拒绝使用童工--6.12世界无童工日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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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世界无童工日

  

  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同时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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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

  02

  国际法禁止的三类童工劳动:

  

  1.奴役、贩卖儿童、债役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2.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

  3.卖淫和色情服务。

  03

  我国有关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04

  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愿世界充满爱

  愿每个孩子都有

  幸福快乐的童年

  文案:郑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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