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游戏充值的钱,监护人可以追回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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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里,很多小孩子的娱乐方式是观看网络直播或者打打游戏,比如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而游戏中因为角色绚丽多彩的皮肤和特效,经常有小孩子会花费很多金钱来购买皮肤、特效。也有不少小孩,在观看主播时,用父母的钱给网络主播刷礼物、打赏等,以获得主播的感谢等。

  下面一则新闻就是打赏网络主播的典型例子。

  深圳11岁女孩洋洋的妈妈突然收到信用卡欠费通知,自己5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竟然欠费了,查询后才发现,女儿洋洋从18年11月起沉迷于网络直播,并与平台上的主播互动,用与母亲关联的银行卡花了近200万打赏主播,以维持“友谊”。

  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和打赏网络主播等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些钱能否要求平台返还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其中,八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八岁以下的小孩,因为小孩子年龄太小,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法律为了保护小孩子,特做出规定,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举例来说,八岁以下的小孩,在宠物店看到一只猫咪很可爱,于是用自己的压岁钱1000元,买下了这只猫。但是,该小孩的购买行为是无效的。

  也并不说八岁以下的所有小孩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有一种情况,就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比如,有人赠与该小孩一笔钱,那小孩是可以接受赠与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了解到,除纯获利益的行为被允许外,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对于网络游戏充值,其法律性质是一种购买行为;对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其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这两种行为,对于八岁以下未成年人而言,都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其家长可以主张上述购买行为和打赏主播行为无效,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和网络直播平台返还相应款项。

  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年龄较大,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也能够实施与自己的智力、年龄和认知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比如用自己的钱购买冰淇淋、文具或价值不大的礼物等。

  那么,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进行网络游戏充值还有打赏主播,这些行为能否被认为符合自己的智力、年龄所做出的行为呢?

  这个其实也要具体分析。如果一个15、6岁的高中生,用自己的压岁钱,在网络游戏中购买了几块、几十块的皮肤,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是认为合理的,应该被认可的。因为金额并不大,没有超出其可以支配的金额。高中生花几十、几百块买一些东西也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进行网络充值或打赏游戏主播的钱过多,比如几千、 几万,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为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如果想有效,就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如果小孩子花几十万打赏主播,他的父母知道后也没有反对或表示不同意,那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付费或直播打赏的金额过大,监护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对应款项的。

  

  与此同时,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引发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在通知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约束。要求具体如下:

  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对于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及打赏主播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其相关款项应该返还。对于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网络游戏充值及打赏主播的行为,若与其年龄和智力不匹配、不适应,监护人也可以要求游戏公司及直播平台返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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