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你读过的哪些法律类书籍最值得推荐 ?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6
手机版

  

  所谓“惊为天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书了吧,这也是看过所有的有关法学类的学术书籍中,迄今为止最震撼我的书籍之一。洋洋洒洒400来页,多有古文,却是没有感到枯燥无聊,文章也绝不佶屈聱牙,使得学术书籍也饱含趣味性和可读性。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思想实验虽然存在于虚拟的时空之中,并依赖于赋定条件,但依然具有十分重大的优越性。法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无法用严密的数学逻辑去证实(即使是法律实证分析,受制于种种自变量,也达不到完全真实可靠),当然也不能用物理化学实验证伪,所以思想实验便显得尤为重要。

  洞穴奇案是富勒的一个思想实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思想实验之一。洞穴奇案作为一个难题,蕴含着对道德的拷问,对法律的考验。在这个实验中,公众和法律人共同体很可能分为两个阵营,彼此对立。当然,这两个阵营并非泾渭分明,不然,这个思想实验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无从凸显。

  洞穴奇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探险队员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依照法律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富勒虚构了五位法官,并阐明各自立场及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彼得·萨伯又虚构了九位法官,发展和完善了富勒的观点。

  洞穴奇案虽是一个虚拟的思想实验,可人类历史上确实发生过真实的案例,如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所以关于洞穴奇案的探讨,绝不是玩弄法律文义的智识游戏,也不是搬弄哲学逻辑的诡辩主义,它像是一座富矿,有太多可供挖掘和探索的意义和思想,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又会衍生出更加丰富的“思想产品”。

  正如书中一位法官的观点,“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更离不开理性。洞穴奇案正是对人类理性的一个考验,通过这个考验,人类的理性得以发展,也因此有了更多反思和省悟的机会。

  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形式系统,只要包括了简单的初等数论描述,而且是自洽的,它必定包含某些系统内所允许的方法既不能证明真也不能证伪的命题。洞穴奇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在哥德尔不完备定理的领地之内,但更多的,是通过探讨和争鸣,跳出这一定理,站在更为广阔和坚厚的视角,推动理性的发展,完善道德的内涵。

  读过苏力老师的四五本书了,作为一名法学家,苏力老师无疑是高产的,更难得的是,又十分高质。记得每学期开始北大法学院都要举行法律高阶讲座,在其他老师的讲座宣传页上,在核心期刊要么是发表论文几十篇,要么是上百篇。但苏力老师的宣传页上却是写着“两百余篇”。想想苏力老师可以大年初一早上依然早早来到办公室写作,真的想说,不管有多么大的争议,苏力老师当之无愧是北大法学院的“脊梁”之一。即使已经64岁了,苏力老师依然是北大法学院的中流砥柱。

  七月份读完苏力老师的2017年的新作《大国宪制》,钦佩之情愈发厚积。及至现今读了苏力老师大概20年前的这本《送法下乡》,对其更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了。

  许多人批评苏力老师不懂实体法,其实是一个误解。尽管苏力老师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从务“实”渐趋转向务“虚”,但从他以前的书中,还是看到苏力老师对各个部门法还是颇为精通。至于非要苛求其精通如专攻部门法的教授,则是吹毛求疵,实在是“夏虫不可语冰,井蛙不可语海”。苏力老师备受争议,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是“高处不胜寒”。

  《送法下乡》这本书的研究重点,正如其副标题所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具言之,主要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对许多问题,包括基层法院运作不规范、不注重程序正义、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利弊等,苏力老师都提出了标新立异(此处为褒义)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也即,苏力老师的论述帮我打开了另一个视角,让我看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同时又是如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适应基层司法现实的。

  读了这本书,可以真切感受到苏力老师的真挚与情怀,对这片土地的热爱,对法治中国的反思,这本书将研究视角触到了最底层,去体察基层司法人员的现状,去感受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这是一个真学者所做的真学问。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苏力老师无疑是创造法学理论的法学家,他把法治看做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他既站在法律的殿堂看法学,又能“神游”于殿堂之外,以一个“外行人”的眼光看法学。

  “尽管我常被视为旁门左道,为一些法学人不习惯甚至讨厌(因此被贴上了保守主义,或后现代主义,或危险的思潮之类的标签等)。”读到这段话,不由得感到一阵心酸。只有读了很多苏力老师的书和论文,才能知道他遭受了多少误解,承受了多少委屈。

  不过也许是我想多了,因为每次在未名湖边看见苏力老师气定神闲的用手机拍下湖边美景,这个老头才不管那么多,兴许快乐得很呐。

  法学圈也是个江湖,在法学的江湖掀起惊涛巨浪的,当然是江湖中人。若仿照金庸先生的小说,这个江湖自然也还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目前我国法学发展迅速,可谓高手如林,将这些美名一一对号入座,颇费思量。私以为,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东邪”非苏力老师莫属也。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法学中人因学术观点迥异、派系有别,抑或是私人恩怨,不相谋者可谓不少。但这些江湖中人,似乎有一个共同的“敌人”,那就是苏力老师。固然是夸张,但有不少老师可是半调侃半认真地要将苏力老师“撵出”法学圈子的。

  考北大法学院的研究生时,往届师兄师姐总是推荐看苏力老师的书,已成“路径依赖”。于是认真读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及苏力老师的不少论文,实在不明白这对复试能有多大助益。复试之后,发现果然毫无用处。苏力老师的文章自然是妙笔生花,读到兴起时甚至会拍案叫绝,只是和复试实在没什么关系。不知复试建议怎会以讹传讹,一至于此。

  在北大法学院读书时,去蹭过几次苏力老师的课,也听过他几次讲座。老实讲,有些枯燥无聊,还是觉得读他的书好。

  在未名湖畔也多次见过苏力老师,好几次看到他都在用手机拍摄未名美景。活力四射的样子,还是有几分可爱。也许,面对此情此景,苏力老师又有灵感喷涌而出,然后心底默念,或是猛拍大腿:“我怎么那么有才”。

  扯是扯远了,回到苏力老师的新作《是非与曲直》,多是根据以往的论文重新整理扩充而成,讲述的是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的法理。这些案例都是当年的热门案件,比如延安黄碟案、许霆案、药家鑫案、南京虐童案、肖志军案。部门法学者有部门法的视角,苏力老师作为法理学方面的大家,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解剖麻雀,认真说理,回归到案件本身,放大案件细节,考察案件背景,并设身处地站在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角度看待案件。

  不得不说,苏力老师是雄辩的,文章纵横恣肆,捭阖雄奇,读起来酣畅淋漓,仿佛给自己的大脑狠狠地沐浴了一次,带来思想启迪和智识风暴。针对每个案件,苏力老师总是能提出新的角度,挖掘新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即使不同意他的观点,也会被他的论辩所折服。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学家,也一定是一个会被时间记住的法学家!

  法学界的成果多以论文形式展现出来,尤其是三大刊的文章质量最为优良,真正成书的优质学术作品却是凤毛麟角(论文汇编的著作和法学随笔性质的书籍自然难以归入此列)。因此,在我看来,苏力老师的《大国宪制》毫无疑问是一部法学界的鸿章钜字。洋洋洒洒,落笔千言,大国宪制,何其壮哉。

  整部书探讨的核心问题正如其副标题所揭示的——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问题。欲从学术的角度解释这个问题,无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大型学术工程。然而苏力老师以一人之力,汲汲骎骎十来年,对这个难题进行了法学视角和历史学视角的努力尝试。尽管答案未必圆满,解释未必能够令人尽皆信服。但“莫将成败论英雄”,苏力老师的耕耘和奉献还是十足令人钦佩和敬服,何况,谁能定义苏力老师失败了呢?

  《大国宪制》对中国的宗法制度、军事制度、疆域划分、度量衡改革、精英政治、皇帝制度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宪制”视角的解读,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渊博的历史学知识,进行了独辟蹊径的分析和讨论。

  总之,苏力真是法学界的“西毒欧阳锋”,剑走偏锋,独辟蹊径。大胆做个预测,百年之后,伟大的法学家之列,苏力应有姓名;伟大的法学经典之列,《大国宪制》应有姓名。

  了解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看安东尼·刘易斯的两本书就够了,一本是《言论的边界》,另一本是《批评官员的尺度》。《言论的边界》前年读过,对其中言论自由的探讨印象深刻。相比而言,《批评官员的尺度》更为通俗易懂,但同样具有启发性甚至振聋发聩。

  这本书以“《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为核心,集中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探讨。但该案只是个引线,作者以本案串联起整个第一修正案的历史,以及不同阶段的著名判例,其中的巨大进步和所遭受的挫折。整本书读起来一气呵成,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或者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保护不断增强、限制不断减少的历史,是一段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编年史。那些用心良苦、饱含深情的判词,让人由衷的潸然泪下;那些鞭辟入里、富有勇气的说理,让人不自觉地鼓掌叫好。

  虽对普通公众有所涉及,本书重点讨论的还是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媒体在美国被称为“第四权”,便是在于媒体对政府运行的监管、对官员权力的牵制,让社会更加健康运转,人民的自由也愈加夯实。历史上的案例比比皆是,尤其是民权运动时期,在废除种族隔离、平权运动、反越战等方面媒体更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著名案例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等。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政府和官员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批评,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诚然,在批评的声音中难免会出现杂音和噪音,尤其是虚编乱造进行诽谤和谩骂,这当然不可放任,但也要进行法律(良法)规制,制定有序且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则,使言论自由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和彰显。须牢记霍姆斯的名言:“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将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一味“堵”未必有效,不如“疏”更为治本。

  译者何帆老师在序言中写道:“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尽管我并不赞同所谓西方的民主自由能够普适于我国,我国应有自己的一套发展模式。但政府总要接受批评甚至一定程度的“谩骂”和“侮辱”,这是让我们不断反思、继续前行的“忠言”,尽管时常“逆耳”。毕竟,“那些为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最后,我想我们也应怀有乐观主义,对我们道路的自信、理论的自信、制度的自信、文化的自信。西方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不应先验性的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模具”,我也深怀乐观主义,坚信我们会发展出自己的道路。

  平时课外阅读的多是英美法的书籍,课堂学习上老师教授的多是德国法的知识,反而对日本的司法历史和现状少有涉及,甚至可以说是我法律认知中的一个盲区。通过《与手枪的不幸相遇》这本书,尽管是本文学性质的法律读本,却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我对日本司法的知识空白。

  本书是本法律性质的小说,融合了知识性、趣味性与可读性。《与手枪的不幸相遇》只是本书中的一章,无法代表本书的内容。本书主要有12章,主要是对日本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12个案例。通过说明12个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日本社会的影响,进而将日本的司法史有一个基本的串联和介绍。

  其实给我留下最深刻的感悟是,日本如今健全公正的司法系统也是逐步发展完善的,其中的挫折自不待言,有时甚至会有倒退。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我对日本司法机制的认知,本以为开始明治维新后并自此是中国学习对象的日本,很早就会有比较完善发达的司法制度,结果却并非如此。现今的司法机制也是在二战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这也给我一个启示,我国的司法建设起步更晚,甚至于现在还有很多不公正的司法实践和有弊病的司法制度,但所有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尽管偶有倒退,但我相信我国的司法体系一定也会向着更加公正、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于法科生来说,许多西方名案都耳熟能详,但真正追问和思考一下,其实我们所熟悉的主要还是美国的名案,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法槌十七声》撷取了17个西方名案,自然不能免俗地选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但好在作者匠心独具,其他15个案例既有欧陆的,也有美国下层法院的。

  当然讨论这个并无多大意义,毕竟代表性不是这本书选取案例时所要考虑的原则,毋宁说,重要性或者典型性才是,虽然这其中无可避免会有作者的主观偏好因素。

  作为一本介绍西方名案的通识读本,这本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强,即使不是法科生,也能读懂。从另一方面说,其实本书也不是纯粹普及法学专业知识,只是普及法学知识。本书涉及的专业性法学知识较少,更多的还是以法律为楔子,进而升华到更为宏大的叙事格局,包括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正义与人权、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等。

  总体而言,本书有佳句而无佳章。案例讨论与评价是每一个案例的重点部分,也是精华所在。可惜由于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文字功夫不足,并没有产生激烈的思想火花,也无让人醍醐灌顶的思想启迪。除了书中对建构理性主义(法国传统)与经验理性主义(英国传统)

  、自治的法律与统治的法律偶有惊喜外,其他的就乏善可陈了。

  不得不提的是,作者显然是一个“愤青”,优点固然有,指点江山,想说就说,激扬文字,甚少顾忌。但作者的观点和思想却不可避免有不少偏颇狭隘之处,比如对国情的认识不足,对西方法治的过分推崇,尤其是其中对宗教信仰的鼓吹,从一个无神论者或者唯物论者来看,实在让人生厌。任何一个案件非要扯到宗教信仰或者基督教文化与佛教教义,怕是伯尔曼看了也会倒胃口吧。某种程度上说,本书也是挂“法律”卖“宗教”,是一本披着“法律”外衣的福音书呀。

  北大法学院凯原楼东南角有块石碑,石碑的前四句为“大学堂开,法律门启;安邦济世,正义恒立”。言简意赅,却令人印象深刻。进入法学院,意味着进入了法律之门;而这块石碑,正位于法的门前,既是提示,也是警醒,进入法律之门的使命和担当——正如古罗马的一句法谚: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法的门前》这本书是经典著作《法律之门》的中文精编本,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特供版。原书篇幅浩大,内容繁多,《法的门前》对其作了一番“本土化”改编,在删繁就简的基础上,保留了原书的精髓,比较适合国内读者阅读。

  虽说是法律入门书,其实还是相当难读。没有一定法学基础,尤其是对英美法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读起来也是颇为吃力。好在作者选取了不少有趣的视角,增添了法院的案例,弥补了仅是理论说教的不足。

  说是“法的门前”,更为准确的说法是“英美法的门前”,作者对法官、警察、律师、陪审团、对抗制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论述,不少部分不乏真知灼见,读来也是受益匪浅。

  法律宇宙浩瀚无边,却也精彩绝伦,但愿自己不只是卡夫卡笔下的那位农民,终其一生只是徘徊于法的门前,始终未得进入。唯有汲汲骎骎,不懈求索,方为正途。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大名鼎鼎,美国作为世界上言论自由最为发达的国家,正是在这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国民方得以“畅所欲言”。而关于这一修正案恐怕是一本专著也难以概述的。

  《言论的边界》这本书就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核心,全书内容就是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发展和变革。也许是英美法体系的一贯思维,本书也主要是采用判例的方式,作者精心筛选了诸多案例,串联起“言论自由”的脉络,并使之更加饱满和丰富。

  当然,书中的判例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大法官对言论自由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如霍姆斯、布兰代斯、布莱克等等,其中尤以霍姆斯最为著名。

  霍姆斯用许多判决以及其中的经典言论捍卫了“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公民的神圣权利,促进了“思想市场”的繁荣发展。

  言论自由是一个公民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只要这种言论没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就不应受到限制,正如霍姆斯的铮铮铁言所昭示的,“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上一篇:关于人生励志的名人名言
下一篇:人工智能的伦理思考范例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