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M3480226 片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I期研究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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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垂体炎,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降低(亚临床患者可以纳入),过敏性哮喘(其中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者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不能纳入),白癜风患者和 1 型糖尿病患者可以纳入】

  2

  有脑转移、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或筛选时头颅 CT 或 MRI 扫描证实有脑转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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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接受放疗、化疗、手术或小分子靶向治疗,在治疗完成后,首次给药前不足 4 周者(如果先前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化疗,化疗结束与首次给药的时间间隔不足 6 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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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使用或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仍继续使用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他克莫司、环孢素等)、全身或局部激素治疗(剂量 > 10 mg / 天泼尼松或对应当量的其他激素)者;

  5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者;

  6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任何影响色氨酸代谢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5-羟色氨再摄取抑制剂(如:氟西汀、帕罗西汀、氟伏沙明、舍曲林、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等),色氨酸羟化酶抑制剂(如:特罗司他乙脂,对氯苯丙氨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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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情况计)使用过CYP3A4 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者(参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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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42天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抗 PD-1/PD-L1/PD-L2 单克隆抗体、抗 CTLA-4 单克隆抗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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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3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情况计)使用过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具有单胺氧化酶抑制作用的药物(如:盐酸哌替啶、利奈唑胺、亚甲蓝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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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使用干扰素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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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往使用过 IDO/TDO 抑制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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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活动性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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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抗体(Anti-HIV)及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任一项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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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 28 天(单抗类药物 42 天)内曾接受其它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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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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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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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有生育能力女性妊娠试验检测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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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有其他重要脏器原发性疾病(如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或代谢内分泌系统疾病)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选者,或因其他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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