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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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众账号信息生态的形势和要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10月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对于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管理要求。时隔三年,国家网信办对其修订,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治理网络信息生态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既有规定在应对新形势时存在的局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公众账号信息生态就是这个精神家园中的重要构成。从个人角度,广大网民日益认识到自己需要优质的信息内容和清朗的信息环境;从群体角度,老年、未成年网民以及农村和乡镇网民数量日益增多,他们需要确保底线、更加安全的信息服务;对社会角度,在举国应对疫情和复杂国际形势,进行社会经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进程中,需要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舆论力量。

  然而,有媒体评价当前的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质量“距离广大网民期盼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洗稿抄袭、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宣扬错误价值观等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公众账号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操纵舆论、蛊惑群众,甚至歪曲党史国史;还有利用公众账号开展敲诈勒索、刊发违法广告、制造虚假流量等违法经营行为。这些问题社会反映强烈。

  究其原因,公众账号注册门槛低、经营价值大,仅一个平台的公众账号数量就超过2000万,形成了庞大产业。一些个人和组织“利字当头”,掌握了信息发布的工具,名为“自媒体”,却毫无底线,把流量当做生意,沦为“营销号”。营销号采取组织化、批量化、商业化运作,不仅通过各种手段恶意诱导引流、恶意炒作营销,而且通过“小号”“转世”等方式逃避监管,成为我国信息生态领域的“恶疮”。同时,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也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助长了行业乱象。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多轮专项整治,指导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取得突出的效果。但若要根治痼疾顽症,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正在这个背景之下,国家网信办于2020年12月出台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以下简称《新规》)。

  二、《新规》的治理理念与制度创新

  《新规》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制度优势,以我国治理互联网的顶层设计和思想为指导,根据实践经验和认识的进步,在治理观念、方式和制度安排上有着显著的中国特色和创新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网理念

  《新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治网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新规》的出台得民心、顺民意,就是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新规》坚持“管用结合”,一方面保障公众的网络知情权和表达权,鼓励各类网络主体生产发布优质信息;同时,明确划定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绝不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新规》还特别注重保障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包括杜绝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注册行为;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公众账号;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等。

  (二)对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深入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多元属性的特点日益清晰,它具有较强的媒体舆论属性、社会公共属性和商业经营属性,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正是基于这个认识,《新规》的治理目标和体系更加完整。针对媒体舆论属性,《新规》强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违法不良信息、网络谣言的处置机制,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针对社会公共属性,《新规》强调对于公众账号规模的合理控制,要求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针对商业经营属性,《新规》将从事公众账号内容生产发布的主体明确表述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于各种公众账号经营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禁止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此外,《新规》对于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的认识更加深入。《新规》在概念界定,将原规定中的“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确表述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基于其平台属性,不仅强调其应当履行平台主体责任,而且特别增加了反垄断条款,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三)全主体、全过程、全系统、全手段的制度安排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识到原规定中存在“重平台、轻用户,重事后、轻事前,重内容、轻运营”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和效果,在《新规》中做到了全主体、全过程、全系统、全手段的制度安排和治理设计。

  “全主体”是指《新规》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中分清主体、抓住重点,通过第二章、第三章突出平台和用户两个主体,采取“平台管用户,用户管账号,账号管内容”的思路分别压实主体责任和规范重点,同时将隐蔽在账号背后的“实控者”、服务于账号的推广合作者和商业经营服务者等第三方机构也明确纳入管理。“全过程”是指《新规》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思路,帐号管理覆盖注册登记、运营推广、交易买卖、注销退出的全过程,内容管理覆盖策划编辑、生产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的全过程。“全系统”是指《新规》推进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强化部门和地方协同监管、企业和用户自我管理、协会和全社会共同监督,实现全系统综合治理。“全手段”是指《新规》在治理中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伦理、教育等管理手段,形成集属地管理、信用管理、行为规范、问题整治于一体的科学管理体系。

  三、《新规》的十大亮点

  《新规》共23条62款,相较原规定18条34款,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针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新业态、新形势和新问题,管理方案与时俱进、管理要求扎实细致,其中不少细则在现行网络治理制度体系中颇具创新性。对照原规定,梳理出《新规》的十大亮点,建议予以关注。

  (一)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的全面要求

  对于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原规定主要表述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出健全用户注册等四项管理制度要求。《新规》则在第六条修改表述为“信息内容管理”和“公众账号管理”两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将平台管理制度细化和补充为“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九项,对于主体责任落实的要求非常全面和具体。

  (二)推进实施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

  《新规》在原规定粗略提出公众账号分类管理原则基础之上,推进实施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在第七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于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提出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分类标识和分类生产的要求;并在第九条,针对存在问题多、内容专业性强、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专门提出用户注册时需提供专业背景、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证明,要求平台进行核验,以从源头强化内容管理。

  (三)加强落实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新规》在原规定粗略提出公众账号分级管理和所在地管理原则基础之上,加强落实公众账号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制度。《新规》明确将公众账号信用等级和分级管理关联起来,并在第七条对于账号评级体系的建立给予指导,提出“信息内容生产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三个指标维度;根据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依照不同信用等级,公众账号将从平台获得不同的服务功能、管理权限和技术支持,直接影响其运营。在属地管理方面,《新规》主要是要求公众账号注册时如实登记与公示注册地址和运营地址,落实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并归口管理的工作要求。

  (四)强化账号身份核验和动态巡查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注册、冒名发布现象,《新规》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对于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提出严格要求,具体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主体身份信息,并要求平台采取复合验证、动态核验巡查等措施,确保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五)严厉打击账号操纵行为

  针对屡禁不止的“违规账号”“转世账号”“账号黑产”等操纵账号注册、运营和交易的现象,《新规》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平台加强账号身份核验,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名称或者高关联度名称重新注册,健全技术手段防范和处置超限量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违规注册行为,禁止违规转让、非法交易买卖账号。

  (六)规范正常运营和商业经营

  针对较为普遍的数据造假和“恶意涨粉”行为,《新规》新增了第十二条的两款,提出防范各种数据造假行为、规范推荐订阅关注机制,以维护正常的信息服务和帐号运营秩序,其中包括“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公众账号”。随着公众帐号“商业化”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经营行为,也产生了许多违规非法谋取利益的手段,《新规》结合行业最新发展,在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提出了“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禁止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有偿发布删除信息、商业欺诈、商业诋毁等违规违法活动。

  (七)加强谣言治理和传播秩序维护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自媒体”舆论乱象,《新规》着重细化了要求,在第十三条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网络谣言处置机制,在第十八条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划清内容发布底线,明确禁止造谣传谣、操纵舆论、违规编发新闻、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规定直指典型问题,措辞措施严厉。

  (八)提高内容生产发布要求

  为了规范信息内容生产发布行为、提高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质量,《新规》对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高了要求,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也应建立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针对易于产生问题的互动环节、第三方内容合作加强管理,特别注意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

  (九)约束平台权力和行为

  由于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网络生态中的重要地位,《新规》还特别对平台的权力和行为提出了约束,第十四条新增条款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在二十条要求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显著、便捷入口,健全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和生产运营者申诉。

  (十)鼓励公众评议

  为了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重要思想,《新规》第二十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通过公众监督,对于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这一社会影响面广、网民关注度高的领域,将形成有力的发展推动。

  来源:现代广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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