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巾帼学法|孩子打赏直播,父母能否追回?
原标题:巾帼学法|孩子打赏直播,父母能否追回?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熊孩子”花巨资打赏主播的事件频发,引起不少家长关注和担忧。今天,一起来关注陇姐学法为大家带来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富裕。2022年4月的一天,小王在家用妈妈手机上网课,课间被一则网络游戏广告吸引,下载了一款网络游戏直播App,一下子沉浸其中。此后连续三天,小王都在该App上观看游戏直播,几天后,小王父母发现小王给游戏主播打赏了几十次,共花费2.2万余元。小王父母非常气愤,当天就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钱。但直播平台以不知道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使用手机支付应该得到家长允许等为由,不同意退回打赏费用,小王父母于是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小王处理50元以下金额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判决小王与被告网络买卖关系中50元以上部分无效,判令被告返还50元以上部分。
类似案件中,孩子打赏费用可以主张退回。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婴儿、精神病患者和老年痴呆症患者等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那么,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该类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直播平台因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措施,优化“青少年模式”,履行好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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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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