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铁球:清代各地“仓斗”形成的机制考释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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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胡铁球教授

  摘要

  清政府除了制定部颁标准仓斛外,还制定了“京仓洪斛”“通仓洪斛”(“洪斛”又称“红斛”)等数种官方量器。部颁标准仓斛的容重,籼糙米1石=120斤,粳糙米1石=130斤,白粮1石=138.25斤,小麦1石=125斤,粟米1石=137.2斤,黑豆1石=123.2斤,因斛量方法和新陈粮质不同,每石上下浮动2斤至3斤为正常。与部颁标准量器的容重对比,便会发现各地的仓斗大小相差悬殊,其形成机制主要有四,其一是沿明代旧例用“通用市斗”来收发税粮,使得“仓斗”与“通用市斗”概念相同,这主要分布在西北等地;其二是沿着中央洪斛制造的原理,将标准量器扩容到可容纳其法定加耗数目,如某地每石加耗1.5斗,则该地“仓斗”将在标准仓斗基础上每石扩容1.5斗;其三是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由于各地“标准市斗”大小不一,致使各地仓斗大小不一;其四是用本地“通用市斗”代替“仓斗”征粮。

  京斗;仓斗;市斗;容重;机制

  关于我国古代度量衡的研究,已经有100多篇论文、10余部著作和博士论文,从数量来看,已经非常多了,但上述论著所讨论的问题,几乎都集中在国家制度层面的探讨,诸如度量衡的起源以及各代度量衡的标准、大小、沿革、遗存实物考订等等。就量器方面而言,到目前为止,至少有六个重大问题探讨甚少,一是国家所颁布的度量衡在各地执行的具体情况,即各地“仓斗”大小的问题,二是部颁标准量器的各类粮食的容重到底是多少,三是国家所颁布的标准量器与各地民间量器的关系,四是全国各地民间量器容重分布格局,五是各地民间量器形成的机制及其沿革问题,六是“京斗”“漕斛”“仓斗”“官斗”“仓斛”“官斛”等之间的概念区别问题。

  上述问题没有讨论清楚,会严重影响到价格史、财政制度史、货币史、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尤其是粮价等问题,几乎无法展开。如明代的粮价,很多是指“市斗”的价格,而各地“市斗”之间的容重可相差数倍,而目前学界把这些价格皆看做“部颁标准仓斛的价格”,故存在重大缺陷。又如清代粮价问题研究,学界都认为各地政府皆是按“仓斗”向国家呈报价格,而各地“仓斗”都是按部颁标准仓斛制造的,不存在大小问题,但实际上清代各地的“仓斗”大小不一,相差悬殊,甚至很多地方连部颁标准仓斛的样品都没有。又如田赋折银问题,学界几乎皆认为是按部颁标准仓斛折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多数边镇军士月粮便是按市斗折银和发放月粮。上述问题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问题没搞清楚,所有研究的讨论标准就会出问题,其结论自然难以成立。鉴于上述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相关问题作一点抛砖引玉式探讨。另外,本文的“斤”皆是“十六两为一斤”的库平斤,合596.82克,1两=37.301 25克,而“市斤”则是以500克为斤。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所称的“京斗”“漕斛”皆代指部颁标准仓斛。

  

  丘光明等著《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

  一、明清中央政府所定或认可的量器类别概览

  明代的标准量器是依据工部营造尺制定出来,清代沿袭明代之制。清顺治初年从通州仓找到了明代的标准铁斛,从供用库找到了明代的红斛,经过对这两种斛的校对比较,发现铁斛小红斛大,顺治五年(1648)便按明代的铁斛为标准制作了5具清代铁斛作为标准仓石,顺治十二年又制作了20具标准铁斛颁布全国重要地区,康熙四十三年(1704)依然是依据上述铁斛造户部铁仓斛、铁仓斗,乾隆十年(1745)又造户部铁斛等等。上述部颁铁斗、铁斛成为明清标准量器,并被要求推行全国,作为校准斛斗以及收放税粮之用,但具体执行情况则比较复杂,很少有地区真正长期执行。经前人研究,部颁标准量器1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35 469公升,即1京斗=1.035 469公斗,但实际存世的标准量器,1部颁标准仓斗=1.035公斗左右较为普遍。这些标准量器包括清康熙四十三年部颁仓斗、仓斛以及乾隆十年部颁仓斗、仓斛等等。

  不过,依据20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的实地调查测量,这些标准量器到地方执行时,往往有微调,也许是当时调查员测量的误差。如四川万县所遗的“前清户部斛(乾隆十年造)”,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35 18公升,而浙江镇海所遗的“乾隆十年造户部铁斛”,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27公升;又如甘肃皋兰所遗“康熙四十三年造户部铁仓斗”,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35公升,而河北故城县所遗“康熙四十三年户部仓斗”,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38公升,另外甘肃皋兰所遗“旧部升”,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35 496公升。至于漕斛,不管是上海所遗,还是浙江象山所遗,皆是每升折合“标准公升”为1.075公升,约等于1.04部颁标准仓升,即每石加大4升。漕斛一直是明清标准仓斗的象征,按理其1升应折合为1.035 496公升,而不是1.075公升,不过,从各地漕斛所容重的粮食斤数考察,各地所实际使用的“漕斛”大小不一致。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

  除了上述标准量器外,清政府还有制定了京仓洪斛、通仓洪斛、金斗(皇斗)、关东斗这四种官方量器。据《户部漕运全书》《大清会典图》等载,京仓洪斛1斗=1.25标准仓斗,通仓洪斛1斗=1.17标准仓斗, 1关东斗=2标准仓斗。“金斗”亦称“皇斗”,1金斗=3.6标准仓斗。

  京仓洪斛、通仓洪斛,皆是因“连耗收粮”而形成的。自明成化开始,正兑漕粮进京仓每石皆需加“起米”2.5斗,改兑漕粮进通仓需加“起米”1.7斗。清政府为了防止仓吏利用斛量这一环节舞弊,于是在标准仓斛的基础上每石加2.5斗耗米而扩成京仓洪斛,每石加1.7斗耗米而扩成通仓洪斛。“洪斛”又称“红斛”,沿自明代,如顺治初年清廷规定“概以加二五红斛折算正数,起运京通各仓”,显然此红斛沿自明代;又“查顺治五年,户部将供用库旧存红斛与通州铁斛较,红斛大,铁斛小”。从“旧存”两字来看,此红斛应是明代遗存物。总的来看,明廷似乎还没有将洪斛以法定形式将其制度化,而清廷则将其完全制度化了,即“查户部则例,坐粮厅收兑粮米,俱用红斛,进京仓红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通仓红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

  关东斗用于东北地区征粮等用,到康熙四十三年时,中央颁布制斗(标准仓斗)于盛京等地,要求停止使用金斗、关东斗等,但东北各地方志则言康熙四十七年才颁布制斗并停止使用关东斗。如民国《奉天通志》载:“(康熙)四十七年颁制斗,前此征米皆以关东市斗,至是以制斗为准,每斗抵市斗五升”,咸丰《盛京通志》亦载:“(康熙)四十七年,奉颁制斗,每斗抵市斗五升。”此类说法遍布东北各方志中。

  

  《奉天通志》

  清内务府用金斗征收“粮庄”等粮,如《清通典》载:“粮庄每一所纳粮百石,合仓石三百六十石,山海关外粮庄每一所纳粮百二十石,合仓石四百三十二石。”又《大清会典则例》记载,康熙二十五年奏准,乌喇壮丁岁交松子所用之斗,每石合仓石3.6石,乾隆十五年奏准,粮庄所产豆粮折银,也是按1斗合3.6仓斗计算,乾隆四十五年奏准,捕牲乌喇五庄纳粮所用之斗,每斗合3.6仓斗。金斗在地方文献中多称皇斗,如河北赵州,不管收义学田租还是祭祀田租,往往用皇斗收取,如“岁收皇斗谷十二石,折京斗谷三十六石”,“年收皇斗租谷五石五斗五升”等。

  关于明清部颁标准仓斛的称呼,主要有“京斗”“漕斛”“仓斗”“仓斛”“官斗”“官斛”“斛斗”等等,但除了“京斗”“漕斛”以外,其他各类称呼都含有其他内涵。如“仓斗”“仓斛”,在各地文献中主要指官仓收粮支粮之斗。若用部颁标准仓斛收粮支粮则与“部颁标准仓斛”概念相同,若用“标准市斗”等收粮,则与“标准市斗”等概念相同,故“仓斗”在各地大小相差悬殊,概念含义较为多元。“官斗”“官斛”是指官方烙印之斗,除了官仓所用“官斗”外,又有在通用市斗上烙印之官斗,仅用于民间交易之用,如“斗秤,现由商会及铺商自行制造赴局烙印,由局给票注册,作为官斗官秤”,致使很多地方的“官斗”等同于“通用市斗”,而民国政府在调查山西度量衡时,皆将该省各地的“通用市斗”称作“官斗”,无一例外。

  

  《呼兰府志》

  二、明清部颁标准量器所装各类粮食的容重考释

  关于明清标准仓斛的容重问题,学界几乎都集中在大米这一类粮食的探讨上,给出的答案也是多种多样,相差较大,核心原因是没有讨论稻米种类。如赵冈认为1仓石=139.8市斤;全汉昇等根据日本、美国不同机器给稻米的加工精细程度不同,给出了一个重量范围,即1仓石重量在175磅(158.76市斤)至195磅(176.9市斤)之间不等,全氏取其中值为1仓石=167.8市斤;邵义根据清代日记,认为1石=130斤,折合为155.3市斤,且指出了全汉昇估算的错误所在。

  同一种量器所装粮食的重量,受颗粒大小、粮食品种自身密度(质量)以及斛手斛量时的手法等各种因素影响。一般而言,颗粒越小且密度越大,量器所装粮食的重量越重,反之则反,而斛手的手法也会对容重有一点影响,甚至新粮陈粮也会影响容重,即“按米石斤重计之,新粮与陈粮不同,白粮与漕粮又不同”。

  粮食颗粒的大小重量由品种与加工精细程度决定。就品种而言,明清时期的稻米主要有籼米与粳米两大系列。一般而言,在古代中国,籼米的颗粒比粳米要大且质地要轻,故1石粳米比1石籼米要重不少。又根据稻米的加工精细程度不同,明清传统手工加工分糙米与白米两种,糙米是指脱去稻壳后的完好稻米籽粒,白米则是在糙米的基础上进行深加工,工序非常复杂。结果“好糙米一石,可舂白七斗四升”。因此白米比糙米的颗粒要小一些,每石重量相应增加不少。

  

  朱寿朋编纂《东华续录》

  至于粟米,其品种繁多复杂,有粱粟、籼粟、粳粟等好几个系列,品种多达几十种,有青、赤、黄、白、黑等各种颜色,其中粱粟颗粒较大。光绪年间李桂林等言:“粱亦粟也,今之小米色黄,即黄粱也”,清陈元龙则言:“穗大、毛长、粒粗为粱;穗小、毛短、粒细为粟”,王夫之亦言:“黄粱谷粒大于白粱”。由于粟米种类繁多,每石重量参差不齐也在情理中。从民国调查来看,在同一量器之下,有的小米与大米等重,有的小米与小麦等重,这应是小米品种不同造成的,但作为上交国家税粮的粟米,皆是以小米为标准,在同等容积之下,其重量应基本相同。

  另外,至少自光绪十一年(1885)开始,碾米机开始引入我国并不断推广。到民国时,逐渐形成了传统手工加工米与碾米机加工米并存的状态,其中江南地区以及主要米市和城市,用碾米机加工米的概率较大。类型不同的碾米机,其对稻谷加工精细程度也是不同的,故其颗粒大小相差也会较大,致使1标准仓石所装重量也会相差较大,尤其与传统手工加工米相比,其每石重量会增加不少。所以讨论明清1标准仓石重量,不仅要注意稻米的品种,还要注意稻米加工精细程度。由于明清时期水稻品种以及加工精细程度与当代相差很大,所以用当代的食用大米装入明清遗存下来的旧量器里来测量明清时期每石大米的重量,实际上很难成立。因此,明清1标准仓石所装粮食的重量,笔者认为还是要以当时文献记载为准。现就明清文献以及晚清民国的调查报告所载明清1标准仓石所装各类粮食的重量,略述如下。

  

  陈元龙著《格致镜原》

  (一)明清1标准仓石籼糙米约等于120斤左右,约合目前143市斤

  明清漕粮交纳皆有米色米种之规定,其中南直隶、浙江规定交粳糙米,江西、湖广规定交籼糙米,河南、山东规定交粟米,这为我们判断米色米种提供了帮助,但上述规定与当地实际生产的米色米种有不少冲突,故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漕粮交纳,具体情况可参见《明清歇家研究》。

  明末茅元仪言:“辽斗大,每斗可二十斤,无能肩八斗者,不知辽特市斗大耳。官给军者以漕粮为准,则每斗止十二斤也”;明末浙江余姚人朱之瑜言标准仓斛:“今以一百二十斤为石,十二斤为斗”,当时余姚主要产籼米,当是籼糙米之重;咸丰七年,清骆秉章言:“以湖南官斛计之,每米一石约重一百二十斤”,湖广交的漕粮是籼糙米。上述之斤皆以16两为斤,1斤=596.82克,1标准仓石籼糙米约合目前143.24市斤。当然,这是理论上标准数,在具体执行中,稍有盈缩也属正常,如云南嵩明县,“奉民财两厅指令,查一京石合滇秤一百四十斤”,根据以14两为斤的滇秤计算,1京石米=122.5斤。

  漕斛籼糙米1石=120斤,粳糙米1石=130斤左右,在当时已经成为国家认可的一种标准容重,因此地方官在领漕米救灾时,便会发现同是漕斛,籼、粳糙米每斗容重却不相同。如光绪四年、五年,山西沁州赈灾,“惟去岁奉发漕米,每斗均是十二斤,是以卑职均按十二斤一斗发放。今春所领漕米,每斗十三斤一十余两,或十二斤十三四两不等”。据此可推知,光绪四年所领漕米是籼糙米,光绪五年所领漕米是粳糙米。

  

  茅元仪像

  (二)明清1标准仓石粳糙米约等于130斤左右,约合目前155市斤

  晚明时,福建连江县董应举言其家乡:“知台意以实仓为重,然而揽纳户自是日高其价,每石本色索至一两四钱余矣。其以米进者,索至一百九十斤。夫市米一石价至九钱,仓斛每石不过一百三十斤,今索至此,民何以堪。”据此,明代仓斛每石重130斤。清嘉庆年间,广东和平县知县郑榕规定:“征收屯米,遵用宪颁仓斛,计司码,重一十三斤。”据此,1仓石米=130斤。按清代制度,漕粮按洪斛收米,按部颁标准仓斛发米,故1石粳糙米皆等于130斤。如王庆云的日记载:“是日(咸丰元年九月二十日),由通州领到俸米,侍郎双俸六十六石六斗,内粳米八石,每石一百三十斤。”又咸丰初年,姚莹言:“照兵例……月可用米四五千石,每石仓斗百三十斤。”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户部郎中李慈铭的日记载:“旧太仓送来糙米七石八斗,每石得百三十斤。”包世臣言:“通仓花户发官兵俸饷,每个止百余斤,多者乃百十余斤,是实米不过八斗余。”这些史料都认为明清1标准仓石粳糙米约等于130斤,约合目前155市斤。

  大米每京石等于130斤,还表现在西北地区官方折算运输费上,当时不管是运茶、草等各类物资,皆是按1京石米等于130斤来折算运费。如乾隆二十三年,总督黄廷桂奏称:“按每十斤重草一束给工价银四分……照运粮之例,每草十三束合粮一京石,每石每百里给脚价银四钱,”等等。另外,各地方讲到标准仓斛,也多言1石=130斤左右,如广东和平县,“县属度量衡尚沿旧俗……大抵以米十三斤为一斗”。据民国《当涂县志》记载:“米一升约重一斤六两,一斗约重十四斤,一斛约重三十五斤,四斛为一石,约一百四十斤。”依据6两折算0.4斤计算,这里是以15两为斤,换作以库平16两为斤,1石米=131.25斤,这基本符合漕斛(京斗)粳糙米1石=130斤左右的容重标准。

  

  包世臣像

  (三)明清1标准仓石白米约等于138.25斤,约合目前165市斤

  明清输往京师的白粮,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故白粮一石的重量,根据其品种应有所不同。但因白熟粳米占整个白粮数额的85%以上,所以制定制度时,当以其为样本。康熙二十三年规定白粮每石正耗米共160斤,用布袋装载到仓,此后清代历朝沿用此例。每石正耗米160斤中的耗米占多大比例,是理解1标准仓石白米约等于多少斤的关键。

  从各种文献记载来看,白粮交仓所需耗米数额,除了随正米入廒的耗米数量与漕粮不同之外,其他所需耗米皆是相同的。如康熙四十三年规定,白粮到达通州后便“照漕粮一例交收”,康熙四十四年又针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白粮)照漕粮一例交收,指过坝、交仓、肩抗等费而言,非白粮耗米亦照漕例也。嗣后白粮到仓,仍应照依全单所载,白糙每石加耗一斗,白正每石加耗五升。”这里所谓的“白粮耗米”单指“作正粮支销的耗米”,不包括“过坝、交仓、肩抗等费”。

  查白粮耗米分为随军耗米、舂办米、经费三大部分,其中以白粮本色交纳的只有随军耗米。清政府规定苏松粮道所属白粮,随军耗米为每石3斗,浙江粮道所属为每石4斗,白粮交仓所需各类耗米皆出于此,除“作正粮支销的耗米”外,其余所需各类耗米与漕粮同。

  

  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

  又查清代正兑漕粮纳京仓,入仓时需每石加2.5斗耗米,其中“作正米入廒的耗米”共1.449 4斗,筛扬、肩抗等折耗米共1.050 6斗。改兑漕粮纳通仓,入仓时需每石加1.7斗耗米,其中“作正米入廒的耗米”共8.368升,筛扬、肩抗等折耗米共8.632升。故《户部漕运全书》载:“每正兑米一石加耗米二斗五升,内除一斗四升四合九勺四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一斗五合六抄为筛扬等费。每改兑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七升,内除八升三合六勺八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八升六合三勺二抄为筛扬等费。若筛扬有剩,照例准作余米。”

  因白粮主要交于京城各仓,按“照漕粮一例交收”的规定,除“作正米入廒的耗米” 5升外,其余各种所需耗米应与交于京仓的正兑漕粮相同,即需每石加1.050 6斗耗米,将白粮随正米入廒5升与1.050 6斗相加,则为1.550 6斗。也就是说,白粮交仓所需的耗米至少需1.550 6斗,若以此为准,则明清1标准仓石白米约为138.52斤。这个数据与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基本吻合。

  20世纪30年代,张铁铮言:“所谓市斛,以前分三种,即东市斛、西市斛、安市斛三种……西市斛每升(大米)重一斤八两,现在北平各粮市皆通用西市斛一种,两斛为一石,合老斛管为200管,每管的容量,大米重13两,小米亦同,高粱为11两……过秤的各种粮食,(西市斛)每石折成斤数如下:高粱每石140斤,小米每石152斤,玉米每石150斤,白米每石160斤。”从该材料看,“大米重13两”中的“13两”应是“12两”的误写,以小米每管重“12两”,即每升1.5斤为计算标准,北京西市斛每石大米重150斤,而其采样小米与大米等重,即每石等于150斤,这与后面折成斤数的“小米每石152斤”相比较,每石增加了2斤。又若以高粱每筒重“11两”为标准,高粱每石重137.5斤,这与后面折成斤数的“高粱每石140斤”相比较,增加了2.5斤。据此,知西市斛将石折成斤以后,其重量可上浮2斤至3斤,这应是用于斛手的费用。依据西市斛1石=1.14部颁标准石,可计算出 1部颁标准石白米约等于140.35斤,大米约等于131.58斤。不管大米每石131.58斤还是白米每石140.35斤,与上述明清1标准仓石粳糙米(每石130斤)、白粮(每石138.25斤)的重量相差甚微,皆在“石折成斤”后可浮动2斤至3斤的范围内。这也证明了,上述推算明清1标准仓石白米约为138.52斤是成立的。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

  (四)明清1标准仓石粳米稻谷等于100斤,约合目前120市斤

  光绪《江都县续志》载:“谷粒须一律饱满干洁,每漕斛一石以十六两为一斤,每石合漕秤一百斤,收放皆视此为率。”又《续文献通考》载:“大明颁降铁斛……(每石)平秤量一百斤。”查明清时期,扬州需交兑粳米漕粮,故此稻谷应是指粳米稻谷,即1仓石粳稻谷=100斤。

  但是到了地方上,因粮食种类或度量衡难以标准化,1仓石稻谷的重量各有不同,如广西崇山县,“每年计租谷二万零七百斤,合仓斛二百零七石”,据此计算,1仓石谷=100斤,而在贵州黎平府,“各处田丘共约谷八百一十五挑,每挑重八十斤,合仓斗七斗六升零” ,据此,1仓石谷约等于105.3斤;贵州台拱县谷重:“京石每石实重九十六斤”,据此,1仓石谷=96斤。在四川名山县,“市斗谷重十六斤,仓斗小于市斗三之一”,据此计算,1仓斗谷约等于106.7斤。其实因谷的品种不同,在同一量器下,每石重量可相差10斤以上,属于正常,如江西东乡县,“东邑早谷白谷每一百二十斤有米二十五斗,合官斛六斗有奇,红谷每石重一百十斤有米二十一斗,合官斛五斗二升五合,红谷每石比白谷少售百三四十钱。东邑一石亦四十斗,较之郡斛每石盈六斗”。

  

  何刚德著《抚郡农产考略》

  (五)明清1标准仓石粟米等于137.2斤,约合目前164市斤

  依据笔者所能搜集的资料,各文献所载明清部颁标准仓斛所容纳的粟米斤数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说法:

  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记载,清代时,陕西省城永丰、敬录两仓经收咸宁、长安、咸阳、兴平、醴泉等20多个州县征粟米“约共京斗粮一十八万石,每石折合仓斗七斗,共十二万六千余石”。据此计算,1京斗=0.7仓斗,每仓斗约等于1.428 6京斗(部颁标准仓斛),川陕总督博济也指出陕西兵粮历来皆是按上述“仓斗”收支。再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记载:“延绥镇标巡警军中旗步队官弁兵丁岁支小米七万八千二百三十二斤八两,合仓斗米三百九十九石一斗四升五合四勺;黑豆八万四百七十五斤,合仓斗豆四百五十七石二斗四升四合三勺。”据上述两则史料计算,1仓石小米=196斤,1京石小米=137.2斤;1仓石黑豆=176斤,1京石黑豆=123.2斤。

  又光绪三年,陕西同州知府饶应祺言:“每人日负米一包七十斤,合京石五斗。”据此计算,1京石小米=140斤。又河南封丘县,“城中一斗,容十一筒五,重十八斤,号较准集斗……公斗折城斗七升五合强”,据此,1公石=135斤,又1京斗=1.035 469公斗,1京石小米约等于140斤。鉴于中国古代文人行文时喜欢说整数的习惯,上述两个数据可能皆是约数。

  

  《续修陕西省通志稿》

  除了1京斗粟米等于137.2斤或140斤外,也有很多文献记载1仓斗或官斗粟米等于145斤。如1908年,据天津商会调查,在直隶万全县,“现用市斗重十五斤,比漕斛斗重八两,仓廒斗每斗重十四斤八两,比漕斛斗重同”。万全县交纳仓粮为小米,据此,漕斛每石小米等于145斤。1941年陕西推行田赋实征,“以新市斗(原文按:重十四斤)为征收标准”。所谓“新市斗”是指万国公制的“公斗”,1公斗粟米=14斤,而1京斗=1.035 469公斗,据此计算,1京石粟米约等于145斤。又根据李鸿章的奏章,依据价格比,可推算出山西1官斗小米=145斤,河南1官斗小米=144.8斤,山西1官斗高粱=134.8斤,河南1官斗高粱=132斤。据此可知,山西、河南通行的官斗容量虽有差异,但相差不大,说明全国实际使用的漕斛或官斗有一定的标准。

  另外,1930年代,王立箴曾对山东济宁卫斛管的容重进行了测量,接着又按各类斛 “管”的大小比例计算后,该地区的漕斛、卫斛、邵斛,其小米每管(0.5升)重量分别为0.714斤、0.75斤、0.832斤,据此可推算漕斛1石小米=142.8斤,卫斛1石小米=150斤,邵斛1石小米=166.4斤。这里“漕斛”并非是部颁标准斛斗,以部颁标准斛斗1石小米=137.2斤为标准计算,山东济宁“漕斛”之斗约等于1.04部颁标准仓斗。济宁市场所用漕斛与上海、浙江象山所遗存的漕斛大小几乎完全一致,皆是等于1.04部颁标准仓斗,这并非巧合,笔者认为是清代政府允许各地用漕斛收粮时,可每石扩容4升,以作鼠耗等折损。

  综上所述,除了1京石粟米等于137.2斤,纯属理论上的部颁标准仓斛容重之外,其他数据要么出自文人之口,要么带有约数,要么是实际使用的漕斛。而实际使用的漕斛因制造、斛量等客观因素很难真正的标准化,故笔者采用了理论上标准容重,笔者认为清政府对部颁标准仓斛所能容纳各类粮食的重量,应有个标准数,而1京石小米=137.2斤,与许多文献所载数据可吻合起来,其他数据则相差较大,具体论证见下文。

  

  《单县志》

  (六)明清1标准仓石小麦等于125斤左右,约合目前150市斤

  当代地方志以及文史资料基本上皆言1京石小麦等于150市斤,约合125斤(以16两为斤),如在山西新绛县,“京斗,也叫官斗,折合大斗二分之一。小麦1京斗约等于15斤”;陕西户县小麦,“一京斗折合今15市斤”;河南灵宝县,“每京斗小麦15斤”,等等。“京斗”代指“明清部颁标准仓斛”。

  1933年,同官县推行万国公制,“市斗(公斗),小麦每斗重14.5市斤”,1公斗=14.5市斤,又1京斗=1.035 469市斗(公斗),1京石小麦=150市斤=125斤(以16两为斤);民国《馆陶县志》载:小麦“上地每亩八斗左右,合市秤一百斤”,据此计算,1斗小麦=12.5斤=15市斤;民国《阜阳县志续编》载田赋征实:“每币一元折征粮五十三斤六五,约合市斗三斗七升”,这里“市斗”指万国公制的“公斗”,“斤”指万国公制的“市斤”,“粮”指“小麦”,据此计算,1公斗(市斗)小麦=14.5市斤,1京石小麦=125斤。

  在江苏泰县,“小麦则以百七十斤为一石,商场之通例也”,而该县买卖小麦用伯斛,伯斛比漕斛大20%左右。“斤”以苏码14.4两为斤,将其换为库平16两为斤,则伯斛1石小麦=153库平斤,漕斛小麦1石=127.5库平斤。松江府嘉定县人王鸣盛,其在考证汉代米价时,谈及了乾隆时期的标准容量:“今以十升为一斗,五斗为一斛,二斛为一石,每升重一斤四两,每斗十二斤八两,每斛六十二斤八两,每石一百二十五斤。”王鸣盛没有讲粮食种类,但在乾隆时期的松江地区一般是稻(粳稻)麦两熟,依据其他资料参照,其应是讲小麦,若真如此,1石小麦=125斤。

  

  王鸣盛著《十七史商榷》

  然而,查各地文献,上述各类粮食的标准仓斛容重,与各地仓斗的容重相差悬殊,因此以“标准容重”为参照,可以讨论各地仓斗的大小及其形成的原因。

  三、清代地方仓斗形成的机制

  (篇幅所限,本节省略,详见原文)

  结语

  清代各地仓斗的形成,主要由两种力量推动:其一是自明代遗存下来的习惯做法,这主要体现在非漕粮供应的边镇,如大同、宣府、辽东、甘肃、延绥等地,自明代开始便是按市石收粮以及折银。到清代以后,文献明确记载沿袭明代这一习惯的地方有陕西、甘肃以及辽东等地。如陕西、甘肃发放军士月粮皆用“市斗”,这个“市斗”后来演变为陕西、甘肃等地的“仓斗”,1仓斗=1.428 6京斗。而辽东地区,清初时一直用“关东斗”征粮发粮,直到康熙四十七年才改为部颁标准仓斛,至于内务府所用的“金斗(皇斗)”,情况相似,皆是习惯法在起作用。而山西大同等地区,到清代依然有用市斗征粮的习惯,甚至在北京密云县也存在用市斗征豆的现象,这绝不是巧合,而是有明代以来习惯做法在里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中央难以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本文作者著《明清歇家研究》

  其二是加耗造成的“仓斗”异化,明清政府皆推出了统一度量衡的制度,但取得的效果甚微。且不说民间市场有各自的传统度量衡系统,即使政府征税也是难以画一,原因无它,因各种税粮加耗不同之故,甚至同一种税粮,因距离远近不同而加耗数不同。如漕粮,运往北京,则入仓时需每石加耗2.5斗,于是在部颁标准仓斛基础上每石扩容2.5斗,称为“京仓洪斛”;运往通州,则入仓时需每石加耗1.7斗,于是在部颁标准仓斛基础上每石扩容1.7斗,称为“通仓洪斛”;运往北京的白粮,每石加耗1.6斗入仓,称为“白粮仓斛”;除漕粮、白粮外而在京城收粮的仓斗则叫“北京仓升”,每石加耗1.4斗,即在部颁标准仓斛基础上每石扩容1.4斗。从性质上讲,这些皆是“仓斗”。这种以税粮或距离远近不同而形成各种特殊的“仓斗”,为清代各地仓斗的形成奠定了法理依据。既然中央征收各种税粮,可以在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扩容到加耗数目为止,那么地方政府也可如此。于是地方上根据自己的加耗数目,在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进行不断扩容,形成各自的“本地仓斗”。这种做法,显然为中央政府所认可,这从各地“奉文”“奉上谕”等加耗若干的表达中可得到证实。

  将耗米和正米分开征收,还是合在一起征收,是地方仓斗大小的分水岭。将耗米和正米分开征收的地方,一般名义上皆是采用“部颁标准仓斛”,但是因鼠耗、风损等折耗的客观存在,因此各地所造的“漕斛”“京斗”皆会在原来部颁标准仓斛的基础上扩容3斤到10斤左右。这类仓斗分布区域较为广泛,如上海、浙江象山、山东济宁的漕斛,皆是在部颁标准仓斛基础每石加宽4升。而若将耗米和正米合并一起征收,各地会根据自己的习俗,或采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或采用当地“通用市斗”作仓斗,或者采用异化很严重的“本地漕斛、京斗”作仓斗等方式,将耗粮与正粮一起征收。这类“仓斗”,除了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外,一般比部颁标准大很多,许多地方甚至大1倍以上。

  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的地方,政府一般会强力参与“市斗”的标准制定。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相当一部分州县,只推行一种市斗。如1908年,清政府委托天津商会对顺德府、正定府、赵州、深州、定州等地区共36个州县的度量衡进行了调查,这些州县皆是用当地“标准市斗”作仓斗。在上述36个州县中有17个州县只有一种市斗,而全县只有一个地方的市斗与通用市斗稍有差异外,其余各地市斗皆一致的州县有邢台、内丘、灵寿、临城等四县,也就是说共有21个州县基本上实现了市斗画一,这占整个36个州县的58.33%,这完全颠覆了我们对民间市斗的认知,即市斗在一个县内也是千差万别的常识。实际上,因征粮之故,许多地方政府一直在做“画一”的努力,如山东宁阳县,“县令李温皋,将各集升斗较烙画一,每一市斗准足斛斗三斗,永为定例”,这类史料很多,此不赘述。

  

  《宁阳续志》

  众所周知,国家制度与地方执行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有多大,实际上取决于中央允许地方调整或修正制度的空间有多大,从各类文献来看,不能过度夸大地方调整仓斗的力度,除了因国家特殊许可的西北、东北、西南等边远地区外,多数地区的仓斗受到了法定加耗数额约束,一般不会扩大到法定加耗1倍以上。正因为如此,从全国来看,各地仓斗千姿百态,大小相差悬殊,但是从各地局部来看,有统一性在里面。如整个西北地区的仓斗情况基本类似,河北、京津一带也有很多地区的仓斗大小一致;江南地区因推行“平米法”,将加耗与正粮合一,统一计入正额中,致使仓斗因加耗而扩容的空间有限。但是在统一性里面又存在差异性,这应该是各地征粮习俗所造成的,地方用何种形式的“仓斗”征粮,国家多不强力干预,只要政府与纳户可以相安无事便可,这就使仓斗显得更加复杂。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学界在研究明清粮价、工价以及财政等方面问题时,决不能把各地“仓斗”皆看做部颁标准仓斛,否则便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作者: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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