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00万!会昌县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来啦!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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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

  会昌县推进旅游发展

  奖励措施来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和《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会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旅游旺县”发展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01

  加强用地保障

  (一)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调度,争取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发展旅游产业涉及的生态景观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旅游产业(旅游景区(点)、民宿)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拔的方式供给。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索道、缆车、游步道、厕所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02

  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把旅游项目纳入“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及“创业信贷通”范围,解决旅游企业抵押物少、贷款难问题。

  (二)整合部门资金,发挥农业、林业、水利、水保、交通、文旅等部门的项目资金优势,围绕相关旅游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三)全面落实省、市税费优惠政策。项目报建期间的规费收取,按照县招商引资规费减免政策执行。

  03

  扶持基础设施

  (一)对按照省4A以上乡村旅游点、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标准建设的旅游项目,给予旅游景区(点)外入口水、电、路等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支持。

  (二)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建设3A、2A标准旅游厕所,县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

  04

  鼓励品牌创建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县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评定的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省级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未获评星,已达到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星级标准旅游民宿细则另行制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对新获评的五星、四星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并在县内A级景区从事专(兼)职讲解一年以上的导游,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对企业和个人开发的会昌文创产品,获得国家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文旅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产品获晋级或多次表彰的,取最高级或级差给予奖励。

  05

  激励市场营销

  (一)旅行社组织境内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30元/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10元/人营销补贴。

  (二)旅行社组织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40元/人的营销补贴; 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60元/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按购票为准),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20元/人次营销补贴。

  (三)旅行社当月组织县外游客(含一日游)来会昌旅游,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点),当月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5元/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元/人的营销补贴。过夜游客同时计入年度内累计。

  (四)旅行社年度内组织县外游客来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点),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10万元;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2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特别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20万元。

  (五)县内县级以上(含县级)研学基地,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5元/人研学补贴;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元/人研学补贴;

  (六)鼓励各旅游企业、各乡(镇)组织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提前2个月在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备,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参与活动的人数达5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参与活动的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4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3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七)鼓励发展地方文化演艺。对不低于5人的文化演出队伍,且演艺节目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内A级旅游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月至少演出4天,每天2场,每场演出不低于1小时,给予3000元/天的补助,单个演出团队全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06

  明确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1.由社会资本投资的旅游企业。

  2.从事旅游业态经营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企业或个人。

  3.具有法人资质的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二)申报要求

  1.旅游项目扶持政策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申报。

  2.旅游品牌创建、节庆活动、文旅演出等奖补申报,受理时间在下一年度的3月30日前或者是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30天之内,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3.旅游市场营销奖补申报,旅行社需在出团前两天、研学基地需在接团前一天预报人数并在行程结束后7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逾期视为放弃奖补。在重大节会期间,开展了门票减免活动的,在此期间不享受旅游营销补贴(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

  (三)申报材料

  1.品牌创建奖励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省、市文旅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2.市场营销奖补申报材料:

  (1)旅行社营销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团队行程单、派团单,游客名单详情(境内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境外含通行证或护照等入境资料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景区(点)入园票据(购票金额、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2)研学基地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研学团队行程单,研学课程安排,学员名单详情,入园票据等。

  (3)节庆活动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节庆活动批复文件;节庆活动方案、总结及活动相关照片、签到名册、住宿发票复印件。

  (4)文旅演出团体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演出节目内容、方案,委托演出合同,演出场景照片,营业执照,演员花名册,所在景区确认单等。

  07

  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品牌创建奖励,同一品牌的创建晋级,按品牌创建奖励级差给予奖励。

  (二)当年度有重大旅游投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补贴奖励。

  (三)以上各项资金在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包含上级奖补资金。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来源:会昌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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