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原创|旅游安全警示与告知竟如此重要!

趁着近日春光尚好,不少人在闲暇之余出门旅行,随着全国气温逐渐升高,旅游业也渐渐回暖。俗话说出门在外,安全第一,大多数人出门旅游首先是考虑自身安全问题,其次才会走走停停去欣赏沿路风景。本次笔者就旅游行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浅显讨论。
01
旅游经营者承担“安全”责任的案例
2019年十月,孟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了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10日游的《出境旅游合同》。在马来西亚旅游期间,孟女士和同行游客搭乘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在从景点返回酒店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孟女士因此受伤。回国后,孟女士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协商但协商未果,遂将A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A旅行社赔偿孟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六十余万元。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A旅行社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或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孟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此时很可能出现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孟女士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A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笔者在此提醒,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前提,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
法律依据:
1、《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均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案例
小张与女友报团参加B旅行社的意大利甜蜜10日游。旅游行程中,B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游艇游玩,当游艇行至距岸边约三十米远处停驶供游客观景时,小张见他人跳入水中游向岸边,遂效仿其行为且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游向岸边,不幸在途中溺水死亡。后小张的父母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B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旅行社对小张的死亡的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B旅行社在提供旅游行程的服务中未能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就应当对小张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小张作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是有能力有责任预估风险,小张应审慎采取下海行动。
因此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游客履行旅游风险警示、告知的法定义务,而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出游方式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
1、《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举一反三
1、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如《旅游法》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二是合同约定,旅游合同中均有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约定条款,且此类约定条款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旅行社在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其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可针对旅游产品安全方面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同时还应当依照《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旅游者以明示方式譬如以文字形式作出说明或警示,征得旅行者认可签字。

2、除旅行社和旅行者签订旅游合同以明示方式对安全方面进行警示和告知外,还应贯穿整个旅游服务中并征得旅游者认可签字,做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在行前说明会、交通运输、食宿接待、旅游购物、游览娱乐等行程中均应再三强调,包括加强对销售人员、导游人员等相关的培训,做一个除法律规定外的更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
3、旅行社在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时,也要尤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等条款,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理方式应对外保持一致,尽量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又及时有效维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022年是疫情后的第三年,也是旅游业养伤的第三年,虽然目前仍是在困难重重,但是在经济恢复的今天,国家对旅游业各种向好政策不断抛出,相信随着这些因素的影响,旅游业终会恢复如初甚至更上一层楼。而旅游业不仅要做好依法而行,更应做社会责任强、影响力大的一行,才不负这漫长的修养和国家的期待。寒梅历寒冬而开,旅游业也终会迎来生机勃勃的春天。
来源: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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