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安全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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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附则之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始于未然

  原标题:《文旅安全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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