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郴州建设·以案释纪释法|“公款旅游顺带送文书”!法院副院长带队搞“借壳游”挨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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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9年6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民事审判庭庭长罗某、该县某基层法庭庭长李某、书记员何某等4人商量前往青海省向被告人送达相关文书。与刘某同一办公室的张某知晓刘某等人准备前往青海省出差后,表示想一同前往。经该县法院院长审批同意,刘某等5人于2019年6月11日出发前往青海省A市。6月13日到达A市后,未找到被告人,之后5人前往B市继续寻找被告人。在B市时,张某提出完成公务后在青海游玩几天,刘某等人表示同意。为避免旅游之事被发现,刘某等人与在B市入住的酒店商量,用何某的公务卡刷4天的房费用于报账,但实际只住一个晚上,酒店将多刷的3天房费4176元通过现金方式返还给刘某等人。6月15日至18日,刘某等5人租车自驾先后到茶卡盐湖、祁连雪山、青海湖等地旅游。6月19日,刘某等人返回。之后,刘某等人将差旅费用在单位进行报销,违规多报销绕道旅游产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车辆补助等共计10234元。李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鉴于刘某等人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以上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2020年6月,刘某、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受到记过处分,何某、罗某受到诫勉问责处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来源:郴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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