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旅游未成行,这笔钱该不该退?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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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六旬的老两口,听完老乡的介绍,决定办护照去国外旅游。将钱通过老乡交给旅行社之后,老两口的护照却迟迟没能办下来,旅游计划也搁置了,无奈的老两口想要回这笔钱时,旅行社却不想退……

  案起缘由

  未成行的出国游

  

  2018年,看到身边众多亲朋好友跟着旅行社报团出游后,刘书芬也有点动心了。刘书芬和老伴儿忙活大半辈子,也想出国看看。

  刘书芬的老乡李明,是一名旅游从业者,在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工作。有了想和老伴儿一起出国旅游的想法后,刘书芬就找到了李明,向他咨询出国旅游的事项。在一番详谈后,李明告诉刘书芬需要先交一笔钱给两名老人办理护照,再选择出国旅游线路。

  按照李明的要求,刘书芬通过微信给李明转了2000元。李明说,他将钱转给旅游公司。付完钱后,刘书芬拿到了旅游公司出具的收据,上面写明是刘书芬和老伴儿的护照定金,团期未定。随后,刘书芬又在当日拿到了旅游公司开出的2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明是旅游服务费。

  拿到了收据和发票,刘书芬感觉没什么问题了,就和老伴儿期待着跟旅行团出游的时刻。

  可是等了又等,老两口的护照却迟迟办不下来,出国旅游也没有成行。

  刘书芬的耐心耗尽了,她要求旅游公司退还2000元,但是旅游公司不仅不退还,反而不认账了。无奈之下,刘书芬决定起诉。

  对簿公堂

  旅游公司说法前后矛盾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但旅游公司作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收取刘书芬2000元旅游服务费的事实客观存在。旅游公司收费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没有实际履行,而已收到的旅游服务费也没有退还,从而引发了民事诉讼纠纷。诉讼期间,由于旅游公司所主张的抗辩事实与理由,都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刘书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的结果,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西宁市中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

  旅游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7日,刘书芬经人介绍,通过微信付款方式给旅游公司转款2000元”错误,庭审中,刘书芬明确陈述款项微信转给了李明,收款事由是刘书芬和老伴儿的护照定金,而不是旅游服务费。旅游公司辩称仅凭刘书芬的收据,没有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案外人的款项是刘书芬所有。

  旅游公司还辩称:一审认定的“护照未办理,旅游也未成行,公司收到的2000元旅游服务费也未退还”错误。刘书芬和老伴儿的护照已于2018年6月19日由青海省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并非未办理。没能旅游出行,是自身原因及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并非公司违约,公司无过错,没有给刘书芬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刘书芬辩称,签订合同前她没有权利查明旅游公司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时她知道李明是旅游从业者,通过李明与旅游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也是通过李明向旅游公司缴纳旅游费,并由旅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她和李明达成口头协议,实际是和旅游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消费者没有义务了解旅行社之间的复杂关系。一审中旅游公司已经确认,她交纳的2000元是旅游费,二审的时候说法却变了。她不知道护照已经办理了,也不知道现在护照在哪里,况且办理护照也不需要2000元。

  法槌落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维持原判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西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查明后认为,刘书芬虽然将2000元款项直接付给了李明,但是旅游公司随后向刘书芬出具了收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确记载了款项数额及用途为护照定金、旅游服务费,能够证明旅游公司是刘书芬支付2000元款项的实际收款方。

  旅游公司在二审中不认可刘书芬的付款行为,和在一审中已认可收到刘书芬支付的2000元的陈述相矛盾。而二审中,经过多次询问,旅游公司都明确表示对收据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加盖的旅游公司印章不申请鉴定,因此法庭确认刘书芬和旅游公司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关系,并且收取了2000元护照定金及旅游服务费。

  现在刘书芬虽然已经办理了护照,但旅游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能提交办理护照需要交纳2000元定金的证据,以及办理护照所需实际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在刘书芬没能出游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刘书芬2000元旅游服务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对于旅游公司认为刘书芬没有款项支出、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款项支付给旅游公司、双方没有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第177条第1款第1项、第182条规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旅游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来源 :青海法治报

  编辑 :新闻处 穆怡雯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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