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团出游被猴子咬伤 国旅青岛公司被判连带责任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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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跟团旅行图的就是省心,特别是在要出国游玩的情况下,游客总觉得有专业旅行团作保障,一路上都会更安全放心。可让郝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跟团出境游的第一天就被景区的猴子咬伤,这一意外不仅导致她后面几天的行程泡汤了,而且还导致了右手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虽然在出发前已经通过旅行社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理赔的金额远不够支付治疗上的花费,无奈之下,郝女士只能将跟此次旅行相关的山东省中国旅行社(以下简称“省国旅”)、山东省中国旅行社青岛第一分社(以下简称“省国旅第一分社”)以及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青岛公司”)告上法庭。

  跟团出境游第一天意外被猴子咬伤

  郝女士是2015年11月通过国旅第一分社报名参加的跟团出境游,这趟目的地为印尼的旅行费用为4999元,郝女士还另外支付了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在此之后,省国旅第一分社委托国旅青岛公司为郝女士购买保险,并由国旅青岛公司带领郝女士出境游玩。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刚抵达目的地,意外就发生了。

  2015年12月18日,郝女士在导游的带领下进行“洋洋下午茶”项目时不幸被景区里散养的猴子咬伤,右手臂上的伤口长达六厘米,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肌腱断裂。

  虽然在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但郝女士仍感到身体不舒服。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郝女士没有被安排立即回国治疗,而是继续跟随旅行团的行程,在酒店里养伤,直到12月22日跟团回国后才又到医院接受继续治疗。

  为了治好手臂上的伤,郝女士在青岛和上海的多家医院就诊,期间自行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而经过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进行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郝女士右手损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旅行社未尽到保证游客安全的义务

  在郝女士看来,自己受伤跟当时的带队导游没有尽到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提供安全避险措施义务有关,旅行团应该对此负责。但经过此前的协商,旅行社方面并没有同意郝女士的赔偿要求,不得已,郝女士选择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返还旅行费用并支付旅行三倍的赔偿金,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但国旅青岛公司则认为,根据旅行合同的约定,三倍赔偿仅适用于旅行社甩团的情形,与游客意外受伤的情况并不相符。而且郝女士提出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要求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或计算标准支持,因而并不认可郝女士是诉讼请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认了郝女士在跟团出境游时意外受伤的事实,并根据郝女士提供的在印尼当地的医院病历、发票以及信用卡交易明细确认了在境外医院花费的医疗费用。

  回国后,郝女士先后在青岛和上海的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由于旅行社方面对郝女士支出的医疗费用存在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郝女士的合理住院时间共计48天,而且多次住院治疗与其手部外伤相关,所产生的费用是必要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女士与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到保证游客安全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在与郝女士签订合同后,又委托国旅青岛公司组织出境旅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国旅青岛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鉴定机构对治疗时间以及进口与国产药品、手术材料的差价鉴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赔偿郝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7万余元,同时返还郝女士受伤后的旅行费用4166元及伤残鉴定费。国旅青岛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国旅青岛公司上诉被驳回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国旅青岛公司并不认同,随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旅青岛公司认为,青岛市中院在审理时以“擅自转让旅游业务”为由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因是在郝女士与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了因涉案旅游团未能成团,郝女士同意由国旅青岛公司组织出团。因此,由国旅青岛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是经过郝女士同意的,并不存在“擅自转团”的情形。除此,郝女士受伤是发生在自由活动期间,且其对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害,旅行社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国旅青岛公司还对郝女士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提出了质疑,认为一审法院对郝女士各项损失的认定有不当之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旅游业中经常发生的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郝女士确实是与国旅青岛第一分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但省国旅青岛第一分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委托国旅青岛公司组织出境旅游,而国旅青岛公司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并未尽到保证游客安全的义务,对郝女士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而,由意外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鉴定的费用应当列入损失。国旅青岛公司虽认为一审法院各项损失认定不当,但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

  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五年前的意外受伤事件作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了国旅青岛公司的上诉——这也意味着,实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的国旅青岛公司要对郝女士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来源:信网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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