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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
前言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青瓷宝剑·天下龙泉”总体定位,高扬“丽水之干”奋斗旗帜,凝聚“龙泉复兴”行动伟力,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打造一座独具匠心的文化名城,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有效兑现,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01
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奖励
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成功创建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奖励。
(1)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4A、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2)对A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进行“微改造”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等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当年评定升级的旅游景区,不享受此项当年奖励)。
2.“旅游+”文化、农业、养生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1)对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新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各类融合示范基地的,省级给予10万元,国家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评其他荣誉的,省级予以5万元,国家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A级景区村庄奖励资金的,不重复享受。
(2)推动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建设。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3.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奖励
(1)对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3)对被新评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4)对被新评定为银宿、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5)对被新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6)对旅游饭店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进行“微改造”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办公场所等非对客接待设施的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当年评定旅游饭店品牌及升级的,不享受此项当年奖励)。
4.旅行社品牌品质提升奖励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5.鼓励旅游用车发展
(1)旅游企业购买新旅游车18座及以上,符合相关运营规定,用于接送游客的,且在本市营运3年及以上的,经市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车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2)根据景区旅游交通需要开通的景区旅游专线班车,经市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每个班次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02
加快旅游客源市场拓展
招徕游客奖励
6.旅行社组接团奖励
(1)对市内外旅行社年引进市外来龙过夜游客总量达到1000人·夜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总量达到1001-2000人·夜的给予10元/人·夜的奖励,总量达到2001-3000人·夜部分给予13元/人·夜的奖励,总量达到3001人·夜以上部分给予15元/人·夜的奖励,分段进行计算;境外组团游客加倍奖励。
(2)对市外旅行社组团来龙过夜游客年送客总量达到1000人·夜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1001-2000人·夜的给予10元/人·夜的奖励,总量达到2001-3000人·夜部分给予13元/人·夜的奖励,总量达到3001人·夜以上部分给予15元/人·夜的奖励,分段进行计算;境外组团游客加倍奖励。
(3)提供旅游线上交易服务的旅游营销公司视同旅行社一并奖励,依据营销公司对民宿、酒店等住宿业务的线上交易总额给予5%的奖励,奖励总额不高于20万元。
7.社会引客奖励
鼓励除旅行社外的市内外企业、民间组织等单位(团体)在龙泉举办会务(商务)、文化、体育、影视剧拍摄等相关涉旅活动,对以上涉旅活动的积极引进市外人数一次性在50人以上并住宿1夜以上的单位(团体)按3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旅行社组接团奖励)
8.特殊团队政策
(1)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重点市场团(包括串线游)、自驾车团、千人团等特殊团队,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旅行社组接团奖励)
(2)鼓励企业根据我市特色组合开发特色旅游线路,并引进一定数量的团队,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3)20座以下的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每车次享受200元补贴,21座至40座的来龙研学游的旅游大巴每车次享受300元补贴,41座至50座的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每车次享受400元补贴,51座以上的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每车次享受500元补贴。
宣传促销补助
9.鼓励、支持景区(点)、旅行社等加强对外营销宣传,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对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型旅游交易会、推介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10.自行参加其他旅游推介活动,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支持旅游企业到市外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制作营销广告,推介龙泉旅游线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发布的,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一次性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旅游企业赴客源地驻点营销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3.大型营销活动补助。对旅游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大规模龙泉旅游市场营销拓展活动,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根据旅游企业活动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
03
全力扶持旅游商品开发
14.对生产、经营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的重点企业,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15.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丽水市级金质奖)、国家级银质奖(省级金质奖)、国家级金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6.对被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17.对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特色美食示范店、特色美食旗舰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升级为特色美食示范店、特色美食旗舰店的,分别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04
旅游服务品质提升奖励
18.提升导游人才队伍素质
(1)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导游员初级资格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考取中级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对考取高级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对考取外语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
(2)对取得全国导游初级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每年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每年给予10000元奖励。(此条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3)旅行社、A级景区引进市外同等级的人才,并符合上述(1)、(2)条补助奖励条件的,对旅行社、A级景区及人才参照(1)、(2)条执行。
19.强化旅游从业人员以赛提质
(1)对旅游企业及员工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按获得上级旅游部门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2)旅游企业及员工获得由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荣誉称号的,给予上级旅游部门同等额度奖励。
(3)推行龙泉市金牌导游培育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市的旅游人才培育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导游队伍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推行龙泉市金牌导游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届,每届评选6—8名龙泉市金牌导游,授予“龙泉市金牌导游”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具体评选方式、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①获得一届“龙泉市金牌导游”荣誉称号的,每人每届给予3000元的奖励,并列入市旅游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②连续五届当选为龙泉市金牌导游员的,授予“龙泉市终身金牌导游”荣誉称号并奖励8万元;“终身金牌导游”仍在龙泉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从事一线导游讲解工作的,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五年内每年享受10000元的奖励。
③优先安排参加境内外业务培训;参加提升学历培训、晋升职称考试的,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补助奖励。
20.开展旅游企业年度评优。
对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购物点、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旅游企业进行年度评优活动,每年分类别评定市优秀旅游企业1家,对优秀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购物点、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旅游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06
申报材料
(一)龙泉市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版)或龙泉市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个人版);(附件1)
(二)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2)。
07
其他事项
(一)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及标准、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规定,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9号)。
(二)如有不清楚事项请联系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和法规科,联系人:方书豪;联系电话:7751583。
???图文:
龙泉旅游(ID:zjlqtour)
本期编辑:曾新怡
审核:邓旻君? 许积涛 方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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