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解读|旅行社虚假夸大的宣传是违法行为吗?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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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概述:

  游客祝女士等人投诉,反映其一行人参加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行社)组织的“xxx旅游”存在降低服务标准等问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游客还反映了旅行社总经理詹某某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游客,谎称旅游行程中安排的住宿酒店都是当地“最好的酒店”,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旅行社总经理詹某某辩称,一是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没有载明住宿是当地“最好的酒店”;二是其给游客发过多个线路介绍,其中一条线路是有过“全程当地最好酒店标间”的字样,但这个内容不是游客最终确定的参考行程,不能以其他线路的介绍来代替最终签订合同的行程;三是线路的介绍都是地接社发,自己只是转发而已。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情况。

  那么,詹某某的说法是否有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情况?

  01

  是否为虚假宣传?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詹某某在没有与地接社进行确认的情况下,自行将住宿酒店描述为“全程当地最好酒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

  

  詹某某通过微信发给游客的行程单,内容具体确定,意思表达明确,符合要约规定,旅行社应受要约内容的约束,按行程单内容履行旅游行程。詹某某辩称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没有将行程中安排酒店描述为“当地最好酒店”,所以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主张并不成立。

  詹某某通过微信发给游客的行程单所载旅游产品与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所载的旅游产品为同一产品,实际没有为游客全程安排当地最好酒店。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以及对比詹某某通过微信发给游客的行程单、旅行社与地接社的旅游接待协议中的行程单和旅游合同当中的行程单内容,可以确定上述三个行程单内容一致,为同一旅游线路产品,从而证明在前期行程单当中所称的“全程当地最好酒店标间”的描述对应就是合同所载明的旅游产品。

  詹某某在宣传旅游线路产品住宿标准为“全程当地最好酒店”时是主观故意的虚假宣传,而非普通合同违约。在没有与地接社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是詹某某自行在向游客介绍旅游线路产品的行程单中添加了对酒店标准的描述“全程当地最好酒店”,说明这一行为是詹某某主观故意而为。

  02

  《旅游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来源:漫游者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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