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可否申请父母宣告失踪?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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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总则明确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为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明确要求是成年子女,根据第42条财产代管人为成年子女的规定,可以推知不必要求子女成年,否则法条会明确作出“成年子女”的规定。而且实务中有未成年子女请求法院宣告父母失踪的案例。

  个人认为,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并未明说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为未成年子女,但是通过分析本条宣告失踪的设立目的,其意义主要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管财产或处理债权债务,从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除此之外宣告失踪还有关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些可以从总则编第二章里头有关“宣告失踪”的规定看出,第41-第44条都是有关财产代管,而配偶失踪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可在婚姻编找到。因此,本条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有能力处理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通过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等制度对其进行了妥善安排,未成年人仍属于被保护的范畴,还不需要操心和处理利害关系。

  而且通过《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个人看来,法律认为成年子女才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宣告失踪以及宣告后的相关事宜。

  仅为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以下附上《民法典》有关宣告失踪的法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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