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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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韵千乘   律行高青

  

  近期,有一位女士来公证处咨询,称其丈夫因意外去世,遗留有一套房产,想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员经过询问得知因为该房产还有贷款未还清,所以被继承人的父母不愿意继承,两个孩子未成年又没有能力还款,所以她想要自己继承这套房产。公证员告知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放弃的,即便她是孩子的母亲也不能代为放弃。

  我国《继承法》中虽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根据上述规定,在继承遗产时,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基本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同时《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这些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由于未成年人为无完全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所以未成年人如果是自己放弃继承权,他的放弃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如果是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的,监护人的决定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在听过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分析后,当事人也协商一致,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确定被继承人的房产由该女士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其父母放弃继承。之后孩子的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代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且在两个孩子成年之前代为管理该房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同时也是社会弱势群体,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对象。公证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十分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努力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为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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