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典型案例10: 郭某某盗窃案--依法对盗窃财物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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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南通市某技校学生,作案时17周岁。2017年暑假,郭某某在张家港市游玩期间,结识不良青年小强。小强对其怂恿称,可利用司机忘记锁车,盗窃其车内财物用于吃喝玩乐。郭某某应邀加入小强等人行列。2017年7月21日至7月26日晚,郭某某跟随小强等人在张家港市、启东市小区6次窃取车内现金、香烟、Ipad平板电脑等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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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某在6次盗窃犯罪中,望风5次,跟随小强一起盗窃汽车内香烟1次,分赃2000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郭某某构成盗窃罪,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郭某某伙同他人6次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无争议。同时考虑到,郭某某为未成年在校生,因交友不慎、受人怂恿实施盗窃,分赃数额不大,案发后能真诚悔罪,改过自新的概率较大,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空间。

  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社会调查。检察官向郭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发函调查,同时到郭某某的学校、家长、同学了解情况,查明郭某某没有恶习,成绩良好,乐于助人,家庭关系融洽,父母为人平和,并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帮教郭某某。经过释法说理后,郭某某能够正视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其父母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郭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郭某某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真诚悔罪且具备帮教条件。2018年6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郭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6个月的考察期。

  检察机关依法量化评估帮教内容。为准确考察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帮助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检察机关要求郭某某每月向检察官报到1次、接受谈话1次、参加公益活动1次、撰写思想汇报1份。同时对个案积分考评表进行细化,以便能够对其表现准确进行考察评估。

  考验期内,检察官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进行帮教:一是联合民警、心理咨询师对郭某某集中训诫,各有侧重地开展说理工作,帮助其增强守法意识;二是通过法治教育课,让郭某某认识到法律是人生的底线,违法犯罪的事坚决不能做;三是对郭某某父母开展亲职教育,督促他们认识正确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的必要性。

  在深入了解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郭某某父亲自杀身亡,抢救期间花光了家庭所有积蓄,郭某某为此背上沉重思想负担,认为是其犯罪行为导致父亲自杀,产生辍学甚至厌世的念头。针对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检察官为郭某某提供司法救助,帮助完成学业,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矫正。

  通过检察官、郭某某亲属的共同努力,郭某某逐步成长,主动通过勤工助学减轻母亲经济压力,并进行了深刻自我反省。其在思想汇报中表露悔意,并表示自己在后悔中成长,懂得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2018年12月28日考验期满,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出不起诉决定。郭某某现已毕业,成为一家汽修厂内的技术工人。

  发布意义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既不能一味强调保护,也不能简单适用法律一诉了之。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在审查其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帮教改造的可能性依法妥善处理。

  本案中,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损失全部挽回,依法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对郭某某的一贯表现和生活环境作了充分调查,核实其作为在校学生,表现良好,真诚悔罪,具有感化挽救可能。综合以上因素,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终目的在于教育挽救感化,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暂时不予起诉,并根据其考验期表现作出最终决定,给予其重启人生的机会。考验期内,检察机关的帮教手段是引导其重回生活正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各种帮教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改正错误,顺利度过考验期。

  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效果如何考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建立积分考评制度,把帮教要求和效果量化为指标,实现评估帮教效果的精准化。本案中,检察机关除有针对性要求郭某某进行日常汇报外,还要求其参加公益活动,以劳动实践促进思想改造。对郭某某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通过心理辅导把不利因素转化为改过自新积极因素,并提供司法救助帮助完成学业。最终,郭某某的生活态度发生巨大转变,在考察期内勤工助学、期满后成功就业,通过劳动为社会作出贡献,附条件不起诉成为其重要人生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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