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二章自然人真题+解析(004-006)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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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D

  【考点】监护、收养、不当得利、公序良俗、协议解除

  【解析】

  《收养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现送养人张某与收养人李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小张未满十周岁,协议解除收养无须征得小张同意,李某和张某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故A选项错误。

  “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前提。《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收养协议上不存在“违约责任”概念。故B选项错误。

  《收养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之前,小张的监护人为李某,而非张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被监护人小张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监护人李某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C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某向李某支付的10万元,以收养协议为基础。在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对此10万元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张某返还,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3.15-03-66

  (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C

  【考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解析】

  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窥探他人隐私,或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故甲公司对张某构成隐私侵权,A正确,选。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据此,本题中,并无情节显示甲公司侵害张某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后果”,故B错误,不选。

  甲公司导致张某的平板电脑损坏,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正确,选。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甲公司承担替代责任,D错误,不选。

  综上,本题选AC。

  4.16-03-66

  (多选题)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参考答案】ACD

  【考点】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顺序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目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熊某死亡时,配偶杨某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与熊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亦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A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继承法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女婴活着出生之时,取得为其保留之遗产的财产权;女婴出生后旋即死亡,该财产作为女婴的遗产由女婴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母亲杨某继承(此时,发生的是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男婴出生时就是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作为熊某的遗产,由熊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故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5.17-03-52

  (多选题)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ABC

  【考点】死亡宣告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乙尚未再婚,亦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故A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乙作为唯一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轿车所有权,故有权处分轿车,B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53条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照继承关系取得甲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或者适当补偿,但依照继承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合法取得甲财产的人对甲无返还义务。丙系自乙处接受赠与取得该汽车,就该汽车,乙对甲有返还义务或者补偿义务,但丙对甲无返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据此,甲、丁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甲被宣告死亡的影响。因此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甲擅自出卖给丁,甲、丁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甲、丁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甲、丁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技巧】

  1.“乙未再婚”=“寡妇”和“活死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乙是唯一继承人”=乙可以继承轿车。乙赠与给丙交付和过户=轿车是丙的。

  3.“活死人”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给知情的丁=活死人行为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丁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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