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涂可国|试论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
试论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
作者简介
涂可国,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儒学与中国哲学。
摘要:
推动中国哲学的现代转换,一项重要学术使命是致力于儒家道德哲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而这离不开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当代建构。传统儒家不断阐发责任伦理所取得的成果,是当代更好地创建与西方责任伦理学相接榫的、具有现代性的儒家责任伦理学形态的前提。建构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无疑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面临诸多的困难,但也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并且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能够弥补现有儒家义学的不足、拓展责任学的空间、推动当代伦理学的发展、推动当代儒学的重构和发展,而且能够积极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的责任伦理建设,为当前中国社会构建责任体系、建立责任制度、培植责任人格、建构责任心学、培育责任意识和塑造责任伦理提供精神资源。合理建构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必须注重深入挖掘、合理阐释、反向格义、返本开新和有机整合。关键词: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
正文
“责任伦理”具有两种指向:一是从道德行为价值评判角度把它规定为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范畴,就此而言,康德伦理学可称之为责任伦理学或义务伦理学;二是从道德行为评判依据角度把它看成是对行为后果负责的伦理,依此,康德伦理实为一种意图伦理或信念伦理而同责任伦理相对立。在笔者看来,所谓责任伦理,本质上就是一种反映责任、体现责任、承载责任的伦理形态,是关于责任的道德观念、道德构想、道德治理、道德情感,其核心就是道德责任。责任伦理学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个层面。广义责任伦理学是关于道德责任、伦理义务和责任伦理的学问、学说、学术和学科,也可以称之为关于责任、义务的伦理思想,并由此构成了伦理学的下属学科。笔者正是在宽泛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儒家责任伦理学”的。狭义责任伦理学是关于“责任伦理”的学问、学说、学术,意指韦伯所创立的信念伦理-责任伦理论说【1】,特别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伦理学界一批道德哲学家如汉斯·约纳斯【2】、伊曼纽尔·列维纳斯【3】围绕道德责任和责任伦理所阐述的思想学说。在韦伯、约纳斯、列维纳斯等人的责任伦理观念的启发和影响下,中西方学界诸如“责任伦理”“责任伦理学”“意图伦理学”“角色伦理学”“德行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德性伦理”“规范伦理学”“德性伦理学”等话语在当今普遍流行。
迄今为止,在全球德性伦理学复兴的背景下,儒家德性伦理学已然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话语,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儒家德性伦理学之成果十分彰著、业绩斐然【4】上,而且体现在它掌握着关于儒家伦理方面的主导话语权上;与之相反,儒家角色伦理学、德行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儒家伦理学说固然属于一种独特的德性伦理学,但是,它同样包含着极为丰富的与德性伦理有所差异的德行伦理与责任伦理之内容【5】,故而也属于特定的责任伦理学类型。推动中国哲学的现代转换,一项重要学术使命是致力于儒家道德哲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而这丝毫离不开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当代建构——要知道,儒家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主干,儒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是儒家哲学的两大主流,而儒家伦理及其责任伦理是儒家道德哲学的核心。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固然面临不少困难、质疑与挑战,但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这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而要完成这一志业,就必得遵循行之有效的可操作化方法与路径。
一、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面临的挑战与可能性
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进行研究,以至建构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无疑要面临诸多的困难。胡道玖指出中国传统责任观存在四大问题,即把社会责任片面理解为“单向度”的个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人与人之间责任的非公共性、传统责任的虚化性和个体“独立人格”缺失导致责任消解。【6】虽然他揭露的这些“病症”并不是直接针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且如此诊断不乏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个人偏见,可是这对于我们认识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存在的短处不无裨益。要知道,儒家责任伦理思想总体上属于前现代形态,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而言:
一是缺乏责任伦理理论的自觉建构。尽管自宋代之后儒家开始使用“责任”概念,且提出了“当世之务,所尤先者有三:一曰立志,二曰责任,三曰求贤”【7】、“责任求贤”【8】、“郡守以承流宣化为职,不以簿书财计狱讼为事……教授受朝廷之命,分教一邦,其责任不为不重,合当自行规矩”【9】等责任命题,然而儒家的义务伦理思想和责任道德学说毕竟较为碎片化,只有某些现代新儒家譬如贺麟、成中英因受西方义务责任学说的影响才萌生了较为自觉的责任观念和责任思想,这使得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不能不面临一定的合法性危机。
二是较为忽视人的欲望对于责任的动力作用。儒家阐释了以欲从理、以理导欲、循理节欲、理欲统一等责任观,但儒家尤其是孟荀和宋明理学家一般忽视了个体追求欲望满足的天赋权利,而且他们更多关注欲性与责任的冲突性,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统一性。儒家所说的“欲”大多指人的自然欲望,儒家也看到了诸如欲仁、欲善、欲义等之类的道德欲望,这些道德欲望为人的道德责任提供了精神动力和先在前提,然而儒家较为忽视人的爱欲、色欲、食欲等本能欲望正面上既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的道德责任(保存生命是人重要的责任)赖以生成的动因。
三是较少关注社会对个体的责任承担。本来,道德责任的主体不仅是个人,也包括诸如家庭、社区、单位、国家乃至联合国之类的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各类各级群体同样负有对个体的责任承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忽视组织、单位、国家等群体照顾、关怀个体的责任,竟然成为中外伦理学的“惯例”或“通病”。即使在所谓法制化、契约化较为发达的西方现代社会,其责任伦理学照样缺乏对群体如何履行对个体的责任的关照。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尽管阐发了为西方伦理学所未有的、丰富的群体责任思想,但更多的依旧是从个体责任向度要求“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明分使群”(《荀子·富国》)。总起来看,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主要站在个体主体性维度凸显个人承担对他人、对社会、对群体的责任和义务,而较为忽视社会对个人的责任担当——如何从道德角度关心个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
除上述儒家责任伦理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之外,当代可资借鉴的儒家责任伦理研究成果较为匮乏也给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带来了极大困难。尽管国内外关于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研究取得了某些进展,并主要集中在西方伦理学与儒家责任伦理学比较研究和讨论【10】、儒家责任伦理合法性研究【11】、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史研究【12】和儒家责任伦理专题研究【13】等层面,以此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做出了开创性阐发,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拓展。其一,境外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研究主要侧重于把责任伦理视为儒家伦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和特质,并同德性伦理学较长论短,并没有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丰富内涵展开深入挖掘。其二,没有顺应世界伦理学道德责任日益凸显的趋势,就儒家义务伦理与责任伦理进行严格分梳。其三,20世纪80、90年代国内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研究局限于儒家义务伦理而未能向儒家责任伦理拓展,而21世纪国内学术界尽管直接切入到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但更多侧重于某一角度、某一层面,而缺乏对儒家责任伦理的系统化建构,以致迄今未见有专门性著作。其四,对儒家之“义”所包含的“义务”“责任”意蕴与合理、适宜、正当、正义、大公等含义之间的关系未做深入分疏,绝大数人限于从隐含的、实质的角度探讨儒家责任伦理,而真正从与“责”“任”“责任”以及“济”“肩”“天职”和“担当”等范畴表征的、明言的角度研究儒家责任伦理(可谓狭义的儒家责任伦理)的学者不多,只有余治平、雷静等少数学者直接切入儒家责任伦理。【14】其五,即便对明言的儒家责任伦理的阐释也存在一些误读,有些概念不清晰,没有做严密的逻辑分疏,如未能把“己责”与“责己”、“责善”与“责过”区分开来,尤其是缺乏对儒家“责”“任”“责任”等基本责任概念的语义学考察,使得一些人的儒家责任伦理研究更多是根据“己意”加以主观猜测、推演,文本依据和义理诠释不足,给人一种隔膜感。其六,对儒家文献蕴含的大量责任伦理思想挖掘不够,譬如其中包含的天下责任、己责等还有待于深入爬梳;同时,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逻辑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不同概念、命题、观点和范式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入阐发。其七,在国内外现今为数不多的儒家责任伦理研究成果中,除笔者本人外,其他学者直接以“责任伦理”名篇见世的仅有寥寥十几篇文章,这使得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展开深入系统的探讨缺乏更多可靠的资料借鉴,需要艰难地开拓前行。
不过,当今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也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一则在先秦儒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现代新儒学等儒学不同形态及其代表性人物的道德哲学思想中蕴藏着许多丰富的、可加提炼概括的责任伦理思想。二则儒家提出了不少诸如“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孟子·告子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15】等一系列相关责任命题可供挖掘和利用。三则儒家阐述了许多独特的责任伦理论说,譬如“责己”说、“责善”说、“己责”说、“己任”说、“责过”说等等,它们为儒家责任伦理学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奠定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四则西方责任伦理学在当代有着长足的发展,为构建儒家责任伦理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概念、范式和方法。五则现实中国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不断勃兴,具有汲取儒家责任思想精华的强劲需求,从而为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当代创建提供了现实根基和理论土壤。
二、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必要性
加强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研究,乃至建构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具有如下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弥补现有儒家义学的不足
“义学”概念中国历史上古已有之,在许多古文献中出现过。它有时指讲求经义之学,如《后汉书·儒林传下》云杨仁“有通明经术者,显之右署,或贡之朝,由是义学大兴”【16】。有时指佛教教义,如般若学、法相学等。有时指旧时各地用公款或私资举办的免费学校(蒙学),如《新唐书·王潮传》曰:“乃作四门义学,还流亡,定赋敛,遣吏劝农,人皆安之。”清王韬《征设乡义学序》说:“义学者,即以补官学之所不及。”由此“义学”有时也称为“义塾”,作为教育实体,它最早由范仲淹于北宋创立,而武训办义学的故事一直以来被传为美谈。
与之不同,笔者所理解的儒家义学,是指儒家关于义的学说、学问和观念体系,它既包括儒家之义的本质内涵、逻辑结构、类型形态等义理,也包括儒家之义的思想源起、发展演变、价值地位等思想层面,叫儒家的义论、义说、义观亦无不可。它固然要汲取狭义上的、公益性的“义学”养分,但更要侧重于关于“义”的学理诠释和学术建构。
虽然儒家义学无法与当前时兴的儒家仁学、礼学等相提并论,但同样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实际上,儒家的义学思想极为丰硕,它既阐释了义的各种类型,如道义、仁义、礼义、情义、公义、正义等,探讨了义的众多存在形态,如义德、义气、义理、义勇、义信等,还揭示了义的深层结构,如“仁-义-礼”三元结构、“仁-义-礼-智”四元结构、“仁-义-礼-智-信”五元结构和“宜-仁-义-礼-智-利”六元结构,同时诠释了义的工夫问题,如有关义德、义品、义行、义质等的养成与践履的方法与路径,阐明了“集义”“敬义”“持义”与“取义”等。
如果说20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对儒家之“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义利观的话,那么进入21世纪则转向了正义论,郭齐勇、颜炳罡、黄玉顺等人致力于吸纳罗尔斯正义论,依此去挖掘儒家之“义”的精义,力图建构儒家正义论乃至中国正义论。在笔者看来,儒家之“义”不仅包括适宜之“义”、正义之“义”、从公之“义”、道义之“义”,也具有义务和责任的意涵。通过对儒家之“义”的责任伦理学解读,实现儒家义学研究的模式转换,可以从特定角度丰富完善儒家义学思想。
(二)拓展责任学的空间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于光远就提出了建立责任学的构想。责任与义务是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管理学等探究的对象,目前已经有责任伦理学、责任动力学【17】、责任发展观【18】、责任医学和社会责任学、领导责任学等许多提法。顾名思义,责任学即是从普遍性高度研究责任的本质、类型、形态、特点、运行、主体、条件、机制、实践、评价等重大问题的学科,它由道德责任学、法律责任学、政治责任学、经济责任学、文化责任学、历史责任学、社会(狭义的)责任学(含企业责任学)和责任伦理学、责任动力学、责任心理学、责任社会学、责任政治学、责任法律学、责任管理学、责任制度学、责任发展学等构成。
作为从属于中国伦理学史的学科,儒家责任伦理学以其独特的思想资源能够为责任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历史镜鉴,尤其是研究儒家责任伦理学有助于建构责任心学。儒家用“良知”“良心”“本心”“善心”“四心”等概念分析责任与义务,实质性地阐述了心志决定责任、善心是评价义务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提出了基于人的“良心”和惨怛之仁心等而使人肩负起恤民救民、利他利人、安邦定国等责任理念,这些深刻地启发我们应该能建立起当代中国的责任心学。从理论上围绕责任、义务与人的知、情、意的关系进行思考,西方责任伦理思想从古希腊起就不绝如缕,但是它却缺乏儒家责任伦理心学机制思想这样的规模和深度。通过挖掘包括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责任学资源,不仅能够发展出专题性的、富有中华民族特色的责任心学,也将从总体上为建构中国乃至世界责任学提供可资借鉴的传统道德学资源。
(三)推动当代伦理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建构起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至少可以从以下层面推动当代伦理学的发展:
其一,发展伦理形态学。西方伦理学早在20世纪初就流行规范伦理、规则伦理、义务伦理、元伦理等概念,自从韦伯提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之后,诸如意图伦理、良知伦理、责任伦理等时兴起来,而随着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德性伦理、德行伦理、角色伦理等概念日益受到追捧。在引进西方伦理学的大背景下,这些不同形态的伦理概念受到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许多人致力于探讨信念伦理、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等命题,据此建构了中国特色的责任伦理学、角色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20世纪80年代儒学界不少人从儒家伦理角度探寻“亚洲四小龙”(香港、台湾、新加坡和韩国)经济腾飞的秘密,但主要局限于为了回应韦伯关于新教伦理、儒家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思想的挑战,且缺乏伦理形态的分疏,导致对儒教文化圈经济快速发展秘诀解释的说服力不够。在西方伦理学界,有人提出了“伦理类型学”的设想。作为独具民族特色的儒家责任伦理,它贯通在事前的义务性责任与事后的报应性责任、心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德性伦理与德行伦理之中,对其加强研究,必将为国际伦理形态理论尤其是责任伦理类型学提供独特的中国伦理智慧。
其二,完善儒家伦理学。儒家伦理学是历史上的中国伦理学的主体类型,和整体中国伦理学一样具有合法性。从形态来说,儒家伦理学兼具德性伦理学与德行伦理学,而儒家责任伦理构成了儒家德行伦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不失为儒家道德哲学的重要主题形态之一。因而,深入挖掘和阐发儒家责任伦理,不但可以丰富儒家伦理学的内容,而且能够弥补过去一些中国伦理学史教科书在此一方面的缺欠。
其三,丰富当代世界伦理学的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儒家德性伦理学已经得到西方伦理学界的重视,国内外学者对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安乐哲虽然大力倡导儒家角色伦理学【19】,但他没太注意到它与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关联性。假如我们在探讨儒家责任伦理的内涵、类型、主体、根据、基础、条件、特征、发展、地位和价值等问题,并致力于对儒家经典责任伦理原本义理进行合理诠释的基础上,借用西方道德责任理论的概念、范式、方法掘发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定然会为世界伦理学的创新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中国式的伦理概念范式和话语体系。
(四)推动当代儒学的重构和发展
迄今为止,学术界相继提出了心性儒学、政治儒学、制度儒学、生活儒学、文化儒学(含艺术儒学)、进步儒学、社会儒学、生命儒学、道德儒学、人类儒学、观念儒学、情感儒学、心灵儒学、自由儒学、企业儒学等多种多样的儒学形态。十几年来,笔者一直在学界大力倡导社会儒学、道德儒学、文化儒学、人类儒学和生命儒学,出版了《多元一体的社会儒学》【20】。笔者认为儒家责任伦理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责任儒学而从属于伦理儒学或道德儒学,它是实现儒学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当代儒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有机构成。它同其他儒学形态一样有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多元一体”的致思理路,在“理一分殊”的理念下,彼此可以共生共进、殊途同归,从差异化方面丰富发展当代儒学。作为道德儒学的重要内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不仅可以通过与其他思想之间的吸收、涵化、融会而逐渐整合为一体化的体系,给当代儒学输送新鲜血液,而且借助于它所彰显的责任之道、义务担当、权责一致、家国情怀、道义精神等而使儒学成为当代人“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为当代中国构建社会责任体系提供思想资源
当前中国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双重沦落,深入挖掘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创构儒家责任伦理学,不但能够积极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的责任伦理建设,而且可以为当前中国社会构建责任体系、建立责任制度、培植责任人格、建构责任心学、培育责任意识和塑造责任伦理提供精神资源。
第一,助推构建社会责任体系。社会责任从内容来说是由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目标、责任绩效、责任实现、责任反馈、责任变迁(更替)、责任追究等众多要素构成的有机体系;从类型来说,它可分为广义的社会责任和狭义的社会责任两种。狭义社会责任是指与个人责任相对应的,由社会所赋予、由社会主体所承担的生态责任(自然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而广义的社会责任则是个人责任和狭义社会责任的统一体。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责任体系全面建设的新时代,要建设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大国,就必须加速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由自发向自觉、由身份向契约、由分散向整体的战略性转变。为此,应当从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中寻找有益的营养,以服务于提高社会主体的责任自觉意识,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既建立完善个人责任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同时大力加强政府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第二,助推建立责任制度。儒家把事前责任与事后责任相融合,既指明了个体的责任后果,即使凸显动机论伦理学的孟子也看到了“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离娄上》)的后果自负现象,也揭示了实施仁政制度能够称王的良好效应:“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儒家揭示了责任的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等意涵,提出了“思过”“责过”“改过”等理念,这些可为当代中国构建责任制度特别是问责制提供启迪,促使构建定责、践责、考责、问责、追责的责任链条。正如顾红亮所言,从理论上辨析,问责制确立的背后是对责任观念的确证和对责任伦理的认可,问责制度直接追究的是职位责任,而背后则是对领导干部责任人格的拷问。【21】儒家历来主张“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宽容人的过失,重责己轻责人,这启示我们应当建立完善良好的责任宽容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助推培植责任人格。所谓责任人格,即是具有深厚的责任观念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自己分内的责任,对于因行为失误和不作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格。当代中国责任人格的培植与建设,要培养责任主体,包括教育和培养责任公民、责任市民、责任干部、责任商人(责商)等;培养责任社会组织,包括形塑责任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社区、责任机关、责任学校等;培养责任国家,使我们国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负责任的大国”。儒家社会主体责任伦理思想,对于塑造领导干部道德责任人格尤其具有借鉴价值。历代儒家阐释了各种政治角色主体如“大人”与“小人”、“官”与“民”、“国人”与“野人”等的责任担当,它们对于在位的官员来说,意味着要努力确立、挺立敢于担当的责任品格,提高履责能力,锻造勇于担责、善于履责、敢于负责的责任胸怀和强烈的担当感,促使自己工作前主动担责、揽责,工作中履职尽责,工作后遇到挫折、过失之时不推卸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
第四,助推培育责任意识。儒家阐发的“己责”“己任”等责任伦理观念,对于抑制无责任、无义务意识的现象,不无助益作用。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像儒家所阐明的那样注重挖掘自己的仁心、良心、本心、善心、惨怛之心,为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提供心性基础,促使人面对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或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时,感到自责,感到羞耻,感到良心不安,借以唤醒自我的道德自律心与责任心;引导众人重视存养、扩充自身的善心、仁心和良心等内在的道德心智和情感本体,把责任、义务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恪尽职守、建功立业提供精神动力。忧患意识与责任担当密切相关,一个人只有具备责任感和使命感,才会产生忧虑感;反过来,当他有了忧患意识,才会形成强烈的责任心。徐复观不仅指明了忧患意识是生成先秦儒家人文主义的源头,标志着中国传统文化由原始宗教向人文主义的转化,【22】还指出“把一切问题的责任交给神,此时不会发生忧患意识……只有自己担当起问题的责任时,才有忧患意识”【23】。儒家伦理思想阐发了大量诸如“心忧天下”“君子忧道”“君子有终身之忧”(《孟子·离娄下》)等忧患意识,诠解了对个人道德践行的忧虑和对天下之治的忧虑两方面内容,自古以来成为激励广大有识之士具有强烈责任愿望、努力践行个人责任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五,遏制权利过度膨胀。权利不仅仅是指政治法律权利,也指道德权利。道德权利并不等于道德个人的私利,而是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得以产生和履行的前提;反过来,道德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践履为前提。【24】在当今权利盛行的时代,不管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抑或是学术上的某些自由主义儒家,往往只片面讲道德化的自由、个性、公正、正当、私利等权利优先、权利本位面向,而较为忽视人应尽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儒家诚然对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并非没有,如孔子讲“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对自由的言说不如西方思想多——并非没有,如儒家特别重视道德领域的自由、自在、自觉、自主和自为等主体性,但是它终归更为凸显道德上的互负义务和个人的责任担当。这正是儒学的特色与优势所在,其独特的责任伦理思想对于抑制现代性造成的权利过分膨胀、消解极端个人主义的弊端和防止“道德绑架”,具有某种后现代性的调剂作用。1997年国际行动理事会起草了《世界人类责任宣言》。针对《宣言》将责任过于依附于权利的境况,陈来撰文指出:“人的权利被突出地个性化和理想化了,作为权利对应的义务(责任)却被淡化了。于是便有了所谓现代人的权利要求膨胀,有了人类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恶性扩张。”【25】韩国学者李承焕也指出个体在某些不合适的情形之下如果依然顽固地坚持权利,或许会有导向“作错事的权利”或“严重麻木不仁的权利”的危险。【26】人类未来的合理选择,应当注重汲取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体系中蕴含的倡导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讲求自由和自律统一、权利和责任统一等精华,把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责任道德与责任政治有机协调起来,达至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双方平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三、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基本方略
建构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可供选择的研究思路如下:一是在对义务伦理与责任伦理进行概念界定的前提下,依次探讨儒家责任伦理的内涵、类型、地位、价值、特征、主体、根据、基础、条件、机制和发展等;二是运用道德哲学的分析框架,依据活动-目的-手段-结果的思维逻辑,从“只当如此做,不当如彼做”等道德行为维度,探讨儒家责任伦理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道德自律、意志自由、道德责任感等论题;三是从个人和社会的双向互动角度,阐释儒家责任伦理凸显的为己责任和为他责任,互负义务论,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统一等问题;四是立足于道德哲学的高度,既注重儒家大传统又注重小传统,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内涵、特质、根据、基础、机制、地位、价值和实现方式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化建构;五是借助于比较伦理学的视野,分析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与西方道德责任论以及中国传统非儒家责任伦理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以揭示其基本特质。
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还应当遵循以下方法:
(一)深入挖掘
只有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传统儒家对责任伦理的不懈阐发,是当代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出发点,是更好创建与西方责任伦理学相接榫的、具有现代性的伦理学形态的逻辑前提。那么,古典儒家到底在责任伦理思想领域存在哪些值得我们深入挖掘的建树呢?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天人关系、人己关系为主线,立足于血缘亲情,以“仁”为核心,着力揭示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27】,赋予“义”以责任伦理意蕴【28】,建构了义务伦理学说【29】,阐发了责任伦理的深层结构,诠释了“己责”“己任”和“人责”的主体自我责任伦理结构,论述了由“责己”与“责人”所构成的责任伦理主体指向结构【30】。尤其是围绕责任伦理的内容指向结构,历代儒家创造性地建构了“责善”说【31】、“责过”说【32】和“责志”说,从而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责任伦理学。二是深刻阐明了责任伦理的多种类型,包括人对自然的责任【33】、对自我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责任、对社群的责任和对天下的责任,某种意义上建构了责任伦理形态学。三是深入阐述了责任伦理的复杂机制。儒家关于责任伦理机制的思想最为宏富,涉及到责任伦理的确立、运行、践履和评价的理据、基础、条件等十分广泛的议题,是挖掘不尽的宝藏。它大致从天命、人性、心性、理欲、知行、文化和规范七个方面做了广泛的论述,由此形成了儒家的天命责任伦理论【34】、人性责任伦理论、心性责任伦理论【35】、理欲责任伦理论、知行责任伦理论、文化责任伦理论和规范责任伦理论。四是广泛探究了社会主体的责任伦理。人本来可分为个体、群体和类,因而从主体角度看,责任如果细分应当有个体责任、群体责任和人类责任之别。儒家从多个层面阐述了差异化的社会主体的责任承担,从而建构了三种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融通的社会主体层面的责任伦理,即角色责任伦理(含身份责任伦理)【36】、职业责任伦理和人格责任伦理【37】。
(二)合理阐释
首先要注意儒家责任论的概念分疏。历代儒家提出了与义务和责任相近的众多范畴,如“责”“任”“事”“分”“职”“职分”“当”等,它们包含着丰富的责任伦理意蕴。要按照责任内涵、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手段、责任标准、责任实践等逻辑结构,对这些范畴加以创造性诠释,深入挖掘它们的责任伦理内涵。
其次要建立儒家责任伦理学范畴体系。儒家责任伦理学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完整性,就必须形成由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外围范畴组成的范畴体系。为此,要在吸收西方责任伦理学主要范畴的基础上,对儒家文献中使用的责任伦理概念进行梳理,提炼、归类出抽象程度较高、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系列性概念,并加以合理性联结。根据笔者的初步整理,有两大范畴系列可供考虑和选择,一是定责、践责、考责、问责、追责、担责、逃责、诺责、任责、权责、谴责、文责、忧责、卸责、言责、纠责、尽责、苛责、薄责、斥责、官责、民责、归责、怪责、公责、负责、笃责、督责、职责、专责、己责、人责等;二是责任、责过、责善、责志、责怨、责伐、责罚、责怪、责备、责究、责难、责斥、责罪、责厉、责问、责戒、责辨、责徙、责守、责求、责上、责下、责偿、责欠、责官、责躬、责望、责言、责负、责取、责功、责令、责己、责人等。
再次要着力于儒家责任伦理的义理阐释。应当根据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内涵、特质、根据、基础、机制、地位、价值和实现方式,对儒家提出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仁以为己任”(《论语·泰伯》)、“凡人须以圣贤为己任” 【38】、“贵任之重,有不容己;欲为己任,又立处未充” 【39】等论说所包含的义理进行解读。笔者这里特别想强调的是,对儒家责任义理的阐释必须把汉学和宋学、经典之学和义理之学结合起来,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二者不可偏废,同时注意命题实质意义的澄清。譬如对孔子说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既要注意“为人”与“为己”的合理释读,又要把它放到儒学历史维度上阐明它不过是孔子在特定语境中倡导的为人处世之道,包括极力推崇它的荀子、朱熹等也并没有否定儒家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提倡“为人之学”。【40】
(三)反向格义
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最为重要的当然是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传统儒家的责任义务思想,讲清楚它的历史渊源、基本义理、主要内容、鲜明特色、独特标识、突出优势、社会基础和重要意义。但是也应当采用“反向格义”的方法,大胆借用西方道德责任理论的概念、范式、方法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进行诠释。一些激进文化本位主义者基于所谓的文化主体性对“反向格义”表示怀疑,认为不能用建立在学科分化基础上的西方责任伦理学去套经史子集所承载的儒家责任思想,不然就会有削足适履之嫌。笔者十分认同陈来强调的应该倡导“我注六经”、回归元典的经学致思模式,对儒家哲学进行“内在的理解”与“客观的呈现”【41】,但是也认为西方责任伦理学毕竟注重概念辨析、逻辑推理、观点创新和学理建构,如果采用“反向格义”的路数阐释儒家责任伦理,加上运用“六经注我”的解释学方法,就既能使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得到新的诠释、新的架构,从而焕发出新的活力、新的生命力,还能够在西方文化仍为强势文化的全球背景下实现与西方责任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之间的对话、交流与融通,为世界伦理学的良性发展提供中国解决方案。
(四)返本开新
所谓“返本”,是指反对“游谈无根”,主张回到儒学的大本大源,回归儒家原典或文本中去寻找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观念的真实义理,客观地理解与诠释“责”“任”“义”“当”“罪”“罚”等相关概念的内涵,搞清楚儒家的“责人”“责己”“己任”“己责”等思想范式的真理逻辑,认真梳理不同责任、义务概念、范畴和命题之间的关系,还原儒家责任伦理的本来面貌,籍以实现对体现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经典文本原初意义的准确把握。所谓“开新”,是指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推陈出新。由于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较为零散,也缺乏理性自觉的主体性建构,还不是现代学术与学科意涵上的系统责任伦理学。基于此,构建较为完善的儒家责任伦理学,要致力于“视域融合”,站在儒家经典当代意义生成的角度,不仅对历史上的儒家责任义务思想进行有机整合,还应紧密结合国内外实际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时代生命。要“接着讲”,在扬弃的基础上注重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创造出一种既与儒家传统责任思想相对接又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新内容与新形态。
(五)有机整合
要建构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就必须从三个维度推进有机整合。一是整合其他不同类型的伦理学要素。也许德性伦理学确实像有些学者断定的那样具有不少优势,但如果像安斯库姆那样过于激进而漠视规则、法则等规范的伦理价值,主张完全抛弃近现代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应当、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等核心概念【42】,只会造成当代世界伦理学的分裂甚或对立。同样道理,发展儒家责任伦理学,除了要注意汲取西方境遇伦理学的“情境主义”要素,还要致力于容纳德性伦理学、规则伦理学和功利伦理学的“合理内核”。二是整合西方责任伦理学的精粹。西方伦理学对责任、道德责任与责任伦理较为系统的研究最早可以上溯到古罗马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的责任论说,【43】之后在康德伦理学、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和罗尔斯正义论那里得到了言传,形成了行为义务伦理学和规则义务伦理学两种形态。进入20世纪,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意图伦理的二元论伦理模式,20世纪中叶之后西方涌现出一大批专事责任伦理探颐的伦理学家,使责任伦理研究达到了高潮。合理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应当推动其与西方责任伦理学的对接、对话、融通,整合其中的科学概念、原理和范式。三是整合诸子百家的责任伦理学资源。在中国伦理学史上,道家、法家、墨家、兵家、名家、阴阳家、佛家等都提出了与儒家责任伦理学同异互见的责任伦理思想。比如,刘笑敢曾指出,道家蕴含着无为、节制的责任品质,呈现出一种“道家式责任感”。【44】实现创建儒家责任伦理学的愿景,必须在比较性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诸子百家的责任伦理思想并加以有机整合。
参考文献
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冯克利译《学术与政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对马克斯·韦伯所使用的德文“Gesinnung”一词,目前国内译法很不一致,有“意图”“存心”“心志”“心情”“信仰”“信念”“良知”等等,故而存在“意图伦理”“存心伦理”“心志伦理”“心情伦理”“信仰伦理”“信念伦理”“良知伦理”等多种提法。相较而言,国内学者大多采用“信念伦理”的译法,笔者也倾向于此。
2.参见[德]汉斯·约纳斯著,方秋明译《责任原理》,北京:世纪出版社,2013年;[德]汉斯·约纳斯著,张荣译《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
3.参见[英]齐格蒙·鲍曼著,郁建兴等译校《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序言,北京:学林出版社,2002年;叶秀山《从康德到列维纳斯——兼论列维纳斯在欧洲哲学史上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4期。
4.参见寇东亮《“德性伦理”研究述评》,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6期;沈顺福《儒家道德哲学研究——德性伦理学视野中的儒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美]余纪元《德性之镜:孔子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陈来《儒学美德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黄勇《当代美德伦理:古代儒家的贡献》,上海: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9年。
5.参见陈继红《儒家“德行伦理”与中国伦理形态的现代建构》,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9期。
6.参见胡道玖《以责任看发展——多元视阈的“责任发展观”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8-220页。
7.[宋]叶采集解,程水龙校注《近思录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214页。
8.[宋]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6页。
9.[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第一百零六,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2645-2646页。
10.参见林毓生《关于文化思想讲谈录》,载王元化主编《学术集林·卷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黄进兴《优入圣域——权力、信仰与正当性》,台北: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4年;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李明辉《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李明辉《存心伦理学、责任伦理学与儒家思想》,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11.参见陈嘉明《中国现代化视角下的儒家义务论伦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吴先伍《超越义务:儒家责任伦理辨析》,载《道德与文明》2018年第3期;邓凌《中国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浅谈》,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刘军宁《孔子思想中的自由与专制》,载《上海书评》2010年4月18日;邵建《“君君臣臣”是儒家责任伦理》,载《东方早报》2010年5月9日;沈顺福《论责任伦理的基础》,载《齐鲁学刊》2019年第5期;程东峰《责任伦理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12.参见王兴尚《秦国责任伦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冯浩非《孔子的责任感与责任论及其当代意义》,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张桂珍《论孔子的责任伦理思想》,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2期;白如祥《孔子责任伦理思想新诠》,载《周易研究》2020年第4期;雷静《仁义德行的结构——〈孟子〉“父子之间不责善”章的道德哲学问题探析》,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雷静《宋明儒家责任观中的人己关系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雷静《理学视野中天下责任的道德实践》,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刘天翔《传统儒家思想中有关责任伦理研究的评述——兼谈孟子的责任伦理及其现实意义》,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3.参见田秀云等《角色伦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田秀云《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与现代角色伦理建设》,载《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6期;任亚辉《中国传统儒家责任心理思想探究》,载《心理学报》2008年第8期;王毅真《论儒家社会责任意识及其现代转化》,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张春香《〈周易〉责任伦理思想浅析》,载《周易研究》2005年第2期。
14.参见余治平《儒家责己与责人的道德要求》,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5.[明]顾炎武著,张京华校释《日知录校释》卷十七,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558页。
1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儒林列传下·杨仁》卷六十九下,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743页。
17.责任动力学是国内学者所创建的由理性责任范式、责任矩阵原理构成的新兴的管理学学科概念,它通过对约束力、驱动力进行属性再分析,构建成责任(约束-驱动)矩阵,建立责任数学分析模型与原理。
18.参见胡道玖《以责任看发展——多元视阈的“责任发展观”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
19.参见[美]安乐哲著,[美]孟巍隆译,田辰山等校译《儒家角色伦理学——一套特色伦理学词汇》,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美]安乐哲著,路克利译《角色伦理: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儒学思想》,载《北京日报》2010年11月29日。
20.参见涂可国《多元一体的社会儒学》,济南:济南出版社,2020年。
21.参见顾红亮《儒家责任伦理的现代诠释与启发》,载《河北学刊》2015年第3期。
22.参见刘越、刘鸿鹤《儒家人文主义的源头——徐复观论“忧患意识”》,载《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6期。
23.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20页。
24.参见涂可国《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载《东岳论丛》1985年第3期;余涌《道德权利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黄裕生《权利的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
25.陈来《谁之责任?谁之伦理?》,载《读书》1998年第10期。
26.参见[韩]李承焕撰,王楷译《自由主义权利与儒家的德性》,载《江汉论坛》2013年第6期。
27.参见涂可国《儒家责任伦理考辨》,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28.参见涂可国《儒家之“义”的责任伦理意蕴》,载《孔子研究》2017年第5期。
29.参见涂可国《儒家义务伦理辨证》,载《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6期。
30.参见涂可国《责己与责人:儒家责任伦理主体指向的二元结构》,载《中国哲学史》2018年第4期。
31.参见涂可国《孟子责善论面临的合理性挑战》,载《现代哲学》2017年第5期。
32.参见涂可国《儒家责过伦理思想管窥》,载《齐鲁学刊》2018年第8期。
33.参见涂可国《儒家生态责任伦理的义理结构》,载《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2期。
34.参见涂可国《儒家天命责任伦理论纲》,载《河北学刊》2020年第2期。
35.参见涂可国《心与事:朱子心学责任伦理》,载《求索》2019年第5期;涂可国《良知与责任:王阳明责任伦理思想再论》,载《孔学堂》2020年第2期;涂可国《孟子“四心”“四端”与“四德”的真实逻辑》,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36.参见涂可国《儒家社会角色责任思想探颐》,载《周易研究》2019年第4期。
37.参见涂可国《儒家君子理想人格的八大社会气象解读》,载《学术界》2020年第6期。
38.[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33页。
39.[清]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三十三《泰州学案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755-756页。
40.参见涂可国《儒学:为人之学与为己之学的辩证统一》,载《东岳论丛》2018年第8期。
41.参见陈来《“中国哲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42.参见[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谭安奎译《现代道德哲学》,载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3页。
43.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徐奕春译《西塞罗三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44.参见刘笑敢《道家式责任感与人际和谐》,载《文史哲》2008年第6期。
本文原刊于《周易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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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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