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论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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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司法保护和媒体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在立法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包含有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我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六条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隐私权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关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我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多种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别有说明,这些分散的说明包含的内容虽然比较广泛,但内容有较多的重复,且内容简单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的不详细。我国现行法律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内容较为模糊不详,造成实际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难度较大。第三,法律规定的侵权人的责任及惩处措施不

  3、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不准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受到的处罚等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 或追究过轻,使得许多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 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等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均有明确规定。目前,虽有上述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但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由于司法机 关工作人员、律

  4、师、证人、辩护人、旁听人等参与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的现象较为普遍, 使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体、网络披露。三在媒体监督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媒体监督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在监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责时受我国各种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约 束,同时也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报纸特别是网络等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由于一

  5、些新闻从业人员对未成 年人隐私权及其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一味地强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少数媒体为片面追求新闻效应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 在报道过程中故球。意暴露当事人隐私, 刻意描述、 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细节以吸引大众眼目前,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2。二、国外未成年人隐私权在司法保护及媒体监督方面的状况一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相关立法中都给予了特别保护。如美国的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发达国家有的建立了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制度,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单独

  6、 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护, 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直接确认为侵私权利。责任,以救济受害人隐私权的损害, 这种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最为有有的国家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英国、澳大利 亚等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 诽谤等侵权行为的范畴进行法律 保护,间接保护制度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对泄露他人隐私, 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和其他权利损害的, 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这些发达国家还重视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规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护体系强化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3。二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媒体监督国外的传媒业在未成年人隐私 权保护方面有比较规范严格的行为规范, 如英国新闻投诉

  7、委员会实施 的新闻界行为准则等, 规定如果媒体报道涉及或其他有关人员、 机构 违法披露、泄露儿童有关信息的,可构成藐视法庭罪 4。德国制定的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与少年保护国家合同等。网络信息时代,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资料及网络隐私权保护并进行专门立法。1973 年瑞典率先颁布瑞典数据法,此后英国出台数据保护法,联邦德国颁布联邦资护法, 日本颁布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儿童在线网络隐私保护法,法国制定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4 年发布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流动指南,欧盟于1995 年制定个人数据保

  8、护指令及 1997 年制定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权保护5。这些对网络媒体的法规内容详细,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国外新闻媒体行业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的完善法规, 使得他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泄漏隐私权的现象较少。三、对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护将未成年人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范围 ; 建立独立 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法, 将未成年人按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 6, 规定各阶段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明确侵犯各阶段未成年人隐 私权的责任范围及法律惩处措施, 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 ; 通 过判例对未成

  9、年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判例制度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承认,但有类似的案件请示批复制度、 案例选编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因此是可行的 7。二完善行业法规,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加强新闻媒体采编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 想教育,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则及职业 道德行为规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 ; 制定细化、规范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行业对未成年人隐私 权保护的行为准则,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是受害者、证人还是被告,新闻报道不应披露其姓名身份, 也不得发表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材料等。三健全机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的监督强化检

  10、察院的监督职能,监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对发生的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实施法律或纪律追究。强化媒体的监督责任, 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 对出现泄 漏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跟踪报道,督促责任追究 ; 主流媒体应监督和制约其他媒体,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新闻,应积极发声引导,遏制事态扩展。建立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 司法机关和媒体主管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案事件, 应立即启动责任倒查机制,相互监督,一查到底。四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从严惩处

  11、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行为入刑。许多国家将泄漏他人秘密的行为归入侵犯秘密罪 8,我国刑法中也设置了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 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泄漏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应当适用泄漏公民 个人信息罪, 对于违法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办案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也应承担刑法规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四、结论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存在法律不完善、案件办理及新闻报道中泄露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等诸多问题。完善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法 ; 加强司法及新闻媒体对涉案未成 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 建立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大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监督和惩处力度等措施, 可有效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作者马方涵单位河南大学法规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四、结论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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