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36个临床试验中104个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报告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1.2研究方法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中描述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 Violation),定义为对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第四十二条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是指对临床试验进行中发生的不依从/违背方案事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处理措施予以说明,审查该事件是否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描述为方案偏离,定义为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2]。ICH E6(R2) 则描述为偏离/改变方案(deviations from or changes of the protocol),其规定为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依从由申办者同意、管理当局(如有要求) 批准,并已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3]。如没有和申办者达成一致并事先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书面同意,研究者不能有任何偏离方案的行为,除非必须立即消除对受试者的伤害,或只是涉及事务上的或管理方面的变化(如监查员变更、电话号码的变更)。研究者/ 研究机构或申办者方面有不依从方案/ SOP / 现行法规的行为时,申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证对方案的依从。可以看出,目前国际、国内法规指南对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没有明确的区分。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责任主体可以是研究者/研究机构、受试者、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的CRO 相关人员。依据熊宁宁等学者编著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指南》,以下情况[4]:①重大的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或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 GCP 原则的情况。②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察/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 GCP 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申办者、监查员、研究者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伦理委员会审查,判断该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对受试者的安全是否有影响。按严重程度一般分为轻微和重要两级,本文从管理层面分析的是重要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报告,伦理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02
研究结果
2.1我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类型分析
依据熊宁宁等学者编著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指南》,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类型分析,重大的违背方案有 96 例次,持续违背方案 7例次,研究者不配合监查/稽查 0 例次,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 1 例次,详见表 2。

2.2我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管理层面主要问题
参考吴翠云等对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5],主要为 4个方面:研究者错报、漏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研究者报告填写不规范、同类型的违背/偏离方案事件重复发生、对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整改不力,2017 年 8 月-2018 年 8 月本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共有39例次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报告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表3我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报告管理层面主要问题(n=39)

注*:8 例次对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整改不力,最终进行了整改,其中医疗器械 1 例次不予纠正,该项目被暂停。
03
讨论与建议
3.1研究者对 GCP 知识和研究方案掌握不够,应加强培训
研究者对 GCP 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方案的了解程度,有利于提高研究者本身对方案的依从性[6]。分析资料时,发现有如下情况发生,研究者对方案中入排标准不熟悉,纳入违反入排标准的受试者。案例分析(一):某科研项目,非干预性临床研究,因方案规定的入选标准为“招募日期前 6 个月内,经组织诊断为胃癌、胃食管结合部癌或上述疾病复发”,2 例胃癌患者首次诊断日期距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属于同类型的违背/偏离方案事件重复发生
3.2监查员的水平参差不齐,CRO 公司加强对监查员的岗前培训及项目实施中的培训
在试验进行中,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监查员应至研究中心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研究者整改。案例分析(二):某Ⅲ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员未能及时发现第一个医疗器械使用错误,研究者连续错下去,最终导致连续 3 个受试者医疗器械使用错误。案例分析(三):呼吸内科,Ⅲ期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于 2017 年 05 月 22 日签署知情同意书,2017 年 05 月 22 筛选期肺功能报告记录“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万托林气雾剂后 FVC改善 12.6%,FVC 的绝对值增加 290ml”与试验入选标准第 5 条“筛选期需满足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 400μg 沙丁胺醇,在 30 分钟内 FEV1 的可逆性≥12%,且 FEV1 的增加绝对值≥ 200mL”不符,属于严重方案违背,受试者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完成试验流程出组。该事件 2018 年 3 月 5 日监查员监查时,方发现该事件,遂让研究者上报我院伦理委员会审查,迟报了约 9 个月。如果 CRO 公司对监查员的监查质量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将有利于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3.3申办方、研究者、监查员、机构伦理委员会沟通不畅,试验各方应及时沟通
不仅是试验前期,申办方、研究者对方案的撰写、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很重要,在试验过程中,申办方、研究者、监查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及时沟通也很重要[7]。案例分析(四):某心内科 III 期药物临床试验,在方案的“用药规范”中,原句为“建议使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抗凝治疗”。研究者使用的是“替格瑞洛”,涉及到用药问题,因而 CRA 判定研究者存在重要的违背方案,并要求研究者上报伦理委员会审查。伦理委员会审查时发现,该案例①方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使用―替格瑞洛‖抗凝治疗;②研究者在申述案例时,提出临床上使用的替格瑞洛,虽然是临床习惯用药,但是也是根据指南推荐使用的最新的效果好抗凝药物。伦理委员会委员认为:方案中只是建议使用,并没有说必须使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为进一步明确事实,探讨方案的科学性,以及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伦理委员会召集申办方、研究者、CRA 共同会议,经充分的讨论,申办方和 CRA 认为该事件判定为方案违背确实不妥,首先没有跟进指南,其次用药规范的指导用语欠严谨。
综上所述,不管是药物临床试验,还是医疗器械、科研项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发生。为减少不依从/违背或偏离方案的发生,申办方、研究者、监查员,以及机构伦理委员会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及时沟通,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方案依从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保证试验的质量。
04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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