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必背考点(第五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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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死刑复核程序

  23. 当事人和解

  24. 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5.

  26.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4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7.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8.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尤其要注意的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29. 询问证人(刑诉法122-125条)

  (一)人数、地点

  1、为保证询问证人的合法性,询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4、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应当对每个证人单独进行询问。询问某个证人也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更不允许采用座谈会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

  (三)特殊证人的询问

  对特殊证人即聋、哑、外国籍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和未成年证人,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同。

  (四)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应当先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二,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三,询问证人应当首先让证人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提问;第四,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五)笔录制作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的制作程序、要求和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相同。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书面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30.勘验、检查(刑诉法126-132条)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四种。

  (一) 勘验、检查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7、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本专题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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