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优选九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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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1篇

  [关键字]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一)研究动机

  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犯罪问题。据统计,上海市外来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部分,它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共性特点,又因为其流动性而兼具流动人口犯罪的一般特性。2000年,在上海市少年管教所中关押的本市与外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比例大致在6:4,但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成为4:6,到2005年时,比例已经达到3:7,截至到2007年为止,这个比例已经接近2:8。基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性及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本次课题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犯罪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二)研究目标

  遏制犯罪的主要办法是预防犯罪。课题通过对流动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和比较,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达到有效预防这个群体犯罪和再犯罪的目的。

  (三)研究对象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课题组把少管所关押的、犯罪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流动未成年犯作为此次课题的调查对象。

  (四)研究方法

  1.抽样(问卷)调查法。课题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针对流动未成年犯,共有80题,内容涉及社会、家庭等五方面,发放400份,有效问卷369份。另一份针对少管所干警,包括相关数据统计和9道问答题,其中问答题共发放问卷20份,有效问卷20份。2. 个别访谈法。课题组在少管所随机抽样了60个符合课题标准的研究对象,分别深入了解相关情况。3. 图表、数据分析法。根据抽样数据,利用相关分析软件制作图表,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比较。

  二、调查基本概况

  (一)主体自身状况

  (注:各年龄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图表1显示: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的年龄与犯罪成正比,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以17-18周岁为主体的占45.3%;16-17周岁的占38.5%;15-16周岁的占13.8%;14-15周岁的占2.4%①

  在对个人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文盲9人,占总数的2.5%;小学(包括未读完小学,以下类同)学历共95人,占总数的25.9%;初中学历242人,占总数的65.9%;高中学历21人,占总数的5.7%。问及在上海没有上学的原因,12.7%的人是因为作为外来人口在上海没有学校可上。

  在369份有效问卷里,有343份问卷回答了其籍贯来源。共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43的基数上,按籍贯所占比例的高低前五位依次为:安徽130人,占37.9%;四川49人,占14.3%;江苏47人,占13.7%;河南22人,占6.4%;山东21人,占6.1%(详见图表2) 。

  (二)家庭状况

  对父母的职业和学历的调查结果显示:父亲是农民、工人的分别占31.2%和31.9%,母亲是农民和工人的分别占36.9%和28.4%。5.8%的人的父亲是文盲,19.9%的人的母亲是文盲;父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占了41.9%和46.7%,而母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为46.4%和29.6%。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父母很关心他们,占抽样调查总数的66.6%。但只有17.4%的人经常和父母聊天,接近一半的人只是偶尔和父母聊天。对于个人做错事,67.8%的人选择父母和自己说道理,而32.2%的未成年人父母则采取打、骂的态度。

  对于家庭的经济条件,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来自一般家庭。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有钱和很穷的分别为4.1%和17%。有42.7%的人平时的花费是靠自己赚取,34.8%的人是父母给,其余则是亲戚、朋友给或通过其他途径所得。

  (三)犯罪类型状况

  调查显示,外省籍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涉及面广,除几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外,还出现几种成人中也不太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在抽样调查中出现的所有犯罪类型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在14-15周岁、15-16周岁、16-17周岁、17-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所犯的各罪中,该罪所占比例分别为87.5%、68.6%、59.5%和60.9%。

  (四)犯罪时间状况

  根据抽样问卷数据,一半以上的人是在到上海一年后犯罪,占抽样总数的51.2%。14.9%的人是在到上海后1个月内犯罪;8.1%的人是在到上海后半年内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重点预防对象应是到沪一年以上的外来未成年人。

  (五)处刑状况

  (注:各刑期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从图表3中可看出,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在被调查对象中,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15人,占有效基数的4.5%,其中1人为无期徒刑;被判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32人,占抽样总数的40%;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为181人,占抽样总数的54.9%;被判不满1年有期徒刑有2人,不到抽样总数的1%。

  (六)其它状况

  1.接受法制教育状况

  在369张有效问卷里,有266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65人回答在犯罪前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24.4%,在这65人中约85%的人是在学校接受了法制教育;201人回答犯罪前没有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75.6%。

  2.犯罪原因状况

  在对开放性问题“你认为导致你犯罪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什么”的回答中,较多人是因为钱和为了朋友。对社会、家庭、自身、学校教育和政府五大原因,哪个是导致犯罪最主要原因的回答,分别为63.1%;20.8%;7.5%;5.9%和2.7%。

  3.交友状况

  在对流动未成年犯所交朋友的学历情况的调查中,72%的流动未成年犯的朋友为社会闲散人员。问及在上海通过什么途径认识新朋友时,20.3%的人回答通过网络认识新朋友,39.2%的人是通过朋友介绍,10.8%的人是在学校认识新朋友,其他则都是通过偶遇。

  三、调查中反映的问题

  通过调查和进行数据分析,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五方面,包括自身、家庭、学校、政府、社会。这些问题既有共性特点又具有个性特征。我们总结了其中一些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在下文中对此予以综合分析。

  (一)省际流动问题

  上海地处中国东部沿海,按人口流动基本原理,周边流动是最基本的人口流动趋势。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籍的外来未成年犯最多,占总数的1/3以上。江苏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排第三,占总数的1/10以上。浙江省作为上海的周边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本应占一定幅度的比例,但实际来自该省的未成年犯只有2个,占总数的0.6%。其中也反映了另一个人口流动趋势:从不富裕地区向富裕地区流动。这一趋势同时被另一个数据所佐证,即四川省虽然不是上海的周边地区,但作为相对不富裕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占总数的14.3%,在所涉及的23个省、市、自治区里排第二(详见图表2)。

  (二)主体闲散人员居多

  此次被调查对象的年龄跨度在14到18周岁,正常情况下他们应该在学校读书或工作。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8.5%是学生,17.8%的人有固定工作,27.8%的人有临时工作,但接近一半的人为社会闲散人员。

  (三)侵财型犯罪比例高

  此次抽样所涉及刑法分则的14个罪名中,侵财型犯罪占了5个,即: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5个罪名所涉案犯共306人,占抽样总数的82.9%,其中抢劫罪236人,占抽样总数64.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77.1%;盗窃罪57人,占总数的15.4%,占财产性犯罪的18.6%;抢夺罪11人,占总体的3.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3.6%(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况)。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财产型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位,约占全部青少年犯罪的80.0%左右。[1]上海市1988年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的青少年有2000多人,而1999年人数已经超过10000人。[2]

  (四)侵财型犯罪趋向暴力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盗窃罪占第一位,约占总数的68%-81%,抢劫罪约占8.0%-17.0%。[1](P261)而本次调查结果反映出的情况与我国总体情况有些不同。调查结果显示,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占总数的64.0%。尽管抢劫罪所占比例呈波浪式发展,但其仍然是所有犯罪类型中的最高发犯罪。这主要和抢劫罪无需较高犯罪技术成本,犯罪结果见效快而流动未成年犯又较多文化水平低,急于求财的特点有关。

  (五)犯罪类型成人化发展

  与《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3]中所列举的犯罪类型相比,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出现了几种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按各罪所占比例的高低,依次为破坏电力罪、犯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这些犯罪类型即使在成人犯罪中也不常见。

  (六)犯罪形态以共同犯罪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采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是320人,占总数的68.4%;组成集团有计划地作案的23人,占总数的4.9%,两项合计为343人,占总数的73.3%,即七成以上的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外来未成年团伙犯罪中,其成员构成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外来人员组成,其中又多来自同一地域;二是由外来人员和上海常住人员组成,且这种结构形式有不断上升趋势。

  (七)犯罪目的盲动性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7.3%的人在实施犯罪前就想好要犯罪了;32.0%的人是因为感情冲动才实施了犯罪;一半以上即50.7%的人实施犯罪是临时起意的。这个特征也符合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

  四、对策和建议

  我们建议整合社会资源,根据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流入管理、权益保障、犯罪预警、综合矫正以及回归支持等环节对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犯罪干预、控制,以期达到成功预防犯罪或者再犯罪的目的。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机制:(1)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管理机制;(2)流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3)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4)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人综合矫正机制;(5)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犯回归支持机制;

  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上海市是个开放的前沿地区,社会变革巨大,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法适应社会变动带来的巨大压力,加之权益遭到侵害,缺乏获得适当法律救济的途径,导致其违法犯罪的高发率。对于违法犯罪的流动未成年人,法律震慑等手段固然重要,但疏导和保护应重于堵塞,上海市应将非监禁型为主的矫正模式作为对未成年刑事处罚手段的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应接纳和包容流动未成年人,为其创造一个良性、公平的社会环境。然而在实践中,流动未成年人因为不能纳入上海户籍管理体制,而且其中大部分人在上海没有固定的监护人,所以只能对其采取监禁型的刑事处罚方式,而不对其适用缓刑和享受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关怀政策。从某种程度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是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变相歧视,是地域、经济差异、刑事政策欠妥等综合因素导致的负效应和不平等,同时也是少管所在押外省户籍未成年犯人数直线上升的重要原因。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希望政府能修正相应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上切实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和本地未成年人一样获得公平待遇。

  [参考文献]

  [1] 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61.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对策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犯罪行为。当前,未成年犯罪像一个毒瘤触目惊心,笔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近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等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裨益。

  一、2008-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58件263人。其中抢劫犯罪34件49人(持凶器作案29件38人);故意伤害42件67人(致人重伤15件22人);盗窃78件143人;共同犯罪97件,占全部案件的61.4%。另外,2012年新出现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聚众斗殴案件致人重伤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影响恶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团体化特点明显。从诸城市检察院院近年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1.4%,团伙抢劫、盗窃犯罪率达72.5%以上。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未成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如诸城市院办理的王栋杰寻衅滋事一案,2001年夏天姜海明和朋友王栋杰四人在某饭店喝酒时,因王栋杰和邻座发生纠纷,姜海明等人见状就去帮王栋杰,姜海明见打不过邻座的客人,于是拔出刀子从后面一刀扎在了这个人身上,受害人幸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其伤构成重伤。事后王栋杰替姜海明顶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审查查清是姜海明所为,又将姜海明逮捕归案,对王栋杰以寻衅滋事逮捕。本案姜海明不分是非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害人又害己。

  2.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侵财性犯罪和故暴力型犯罪,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侵财型犯罪之所以多发,与有些青少年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形成错误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有很大的关系,盲目攀比,并为了贪图同别人一样的物质享受,在反社会和贪利心理驱使下,会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敛财目的。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多数与青年少未成年争强好胜、思想单一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今年诸城市院办理一起未成年贩毒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3.出现校园内严重犯罪的情况。从诸城市院办理的案件来看,校园内发生三起伤害案件,致人重伤、死亡,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4.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通常,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会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缺乏同情怜悯之心,甚至为了毁灭证据而杀人灭口。同时,青少年犯罪又具有智能化。随着改革开放、人际交往的空间扩大,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大众传播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犯罪者,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利用所学到的科学文化知识等作案。如有的青少年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有的通过不良文化学习反侦查措施,如男扮女装,蒙面作案,伪造现场等等,均反映出其智能因素。

  5.从青少年犯罪的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许多的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后不甘心在农村的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从被判处的263名未成年人罪犯来看,初中学历147名,占56%;小学及文盲70名,占27%;高中毕业43名,占16%;大专及以上学历仅3名,占1%。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摆在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造成未成年犯罪可以归结为自身、家庭、社会和学校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分析如下:

  1.自身原因。首先,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存在着生理、心理上的各种矛盾,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次,未成年人的情绪、情感的还很不完善,好胜心理比较严重,大多时候自己的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导致拉帮结伙、欺负弱小。再次,部分未成人对学习丧失兴趣,过早的辍学,导致接受的文化程度较低,而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有很高的消费欲望,没有经济收入和过高的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成为青少年侵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经不起诱惑,很容易受人拉拢和利用,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从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80%青少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对青少年持有不加干涉、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会教育也不愿意教育孩子,等到孩子除了问题之后才意识到严重性;还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有很大的关系,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特别是双方又重组家庭后,这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自生自灭,无人问津,从而发生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导致孩子产生人格的缺陷,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我国现行的教育弊端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应试教育盛行,很多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对生命比较漠视。二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甚至把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认为是一般的不轨或不道德,用刀把人捅成重伤都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大有人在。三是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职业学校,例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隐患,社会青年可以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以强凌弱,学校却没有任何反映。

  4.社会原因。一是网络游戏的盛行,部分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网络世界里刀光剑影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觉,完全将自己置身于网络游戏中,在现实生活中仍把自己当成游戏中的侠客、豪杰,对生命相当漠视。同时,游戏装备需要大量的金钱,缺乏金钱来源而有迫切想更新游戏装备的渴望就导致了侵财型犯罪的发生。二是“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谬论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好奇心、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极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他们贪幕虚荣,讲排场、讲吃喝,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冲破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究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关注。一是建立预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在刑检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保证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诸城市检察院就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又心思缜密的女干警具体负责,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合力预防,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尤其是学校、社会等客观原因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以此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和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例如学校,可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出入学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自由进出学校;加强学校的保卫制度,建立安全保卫长效机制,并将保卫制度纳入学校的加考核和检查;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好家访工作,将学生的在校表现及时的与家长沟通,提前解决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以对公安机关为例,可以建议其整顿学校周围的网吧、练歌房、旅馆,杜绝上述场所藏污纳垢,影响学生的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3篇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二、介绍课题的目的、意义。即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课题,交代研究的价值。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三、介绍课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即文献综述,主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关于这个课题前人曾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等。

  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四、介绍本人研究的初步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突破的难点,预期的结果等。即说明自己的主攻方向是什么,研究中主要根据什么理论、采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成果等。 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如何安排,怎样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五、说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不仅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而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六、列出参考文献。最后要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篇数以各校的规定为准。

  七、听取导师评价。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经导师最后认可后,就进入研究阶段,而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 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

  姓名: 刘某某

  导师: 李某某

  专业: 法学

  年级: XX级

  时间: 20xx年10月22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新中国成立至今,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

  (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未成年人有3亿多,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研究视域狭窄。犯罪现象复杂多样,既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有关又与个人的生理、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学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缺乏从众多的学科领域出发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缺乏创新性,研究选题过于集中。笔者对近些年出版的未成年人犯罪著述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进行统计发现,虽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但论述内容相近,研究思路模式化。我们说,研究选题关注学术热点无可厚非,但应对同一问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和研究,才能不断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总的来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进行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虽然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犯罪预防问题有所涉及,但过于分散和零碎,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

  3、研究方法以思辨和论证为主,欠缺实证研究。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重思辨和论证而轻实证。康树华、周路、戴宜生等多位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理论研究的对象——犯罪现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脱离了实践的研究无异于空中楼阁。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非主流。

  (三)研究目的

  1、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全面解读,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式。

  2、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预防等问题的系统梳理,弥补犯罪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3、通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激发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进而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工作。

  4、通过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的剖析,设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方案,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四)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河北省图书馆、中国期刊网查阅文献资料和购买图书资料等多种途径,为开题报告的撰写和论文的正式写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其中,主要著作包括: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许邦银、张晶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姬素兰等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5、董新臣主编:《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西苑出版社20xx年版;

  6、袁作喜、冯锐著:《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防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8、康树华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9、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版;

  10、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1、李春雷、靳高风著:《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2、冯树梁著:《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3、鞠青著:《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4、黄教珍、张停云著:《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5、莫洪宪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年版;

  16、[美]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7、[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8、沈壮海著:《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概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xx年版;

  19、《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编委会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20、苏宁著:《关注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21、鞠文灿主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问题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2、陈永弟:《借鉴与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掠影》,上海三联书店20xx年版。

  主要期刊文章参考资料:

  1、周运清、王培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个性结构与特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xx年第1期;

  2、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种整合性教育预防体系的建构理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第6期;

  3、刘远山:《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4期;

  4、席小华、秦卫平:《学校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5期;

  5、钱晖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因及对策》,载《江淮法治》20xx年第10期;

  6、王宇:《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预防》,载《公安研究》20xx年第9期;

  7、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控》,载《江苏社会科学》20xx年第3期;

  8、全哲洙:《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载《理论前沿》20xx年第14期;

  9、任月勤:《试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10、王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讨会综述》,载《道德与文明》20xx年第4期;

  11、罗志丹:《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xx年第4期;

  12、贾怀忠:《学校、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载《教育革新》20xx年第5期;

  13、黄志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实施》,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二、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

  论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情况、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等。

  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第二节 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三节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解析

  第一节 犯罪原因概述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析评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章 当前我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分析

  第一节 社会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个体

  第四章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措施

  第三节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结语部分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理性地分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再次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呼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多策并举、多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

  (一)写作进程安排:

  20xx年7月——8月搜集资料,确定论文题目;

  20xx年9月——10月中旬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开题报告;

  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2月下旬撰写毕业论文;

  20xx年3月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毕业论文;

  20xx年4月毕业论文定稿打印。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4篇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状况及其特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状况和总体特点

  五年来山东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抓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人数比2001年上升了57.34%,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总人数比2001年上升了99.65%,全省审判机关判决未成年犯总人数比2001年上升了63.72%,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新收押未成年犯总人数是2001年的2.23倍。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特点

  1.从作案类型看,暴力犯罪突出,抢劫犯罪增势最为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罪名,暴力犯罪突出。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抢劫、抢夺、绑架等掠财型未成年犯占未成年犯总数的70.90%,故意伤害犯和故意杀人犯占总人数的13.65%,犯占总人数的4.03%,三项合计占88.58%。尤其是未成年抢劫犯增势最为明显, 2005年是2001年的1.84倍。

  2.从犯罪主体年龄看,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2005年全省判决14岁至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占当年判决未成年犯总人数的13.37%,比2001年的11.87%上升了2.5个百分点。目前在押1600余名未成年犯中,第一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犯罪)12岁的占4.01%,13岁的占5.54%,14岁的占11.5%,15岁的占21.05%,16岁的占24.41%,17岁的占33.49%,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相比,犯罪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3.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倾向明显增强,犯罪手段智能含量逐渐加大。有的对被害人的行踪、生活规律先进行了解,然后对侵害对象周围的环境经过踩点分析,这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犯罪活动。

  4.从捕前身份看,在校生犯罪率低,辍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

  在校生犯罪率较低, 仅占12.02%;辍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占87.98%,其中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辍学生占72.35%,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失学辍学生占15.63%。问卷中他们承认捕前经常务农的占16.51%,工人的占3.18%,打工的占14.8%,协助父母经商的占7.43%,属于待业、闲散人员的占46.06%。由此看出,在校生犯罪率较低,充分说明中小学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暴露出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着大批辍学生问题,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5.从捕前文化程度看,绝大多数属于初中、小学文化

  从总体上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与愚昧无知有着密切关系,大多都是“文盲”加法盲。

  6.从犯罪起因看,突发性、随意性强

  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形成和起因来看,只有少数惯犯或连续作案的才具有预谋性,而多数在作案前犯意并不明显,犯罪动机形成带有明显的情景性,是在遇到外界事物刺激,理智失去控制,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

  7.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

  过去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跟随成年人作案,但近年来单纯由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出现了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发展的趋向。

  8.从作案地域看,城郊结合部地区居多,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加

  近年来,山东省城乡结合部地区和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一样呈高发态势。据统计,在押未成年犯中作案地点属于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的占72.29%。随着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也刺激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流窜性,跨县市、跨省犯罪作案的呈上升趋势。

  9.从犯罪性质看,动机简单,不计后果,危害升级,重刑犯增多

  2005年新收押未成年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占当年新收押总数的13.94%,比2001年增长了2.79个百分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

  (一)个体素质低下,是非善恶不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力差

  1.愚昧无知直接影响到健康人生观的形成,自身免疫力差

  在押未成年犯中占95%的属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社会上各种“病菌”,沾染上一些恶习。

  2.过早地失学辍学成为“三不管”对象,容易到社会上寻求刺激

  捕前属于失学辍学生的占85%,他们过早地失去学校的正面管理和教育而流落于社会,成了学校不再管、社会无人管、家庭无力管的“三不管”对象,一般无业可就,整日游荡在社会上,在既无责任压力又无约束监督的自由自在的环境中,只有懒惰之性在一天天强化,无聊空虚之感在逐日增强,便去寻求玩乐和刺激。

  3.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差

  问卷中承认捕前逞能欲望强烈,寻求刺激时常显得很冲动而不考虑行为后果的占57.5%;认为捕前情绪很不稳定,易烦躁的占46%;做事沉不住气,易被激怒的占16.5%;喜欢制造恶作剧的占32.5%。由于少年生理发育早熟与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而形成矛盾,如果教育引导不当,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刺激,就容易催发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家庭教育缺陷的影响

  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使其潜伏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由于父母离异、早亡、判刑、下岗等原因,对孩子无力管教、疏于管教,缺乏温情交流或自身形象不佳,容易使孩子身心遭受创伤,形成自私、自卑、孤僻、乖戾、冷酷等不良人格,其内在人格缺陷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或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犯罪。

  (三)学校教育的失误

  占80%的违法犯罪少年仍然在社会上游荡,成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后备军。这部分轻微违法犯罪的少年,大多属于家庭难以管教或无力管教,十分需要进行集中管理,实施工读教育,但山东省20多年来一直没有恢复建立工读学校,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是消极腐败和黄毒赌、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近年来,城乡结合部的有些学校及周边环境问题严重,治安混乱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干扰教学的因素很多,针对学生的寻衅滋事、以大欺小,敲诈勒索、抢劫、伤害等案件时有发生。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对策

  (一)健全工作机构体系,建立长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进一步推动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领导和预防工作机构体系。二是要摆上位置。确实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党政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硬任务、硬指标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检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要强化责任。建立预防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健全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要建立预警监测机制。五是要建立研究机制。需要研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成果,要充分发挥各级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作用,将学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研究成果,为指导预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依据。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一是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二是深入开展法制、纪律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不准划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学校要彻底改变只重视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要在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前提下,着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以及心理卫生教育, 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

  (三)从服务入手,重点做好未成年人中“弱势群体”的预防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要专门建立区域性的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流浪儿童需要采取特殊的帮教、安置和抚养措施予以救助,保障他们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成长环境。要做好特困生的资助工作,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公、检、法机关应建立专职机构,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集中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维护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公民整体素质的战略性措施。

  (四)整治与建设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彻底消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环境因素。另一方面,要着眼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从实际需要来看,各级政府应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未成年人专职工作机构,协调、监督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战略性措施。

  [参考文献]

  [1] 杨岳.在2005年“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1).

  [2]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违法犯罪专题研究报告(2002).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

  [3] 朱美燕、朱凌云.透视青少年“网络成瘾综合症”[J].中国青年研究,2002(6).

  [4] 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

  [5] 龙菲.迷失于网络的青少年――青少年上网成瘾的原因浅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1).

  [6] 孙昌军、周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统计分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9).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教师性犯罪 犯罪控制 社会生态

  2013年教师对学生性犯罪的情况特别严重。本文教师性对幼年学生性犯罪主要是指教师对初中、小学以及幼儿园的学生进行的性犯罪活动。鉴于其被害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以及犯罪主体的教师身份,这一类犯罪的出现往往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震撼,不仅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而且侵犯了学生充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这类犯罪的控制很重要也异常紧迫。

  一、教师对幼年学生性犯罪的现状

  (一)幼年学生受到侵犯的案例特点

  2013年,教师幼年学生的新闻不断被各家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从网上搜集了2013年报道的最典型20个教师幼年学生的案例报道,对这些案例做了分析,以求真实完备地了解这类犯罪的现状和特征豍。

  经过调查发现该类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人年龄多为50岁以上。20个犯罪人中有16个人的年纪确定,其中9个人年龄超过50岁,一个人年纪小于30岁。(2)被害人有男童。(3)幼年学生受侵犯的时间长,9个人侵犯的时间延续超过半年。(4)落后地区犯罪情况更严重。出事的14个地方是落后农村、山区小学。(5)在和威胁儿童的强制行为之外,老师多采取的措施是掩护借口是利用老师的身份,辅助学习、进行惩罚等。(6)学生多为初中、小学生。(7)犯罪地点有11个明确在学校内部作案。(8)老师用上下级权属关系打压,以成绩、伤害父母、曝光侵犯行为等控制被害人,实现长期。(9)由被害人主动说出来而案发的只有5个。(10)受害人普遍未成年,只有两个超过15岁。(11)男童也是潜在的受害人。

  (二)现有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现有的理论主要从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方面分析。根据专业人士的分析,这类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犯罪行为人素质低以及心理压力导致心理变异。(2)学校选人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日常管理欠缺。(3)家长对小孩性教育不足和照料不周。(4)孩子对教师的盲从与性教育缺乏。(5)经济落后为这类犯罪产生创造了条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的预防对策主要有:(1)加强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加大打击力度。(2)在各大中小学校建立专门针对教师心理健康的组织,为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服务。(3)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选人时重视道德考察。(4)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防止心理压力转变为心理扭曲,等等。

  虽说犯罪是各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上分析很难确定各种因素之间的关联。教育部等四部门《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工作意见》,提出“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要求学校对女生宿舍采取封闭式管理,原则上聘用女性管理人员。但在这20个案例中,有19个不在宿舍。封闭式管理不能根除在办公室和在教师的行为。

  教育孩子犯的知识,这个方法的目地是通过学生的反抗和及时报案等预防性犯罪的方法,有利于防止犯长时间延续和受害人范围扩大。其中2个案例表明,若被害学生及时报告的情况,受害人数少。但在大部分犯罪中,被害人都对侵犯有个大致的了解,是因为害怕等原因而没有报告。

  关于定期排查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的措施,是可以接受的。在20个案例中,有10个是在老师、家长、亲朋的注意和询问下说出了案件真相。但对孩子和孩子家庭等多方面的监控导致的自由的匮乏,实际上紧缩了女性的空间和人身自。在这样的高压监控之下,有可能导致更多的问题。所以,这个措施是需要斟酌的。

  师德一票否决,教师资格终身制取消的措施,犯罪的发生存在个人的因素,个人的品质、心理等因素都可以导致犯罪的发生。在统计的20个人中,犯罪人有的“外人评价”没有明显的不好的地方,反而多数是还算良好的评价。笔者以为,结合社会生态理论对教师学生的犯罪分析很有必要。

  二、幼年教师性犯罪原因的社会生态分析

  任何一项犯罪的产生都是个体和社会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将人和事件放入社会环境整体,才能够系统、全面、准确地分析教师性犯罪者产生的综合原因。对教师对学生性犯罪的分析,要将社会、个体、环境之间的关系综合起来,分析犯罪的原因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

  (一)微观系统原因

  微观系统主要是指社会个体因素,如心理、性格、情感、情绪等的状况。在教师学生的案例中,男性多为55岁(前后浮动5岁),教龄一般比较长。有观点认为“在这一阶段,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等各方面都趋向成熟和稳定,考虑问题全面,生活目标清楚,意志坚强,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这个年龄的教师在类犯罪中占主体。这类人的犯罪一般很隐蔽、成功率比较高,案例中的犯罪都是个人犯罪,不存在第二人参与犯罪的情况。如果利用教师头衔,危害将一发不可收拾。这类人在社会中慢慢失去了年轻时代的地位和活跃,心理和情感的需求容易被

  忽视。从调查得到的他人对犯罪人评价的内容上看,一般都是内向、认真等评价。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受侵害的均只有一个案例超过14岁。案例中现实,存在以失误引诱进行的情况,多数儿童都知道事情发生,但是多数都很容易被控制。作为未成年来说,不懂、胆小、易受控制等等被害人特征都容易让其从潜在的被害人转化成为实际被害人。教师对学生受到反抗的可能性和力度小,成本低。

  (二)中观系统原因

  正如网络上很多分析的那样,多发生在农村地方导致的被害儿童家庭关系的松散,也欠缺父母的关注。在20个案例中15个是因为他人的关注而案发。与此同时,如果犯罪人本身得到家庭的关注,其犯罪的难度也会加大。家庭价值观对孩子的影响非常显着。在中国,普遍的家长认为老师怎么教育孩子都是有道理,对老师100%放心的不在少数。这一看法使得孩子对老师不设防,这也为教师创造了条件。行为多发生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地方。在案发之后存在学校为隐瞒或私了案件进行了一些行为。这个不能让人不怀疑,在案发之前很有可能存在学校替教师隐瞒罪行的情况。当然,由于没有数据和证据作辅助说明,在此也不亦多作分析。只是有案例表明,在案件发生之后存在学校掩盖罪行的行为。

  (三)宏观系统原因

  我们在案例中可以发现,4个城市里发生的犯罪,其中一个案例1个受害人,犯罪延续时间为1个月,一个案例1个受害人,延续时间20分钟,一个是11个月,受害人4个,一个是1人,延续时间不明。而在16农村、镇发生的案件,有15个案件不是的时间超过3个月,就是人数多于1人,严重程度远远高于城市里发生的案件情况。这个数据分析直接表明农村经济落后与犯罪的发生和恶化正相关。经济因素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与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关系。经济因素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犯罪出现的原因,特别是性犯罪。它通过影响教育、文化、心理、家庭等方面,综合作用于犯罪行为。中国有尊敬师长的优良传统,这样的传统让社会形成了对老师这一职业的充分信任的文化。在缺乏独立人格教育的背景下,学生地位低。老师和学生更多单独相处的机会,又轻易地躲避他人的怀疑。这类案件存在“免罚因素”,往往隐蔽性高,导致犯罪人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扩大了受害人的范围。

  虽然单独分析了三类原因,但是这三类原因总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没有任何一种原因是独立的。经济的落后带来了家长和孩子的分离,影响了家庭。文化领域的落后,带来孩子性格、心理的不同等。在分析原因的时候必须综合分析,在控制对策的时候也应该如此。

  三、社会生态理论在控制教师性犯罪的应用

  根据社会饱和理论,犯罪是无法被消除的,只能尽力减少。案无法被消灭,社会能够容纳作为人类成员之一的教师的性犯罪存在,但如果超过了社会可忍受的范围,就说明社会系统出现了问题。必须先对这类犯罪作出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明确问题根源及犯罪与社会各项因素的关系,对症下药。在政策的设计上,也必须综合各项因素,统一协调制定。

  首先,从近期看,遏制教师对幼年学生的性犯罪,第一,要采取宣传、教育的措施,对学生进行犯等方面的教育,不留死角。第二,对孩子的父母也要进行相关的提醒或教育工作,让家长更加留意自己的孩子。第三、提醒教师的配偶多注意教师的动向。第四、搞活教师业余活动,以形成良好的心理和生理状况。第四,实行学校严格责任。学校应该有责任创造一个远离性骚扰的校园环境,当学校及其主管面对学生遭受犯的抱怨的时候,如果没有采取措施使得犯停止或者劝阻学生放弃指控的话,就要承担严格责任。虽然中国多公立学校,但是作为独立运作的机构来说,有义务保障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更何况里面生活更多的是完全没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6篇

  关键词:新疆籍未成年人;组织犯罪;救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86-02

  近年来,新疆违法犯罪分子拐谝、组织、胁迫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从事扒窃、抢夺、贩毒等违法犯罪情况日益突出,影响新疆及内地省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已引起中央、自治区领导及内地有关省市的高度关注。在10年前的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调研报告中,流浪未成年人为3 000~6 000人,根据最新的调研结果,目前全国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的规模可能已达到3万人。全疆各级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将近3 000人[1]。自2006年起,新疆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拐骗(卖)未成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至2009年共解救新疆籍未成年人3 804人[2],2011年4月26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至2013年1月,在国家有关部委和内地省市的帮助下,近1 600名新疆籍流浪儿童返回新疆,并得到妥善安置[3]。

  一、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点分析

  (一)被拐未成年人特点分析

  此类犯罪以拐骗、诱骗儿童为主。被拐骗儿童年龄集中在14岁至18岁间,以南疆的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维吾尔族男童居多。被拐儿童多来自父母离异、家中孩子较多、家长外出打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教育缺失,家长未能尽到监护义务。被拐儿童善恶辨别能力差,防范意识较低,容易受人指使或利用。被拐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被犯罪分子诱骗,家长自愿将孩子送出。喀什、和田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家中子女较多、生活贫困的家庭,以去内地打工挣钱为借口,骗取儿童家长的信任自愿将孩子交付,实则将孩子拐往内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利益驱使,家长同意儿童在内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部分被拐儿童家长知道孩子在内地从事扒窃活动真相后,受利益诱惑,默许或同意孩子赴内地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直接参与到贩卖、租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中。

  3.儿童受犯罪分子诱骗,自行出走至内地。一些儿童因家庭生活不如意、厌学、好奇心等原因,被犯罪分子以赴内地挣钱、游玩为借口相诱骗,自行辍学随犯罪分子赴内地,

  4.被解救儿童二次被拐。部分被拐骗儿童被解救回家后,因难以融入当地社会环境、厌学、生活贫困、不愿受家长管束等原因,再次、多次自愿跟随犯罪分子返回内地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特点分析

  内地拐骗、操纵、教唆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根据近几年情况,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原来的单一型街头犯罪逐渐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团伙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紧密,分工细致,职业化、等级化明显。

  2.对被拐儿童实行拐、教、控一条龙。

  3.犯罪嫌疑人行动隐蔽,多以卖烤肉、开饭馆等合法生意为掩护。

  二、打击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被拐骗到内地从事扒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年龄由原来的14周岁以下,逐渐转变为14岁以上至18岁以下,其原因是对实施拐骗14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规定,被侵害的对象必须是14岁以下儿童,因此就无法追究拐骗14岁以上至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犯罪团伙难以根治。新疆籍拐骗儿童犯罪团伙头目多以正当生意为掩护,进行幕后操纵。

  第三,此类犯罪实际作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被拐未成年人被抓获后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多为说服教育或取保候审,由于缺乏有效的教育措施,很难融入当地社会环境。

  三、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7篇

  关键词 刑法视角 未成年人行为 心理矫正

  作者简介:刘薇,福建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升高,已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健康发育的时期,判断事物的能力比较差,情绪比较冲动,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研究力度越来越大,下面就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措施进行分析。

  一、基于刑法视角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意义

  从刑法视角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龄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故意伤人至死亡、故意杀人、放火、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强奸、抢劫、贩毒等行为,同时还有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对社会稳定有危害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推行的是以感化、教育、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策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案件实际情况等,从轻处理,并且在刑事程序法上,还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并朝着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的方向发展,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从刑法视角下,分析未成年人的行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心理矫正的理论依据是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人的心理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对于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涉及到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心理卫生学、社会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多个领域,从刑法视角下,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分析,能深入未成年人的内心深处,为他们提供帮助。将心理矫正引入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等过程中,能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纠正未成年人的思想,帮助未成年人走向正常人的生活,这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未成年人最早接受教育的群体,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及父母的教学方式对其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结构受到破坏。当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受到破坏,如父母离婚、再婚、父母死亡等,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家庭结构受到破坏后,未成年人的心理很难适应,在性格、情感、行为等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加上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往往会放松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放纵未成年人的行为,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环境因素。家庭环境因素主要指家庭的内部环境,如家庭的收入、文化素质、社会地位等,当家庭收入比较差时,未成年人会为了谋生,外出打工,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而对于经济情况比较好的家庭,往往会忽略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导致未成年人沾染很多恶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关键环节,如果学校在教育方面有所欠缺,就会在客观上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有以下几点:

  1.教育内容缺失。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对未成年人学习成绩的重视度远远高于对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力度,很多学校没有开设心理教育课程,也没有完善的心理咨询结构,面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没有对其进行疏导,反而用惩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导致未成年人逐渐走向犯罪深渊。

  2.教育方法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由于升学压力比较大,对学习成绩好的未成年人关注力度远远超过学习成绩差的未成年人,设置用冷淡、惩罚等方式对待他们,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出现更严重的行为偏差,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与不良同伴交往,据调查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刚开始,并没有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在同伴的教唆、引诱下逐渐产生犯罪动机,并参与犯罪活动,可以说不良同伴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动因。目前,社会存在很多不良文化,这些不良文化会强化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如网络文化的飞速传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太成熟,好奇心比较强,很容易受网络不良信息的诱导,产生犯罪心理,最终出现犯罪行为。

  三、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措施

  (一)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原则

  心理矫正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心理矫正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要坚持“无偿、自愿、保密、尊重”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人愿意与心理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心理矫正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要注意整个过程都是免费的,心理矫正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收取相关费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要注意是否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决定权在未成年人手上,相关机构不得强迫未成年人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及辅导;未成年人即便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仍有隐私权,因此,心理矫正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必须妥善保管相关人员的材料,不得私自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挽救未成年人,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

  (二)建立完善的心理矫正组织

  目前,我国很多劳教所对未成年人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心理矫正的需求,为确保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心理矫正组织,配备专业的心理矫正硬件实施,如心理宣泄室、心理诊断室、心理测评室、团体活动室等,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才能有效地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水平。 (三)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队伍

  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工作,涉及到的心理学领域十分宽广,而心理矫正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对矫正效果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队伍,从而有效地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质量。心理矫正机构要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还要聘请专业的心理矫正专家定期对心理矫正人员进行教学,不断提高心理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完善心理矫正技术设备

  心理矫正是心理科学的具体运用,其行为技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设备进行支持,如果缺乏一些必要的技术设备,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就很有可能遇到阻碍。从当前的情况看,如果在对未成年进行心理矫正的过程中,没有配备专门的心理矫正技术设备,这对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心理矫正技术设备,从而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规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过程

  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初步诊断、确定诊断方案、实际矫正等过程中,都需要特定的程序,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必须规范矫正过程。心理矫正人员要对未成年人抱有很大的希望,真诚、热情的同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认真聆听未成年人的心声,细致的询问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原由,了解其真正的心理问题,并积极的同他们探讨问题解决方案,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心理矫正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时,要用心与未成年人交流,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温暖,帮助未成年人拜托消极情绪,树立自信心,引导未成年人发现内心的积极因素,帮助他们克服障碍。

  (六)丰富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项目体系

  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与成年人心理矫正有很大的差异,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项目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心理健康、法律知识、社会公益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只有丰富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项目体系,才能重塑未成年人人格,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刑罚方法,这种刑罚在很多地区有广泛的应用,我国刑事政策也把未成年犯定位于教育改造,确立了“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行刑基本原则。社区服务项目的推行,符合刑法执行的社会化要求,它能有效地规避监禁负作用,解决罚金刑因贫富不均引起的潜在不平等问题。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以“社区服务令”的形式让其到指定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这里的劳动包括参加社会志愿活动、文化学习、技术培训等活动。

  2.科学的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心理矫正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能让未成年人认识到心理健康对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性,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生活心态。心理矫正人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情况。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心理咨询制度,定期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编写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评估报告,从而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心理矫正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8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构建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其中第26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规定,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里程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适用基础。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化的规定,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看,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在分析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指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身体情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精神状态、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学习教育情况、社会交往经历、犯罪行为特征、犯罪动机及原因、认罪及悔罪态度、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现、社区及家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在调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自控力、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度,并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做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定及制订其帮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了有效参考,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原因及社会危险性等进行判断,从而作为对其个别化处遇的依据,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出适当决定;另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预防及矫治,依据社会调查报告体现的其个性化因素制订帮教方案,提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提高帮教和矫治的效果,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中均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14日)中也专门用了八个条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集中阐述,足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讼法更是在法律层面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但由于上述规定原则化、宽泛化的表述,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一)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的问题

  新刑诉法虽然确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辩护人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收集到的社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人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能会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性,且各个诉讼阶段若均进行社会调查也难以避免产生重复调查、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而现实中司法机关由于人力、财力、时间的限制,也往往不能指派人员亲自调查,而多是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二)调查内容不详实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情况。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不在户籍地居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无法得知其迁移后的生活及表现情况,不能如实地对其社会经历等情况进行描述,而街坊邻居、学校、教育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也仅了解涉罪未成年人与各自相关的部分情况,无法全面地真实地反映其社会调查情况。这就导致了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通常采用了比较简单的方式,即要么仅将上述部分的社会调查内容制作成报告,要么用表格形式让上述人员或部门自己填写社会调查内容,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内容简单空洞,带有随意性,其实用性、真实性和客观性都难以保证,并且没有挖掘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到了司法机关手里也几乎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

  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比较宽泛和具体,有时遇到外来人口犯罪还需异地协助,因此需要较多的时间去收集材料和进行调查分析,现实中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意识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直到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但因时间仓促该调查也容易流于形式。因此,若社会调查没有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就进行,将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作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作为对其是否适用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等的参考,从而无形中增加涉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时间。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和实用性,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建立社会调查员机制,参照鉴定机构做法,由司法机关主导社会调查,委托该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避免多头调查。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1]。

  (二)规范社会调查程序、充实内容

  新刑诉讼法基于其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对社会调查的内容给予过多阐述,实践中应当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及作用出发,把握社会调查报告的总体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综述,包括社会环境、兴趣爱好、性格特点、教育或职业情况、涉案前后表现等;二是综合评价,即结合调查综述对其人格品行、可塑性、人身危险性等作出总的评价;三是附所访人员的签名、所访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2]。

  (三)在侦查阶段即开始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就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由此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的参考,从而避免社会调查拖延至审判阶段,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别化处遇和帮教。(作者单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9篇

      被告人王某准备到一出租屋嫖娼甲女。刚好甲女不在屋中,甲的朋友乙女(成年人)独自在屋中闲坐。王某进入出租屋后见到乙女,以为乙女同意供给其嫖宿,即强行将乙女抱至床上,并脱去乙女的衣服,强行要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乙女反抗,在反抗中她的头部因碰撞到墙壁而流血。乙女诈称自己来月经,央求王某不要强奸她,并说:“你不要强奸我,我把钱给你。”同时丢下一张一百元。王某见乙女头部流血,随拾起乙女丢下的一百元后离开现场。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并没有想抢劫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走一百元钱的暴力行为,因此对其拿走一百元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考虑,对此都无异议;主要的争议在被告人强奸罪的形态上,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存在强奸未遂行为与中止行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中,客观障碍应居于主导地位,且按照犯罪行为持续中不同形态的吸收,前面的犯罪未遂形态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某前后的行为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人王某已着手实施强奸手段,但由于乙女不从并反抗,在反抗中头部因碰撞到墙壁而流血,使被告人未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这是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二阶段是在乙女的央求并拿出一百元给王某作为一种交换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有一种占便宜的心态,在给个甜头即可放弃的情况下拿走了这一百元并离开现场,这是主动放弃的犯罪中止。被告人前一阶段的强奸未遂行为与后一阶段的中止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均存在,按照犯罪持续中的不同形态的吸收,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态,对被告人定为未遂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从进入到离开作案现场的整个过程,应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进行分析,本案的强奸行为未得逞,虽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给钱的情节,但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居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为强奸中止。

      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强奸行为开始时因乙女的反抗虽未完成,但在当时条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乙女的反抗、央求、给钱的行为不足以使其犯罪行为终止,至多只是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的一个原因,而犯罪行为是否要继续实施完全是王某主观上的原因,王某主动离开现场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三个条件——及时性、自动性、彻底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特征,理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本案的关键是将王某的行为完整地分析还是割裂开来分析,从客观上看,王某从进入到离开现场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在乙女反抗、央求、给钱的情况下,王某如果仍然继续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在当时双方的力量强弱对比的条件下,王某强奸行为完全可以得逞。如果将前后的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自然会有前面的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等片面性认识。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本案犯罪未得逞的主客观因素都存在,且犯罪未得逞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放弃之间很难分清主次,在认定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时,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

      理由是:犯罪未遂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使犯罪被阻却在实行阶段的某一点上,没有继续发展下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在强奸犯罪中,当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致使犯罪分子客观上无法顺利实施强奸行为,并因而被迫放弃强奸的,才能认为是强奸未遂;如果虽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是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主动停止犯罪的,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理解为“能达目的而不欲”,但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分清是否“能达目的”,也就是说在客观障碍和主观放弃之间难以分清谁主谁次,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形态。

      所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所自然演生出来的一项准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犯罪罪名及形态确定发生争议、难以绝对区分清楚时,倾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的方向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对这一准则未作明文规定,但这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固含之意,且为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普遍接受,因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积极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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