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成年人改名问题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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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咨询成年人改名问题”,我县收悉后,立即转县公安局进行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可以申请更改姓名的情形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 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5.在同一学位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综上,如需更改姓名的必需符合以上八种情形之一才可更改。

  二、更改姓名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更改姓名流程:凡符合以上八种改名情形的成年人可申请改名,由需改名的成年人向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后,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返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结即可。

  (二)更改姓名所需材料:1.更改姓名人的书面申请书;2.更改姓名人的户口本原件;3.更改姓名人的身份证原件。

  如有其他疑问可去电县公安局户政科咨询,电话:0797-53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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