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否执行?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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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梁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梁某因经济困难向周某借款3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债务到期后梁某一直未归还该笔债务,周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周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梁某也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经查发现梁某名下无足够履行财产,周某向法院提出梁某12岁女儿名下有一套房产,要求法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

  【分歧】

  是否能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执行,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紧急收入来源,生活学习也是依靠父母的经济支撑,那么名下的房产也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从财产来源上看,对于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明显无经济能力购买房屋,其名下房产原则上属于家庭共有产,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享有房产所有,如因比赛获奖、稿费挣钱购房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而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房产可以列入执行范围。

  因此,本案中梁某女儿只有12岁,并无独立经济来源,其监护人也未向法院证明该房屋来源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对其房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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