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基市场的定义十篇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 充分激发社会活力, 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 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2]顾枉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2
关键词:当代社会主义;道德视野;市场伦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因此,市场伦理的规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市场伦理是市场经济本质和特征的反映
市场经济是指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社会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开放性是市场经济运动发展的要求,竞争机制的实现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尽管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明显地表现出来了。首先是崇尚自由放任的思想和行为,导致了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其次是利己之心,特别是损人利已的经济思想,发展成为丧失伦理道德的欺诈性和掠夺性的经济行为。恩格斯在揭露商人和厂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卑劣欺诈手段时说:“商人和厂主昧着良心在所有的品里掺假,丝毫不顾及消费者健康。”[1](P.352)这就造成了二十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严重破坏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凯恩斯经济理论的贯彻和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失业和经济大危机,保证了经济稳定增长;但是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以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出现了,布坎南认为,政府干预与市场制度一样是有局限性和缺陷的,过分依赖政府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他认为西方的社会问题,与其说是市场制度问题不如说是政治制度问题。布坎南十分重视伦理道德在市场经济以及人们政治关系中的作用。他说:“市场是道德秩序的体现,它只要求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执行契约的法律。”[2](P.241)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必须限制在有利的界线内,“不受制约的人是野兽”。[2](P.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便产生了市场伦理。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反映,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辩护和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二、市场伦理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一)利己利人,利己优先
市场自愿互利的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内在规定性,利人利己就是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如果人人都奉行利人利己的伦理道德准则,那么不仅有利于维护和优化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而且对市场行为主体本身也有利。而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则是由经济秩序与原则所决定的。各个“经济人”的商品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为他人或社会提供有用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市场交易能使各方都能获利或在不损害对方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利。反之市场经济就没有了优越性和效率。
(二)平等、自由和独立
马克思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P.197)在以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必须是自由自主的,交换必须有平等的地位,否则就不成为交换而是一种掠夺,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意味着对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和独立利益的自我确认和相互承认。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伦理道德条件,离开这一条件任何市场运行都是不可能的。这样就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对指令性计划和长官的意志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经济运营的自由独立的主体。
以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平等是最基本的经济秩序。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它除了承认市场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外,不承认其它任何非经济特权。它规定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法律和市场制度面前的地位都是相同的。任何行为主体无论背景怎样,都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内在规定了的相同规则和程序从事经济活动和运营。
(三)公平竞争,追求效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竞争要求公平。市场行为主体机会均等地按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按市场状况出售自己的商品,公平地承担税赋及其它方面的负担。公平竞争使得市场经济的最优越之处体现于它通过刺激市场行为主体的积极性而实现的高效率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财富。而这种刺激是在承认市场行为主体各自的利益和能力存在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实现的。
(四)诚信与守法
市场交换是以双方公平自愿为基础的,失去公平,这种自由交换就不能成立,同样它也要求诚信守约。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是不断扩大化的分工合作经济,交换经济、契约经济,也是面向一切市场合作主体与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经济合作的前提。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要想确保自身的利益,就必须在利己的同时也要利他。诚信原则在社会交往与经济合作中还体现为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感,是市场交换的调节器和重要保障。同时,诚信原则也是契约实现的基础和保证。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因而,现代市场经济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诚信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重要的首位原则,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动摇的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借助法律、法规来完成,它要求市场各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种规则及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法律。
三、市场伦理是社会主义道德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中所蕴含的伦理规范十分丰富,如能使它内化为人们的精神品格和行为准则,那么就能有效地引导和调节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而是当代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准则的有机构成。不过,市场经济运行的动因是追求主体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这种功利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以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出发,参与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市场主体如过分追逐自我利益,一切以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中心,这就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准则相背离。如果把商品交换原则扩大到超经济领域,那么由等价交换原则引申出的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观念和行为,必然同社会主义道德所奉行的为人民服务原则和无私奉献精神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展开的激烈竞争,既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也会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趋向两极分化的后果。对于这一不利后果,可主要通过宏观政策调节来预防。面对市场竞争诱发的人们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上的消极后果,则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市场伦理纳入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之内,同时也要坚决摒弃其消极的一面。
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道德教育,促进市场伦理规范
(一)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正确的道德导向为前提,这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关键。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它为道德建设提供了有效的道德资源,但它并不能代表道德。因而用正确的道德导向引导市场经济,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道德资源,并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这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关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运用市场经济运行原则指导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鼓励人们大胆谋利。但同时也必须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道德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指导人们正当谋利,教育人们在谋利中和取利后正确处理好个人同社会、个人同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关系。在舆论导向上要突出正面宣传,强化美德教育、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形成对正义举动争相效法,缺德行为人人鄙视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道德约束,健全和完善市场法规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前提。一个缺乏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平等而言,它的发展只能加剧人与人的对立与冲突,这就给道德的进步蒙上了一层阴影,使道德与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协调的律动。只有消灭不公正的私有制,经济与道德才有可能同步发展。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才能使自由与平等有其真实的内涵,才能使经济发展的同时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样经济与道德才可能同步发展。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克服经济与道德的悖论提供前提条件。健全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法规,使市场经济原则在经济领域健康有序地起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行业性、职业性法规制度,禁止市场经济原则的超范围滥用。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把一些能纳入法规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对违背者予以法纪惩治,以更有效地扶正祛邪,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3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层次 道德维度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一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无耻”,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二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三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4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5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道德价值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标准
1.市场经济内在的道德要求
二战以后,经济发展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心的核心议题。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在经济发展大潮中寻求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经过不断淘汰和试验,市场经济逐渐脱颖而出,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发展模式。无论一个国家和民族选择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制度,都面临着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物质财富的任务。市场经济倡导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达到实现增加人类物质财富的目标。所以,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的资源方式,它深度追求的价值取向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作为经济配置的优势不言而喻,已被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市场机制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激励经济主体充分发挥能动性,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进步性成为提倡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伦理依据和道德基础。
2.市场经济道德的体现
作为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在组织生产方式上、在物质产品交换和分配上,我们都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的道德合理性。市场经济在组织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以及自由竞争提供了可行的空间,解放了人类自由行动的束缚,有利于实现人类的自由发展。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律设定了经济主体选择的标准,驱使经济主体根据自身特点自由参与专业化社会大生产,最大可能地发挥经济主体的潜在能动性,增加全人类的物质财富。尽管单个经济主体是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进行选择,但在“看不见手”的指引下,个人的选择最终能实现“利己为他”。正如斯密所论述的那样,“在这场合,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党的十四大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我国在所有制、分配制度、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企业发展战略、对外经济交往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不断走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特点是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在分配制度上它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它是以市场为主,以计划为辅;在运行基础上它兼重法制和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提倡效率优先,又要保证兼顾公平;既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又要消除两极分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上体现了其道德要求,无论是就其本质、最终目的,还是运行方式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道德力量的规范和校正。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道德也总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通过伦理关系的力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一方面,现行经济制度的维护和经济行为的调节都离不开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道德在现行制度尚未细化和涉及的领域充分展示其巨大作用和潜能(董德刚等,2003,第272页)。更重要的是,道德不但是正式制度能得以实施的保障,它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不断转化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或修正正式制度。随着全世界政府越来越关心经济发展,经济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力量,而道德的约束力和协调力正在被不断削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很多艰巨的任务和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凸现。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表明,完成这些任务和解决这些矛盾不单单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力所能及的。例如,市场经济交往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诚信缺失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是道德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资源能在各地区、各部门自由流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无形中增加了经济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一次易所占比重,引起交易成本的上升。假如大家都不讲道德、每个人都不可信任,则每一笔交易达成之前相关交易方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确认不被对方欺骗,即使在法制完善情况下也如此。因此,道德的缺失会使市场交易减少,甚至很多交易根本无法进行。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度里,更应该重视道德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文明的沉淀和积累,因而道德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和时代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不但继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其自身也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应该发挥调节功能,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蕴含着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既包括一般化了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又包括社会主义特有的道德价值。
1.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提升经济效率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近40年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都是围绕提高效率展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是在提高效率基调下进行的。从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经济中解放出来,国民普遍享受到了效率提高的好处,因此,效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已深入人心。市场经济中,效率观念重要到了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地步,它成了统筹指导社会经济一切的总方针。我们有必要强调效率的内涵。在西方市场主义者那里,帕累托效率是得到最广泛公认的效率概念。我们不否认帕累托效率的合理性,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追求帕累托效率所包含的生产效率、交换效率和分配效率。但要重视自由竞争带来的客观效率,还要通过政府调控和调节,实现全社会效率提高,通过全面发展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效率一致地提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过去我们对效率的理解有所偏颇。毋庸置疑,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有些成就是在牺牲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部分国民利益基础上取得的。当然这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制定的特定战略。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曾经得益于政策倾斜而提高效率的行业、地区和群体应该认真考虑如何提高整个群体效率。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效率概念应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框架中理解,确保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效率都有所提高。
2.公正
正义是个非常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大思想家、大哲学家们提出过许多独到见解。但我们只讨论经济正义、经济体制正义以及经济活动的正义。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从来没有哪个阶段像当今这样地渴求经济正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曾经说过,“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即只要求其有所发展,首先就必须作出明确的、公正的抉择。”②经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何建华,2004)。市场经济崇尚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具公平性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经济正义不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市场经济的经济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我们的道德培养、制度保障和经济活动的自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必须高举经济正义大旗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不但体现在制度设置上,还要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正义必须深入人心,政府要正义,个人交往也要正义。生产与分工要正义,交换与分配更要正义。在特定时期和环境中,可能无法到达绝对、永恒的正义,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起点上、过程中和结果上要保证正义。正义不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平等,以促进经济活动效率。
3.诚信
诚信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都建立在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在信用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发扬传统的诚信美德,认真履行契约,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讲诚信,或者诚信不是出于道德而是完全受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即使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发达,也常会有失信或违约的现象发生。归根到底,契约必须建立在信用可靠的基础上,缺乏信用而光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其作用即使不等于零,也要大打折扣(茅于轼,2003)。,与诚信联系密切的是产权。“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信誉……破坏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搅乱预期、从而毁灭道德的行为。”(张维迎,2001)。财产权利得以确认和保护既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也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法人财产,也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们不但要在主观上,而且要在实际行动中尊重别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并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为诚信创造良好的环境。
4.自由追求
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目标之一。被称为“经济学的良心”。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尽管我们关于自由的定义与森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我们完全同意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就此而言,社会主义经济自由有其特有的内涵和要求。市场经济自由首先应该包括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签约、自由创业、自由竞争等等。尊重自由选择权利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前提,因为只有单个经济主体自己才能最清楚自己的比较优势之所在,只有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才是最可靠的选择。正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非常重视人们自由行动的权利。例如,张维迎(2001)就曾经在不同场合强调人们的自由签约权的重要性,“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东西就是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签约权。只要有了这个产权,至于产权以什么样的方式交易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还应该包括经济主体自由行动的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不是指“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的自由,不是贫困条件下的自由,而是要包括劳动者在经济上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社会主义经济自由也不是放任自由的自由,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③,而是在确保国家发展总体目标、并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下的自由。对于个人来说,是充分享受由法制权利保证的、受最少限制的个人自由。所以,个人可以在遵纪守法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的利益而自由地选择行动。换言之,我们提倡先人后己的精神,但我们也把从自身利益出发的选择看成是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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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篇6
1.及观念的变迁
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学者们在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历史的分析指出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英国是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是英国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向积极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7
【关键词】政府市场关系 演变 政府干预 主导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纷纷扮演积极干预市场的角色,凯恩斯主义一时热起,并影响到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选择。为正确认识改革取向,必然要把握政府与市场各自扮演的角色的实质,这应该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谈起。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每当经济社会发展陷入低迷,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都会经历较大调整。
市场经济理论的初成是重商主义学说,它始于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伴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盛而发展。重商主义认为,为了积累财富,除金银矿开采外,主要依靠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保持出超地位,以保证金银货币流入国内。因此,它需要国家对内管控各行业,促进资本增长;对外筑立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在垄断竞争中增加金银输入。这种理论的实质是政府积极管控经济生活、干预市场,对于促使资本原始积累有极大意义,但却不利于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商主义被经济自由主义取代。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的《国富论》一书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亚当?斯密在书中指出,每个人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会努力为自己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在逐利中,他本人并没有想到贡献社会,但却“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尽力达到一个他并不想要达到的目的”,这个“目的”即“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①。与此同时,他批判了重商主义依靠国家干预积累财富的主张,并界定了政府在此过程的主要职责:“保护社会”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任何成员”不受侵犯或压迫;“建立和维护个人或小团体所不感兴趣投入的某些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②。可见,每个人在追逐个人利益过程中,不知不觉被一只“无形之手”牵引着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政府不必干预经济,只要提供好“服务”(扮演“守夜人”角色),放任市场主体追逐利益即可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长期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据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实践也以此为指导,采取放任市场自由、反对任何形式政府干预的政策。
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自由市场经济中,资本主义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③然而,这一切在1929年~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中遭遇了最严峻的现实挑战,“无形之手”自动调节论陷僵局,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批判了亚当?斯密以来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建立在“有效需求”之上的充分就业均衡才是真正的“均衡”,如果放任市场自由,这种“均衡”不会“自动调整到最适度水准”,因此,“几百年来执政者尽力追求”的“均衡”绝不是“庸人自扰”。④在凯恩斯看来,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改变影响“有效需求”的主客观因素,进而改变“有效需求”,促进充分就业。当然,凯恩斯并没有背离市场原则,而是希望“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影响深远,并逐渐取代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正统地位,可谓是深陷危机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灵丹妙药。“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以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摆脱了危机,继续保持了几十年的经济繁荣,直到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的出现。
从1973年开始,资本主义国家陷入停滞与通货膨胀结合的“滞胀”怪相,持续近十年之久,造成生产停滞、失业剧增、物价飞涨、工资下降。西方学界把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归结为长期奉行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凯恩斯主义受到新兴经济自由主义的挑战,陷入危机。新兴自由主义以美国货币学派和供给学派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应该缩小政府干预,给予市场自由。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的“官方经济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此为指导逐渐走出“滞胀”泥沼。20世纪90年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再次出现微妙的调整,经济政策显示出向政府干预方向的某种回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政府有回归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干预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新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已不同于“古典”的凯恩斯主义和放任自由主义,两种理论的博弈不再是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不存在完全的政府干预,也不存在纯粹的市场自由,而是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干预度。在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互助作用过程中,政府职能经历了专制、全能、有限的逐渐转变。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转变中找寻市场自由与政府“适度”干预的契合点,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以计划与市场地位演变为线索,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政府角色也从全面干预逐步走向有限调控。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社会主义可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那里,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划等号的,搞市场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必须实行计划经济。1979年11月,邓小平在同国外人士的一次谈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⑥的论断,而这时距离十一届三中全会还不到一年,尽管这次谈话内容于1990年前后才公开,此间仍以计划经济为主,但从思想上打破传统思想束缚意义重大。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党的十二大坚持这一思想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思想指导之下,政府与市场关系出现微妙变化,形成了政府主导、培育市场的格局。这一时期的政府、市场关系探索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框架内,指令性计划仍是调节经济的轴心,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市场处于发育的初步阶段,市场机制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的呵护和培育。政府培育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入市场机制,二是扩大经济主体自,三是调放价格。
“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首次明确提出是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统一而不是对立和相互排斥的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必然要经历商品经济阶段。这个论断的提出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它根本改变了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对立、与资本主义等同的认识,为市场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但是,“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何为主何为辅,理论界的认识莫衷一是。1987年2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回应,他说:“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⑦对“计划”为主的否定,推动了理论认识的进一步发展。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把“有计划商品经济”深入阐释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并逐渐向市场倾斜。1989年,突如其来的国际国内形势使党又回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认识上,“计划性”有所加强,并延续到党的十四大。这一时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体现为政府培育、调控市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机制与政府计划“”组合运行,这种政府与市场关系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国家―市场―企业”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1989年之后,计划与市场主辅地位理论纷争再起波澜,实践中的改革导向也深受困扰。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提出了“手段论”,即“计划”与“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不是“资”与“社”的区别。⑧基于此,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角色转换基本趋向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步退出微观领域,转向宏观调控;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日渐巩固。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距离现代市场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培育市场的作用并没有完结,但是,可以看出,政府尊重市场基础地位的表现显著提升,其对市场干预的范围、力度、准确度不断改善,并努力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迈进。同时,政府也发挥着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市场机制已成为经济生活运作的基本机制,并主导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市场主导下的政府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角色演变实质表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主导、政府有限的趋势日渐明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基本角色定位。当前,坚持“市场主导”方向,关键是发挥好政府的“有限”作用。
推进改革。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着三种阻碍或推进力量。第一种是市场“反对派”,他们是市场主导化改革的阻碍力量。“反对派”认为“市场”与“计划”仍是区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界限,计划经济显现种种弊端的原因是计划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体制本身并没有根本问题,他们倾向于在计划体制内寻找更有效的配置资源、管理经济的方法,而不是即刻否定。“反对派”是改革中的实际利益受损者,他们以原有体制内的利益群体为主要代表。第二种是市场化推进力量,在改革中居于多数地位。他们在享受改革红利时,不时会对市场“助推者”颂以“赞歌”,希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通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第三种是“维持派”,他们也是市场主导化改革的阻碍力量。转型期的重要特征是新旧体制处于胶着状态,计划与市场并没有实现完全并轨,体制漏洞难免出现,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发财致富的“机遇”。这些人逐渐演变为转型期的既得利益者,甚至形成利益集团,他们既不希望回到计划体制中,也不希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真正建立,而是竭力维持既定状态,从中渔利。在综合分析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体制改革,通过运用制度、法律等手段消除改革的阻碍力量,推进市场主导化改革。
市场培育。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培育作用。当前,政府培育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持市场秩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它的实现有赖政府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除了它的发展水平较低以外,还在于法制很不完备。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任务的提出,市场法制体系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政府应加紧市场规则的制定,并上升到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制体系,使市场主体在共同的行为准则下有序竞争,也使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维持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是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伴随着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成熟。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诸多问题,如官办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多)、缺乏统一管理等。这些问题影响市场中介组织独立性的发挥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甚至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必须在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中担负应有的责任,扮演合适的角色。
宏观调控。市场作用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政府干预加以弥补。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在经历了“重商主义”国家干预和“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之后,表现为更加尊重市场作用。我国选择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干预作用也逐渐从全能走向有限。
由于国情不同,每个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不同,但都指向一点,即以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我国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仍然存在,如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过多运用行政性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主体等。为了使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加突出,需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矫正政府干预过多问题。首先,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弱化市场作用可能产生的周期性波动影响。其次,政府宏观调控以间接管理为主,以货币、财政政策手段为主。再次,政府宏观调控应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提升宏观调控机制化水平,形成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社会治理。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几十年的转型期间,不得不面临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社会矛盾压缩任务。这导致政府面临多方面的社会治理任务,如果解决的不好,就会大大增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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