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腹生子、设计婴儿、人兽胚胎等涉及哪些生命伦理问题?
1981年底,我国第一个精子库在湖南医科大学建立;1983年1月,第一个冷冻精子人工受精胎儿在湖南出世;1988年3月10日,我国第一个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诞生。
1、名人精子库和美人卵子库
1999年上半年,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推出中国第一家“名人精子库”,一石激起千层浪。
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提供的精子和卵子虽然是保密的,但丈夫和妻子双方都会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而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特别是男方,因而对此怀孕发生自卑,甚至孩子出世后存在敌意,这就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及父母对子女的态度。因此,在做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之前,夫妻双方都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这样才能使新技术带来快乐。
我国遗传学家夏家辉教授指出,当前一些地方设立“名人精子库”,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因为,来自名人精细胞的23条染色体和另外的23条染色体在实现重组的过程中,如要保持名人的基因重组不变,其几率只有1/(223×223),可以说基本上不可能。名人精子库过分的宣传会带来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诸多负面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名人子女的懒惰心理,更重要的是误导了许多不育症患者和那些想得“名种”的人。
2、借腹生子
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是每对已婚夫妇理所当然的愿望,对于那些由于生理或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妇,“借腹生子”在实现了他们的梦想的同时,也在伦理与法律的边缘发生了不小的碰撞。
在意大利的罗马,一位妻子由于健康原因,虽然可以排卵,却无法妊娠。为了获得自己的孩子,这对夫妇找来了他们的一位朋友做替身妈妈,要求医生将受精卵放在了替身妈妈的子宫中。然而,医生却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有关医疗法规,拒绝了夫妇俩的要求。盼子心切的夫妇于是便向法庭提出上诉,要求法庭作出裁决,准许手术进行。经过审理,意大利罗马的一家法院同意了这对夫妇的请求,允许他们找一位替身妈妈,用人工授精的方法获得自己的孩子。谁知,这一决定公布后,立即遭到意大利各界的反对。
在国内,由“借腹生子”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并呈现渐多趋势。成都28岁的晓菁在刚刚坐完月子后打电话询问有关部门:她替哥哥生了个娃,她能否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吗?原来,晓菁婚后不到半年,老公就背叛了她。自幼丧母的她,一直与长兄相依为命。比她年长10岁的哥哥,既当爹又当妈将她拉扯大,年过30才娶妻成家。而无意中听到的事实使晓菁很悲伤:嫂嫂患了子宫肌瘤,再也怀不上娃娃了。而这对哥哥无疑是晴天霹雳。在嫂嫂的建议下,三人去了上海,并将哥嫂体外受精后的卵子植于她的体内。坐月子后,晓菁却萌发了强烈的母爱。晓菁找到媒体咨询:“10年、20年后,娃能知道真相吗?若有一天我想去探望她,我还能获得监护权吗?”
“借腹生子”的公开运作在国内引发了有关科学与伦理道德的激烈争论。
反对者认为:“借腹生子”的大行其道必将引发社会伦理的混乱,从而造成混乱的性关系,有伤风化;此外,究竟谁是孩子的母亲难以界定,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对于孩子以及孩子血缘上和事实上的母亲来说,造成的伤害究竟有多大;如果花钱就能找人帮着生孩子的话,将来会不会大家都不愿意生孩子,都花钱请人代劳?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法律,严格禁止“借腹生子”行为的发生。
赞成者认为:这并不违背性伦理道德,社会有义务做出善举帮助每一位渴望成为母亲又不能自己妊娠的妇女圆做母亲的梦;不能生育的夫妇,将自己的精卵结合的产物交给别人代为怀孕,这与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再领回来,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事情发生在胎儿阶段而已,并且这个过程并不产生乱伦的性关系,也完全不同于非婚生子和私生子,婴儿是合乎道德的“产物”,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拥有自己孩子的权利。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盲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那么,给这个受孕胚胎提供养分的“代孕母亲”扮演的又是什么角色呢?我国《民法》又明文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其实不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吗?为此,有关人士呼吁,相关法律必须尽快出台。
借腹生子褒贬不一,双方观点各有各的道理。我们认为,任何事物只要它有存在的条件,就不要轻易扼杀,也不要杞人忧天,而应正确引导。社会在发展,伦理也在变,规律不可抗拒,但可以认识。
3、验爸公司
西方国家由于过分强调“性自由”,结果往往是一名女子有数位性伴侣,致使在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的非婚生育率高达60%。而孩子的爸爸是谁,连做妈妈的也搞不清楚。因此如何解决这些子女的抚养费,就成了单亲家庭的一道难题,也成了社会的一道难题。要想解决这道难题,就必须寻找“嫌疑”爸爸,但妈妈又拿不出确切的证据,以致长期扯皮,法律部门也十分被动,往往无可奈何。
美国的伊利诺州,过去每年解决4000件生父问题,但目前尚有30多万件悬而未决。美国的其它州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由此可见,此项工作的市场是足够大的。
为了帮助这些单身的妈妈走出困境,一种利用DNA鉴定亲自关系的“验爸”公司便应用而生。一家公司声称,只要用医疗用的棉花棒从母子及需要认定的父亲的口中擦下一些细胞,几乎就可以十分准确地验出三人之间的关系。手术时间虽短,但结果却要一周后才公布。一次“验爸”费用高达600美元,但仍门庭若市。人们并不因为“验爸”而感到尴尬和忌讳。
用亲子鉴定确定身源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从鉴定技术的发展来看,一直是一个难题。DNA检验技术的出现使亲权关系的确定达到了认定水平。由于DNA具有遗传性,一个个体的DNA有一半来自其生身母亲(来源于卵子),有一半来自其生身父亲(来源于精子),且每个人的DNA结构都是互不相同的。这一技术不仅在离婚案中孩子的抚养、医院错换新生儿、遗产继承权的确定、拐卖、遗失和失散多年家庭成员的认亲、申报户口、私生子的生父认定等民事案件以及强奸致孕、无名尸骨的尸源认定等刑事案件,都可以利用DNA技术进行检验。
4、“换脸”术
2007年,法国首例“换脸人”伊莎贝尔的频频露面,使“换脸”这种备受争议的医学手术骤然升温。“换脸”手术是人类器官移植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整容与变脸的概念,部分由于电影得到了流行与传播。法国首例“换脸”手术的成功,正刺激着世界各国争相尝试科幻般的“换脸”术。“换脸”带来的争议,就是对社会伦理的巨大挑战。尽管世界上出现了首例“换脸”人,但普通民众的抵制心理依然强大。
5、胚胎干细胞
2007年评出的最重大的科技突破,就是美日科学家分别进行的胚胎干细胞研究。本来,胚胎干细胞研究目的,是通过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利用干细胞分化成各类组织、器官的能力,来医治人类各种疾病。但却要通过毁掉胚胎的方式提取干细胞,这让人类陷入了一个“罪责的怪圈”。而这次科研成果,则巧妙避开了破坏胚胎生命的“雷区”,最终将平息围绕胚胎的伦理争议。这既是人类科研的胜利,也是对人类基本伦理的维护。
6、人兽胚胎
2008年1月5日,英国人工授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决定,批准研究人员用动物卵子和人体遗传物质混合形成胚胎,为医学研究提供干细胞来源。研究人员称,混合胚胎的构成“99.9%是人,0.1%是动物”。这是HFEA首次准许开展此类研究。英国政府的这项决定,引起了众多保守团体的强烈抗议。支持这项科研力量的上升,标志着它面对的伦理挑战正逐步削弱,并有望在有关法规完善、管理到位的前提下消逝,最终被人类接受。
7、设计婴儿,人类生命“商业化”?
2008年1月17日,一名英国妇女赴美国,接受由医生“挑选”的精子与卵子,并孕育英国首个“定制婴儿”。如果给你选择权,让你重新选择孩子的眼睛、头发以及皮肤颜色,你愿意吗?这就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设计婴儿”。“设计婴儿”的出现,靠的是飞速发展的遗传基因技术。从未来的发展看,人类可以任意“设计”婴儿:可兼顾到高智商、最健康与相貌最佳的理想标志。当然,“设计婴儿”也可以是带某种缺陷的孩子。既然有人能要求“健全”婴儿,“残缺”婴儿的设计要求似乎也合情合理。
从技术的发展看,我们无法阻止“设计婴儿”的出现,但从人类的角度看,“设计婴儿”的医学实践,有可能把人类生命推向“商业化”:婴儿如同超市货架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价格有高有低,任你挑选。所以,如何高度规范“设计婴儿”,将是这项技术今后发展的关键。
生物学界一直期待着这样的场景:电脑上先“编程”设计某种生物,摁下“打印”键,接着按图纸生产出需要的DNA,最后植入某个细胞,一个全新生命便制造出来了。“科学怪人”文特尔一直从事人造生命研究。其研究分三步,截至2008年1月29日,文特尔称,他们已经完成“三步走”中的第二步,离人造生命只有一步之遥。人造生命技术的应用意义重大,但若有人利用人造生命技术为非作歹,也许会制造出致命的生物。
8、基因测序,引发新的伦理争议。
随着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花1000美元搞清楚自己今后一生的生老病死,似乎是水到渠成。从医学意义上说,基因测序对于提前预知人类某些顽症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但为了创建完备基因库,对比人种基因的优劣,挑选出最佳基因组合,很多研究团体是在人们不知情的前提下抽取血样做研究。至此,基因测序引发了新的伦理争议:公民对自身基因的“知情权”和“隐私权”能否保证?有科学家已建议,由联合国牵头制定基因研究的科学伦理规范。
科学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造福人类,也可给人类带来灾难。但是,某项科技进步是否真正有益于人类,关键在于人类如何对待和应用它,而不能因为暂时不合情理就因噎废食。
总之,伦理学能解决科学技术之外的问题。科学用来解决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学是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进入21世纪,干细胞、器官发育、组织工程等生命科学研究,无疑都会或多或少地“触及”一些敏感的生命伦理问题,生命伦理并不是要阻碍或束缚科学的发展,而是要“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加以必要的规范,使其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要遵循一定的路线和规则,才能走得好走得快,避免翻车、触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和伦理要“良性互动”的意思。实际上,没有完全适用于各国和各民族的伦理原则,ethics这个词的本义就是国情和民情。但是,也有普遍的伦理原则,如不可杀无辜的人。在英国和加拿大,认为在这个原则之下,杀害别人的人也能免除死刑,这是它们的民情。但是在许多国家没有取消死刑,所以后面这条原则没有普遍性。再如,尊重人或者尊重人权是一条普适性原则,但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就不一定了。一般来说,真理是存在的,但是在不同地方要有调节。
资料来源:实用临床精神病学,科学出版社,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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