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情与婚姻心得体会通用六篇
Abstract: The literary and art work and the current some social phenomenon perspective leaves the unusual love and marriage values which exists immediately, these ideas are very easy for the current love and marriage value orientation to create some confusions. This article pondered from the phenomenon that inquired about presents this phenomenon the reason, thus discusses sets up the correct love and marriage values the guidance.
关键词:婚恋价值观 消解 健康导向
key word: Love and marriage values Resolution Health guidance
作者简介:徐芳(1980――),江西石城人,浙江省委党校08级伦理学。
一、从文化现象的细微转变看非正常婚恋价值观
流行的语汇和文艺作品并不是价值观,但却能反映一定时期人们对某事物的共同态度,是一定时期共同评价标准、价值观念的反映。《迟到》一首80年代初台湾当红歌手刘文正演唱,曾一度火传大陆“你到我身边,带着微笑,带来了我的烦恼,我的心中,早已有个她,哦!她比你先到……爱要真诚,不能分享,哦!对你说声抱歉……”这是婚恋情感中的一种专一和责任,它不仅仅是一首流行歌曲,更是当时人们心中一种婚恋价值观的基本标准的一个体现。只是,二十多年时光的荏苒,流变而来的却是一些迷茫和无序。开放的时代,爱情婚姻也是非常地多元开放。且不说那些主流媒体中出来的流行歌曲中多元婚恋观的呈现,单是现今流行的语汇,就足可见当代爱情婚姻观的浮躁,如“只求曾经拥有,不求天长地久”“二奶”“小三”等;爱情具有一种专一性和排他性。就如《迟到》这首歌中所唱也是反映这种婚恋价值观的。但从当前的流行语汇、流行歌曲、流行影视作品看,爱情、婚姻的专一性、排他性渐渐转为可容式、完全自我型。这应该说是转型时期社会存在的一种非正常的婚恋道德价值观。本文就将从这个现象角度去探寻这种非正常的婚恋价值观的出现原因,并希望能就原因探讨出健康正确的婚恋价值观,从而正确引导,以消解婚恋价值观中的一些茫然、无序。
二、非正常婚恋道德价值观出现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下逐利思想占上风
社会转型的快速变化发展也影响到了青年择偶观念的变化。青年依然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 爱情是婚恋的重要因素。但现实择偶标准却更加功利化、世俗化, 更加注重婚恋中的经济因素。
在转型期这种重世俗利益的社会价值取向下,爱情渐渐得变成了一种消费品,而一类漂亮的女性也渐渐变成了这种消费品的组成部分。今天各种各样的媒体上的模特与选美选秀比赛,诚然这样的美女不是每一个男人可以消费的起,但不少这样的美女的爱情与婚姻的选择已经被深深烙上商品的痕迹。她们在舞台上受人掌声与赞赏,成为很多生活于现实世界女孩子的梦想,而她们为金钱主宰的“爱情与婚姻”取向也成了现实社会的风向标。这一切的现象的背后,也反映出了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取向。
(二)婚姻中责任感、忠诚意识不强
稳定、幸福的婚姻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婚姻模式。然而, 当前青年婚姻观却偏离了传统婚姻价值取向。
自我意识太重,而独立能力不够,依赖性过强是现代青年的一个不少见的问题。现代青年其责任感以及承受能力远远不如上一代人, 父母对他们的婚姻约束越来越少。更多年轻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但稍有矛盾就会出现婚姻危机。据天津家庭教育委员会调查显示, 32%的独生子女婚后经常吵架, 处理家庭问题能力较差。[1]由于独生子女个体自身责任感, 婚后处理矛盾能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 往往会把矛盾上升为离婚收场。
转型时期,随着诚信意识、忠诚度的下滑, 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婚姻忠诚协议” 。其主旨是试图通过类似合同的条款为自己的爱情婚姻上一道保险。但“婚姻忠诚协议”的出现也充分说明婚姻忠诚度逐渐滑坡。
而“婚外恋”正是转型时期责任感、忠诚意识不强的大产物。所谓“婚外恋”是指己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婚外另一异性发生恋情和性关系的行为。自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中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被有效维护着,这除了法律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行政干预和道德舆论的有力监督,“婚外情”被普遍认为是“生活作风问题”,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和前途。因而,道德以其强大的舆论力量执行着对婚外恋的控制和调整。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了变化,加上社会流动的增加,行政干预作用渐渐消失,舆论作用明显下降,人们对婚外恋有了较宽容的态度。人们对婚外的宽容或肯定态度令人担忧。婚外恋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发展趋势中的一股暗流。从表面上看,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似乎不关涉他人、不关涉社会,但实际并非如此。婚外恋不仅是当事人的私事,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导向不当,婚外恋的滋生蔓延就会给社会文明带来危害,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破坏。
(三)价值观流变中的茫然和无序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更迭之际,改革开放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竞争方式和个性追求多样化日趋明显,人们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上的多变性、多样性也日渐增强。原有婚姻家庭道德和新婚姻家庭道德的并存状态,造成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制约机制发生了紊乱,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受到严重侵蚀,人们对婚姻家庭道德问题的评价标准也由过去简单、明晰、统一、单一变为现在的标准不一,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多元现象。
改革开放使人们保守封闭的生活习惯和工作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快餐式的现代爱情精神实质上和从一而终的传统意义上的爱情相背离,越来越多的新人类对异性感情的依赖不再像以前那么强烈,对金钱物质的依赖却与日俱增。而女孩在崇尚爱情的时候,又越来越多地加入了物质价值的元素作为真正衡量爱情的标准。
当前社会爱情价值多元化的时期,有人认为,女孩牺牲自己的爱情得到物质的享受难道就一定比单纯或者追求精神与物质共同完整的爱情不高尚吗?还认为只有符合利益的平衡基础上的爱情才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否则不平衡的婚姻必然有一方在痛苦地作出牺牲来维持婚姻现状。把利益至上的评价标准引入婚姻,不能不让我们在传统与现代的转变中感到一些茫然。
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幸福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风向标
树立正确的婚恋道德价值观,让我们的生活、社会能和谐发展。
(一)以法律、制度来约束
法律制度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在多元化的价值标准面前,仅用说教和自我醒悟的方式很难真正对我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我们必须从最基本的入手,渐次前行。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并且忽略、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而且在现行婚姻法中存在反射性保护的现象。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例如称谓(姓名)是与外界交往中才会有这类纠纷发生。参加社会生产和工作也是与外部世界相联系才会存在的法律事实:计划生育义务更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联系紧密。这三项权利义务的发生都不仅仅存在婚姻内部,它更因为对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发生影响而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又加之受社会主义制度下提倡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影响,反射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就是主要保护已婚妇女合法权益,而没有基于夫对妻、妻对夫的个体身份权利的规范和保护。这种立法选择与当时计划经济的大环境有关,计划经济下人的概念常为国家的人、社会的人、家庭的人,而忽略了人本身为个体人的权利。并且受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观念的某些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我国由来已久,因而婚姻内部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关怀,只偏重了婚姻作为整体与外界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将人还原为个体的人,法律应该深入到婚姻内部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完善。这样用制度进行约束,从而内化为道德伦理,有利于婚恋价值观的健康转型。
(二)建立核心的健康的道德价值观来正确引导
我们要围绕几个基本的理念引导人们的婚恋价值观。
(1)信念。向西方学习一些先进的理念。个人主义价值观盛行于美国的方方面面,也影响了美国人的爱情婚姻观,形成了以信念为基础的犹太基督教家庭、以爱情为基础的浪漫爱情家庭和以理性为基础的理性婚姻家庭三种模式。这是值得我们参考学习的模式。
(2)诚信。爱情,婚姻都属于人与人相处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既然是人与人的相处,就要维持人与人的最基本的道德,那就是诚信,……婚姻和爱情和做人没有质的区别,那就是公平的对待自己和他人,讲信誉,讲诚信,做朋友如此,做夫妻更是如此,不能抗拒诱惑的人是失败的人,不讲道德的人,婚姻也是失败,因为爱情婚姻是一个心灵的活,要用心来感受,不能靠欺骗象获得钱财那样得到感情。
良好的婚恋观培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有三方通力合作共同适时适度的对青年进行有效的婚恋观教育, 才能促进青年正确的处理各种婚恋问题, 保持身心健康, 保证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安宁。费尔巴哈说:“你的第一责任是使你自己幸福。你自己幸福了,你也就能使别人幸福,因为,幸福的人愿意在自己周围只看到幸福的人。”
(三) 媒体发挥正常健康的导向功能
有人戏说:“婚姻危机不可怕,可怕导演来作怪;婚姻危机本平淡,却拍得美轮又美奂……”这其实就提醒着我们很多文艺作品在思想价值导向上的偏误。
有的年轻人觉得西方人思想开放,误以为其婚姻也普遍随意。其实英语里有一句谚语叫“规规矩矩结婚,正正经经离婚”,这就道出了他们对婚姻态度亦强调真诚、朴挚。美国一位心理学家曾这样评价婚姻:没有幸福的家庭生活,人不能拥有真正快乐与光明的远景,在人的一生中,没有任何成功可以弥补婚姻和家庭的失败。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方面的题材,需要新闻媒体去发掘,以体现出婚姻的这种善的内涵。“善的源泉是在内心,如果你挖掘,它将汩汩的淌出。”这些内容都是新闻报道婚姻价值观的主旨,需要新闻传媒精心设置议程,从而对青年人的婚姻观产生正面引导的效益。
无论怎样看待当前社会婚姻价值观的变化,新闻媒体以丰富、生动的报道来引导人们树立积极的婚姻观,减少产生问题的机率是必需的。媒体同时亦透过新闻传播,影响人应当对婚姻真挚,提醒那种“短平快”或带有某种功利的结合,是产生婚姻问题、社会问题的隐患。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正确的婚姻观不仅是家庭和睦,也是社会稳定的思想内涵,幸福家庭毕竟是温馨的港湾,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
注释:
[1] 赵,中国首代独生子女婚姻喜忧参半,千龙网,千龙视野2004(6)
参考文献:
[1]黄志坚,青年学[M],中国青年出版社,1988
[2]杨晓苏,社会急变时期青年道德问题[J],青年研究,1997(11)
[3]陈晨,当代青年恋爱与婚姻状况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7(07)
关键词:性;爱情;婚姻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1)06-0021.04
一、性与婚姻
性是人的存在方式,性的需要是人的自然生理需要。罗素说过:“性和饮食一样,是人类的一种自然需要。当然,人类没有性仍然可以生存,而没有饮食则无法生存,但是从心理的角度上看,性的欲望决不亚于饮食的欲望。性的欲望越是压制就越是强烈,而满足则可使它得到暂时的缓和。”而在文明社会中满足性的需求最普遍最为人认可的途径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姻是人类迄今为止为满足自身性生活而采用的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式,是性生活美满的最佳途径。今天世界绝大多数民族仍然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
从婚姻制度的起源看,婚姻从一开始就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功能,是对人类的制度安排和设计。自从人类脱离动物以来,就一直用婚姻对自己的的动物性加以制约,从限制不同辈分两性关系的血缘群婚、禁止氏族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姻的族外婚到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无不表明社会对两性关系的调控和人类婚姻的规范化状态。这一方面有利于人种的繁衍和人类体质的强健,另一方面,也是规范本身,使它不断地社会化、文明化和人道化。一夫一妻制第一次把规范在夫妻关系内,使两性关系具有了排群、排类、排他性,为后代的抚育和人类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已不再是简单的自然冲动和生理过程,已越来越多地渗入了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内容,带有明确的动机性和目的性。
婚姻不仅规范人们的,而且还是人们享受性快乐的温馨暖巢。在一夫一妻制中,夫妻是十分神圣的,是夫妻感情的最高表现形式。性生活是一种最简单的但同时又是最重要的一种交流方式。当我们在享受愉悦的性生活时,我们同时在交流着大量的信息,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极为亲密的交流,它使得我们能够表达出我们心中许多根本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那种爱恋和关怀。夫妻性生活状态如何,直接影响他们的感情关系,性生活和谐、融合、男欢女悦,鸾凤和鸣,会使夫妻感情升华,产生一种特别的亲密感和信任感,形成相互之间的依恋。相反,双方在性生活中都感到不满足,得不到快乐,往往会使感情发生隔阂,产生矛盾,甚至有可能导致婚姻危机。夫妻性生活直接与婚姻联系在一起,在婚姻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传统社会对性在婚姻中的作用尤其是感情作用是严厉排斥的,丝毫不提及男女的情爱。婚姻的目的只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宙,下以继后世”,甚至在夫妻性生活时还不断祈祷:“为后也,非为色也”。追求性的感官快乐被视为“淫乐”,受到社会的压抑和贬斥,为社会所不齿。中世纪基督教就认为婚姻的存在只是为了生儿育女和避免,如果为了肉体快乐而结婚,就应受到谴责,为性快乐而结婚的人,无异于私通者。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淡漠,下一代的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是近乎于“人”。因而已婚者为了后代也要避免对自己的妻子产生淫欲,以便孩子成为“愿望”的孩子,而不是“淫欲”的孩子。中世纪最有影响的神学家阿奎那就曾宣称,凡是没有达到传宗接代效果的任何一次都是违反人性的不道德行为。在基督教看来,为了人类的繁衍,是一桩不得不为之的罪恶。所有一切非生殖的则是有意犯罪,需接受不同形式的惩罚。婚姻中的性只有生育功能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
现代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提高,家庭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分离,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传统的传宗接代已不再是婚姻维系的主要纽带。婚姻主要是满足男女双方生理、心理多方面的需求,求得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且现代社会男女地位发生巨大的变化,男女平等的目标逐步实现,这进一步促使夫妻的物质依赖关系减弱,文化生活关系、情感依赖关系增强,婚姻中性意识觉醒,性快乐的观念也取代了性罪恶观念。加之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避孕措施的推广,促进了性与生育的分离,性的生育目的淡化,性快乐和健康功能增强,性生活在婚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它是人们爱情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稳定家庭和增进夫妻感情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正因为如此,人们敢于因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据徐安琪的调查,以性生活失调及不育作为离婚理由的,在50年代仅占1%,80年代为14%。李银河与冯小双1988-1990年对于北京地区的离婚调查结果也显示,因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的占到34.4%,这个数字已与性格不合(34.6%)、婚后一方或双方有过失(35.7%)的比例不相上下。这也说明人们在婚姻中追求性满足、性和谐已被视为正当,性在婚姻生活中的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男女所肯定。
但我们应该懂得,性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内容,性生活是表达、保持和促进夫妻感情的一种方式,但也不是唯一的方式,更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与性的含义相比,婚姻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它是各种因素的复合体,如果过分强调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夸大性在婚姻中的唯一作用,将会使人误以为男女生理的差别是决定婚姻成立与否的关键。其实众所周知,纯粹的性满足,并不能保持持久美满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挽救或阻止一个失败的婚姻,单纯以肉体的关系保持的亲昵感是经受不住任何考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决不能笼统地说性生活的失谐意味着婚姻的失败。
性在婚姻中固然占有重要位置,但性生活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性生活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随着岁月的流逝,新婚时期那种炽烈的会有所减弱,性关系对于夫妻生活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迫切性都不如以前。而且随着孩子的降生、成长,夫妻双方事业上压力的增大、赡养老人负担的加重等,使夫妻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内容,夫妻双方在欣喜与忧患、期待与失望等等体验中凝结出了一种伴侣情谊,这是比性更为宝贵的东西,它可以大大强化婚姻、巩固婚姻。尤其到了晚年,婚姻那种伴侣功能就显得更为重要。人越老,就越感受到孤独的痛苦,就越需要爱人的安抚和温存,老年夫妻亲密无间、恩爱有加、相依为命,这已进入到婚姻的一种新境界。老年时的婚姻生理功能虽不如从前那么强烈,但这种伴侣的情谊可以大大补偿老年人婚姻生理功能的缺憾。性是婚姻的自然前提,但婚姻和谐美满比单纯的性关系要复杂得多,丰富得多。
二、性与爱
现代社会人类的“性”不仅是与婚姻统一的,而且也是与“爱”统一的。“性”是“爱”的生理基础,“爱”是“性”的情感升华。正因为如此,夫妻性生活的和谐是性与爱相结合的
产物,正如冯?德?魏德尔在《理想的婚姻中》所说的那样,“正常的人在夫妻之爱中,如果没有实现肉体的彻底交往,就没有身心上的幸福可言,而同样相互之间如果没有心灵上的交往,那么肉体也不会有理想的结合。”“美满要求双方从心灵上引起,这只有靠爱情才能做到。”因而夫妻性生活的和谐美满首先必须以爱作为基础,以感情的融洽作为基础。只有出于爱情的性才是健康和美丽的,只有生命与灵魂的交融才产生美感,这也是人和动物在性方面的根本区别。
然而从最古老的爱情文艺作品到今天各种各样的婚姻指导手册,都在很大篇幅上强调的技巧,人们普遍认为性生活是否美满,主要取决于运用了何种技巧。结果许多人盲目崇拜和迷信。其实没有任何一种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同于机器运转,无法为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往往需要双方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相配合,需要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才能够相互适应。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特定夫妻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会产生有益作用。但如果过于强调性的技巧就会使美的行为变成一种机械的动作,并形成疏远、孤独、人格受辱等情绪。比如心理学家鲁宾就认为,只追究技巧而不富于创造的,只能使人沉溺于表面的技巧,片面夸大性的力量,而不可能使双方达到高度的结合,擅长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最大的持久的满足,过于相信则会导致失望,并给爱情的各个领域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因为强调削弱了性与爱的必然联系,往往既不能制造出爱情和关切之情,也使夫妻难以沟通与交流,这样性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
凡是美满夫妻都知道,最高级最通用的“”实际上不是动作而是心灵,是尽可能地把对妻子的爱慕、依恋、关心等全部真情倾注和浓缩于性生活之中,使夫妻双方都能充分享受的乐趣。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夫妻经常有规律地在性生活中表达出对彼此深深的爱,那么夫妻之问的感情也会与日俱增。而且他们对性生活的态度每天都是全新的,不会因退化为俗套而厌倦。如果在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敌视、挖苦、讽刺和诋毁,那么他们的性生活只是一种生理上的需求和感官的刺激,即使是最大胆狂野的出轨行为也不会让他们感到满足。正如学者所说:“当两性真正相爱时,最为普遍的接触都可以将点燃;握手、双肩相触、含情一瞥、爱慕的微笑,都可使他们获得比冲动更多的幸福。真正的爱,要求两性在朝着相互征服、奉献出全部之乐的接近中不断升华,从而使神奇的婚姻达到灵与肉的和谐统一。”
现代婚姻强调把人类的性与爱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两性的身体结合和精神结合达到完美的统一,让夫妻的性欢娱升华为彼此强烈的倾慕和吸引,升华为高尚的爱情,由此形成的新的道德标准。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性的自由和放纵,只能产生性混乱,它带来的不可能是婚姻的幸福,而是婚姻的不幸。因为相对于爱来说,它更多的强调了性。而事实上,人对爱的渴望比对性的渴望要强烈得多。在人类两性关系结构中,“心”的默契比之“肉”的放纵尤具恒久的价值。人们有对亲密的情感联系、被他人接受和肯定的强烈需求。夫妻相濡以沫的日子,是一种最多温情与亲情的记忆。共同走过的岁月,会成为夫妻双方生命的一部分,无法割舍。与之相比,再浪漫的艳遇也会黯然失色。艳遇虽然色彩艳丽却缺少厚重。婚姻只有把性、爱情全部融入自身,实现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才是美满的婚姻。
三、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
然而,人类性、爱情和婚姻的统一,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可能实现。因为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精神现象,是在文明社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非如性一样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从历史发展过程看,人类首先有性,然后有婚姻,最后才产生爱情。但爱情产生以来,也常常与性和婚姻分裂、脱节。
在原始的群婚时期,原始人意识到杂乱的性关系已妨碍生产力发展并威胁原始群体生存,于是人们制定了性禁忌。性禁忌是对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它通过限定某些保护人们免受他们所不能觉察的危险,是人类最初的性调控和性约束形式。原始的性禁忌首先排除了同血缘不同辈分的性关系,即父母与子女的性关系,其后又排除了氏族内同辈兄弟姐妹的之间的性关系,将性关系发展到不同氏族的两群男女之间,形成族外群婚。但由于此时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外部自然界和自身自然因素的影响,目的是为了繁殖后代和实现自己的性本能。他们的两性关系也极不稳定,可以随意结合,随意离散,社会不会干预。虽然男女在性关系上完全平等,但爱情在那时是不可产生的。但是禁忌使人类迈开了自身进化的关键的第一步,人类两性关系从此揖别了动物界,开始迈入文明的门槛,这为爱情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在暮宿晨归的对偶婚时期,人们寻找对象时开始注重外表的身体条件,像容貌、年轻、健康等因素。据记载,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社会中,美貌的女子通常可以结交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男阿注,而丑陋的女子则可能一生连一个男阿注都没有。在这个时期,两性关系虽然已超出了纯的目的,而且有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婚姻关系均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男女之间不可能建立两性相悦、生死相依的牢固感情,因为是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首先是被异性的容貌所吸引,随后扩展到好感并附有一定的精神因素在内的那种专一的爱。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是爱情产生的必备条件。但由于传统社会男子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而妇女则处于受奴役的地位,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女性处于这种境地,无法与男性进行平等的交流,很难产生爱情。传统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两性仅仅以生育为目标,而不是为了双方的两情相悦,甚至用生殖否定。女性在家庭中只是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她不能担当这一使命,丈夫就可以堂而皇之纳妾,理直气壮休妻。这种由父母包办、权衡利害而缔结的婚姻,就其本质来说是排斥爱情的。男女的结合不是出于个人的感情,而是为了家族。成婚不仅是为个人娶妻,更是为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所谓“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礼记?婚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族或宗族,个人的感情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两性之间真正的爱情往往被摧残与扼杀,以悲剧告终。所以恩格斯强调:“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虽然开展过“女权运动”,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鼓吹“性自由”和“性革命”,把人性降到了“兽性”,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妇女的地位问题。性自由者要求彻底放纵,尽情享受人世
的欢乐,强调是人的本性,鼓吹性本能以追求快乐为原则,“远胜于理性”。为了个人的享乐,更是把性关系的随便视为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甚至给“红灯区”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娼妓从事色情活动。只要有钱,就无所谓婚姻不婚姻。结婚的人可以把婚姻与性分开,到婚外寻求性享乐;没有结婚的人也可以用钱买到的权利,性已经完全商品化。性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快乐与消遣的选择,只不过是满足某种生理上的需求,是一种与爱情和婚姻无关的消费品。这种将性与爱和婚姻完全分割开来的性自由,是人类历史的一大倒退,对现代婚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与破坏,它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大大减弱,青少年犯罪增加,性病、艾滋病迅速蔓延,社会为填补家庭责任的空缺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因而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这场性革命在80年代末期不可避免地衰落了。当年性革命者的大多数不得不承认他们反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试验未获成功,并未找到某种比一夫一妻制更为完美的两性生活方式。于是纷纷重新选择了一夫一妻制,进入传统“正统家庭”。正如当年的性革命者所说:“第一次性革命是性的泛滥。那么80-90年代的第二次性革命就是拒绝,同时把注意力集中在保持激情和兴趣上,集中在维系一夫一妻制的长久关系上。”
社会主义社会,废除了一切奴役女性的法律和制度,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从根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女性也有了恋爱婚姻的自。与此同时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有了新的道德标准:性要与爱情婚姻统一,只有基于爱情的婚内才是道德的,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即使是婚内的,也不符合道德要求。婚姻对性关系的规范一定要建立在爱情基础上,而爱情同时也是婚姻的基础,爱情把婚姻和性合理地组成现实的生活。今天我们很多人思想上已意识到这点,但由于现阶段爱情婚姻还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左右,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不可能为所有人接受,也不可能在全社会普及和实现。然而社会主义社会毕竟为真正爱情的产生和性、爱情、婚姻的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利的环境。当前我们既要承认婚姻的性伦理价值,又要强调婚姻的爱情基础。
尽管人类追求爱情的历程非常艰难,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人们向往的目标,是人们渴求的理想的和伦理的婚姻样式,人们始终没有放弃过对爱情的追求。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充分满足,人们思想品质、道德情操高度净化和完善,两性结合的选择会因此而更加严肃认真,纯真的爱情将真正成为性关系和婚姻的道德基础和标准,即真正实现性与爱情婚姻的统一,实现恩格斯所说的“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利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1.1“三年之痒,七年之痛”的根源
“如胶似漆”、“形影不离”,经常被用来形容男女相爱,可是为什么有些人婚后照此办理,夫妇之间却生出许多姐龄和不快呢?原来爱情不仅需要亲近的一面,也需要保持距离的一面。连理枝是各自充分舒展树冠后的相接,而不是互相重叠遮蔽阳光。夫妻合力支撑的家,两根顶梁柱要分开一定的距离才更牢固。有些动物,通过粪便的气味或吼叫标识自己的活动范围,警告同类不要闯入。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有着更严密、更丰富的卜人领域。即使在家里,人也还要求有独自的空间。这就是为什么十几岁的孩子,就要把日记本锁起来,结了婚的子女,就想离开父母,自己过。可是,很多人对需要存有自己的活动空间这一点很不理解。如果丈夫提出分房睡,妻子往往不理解,既不是感情不好,也不是身体不行,为什么要分房睡?结果是妻子看武侠电视连续剧到深夜,丈夫想读点书也不能够。节假日,一方想跟朋友出去玩,另一方就不高兴,结果窝在家里两个人厮守着,心却越来越远。相反,久别胜新婚,如果掌握得好,距离反而使双方心灵更贴近。夫妻应保持适当距离,不仅是指活动空间,也包括思维空间。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强调的是君臣父子、三纲五常,个人的言行意志,都要受到种种制约,难以考虑个人的感受。这种旧传统观念,在家庭里就表现为夫妻之间无秘密,如果有什么话不告诉对方,就认为是不应该,或是有二心。认为既是一家人,就对一切都有知情权!于是盘问、窥探、干预……,本来夫妻关系是近于外人的,由于凭借亲密关系,对爱人进行无端的干预,使对方受到了伤害,这时被窥探、被盘问的爱人,反而觉得倒是跟外人相处更轻松自在。因为外人会尊重他,他不愿讲的别人不会强迫他说。看来,距离掌握不好往往反近为远。夫妻之间到底应不应该无话不谈,这完全是两个人的感觉问题。谈什么,谈多少都不应该勉强,爱人不愿谈论自有它的理由。何况有的秘密,正是出于对爱人的保护,不愿伤了她(如不把婆婆的挑剔告诉媳妇等)。那种认为既是夫妻,就不应有个人秘密,什么话都应该讲的做法,缺少了对个人尊严的尊重这条染色体,是一种先天不足的夫妻关系,难怪极易产生矛盾、猜疑和无谓的争斗。
爱是心灵的渴望,既然是为了满足爱人心灵的渴望而结合,婚后怎能忽视它?也许曾经渴望接近的心灵,现在又在渴望独立,渴望表现自我。这时如果你占领了他(她)个性发展的空间,强迫对方讲不愿讲的话、做不愿做的事,他(她)将会为失去自我而生怨。反之,不强迫爱人,表面上爱人没有样样依你,但爱人的心却更倾向你。为爱人个性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吧,如果把心禁锢起来,爱如何能持久,走近是友好,占有是窒息。走近你的爱人,关怀他,但不要占有他,不要使你们之间的距离为零。何为三年之痒,七年之痛?意思是说许多的事情发展到一定年限时就会不以人的意志出现一些问题,婚姻也不例外,结婚时间久了,过了新鲜感了,彼此的缺点都暴露出来了,恋爱时所掩饰的缺点和双方理念上的不同此时都以暴露出来,觉得对方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时间再久点被日常的柴米油盐搅得,觉得婚姻是种折磨,这时就进入了婚姻的“瓶颈”。如处理不好,婚姻就会终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爱情是一首欢快流畅的圆舞曲,婚姻则是一道难解的歌德巴赫猜想,爱情与婚姻并不是等同,两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现代社会甚至可以分离。恩格斯说过:“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婚姻关系已超越其自然属性而更多的显示出其社会属性,这是历史进化的抉择,婚姻关系更为本质的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发展变动根源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心理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和反应。在我们感慨于当前婚姻现况,进行痛定思痛时,既要看到其外在的表现,又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三年之痒,七年之痛它的根源在于双方缺少沟通,相互缺少了尊重,中国有句俗话“熟人不讲理”,夫妻关系太熟了,往往忽略对方的感受及需要,不再选择表达的方式,在表露自己情感时不再加以掩饰,这时就很容易伤及对方,尤其在有了孩子后,女方对家庭付出的多,每天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再加上孩子的喂养,冷暖,工作上的繁琐事情,同事关系,这些经常把女性的心理变得易焦躁,易怒,回家后无故向对方发火,一点点的小事情就引起大的宣波,这种情况尤其是聚少离多的夫妻,例:电视剧《金婚》里的一段,男女主人公从恋爱到结婚,新婚时互相谦让,快乐而幸福,随着时间的流逝,孩子的出生,家务的繁多,矛盾随之而来,男主人公被单位派到外地,女主人公自己在家又待孩子又工作,还得操劳家务,这种内外带来的压力无法跟别人倾诉,常年累积在心里,时间久了就成了唠叨和埋怨,丈夫好不容易探亲回家,得到的不是关怀,俩人已没有了激情,各诉各的苦,女方觉得自己为这个家付出太多,流逝的青春已一去不复返,男方则觉得自己辛勤工作改善家庭条件是首要的,双方都认为自己对这个家的贡献大,不去想对方付出了多少,失去了多少,每次都据理力争,吵的久了,闹的久了,夫妻感情就淡了,双方都觉得不再需要对方了,谁离了谁都能活,时间一久,男的就不愿再回家探亲了,女的也不盼着男的回来了,这就是缺少理解和沟通所形成的。
1.2“夫妻离心不离婚”的成本分析
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希望分手,这大概是所有做夫妻的共同愿望。但感情这件事又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该劳燕分飞的时候,还真不能强求在一起,否则就不是件幸福的事了,相反会陷进痛苦的深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进步,这种认识越来越被人接受,这些年离婚离呈逐年上升趋势,观念的转变恐怕是主导因素。但是离婚毕竟不是吃顿饭那么简单,也不是说句话就可以了结一切。婚姻的组合除了感情,还有很现实的经济问题。许多要分手的夫妻,花费最多的精力和气力不是感情上的挣脱,而是经济上的纠缠不清。所以有人离不起婚,很大的缘故是离婚需要的成本太昂贵。正常的离婚比较简单,譬如协议离婚。好聚好散,双方通过协议,到结婚登记部门,花个几十块钱领本离婚证就能一切OK了。有资料说,全国目前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如果是这样.那再省钱不过了,夫妻双方都是输家一一没了婚姻,但又都是赢家一一经济上不受损失。问题是剩下的那40%,就不那么幸运了。既然协议不成必然要大动干戈了。上法院要花诉讼费,不管是谁掏腰包,总在原来的夫妻一方之中。光等着法官判决肯定不甘心,双方都少不了动用律师。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1000元到2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果在大城市,律师接了一个离婚案件怎么也要个三四千,名气稍微大点的律师起价就要上万。这仅仅是基本的费用,如果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会水涨船高。财产数额越大,费用会呈正比攀升。假如对方隐匿了财产,律师帮你争取了过来,还会按总价值10%一20%左右的比例提取报酬。法院收取的费用,国家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接下来双方会涉及到最实际的财产分割问题。房子是当前一般家庭的最大财富。有一处房产好说,如果有多处,光交给房产评估机构的费用就不是个小数。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现在生活好了,买车的人多了,但离婚时又成了破费的根据。给谁都不愿意,于是还非常之难‘根据法律规定,孩子跟随一方,另一方要付抚养费对一个高薪族,收入的20%一30%并不很高,但对一个下岗职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了。更况且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单纯用金钱是无法摆平的。物质上的东西毕竟看得见,摸得着,精神上的阴影只能留在心灵深处。这种阴影对人的损伤远超过物质上的损失。上法庭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动了官司,任何一方都会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父母、子女、亲朋、邻里、同事甚至自身思想的压力。离婚本来是两个人的事,但其影响会从两个人的小圈子,发展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大圈子之中去,矛盾的外延甚至会延伸到两个人所涉及的整个社会交际圈子。巨大无形的社会压力,往往让人的精神出现波动,难以控制。烦躁,喜怒无常,痛苦不已等。反之,离心不离婚,虽然俩人在法律上还是夫妻,但实际已没有了感情,共同的财产还是共同拥有,各过各的生活,没有外界的舆论跟压力,可以放开手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轻松,对父母的孝敬和孩子的成长以及孩子身心健康都有大大有益。
1.3富有阶层太太的幸福指数为何不高?
现代社会有这种趋向,都喜欢做个有钱人,自己没能力的就把希望寄托在能寻找到一个有钱的老公,当你的这些愿望都实现时你会发现幸福离你远去。在此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下为何富有阶层太太的幸福指数不高。我国古代就有夫贵妻荣的说法,如今人们也认为“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似乎幸福的夫妇总是荣华共享。但此例与此相反,总有夫“贵”妻“贱”之感。小丽和丈夫大学毕业后一起分配到县城一所中学做教师,“教书匠”的生活虽然清苦一点,倒也恬然自乐,不论是同事,还是他们自己,都未发现谁有惊人之才,当然也谈不上谁“贵”谁“贱”。五年前,小丽丈夫因一位同学的引荐,被调到市委办公室“爬格子”,说来也怪,那位昔日才不惊人的“书呆子”居然能在官场上春风得意,连年提升。每当得知丈夫“进步”的消息,白然为此欣慰,但始终感觉不出他“贵”在哪里,自己“荣”在何方。但现实生活中的“他”与“小丽”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受到“威胁”的就是小丽那由生而始的姓名。过去在学校称他“王老师”,称小丽“申老师”,而今他“姓”的地位提高了,而小丽倒几乎连“姓”的权力都没有了。别人见常称“王师母”、“王夫人”,这称呼似乎是充满对“小丽”的尊敬,而小丽每当听到此,就浑身不是滋味,难道中国妇女几千年抗争得到的这一权力,还会因丈夫的升迁而失去吗?其次感到“不平”的是同学、同事的评价。可以毫不谦虚地说,同学、同事时,小丽在学业和教学上比“他’‘毫不逊色,有些方面还略胜一筹。过去同学、同事聚会也都是说我们“志同道合”,称我们在事业上相互帮助,“比翼双飞”,有时小丽还能有点“女士优先”。而如今,他成了“中心人物”,聚餐时人们请他坐“首席”,议论总围着他的话题转,而小丽的地位一落千丈,谈起小丽必然围绕着“他”,在他们的议论中,过去的小丽和现在的小丽都不复存在了,只成了一个附庸和陪衬。最使人难以容忍的是被人猜疑沾了夫贵的“光”.去年,在职称评定中小丽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成了中级知识分子,而且组织上又决定小丽担任学校教导副主任。
对此,倒没有感到什么意外,近十年的教学实绩,数十张从省到县的奖状就是最好的证明。但由此而带来的波动却不亚于6级地震,有人说是“一人得道,鸣犬升天”,有人煞有其事地编出小丽丈夫找人活动的场景,还有人当面指责学校领导是讨好干部送人情。面对唇枪舌剑似的议论,有口难辩,有冤难诉。因为丈夫工作的变动,家境的改变却给这位女主人公带来了心理和思想上的极大压力。我身边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有位女同学,她是硕士毕业,长的又很漂亮,但她的硕士文凭没有让她在这个社会中高人一等,却是她的美貌让她嫁了个千万富翁,当时我们也都很羡慕她,觉得她很幸福,但通过前段时间跟她的聊天才得知,她的生活并不像外人所看到的一样光鲜亮丽。作为在她们这个阶层生活的人来讲,有很多男人还是喜欢自己比对方要强,大男子主义,他是一个独立体,而你只是他的附属品,就像西装一定要有领带来佩带才能显出西装的高档一样,我的这个同学每天都要配合着自己的老公出入很多场合,首先外表要光鲜照人,去各大商场耐心向售货员小姐询问新到高级化妆品的用途及效果,然后认认真真地选择一套,早晚按时使用。除此,还得跑美容院,坚持做皮肤护理,虚心向美容师请教种种美容知识。光注意护理容颜的美丽还不行,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副迷死人的身段,不像奥黛丽•赫本,至少也得像巩俐。那就更需要有恒心和毅力去做健身操,练网球了。“青春常驻”只是一句虚伪的祝福,“青春不再”是怎么也躲不掉的梦魇!迟早,得用针抽掉多余的脂肪,动刀隆起你下垂的,为的只是老公用看过远比你青春美丽的女子的余光扫你那么一眼。就这样,就该知足了。同时还要学会知足,半是娇半是嗔的伸出玉手向老公要钱买大衣、买珠宝,大款心中会增几分傲气和满足,仿佛自身的价值也因这个女人的依赖增了几倍。因而你就万万不能伤他的自尊,不能想着要挣钱养活自己,更不要指望在事业上奋斗出什么成果图光彩美美自个。你的光彩是你的大款老公给的,你就安安心心在家养尊处优好了。当老公整天出去应酬没时间陪你时,你也不能总打电话烦他,他的去处不用向你汇报,夜不归宿也是正常,当你发现他有别的女人时也不要大惊小怪,更不能去揭穿他,因为你是依附他生活的,你要给他充足的时间跟空间,而你每天干什么或者心情怎样他是没有时间来听你倾诉的,你只能自己默默忍受,甚至用消费来浮萍心里的创伤,没有自我,像行尸走肉一样的生活。这能叫幸福吗?所以有很多的富有的太太都是这样默默忍受着生活的,这样的生活谈什么幸福。
2.通过分析上述婚姻爱情中出现的现象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法则
2.1理性人对婚姻的分析;
2.1.1“理性婚姻”概念的提出
近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修正和即将出台的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在学界、社会各界引起普遍关注。人们简而易之地把1950年婚姻法称为“结婚自由”法,1981年婚姻法称为“离婚自由”法,并预称即将出台的婚姻法为“离婚限制法”。而学界的探讨归纳起来,关注点也主要是在社会经济文化发生变革的今天,如何以婚姻的稳定保障家庭的稳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上,“大家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新的婚姻家庭法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的基本准则”。如果说,前二个婚姻法强调自由和感情,则此次的关键词是“限制”、“保障”、“稳定”,特别是将婚姻与家庭结合起来谈论婚姻、制定婚姻法。对婚姻理性内涵的强调,构成目前我国社会对新婚姻法乃至对婚姻家庭的期盼。今天的西方社会,也出现了一股对婚姻、家庭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也可以用联合国确定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的官方文件精神来说明。文件的《总则》指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理应受到特殊的重视’”,“家庭所发挥的重要社会经济功能应得到肯定。”可以说,无论世界各国还是国内各界,在婚姻家庭的期盼认定上都更强调婚姻的理性。强调婚姻的理性,应该说是对婚姻过份强调感情及随意性的一种反正。那么,是否可以提出“理性婚姻”的概念,即当今社会,在强调“交往理性”、“游戏规则”等理的普遍需求时,婚姻是否可以“理性婚姻”为口号,呼吁人们对其理性内容加以关注和维护。近日看到一部《纳西婚俗》著作,从中看到纳西族的近代婚姻即是一种由家庭、家族及更广泛成员介入而缔结的,全面考虑经济状况、家庭社会背景、健康状况等在内的婚姻。
从表象看,这种婚姻受家族利益制约而以包办的面目出现,即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考察其婚姻的全过程,由于对个人、家庭生存发展的三个基本点有过慎重、综合的考虑,从而提供了婚姻、家庭稳固的基本条件,致使婚后夫妻感情的发生、发展有了保障,致使纳西族从婚姻到家庭、家族乃至整个社会有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纳西族“理性婚姻”,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就“理性婚姻”对个人、社会的积极意义来看,有其特殊的认识价值和借鉴价值。通过对纳西族近代婚姻的考察,分析其理性内涵的丰富性、合理性,提出“理性婚姻”的概念,并指出其现实意义。纳西族近性婚姻有几个要素:第一,婚姻与家庭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对社会背景、家庭经济、个人健康的慎重权衡,以平衡的尺度、心态寻找伴侣以求夫妻及整个家庭的发展;第二,社会意识形态对婚姻神圣的宣传与仪式化;第三,恋爱是青春的社交,婚姻是成年合作的责任。在成年的责任与合作中培育一种深入持久的和谐关系是夫妻之爱的真谛。第四,妻子与丈夫是合作伴侣,不是依赖与被依赖、享受与提供享受的关系,妻子的社会劳作与家庭劳作与丈夫等值或近于等值。我国从1949年到20世纪末共50年间,婚姻的阶段特征是:
(一)1949年10月—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1950年新《婚姻法》的颁布,把人们从封建包办婚下解放出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享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自由,这是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浪漫加理想型的婚姻。婚姻强调夫妻感情、共同语言与共同追求。夫妻同志而谈不上同利,公有制的观念和现实使人们无法把家庭作为事业来经营、改善、发展。这种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在爱情的前提下,也因政治因素、教育差异、经济的微小差异等带来一些阶段性的变异(如反右、)和个体的差异。
(二)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解放、人性、个人性的被重视,由时代变革、政治运动等造成的婚姻历史问题、现实问题为人所关注,离婚自由成为婚姻及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被称为“离婚自由”法。这个时期,经济的变革,是以量的积累渐升到质的改变的渐变过程。其间,相互矛盾的体制带来意识形态的模糊。人们一方面实用主义地引用源于恩格斯的著名命题“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一方面以西方人性、个人主义理论为支持,婚姻强调个人性,排斥亲友、社会的介入,抹煞家庭的更广泛功能。这时期,离婚自由虽然也解决了上阶段特别是时期的婚姻遗留问题,但同时也为经济改革大潮中有各式各样婚姻问题的人造成一种错觉,仿佛婚姻纯粹个人化、私事化、感情化,可以凭感觉取舍婚姻,忽视理性的选择、把握与控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离婚率逐渐上升,其中造成一定社会问题:抚育问题、贫困的母亲等等。
(三)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现在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入,私有化占有很大比例。婚姻关系中的家庭关系重又显示其重要性。从农村“户伴联户伴”的经营方式到城市个体、家庭、家族公司相继出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及对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表现出来。当然,由于私有比例的增大,原来普遍纳入单位、社区、监督和影响的婚姻也逐渐处于无控状态。近年,根据婚姻的现状和社会的要求对婚姻法修改,并制定新的婚姻法,这是及时的。对目前婚姻现状的把握有二条:二是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社会经济将进入私有比例增大的时期,相应的以家庭、家族为集团的经济方式的出现和发展也要求婚姻的稳定。因此,一个较高阶段上的“理性婚姻”的时代已经到来。现性婚姻包括:婚姻缔结之前,在感情因素的感性与知性成份中更加大知性的份量,以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如今的人们,虽已很少听命于父母,但求助于“婚介所”、“电子红娘”者仍不乏其数,而这些中介给出的无一不是一条条理性的指标,诸如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等。任何时代的婚姻都以浪漫和爱情为理想,但婚姻的操作都以现实为开端。因此,要避免婚姻成为爱情的坟墓,就要对婚姻缔结有理性的认识和操作,包括互相认可的社会经济地位、健康状况、个人爱好习惯等,以知性的力量来验证自己对对方直觉的好感、性吸引力的长久性和深入性;履行婚前财产公证等手续也是必要的;在婚姻维系中,增强夫妻抚育子女或家业经营中的合作关系、责任关系和尊重关系,以求包括自己在内的全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婚前财产公证制、财产继承制及抚养、领养等法律法规的健全无一不是对婚姻作理性的规范。“理性婚姻”概念的提出,既是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感性婚姻的理性补充,又是对近年出现的诸如“重婚”、“随意离婚”、“非婚生子女”、“被遗弃的贫困的母亲”等非理性的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反正。
近年,社会上也出现一种新的苗头,那就是人们已经开始理性地对待婚姻,那种开口就吵架、动辄就离婚的现象已很少见。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家庭财富有所聚敛,便有一种求稳求安的心理,再不是破罐破摔的无产者心态。时下流行的“喜新不厌旧”虽有几分,但无一不道出更多的人留恋和重视家庭,以理性对待婚姻。理性婚姻是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当然,“理性婚姻”概念的提出,较能针对近年婚姻状况的非理性表现,概括了新婚姻法的期盼目标。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学者、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新的婚姻法将成为“婚姻家庭法”,“新的婚姻家庭法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关系的基本准则,”“理性婚姻”的被倡导,将较之于“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和万事兴等价值观,严格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范,宣扬‘白头偕老’的道德理想。”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感,这一概念简明、概括而易于在理论和现实中被使用和宣讲。
2.2当激情退潮时,如何经营自己的婚姻
按照“男才女貌的准则”,“在人生放手拼搏的黄金时期,男人的才是蒸蒸日上的,而女人的貌是每况愈下的”。也正如警告的:“造物主就是这样安排的,所谓的中年男人一枝花,中年女人豆腐渣之类。男人越成熟越有魅力,女人似乎与男人相反,但是如果你能够掌握你自己的生活主动权,不把希望寄托在任何别人的身上,你就会感到受到的伤害少得多”。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现象:人们对处于“中年婚姻”状态的人给予了关注,把更多的问题都交给了中年人,因为这是最容易遇到婚姻困扰的年龄。这一时期,也正如作家王小波形容的“就像吃一个巧克力壳的冰棍。开头是巧克力,后来是奶油冰激凌。最后嘴里剩下一个干木棍了”。女性解放的结果造成现代女性在照顾家庭时又要参与社会的竞争,使其生活比以前紧张,工作和精神压力也增大,当今的女性大多是双职女性,在某种意义上讲,要比男性付出更多的艰辛。女性主义学者戴锦华曾将这种状况生动地概括为花木兰式的二难处境:“既要对镜贴花黄做一个标准幸福的女人,又要在一种化妆下建功立业”。女作家张抗抗笔下描绘的女主人公的“欢乐只是一顶花轿,伴送你到新房门口,便转身而去了”。做女人难,这应该是社会的共识。但是,她强调的是观念冲突中的无奈,她说:“小姑娘认为爱情可以战胜一切,但中年妇女认为不是”,因为这些人大多徘徊在传统与现代的观念冲突中,由于人性的弱点而承受精神的煎熬,年轻一代似乎就比较轻松地面对这个问题。比如,在《中国式离婚》这部作品中,王海鸰通过描述宋建平和林小枫这对普通中年夫妻,如何在没有外界因素介入的情况下遭遇的婚姻破裂,向读者提出一个女性自审和自我完善的问题。她说:“婚姻一旦破裂,就是双方的原因,什么陈世美秦香莲,决不要单纯地指责对方。不少女性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只是对方是陈世美,舆论也同样认为。同情和抱怨的结果,只能生产出一批批的怨妇。如果女性在婚姻中不自省,永远乞求同情,永远自认为是弱者,那就只能是弱者。过分强调是男性的原因的话,女性往往不反省自己的问题,就看不到庐山真面目”。
像作品中写的那样:林小枫最后才明白,她自己缺乏的其实是爱的能力——让自己所爱的的人爱自己的能力,最后当她懂得了的时候,她终于放手,同意离婚,给与宋建平一个自由,在仍然爱他的前提下,因为她终于领悟到了,从前的她认为爱就是拥有,就占有,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啊,而事实上,爱远远不是这样的,爱同时还应该是宽容、宽厚,是通达,是需要一种能力的!如果没有了这样的能力,那是注定要失败的,那么自己所爱的人不顾一切的离开自己,也是必然结果。把婚姻生活中的责任更多的交给了女性,对当今社会的婚姻生活是有现实意义的。按照“男才女貌”的传统心理,人到中年,男人成就斐然,优势越来越明显,女人因为青春不再而失去天然的吸引力,当双方距离彼此的要求越来越远时,婚姻双方的平衡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被打破。正如暨南大学婚姻法专家宋耀红分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男女地位的越来越平等,人们对婚姻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结婚七八年后,爱的激情逐渐消失,生活的烦恼和抱怨,乃至猜疑、歇斯底里,所谓“七年之痒”的出现,使婚姻已经不能成为双方心理文化的共同体,好聚好散也就成了现代婚姻的主流。婚姻也要“经营”和“保鲜”。比如在《中国式离婚》这部作品中,作者不让第三者进入这个故事,就是要打破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体现出没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样会很脆弱的思想。在当今社会,对于女性来讲仅仅站在自己的角度去选择做一个怨妇只是一种麻醉的心理,男女双方都应该紧紧地抓住自己,而不能紧紧地抓住对方,把希望寄托在对方身上也没错,但是怎么寄托,是永远抓住对方还是抓住自己,抓住自己增加自己的魅力吸引对方,而不是抓住对方。女人要想过上自己所希冀的幸福生活,最为理智的办法就是在这种女性自我人格与价值的反省和批判中循序渐进,完成对女性美好人性的提升与锤炼。“不要把精力过多放在如何对付对方上,而放在如何对待自己上……在意自己,是婚姻艺术最重要的元素之一”。
2.3夫妻相处的艺术
从爱情进入婚姻,这是人们一般理解的感情驱进,而从没有想过进入婚姻阶段会有一个“爱过之后”的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通过对爱情的提升和进一步深化来克服,爱过之后的爱情是一切婚姻的真正的考验,不准备经受考验就走不出婚姻的危机。婚姻的瓦解从内部开始,内因才是根本。婚姻质量的高低乃至生死存亡,就取决于婚姻主体的婚姻生活能力,婚姻主体只能保持一定的内在张力,注重两性相处的艺术,处理好几对矛盾,才能使婚姻之舟经受住风浪。首先,要实现有我与无我的统一。婚姻这一共同体是以两个独立的主体为前提的,有我与无我的尺度主要反映在主体的“自立”程度上。主体的自立可以确保其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其中首要的是经济自立和人格自立,经济上的不自立,难免使自己在婚姻中居于被动的从属地位,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人格的不自立,很难以独立的主体去尊重对方,当然也得不到对方的尊重。一味依附可能最终丧失自我价值,使自己成为婚姻的陪衬。主体的自立是有一定限度的,婚姻这个实体其本身就会将夫妻两人的单个社会角色功能相对弱化,而将两人整体社会角色功能相对强化。完全自立就会自以为是、以自我为中心,就不会未婚应共同体这一“大我”而牺牲个人之“小我”。完善和谐的婚姻便是两性相对独立而又彼此交融,在平等基础上既能“合二为一”,又能“一分为二”。其次,要实现自私与无私的统一。夫妻之间的自私可以捍卫婚姻的完整和尊严,使第三者无从插足,但过分的自私与过分的无私都是不可取的。婚姻关系中的完全无私只会通过不断自我否定而阻碍个人潜能的实现,并最终改变婚姻情感。当然过分的自私会直接破坏夫妻间最起码的信任感,使对方感到独立人格的丧失和自尊心的受辱,进而产生一种排斥和挣脱牢笼的心理。所以婚姻生活应是在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面前自私一点,在日常生活中无私一些,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做到自私和无私的统一。第三,要实现自由与自律的统一。自由是个体追求的目标,婚姻自由不仅体现在婚姻的起止点上,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更重要关注的应是婚姻中的自由,富有生机的婚姻本应是两个独立的人的平等自由关系,缺乏自由选择权利的人无法成为婚姻中的真正主体,自律是自由的保证,一个有自律的主体决不会无端干涉对方自由,也不会做欲望的奴隶,而会成为一个有自控能力的真正的自由人,即所谓的“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婚姻主体的自由与自律是统一的,两者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第四,和谐的婚姻还要实现爱情与亲情的统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但是进入婚姻后的爱情己经发生了质变,不再是婚前那种浪漫的、山洪暴发式的激情,而是一种现实的、相濡以沫的亲情。“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道出了现代人在婚姻中追寻婚前那种爱情而不着时的无奈,它埋葬的只是婚前那种形式的爱情,升华的确是婚姻中的亲情,它可以是婚姻有效抵御婚外那种浪漫的、昙花一现式的爱情的诱惑。可以在婚姻中追求婚前的那种爱情只会是婚姻振荡不安。婚姻离不开爱情,但又不能囿于爱情。最后,和谐的婚姻还要把握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在现实情感生活中,每个人只有最爱,而没有真爱,所谓真爱就是当事人的内心所真正期待的异性即梦中情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真正恋的是他心中的恋人,这种心中的恋人是一个理想化的实体,他是当事人对异性美的综合感受。现实生活中的人是永远也无法与这个理想中的情人完全相吻合的,他只能与其接近,而不可能与其相同。人们总是倾向于在婚前将对方和婚姻理想化,而婚姻是现实的,新婚夫妇面临的常常是一种偶像破灭的幻灭感,这其实就是爱情从理想走向现实,“真爱”向“最爱”的回归。能不能正视理想与现实、真爱与最爱的差距关系到人们对婚姻生活的满意程度。正确处理婚姻生活内在矛盾,保持婚姻系统的内在张力,促使婚姻由不平衡走向平衡,这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2.4贫贱夫妻相守的法则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但也有很多是幸福的,坚守婚姻道德,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濡以沫,产生1+1>2的经济效益。
2.4.1加强婚姻道德建设法则
婚姻家庭是一种伦理实体,同时也是社会实体,婚姻关系的有序离不开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各自以自身功能同时对婚姻家庭进行调适。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分别具有自律与强制、引导与禁止的特性、柔性与刚性的建构方式,各有侧重的作用范围,也正是这种差异性给予了两者互补的前提。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文明社会,人首先作为一种生物学意义的存在,具有一种自然本性。无论人们是否承认,都得在价值领域为自然本性留下合法的席位,为保护人的自然本性不受侵害,还有必要就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人类对这种自然本性的呵护是有限度的,这必须由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协调解决。追求满足是人类天性,呵护这一天性是对主体价值的尊重,并有利于人的身心发展和种族繁衍,但无限制张扬这一本性又会在生理卫生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意义上造成恶的后果。如何实现自然本性的合理张扬?道德建设在本性张扬行为中确认并选择出合理的那部分,之后制度安排对这部分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自然本性在哪种程度上的张扬属于合理的,这必须以道德加以选择。而道德选择又以道德评价作为前提,其依据就是这种程度的张扬是否侵害了他人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只有为道德建设所认可和赞同的自然本性,张扬才是合理的,而由于道德建设的柔性机制,要使自然本性的合理张扬得到切实的履行,就应该为其提供道德建设之外的保障。在传统文化中,中国以伦理道德为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不论是在道德理性层面,还是在道德实践层面,历来注重自身修养和道德宣讲的作用,过分强调道德的自律,注重个体的体悟和自我德性的追求,导致其道德建设缺乏普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道德生活模式的构成缺乏制度性的约束。所以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不在于重建道德体系,而在于如何构建道德的实施机制,为道德建设提供保障。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代表人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资源。它由一系列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由风俗习惯和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及实施机制所构成。它其实是“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定了人们的活动范围,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的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惩罚。”
在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建设确认并选择出婚姻生活中的合理行为之后,其切实的履行离不开具体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转型期的多元与无序,个体行为更需要借助制度来加以约束。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充分利用优秀文化的历史积淀物—民风民俗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非正式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具有隐蔽性,它甚至是个体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的有效中介。长期生活于特定非正式制度中的个体,其行为有意无意地打上了这种文化的烙印,一旦个体将这种无形的制度约束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认同和行为要求,它就实现了道德的提升,奠定了其日后行为选择的基调。所以,加强婚姻道德建设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的无形影响力,要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风俗习惯,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又要以社区和家庭为单位去开展具体活动,发扬传统文化中的家庭美另一方面,从制度上保障婚姻道德建设离不开制度的自身完善。在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加强道德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和监督制度。在社会转型期,旧的价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与此相适应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目前的社会处于一个多元与无序并存的价值失范阶段,社会若对严重的缺德行为或无德而引起的无序行为不给与及时有力的制裁,这只能加大居心不良者投机冒险的侥幸心理,变本加厉的违法损德,给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于是在转型期要发挥道德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就必须对道德进行立法,将社会必须得到的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以促使社会成员更好的遵循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首先要树立道德立法观念,道德与法律具有同质异构性,这就使得法律有可能介入道德,以法律手段来实施道德建设。然后要加大道德立法和执法的力度,把重要的基本的婚姻家庭领域中得到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保证贯彻执行,这是实现道德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新婚姻法的出台正是从这方面入手,取得了建设性的成就,针对当前家庭婚姻领域出现的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在总则中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2.4.2经济双赢法则
经济功能上的双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9422元,全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936元,较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在夫妻财产制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较以前的规定虽加大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契约性,但由于我国目前人们的收人与个人财富有限,现实中的大部分家庭仍然实行着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在学术界,大部分学者也是认同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只有共同财产制才适合我国决大多数婚姻的实际情况,而且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宜限制过小,因为我国决大多数居民收人普遍不高,婚后双方所得加在一起,才能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转。”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男女双方进人婚姻后经济上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蓝本。从常理上推测,男女双方在进人婚姻之前,各自为政的生活消费模式一般比一起生活的消费模式成本更大一些,婚姻可以使男女双方共享家庭用品,产生1+1>2的经济效益。另外,主要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使男女双方产生的家庭责任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经济上的合力,促进双方财富总量的增长。况且,由婚姻所带来的夫妻合理分工模式也会使家庭的经济产生良好的收益,达到经济上的双赢。
2.5富有阶层夫妻相处法则
在生活中讲情,追求关系的亲密无间。而在事业中讲理,争取权益和分工的清楚明晰,这对富有阶层夫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则。在这里例举些企业“夫妻档”相处的法则。
2.5.1“夫唱妇随”型夫妻相处法则
在富有夫妻中,一般是以男方为主,女方充当着贤内助的作用。比如国美电器的黄光裕与其夫人杜鹃。杜鹃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在中国银行任放款专员1993年,黄光裕因为工作关系与杜鹃相识。那一年,黄光裕刚和大哥黄俊钦分家,正处在事业的关键转折点上。既漂亮能干又拥有良好教育背景和工作单位的杜娟,无疑让年轻的黄光裕为之心动;而连初中都没毕业的黄光裕,却有着聪明的头脑和奋勇的进取心,这也让杜娟不得不为之刮目.1996年,黄光裕与杜娟终于“土洋结合”。1999年,杜娟从中国银行辞职,投身速发展的国美。她长期担任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执行董事,为黄光裕打理在香港的业务,同时还是鹏润投资的副总裁,主要负责集团海外业务和购并。2007年3月20日,鹏润投资集团和私募基金公司贝尔斯登商业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上限为5亿美元的联合投资基金,共同投资中国零售企业。而此次重大战役中的直接操盘手,就是黄光裕的夫人杜鹃。在备忘录签署现场,黄光裕身边的杜鹃显得颇为耀眼—她持一口流利的英语,思路敏捷地与美方伙伴交流周旋。
2.5.2“阴盛阳衷”型夫妻相处法则
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地位不断提高,出现“阴盛阳衷”的现象。在一次贸易会上,张茵认识了后来的丈夫刘名中。当时刘名中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医生,并兼职做钢材贸易,精通多国语言。在张茵的怂恿下,刘名中抛开自己的事业,和她一起创业。1990年,张茵与丈夫刘名中作出决定,把事业迁往世界最大的原材料市场美国,在那里建立了美国中南公司,为其在中国的工厂购买并提供可回收废纸。初到美国,不会说英文的张茵,在丈夫的陪伴下一家一家地寻找客户。张茵事后感慨道,女人在挑选另外一半的时候,必须看重对方是否和你一样专注事业,否则相互不能理解,日子久了就会累。而刘名中就完全能做到这一点,在负责公司的发展、处理公司的事务方面,他甚至比张茵还厉害。有人或许会介意:作为一个男人,却屈居于女人之下。但刘名中根本不在乎那些虚荣的东西。两人相处的原则是:有错就要认错,而且对事不对人。董事长张茵有时做得不对,作为副总裁的刘名中会进行严厉的批评。
2.5.3“旗鼓相当”型夫妻相处法则
杨澜与吴征的结合,就是典型的名女人加财富老公理为主,杨澜则是创意更多一点,同时兼任着公司形象大使。在海外的华人圈里,昊征早就是一个名气颇响的华人实业家;到了内地,因为杨澜是明星.受到的关注自然比昊征要多一些.而在香港,两人的名气差不多。两人有共同的文化理念,又各有所长,自然是相得益彰.另一对比较典型的就是“潘张配”。1994年4月,刚从海南的房地产泡沫中“胜利大逃亡”并来到北京发展的潘石屹,经冯仑介绍认识了在华尔街高盛银行工作的张欣。“土鳌”与“海龟”的爱情在半年时间内迅速开花结果,两人于当年10月举行了婚礼。新人新面貌。1995年9月,潘石屹在妻子鼓励下离开万通,一起创办了红石实业。在一位当年的创业伙伴眼里,这对夫妻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始时张欣还没有从她任职的单位辞职,仍在国贸中心三十几层的办公楼上班。有时我和潘石屹去找张欣,三个人常常站在临窗的办公室里,潘石吃兴奋地指着远处建外SOHO和现代城的两块地说,这就是我们的地盘啊!我们听了热血沸腾,有干一番大事业的强烈冲动。”婚后一段时期,两人的创业生活并不是那么默契,而是充满了分歧与争执,而且一度非常激烈,但经过几年的磨合,这对“夫妻档”合作得日益默契和稳熟,就连张欣的名字后来都改成了潘张欣.两人逐渐形成了“张欣造房子,潘石屹卖房子”的合作模式,公司所有与国外的关系、商业决定以外的事情,像建筑设计工程管理等由张欣来做;谈判、销售、政府关系和所有与钱有关的事情都是潘石屹来负责。潘石屹曾打过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就像以前耍猴卖艺的,我是先出来敲锣的,然后张欣出来耍猴,最后出来拿帽子收钱的又是我。”防止枕边操戈如果因为重大意外事故而导致一方不能继续时企业进行管理,那么另外一方无提是最好的“替补队员”。
外表柔弱的龚如心,早年辅佐丈夫王德辉一起创业。当公司发展如日中天的时候,王德辉却分别于1983年和1990年遭遇了两次绑架。前一次在支付了1100万美元后获得释放,而第二次在支付了配以)万美元的赎金后,王德辉却人间蒸发了,从此杳无音信。龚如心并没有被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击倒,在她的不断努力下,华愁集团已发展成为亚洲首屈一指的投资公司1997年7月,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世界超级富豪榜中,龚如心以70亿美元个人资产名列世界华人女首富。当然,富有夫妻也并非全是举案齐眉的和谐故事,也有因为同床异梦从而反目成仇,最后酿成悲剧的。李爽曾是一名芭蓄舞演员,后来嫁给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不甘寂爽的李爽,在过了一段安逸的“全职太太”后,开始进入丈夫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爽没有让丈夫失望,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便使自己名声大噪,在业内获得了“美女操盘手”以及“地产美女”的美誉。但事业的成功并没有给婚姻增加剂,相反,年轻、漂亮、外加女强人的各种优势,让她与比自己年长得多的丈夫之间积累了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酿成一处枕边操戈的悲剧—李爽被丈夫控告职务侵占,从而身陷深牢大狱。在生活中讲情,追求关系的亲密无间;而在事业中讲理,争取权益和分工的清楚明晰,这对富有夫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则。
【关键词】社会学;婚姻家庭;宽松婚姻
一、婚姻之间的距离
结婚是一个信号,表明两个人如胶似漆仿佛成了一体的热恋有它的极限,然后就要降温,适当拉开距离,重新成为两个独立的人,携起手来走人生的路。然而,人们往往误解了这个信号,反而以为结了婚更是一体了,结果纠纷不断。如果说短暂的分离促进爱情,长久的分离扼杀爱情,那么,结婚倒是比不结婚占据着一个有利的地位,因为它本身是排除长久的分离的,我们只需要为它适当安排一些短暂的分离就行了。人与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距离,相爱的人也不例外。婚姻之所以容易终成悲剧,就因为它在客观上使得这个必要的距离难以保持。一旦没有了距离,分寸感便丧失。随之丧失的是美感、自由感、彼此的宽容和尊重,最后是爱情,相爱的人要亲密有间,即使结了婚,两个人仍应保持一个必要的距离。所谓必要的距离是指,个人仍应是独立的个人,并把对方作为独立的个人予以尊重,两个人无论多么相爱,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不可能变成同一个人。即使可能,两个人变成一个人也是不可取的,弹性和灵性又是重要的两性关系的品格。
二、婚姻是两个自由个体之间的自愿联盟
两往,不论是恋爱、结婚还是某种亲密的友谊,都以保持适当距离为好,太封闭和太开放都不利于婚姻的维护。要使婚姻长久,就应该在忠诚与自由、限制与开放之间寻找一种适当的关系。难就难在把握好这个度,相信它是因人而异的,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尺寸。总的原则是亲密而有距离,开放而有节制。最好的状态是双方都以信任之心不限制对方的自由,同时又都以珍惜之心不滥用自己的自由。归根结底,婚姻是两个自由个体之间的自愿联盟,唯有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到达高质量的稳定和有创造力的长久。家庭生活本身具有一种把两个人捆绑在一起的自然趋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万无一失的办法以确保一个婚姻绝对安全,在一切办法中,捆绑肯定是最糟糕的一种,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成全一个缺乏生机的平庸的婚姻,或者是一方或双方不甘平庸而使婚姻终于破裂。
有一种观念认为,相爱的夫妇间必须绝对忠诚,对各自的行为乃至思想不得有丝毫隐瞒,否则便亵渎了纯洁的爱和神圣的婚姻。问题在于,即使是极深笃的爱缘,或者说,正因为是极深笃的爱缘,乃至于白头偕老,共度人生,那么,在这漫长岁月中,个人怎么可能,又怎么应该没有自己的若干小秘密呢?爱情史上不乏忠贞的典范,但是,后人发掘的材料往往证实,在这类佳话与事实之间多半有着不小的出入。只要爱情本身是真实的,那么即使当事人有一些不愿为人知悉甚至不愿为自己爱人知悉的隐秘细节,也完全无损于这种真实性。无法设想,两个富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之间的天长日久的情感生活,会是一条没有任何暗流或支流、永远不起波澜的平坦河流。倘这样,那肯定不是大自然中的河流,而只是人工修筑的水渠,倒反见其不真实了。
三、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
削弱婚姻容易造成的占有心理,双方更加尊重自己和对方的独立人格,提高婚姻的质量,及时淘汰劣质和变质婚姻,并且使这种淘汰和平实现,毋须经过大伤元气的离婚战;白头偕老仍然是可能的,且更加有权感到自豪,因为每一回都重新选择对方的行动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是出于始终如一的爱情,而非当今比比皆是的那种无可奈何的凑合。结婚和独身各有利弊,而只要相爱,无论结不结婚都是好的。我不认为婚姻能够保证爱情的稳固,但我也不认为婚姻会导致爱情的死亡。一个爱情的生命取决于它自身的质量和活力,事实上与婚姻无关。既然如此,就不必可以追求或者拒绝婚姻的形式了。婚姻有一个最大的弊病,就是对独处造成威胁。对于一个珍爱心灵生活的人来说,独处无疑是一种神圣的需要。不过,如果双方都能够领会此种需要,并且作出适当的安排,我相信是可以把婚姻对独处的威胁减低到最小限度的。人们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就那种密不透风的婚姻来说,此话是真理,爱情在其中真是要被活埋致死的。还有一种情况是,爱情已经死去,婚姻仍不解除,这是的婚姻便成了一座内有尸体的坟墓,尸体会继续腐烂,败坏固守其它的人的健康。仇人可以互相躲开,或者可以决一死战,在婚姻中都不能。明明是冤家,偏偏躲不开,也打不败,非朝夕相处不可。不幸的婚姻之所以可怕,就在于此。种种折磨足以摧垮最坚强的神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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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力.试论爱情在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实现[J].社会主义研究,1986(06)
[4] 姚秀清.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J].中国妇运, 2000(10)
[5] 刘俐君.婚姻家庭的误区[J].民主与科学,1996(05)
一、关于婚姻道德的经典论述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界限规定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来自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在重新审视分析这段话时,我们应看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是以“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为其逻辑前提的,即只有以爱情为基础和主体,感情破裂才应成为离婚的原则界限。恩格斯在说到结婚和离婚能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无须干涉的私事”的时候,曾设定了如下条件:(1)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劳动部门;(2)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这两个条件的实质是使家庭的主要职能全部社会化,即只有在家庭的主要职能全部由社会承担后,人们才能排除派生的经济考虑和对于离婚后果承担的责任,爱情才能最终地作为决定婚姻的唯一因素。十分明显,恩格斯所设定的条件在我国当前并不具备。
目前我国正处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层不可避免,对于处在社会中下层的家庭和个人而言,婚后家庭的经济消费和赡老育幼仍是不可推卸的沉重负担。这种现实一方面严重制约了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这类婚姻的解除。离婚不仅关系到配偶双方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利益,也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使得离婚在多数情况下,对相关人有着很强的负面影响,对社会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仅用爱情的有无作为唯一尺度对离婚进行全面的道德评价,这是十分不够的,也是不恰当的。
我国社会现实与婚姻现实要求人们用婚姻所具有的全部内涵来对离婚问题进行道德评价。恩格斯所讲的以爱情之有无决定婚姻关系存废的道德标准只是恩格斯在总结以往人类婚姻家庭历史时提来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婚姻的构想。现实中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在当前的情况下并不完全是依照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爱情决定论,从这一前提产生的婚嫁决然不会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的典型婚姻,既然从成婚的角度我们可得出爱情并非是我国当前婚姻成立的决定性前提,那可推知离婚也不可能以感情破裂为决定离婚的道德上的、法律上的标准(这里的感情只能是爱情)。结婚并非是因爱情产生,那离婚之时又要强谈爱情已破裂,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西方国家的离婚原则
历史上,英国的离婚法曾经是以过错原则作为根据的,离婚当事人一方须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如不贞、虐待、遗弃等。一九六九年公布的《修改婚姻法》废除了原规定的各种具体理由,而代之以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为唯一理由,但原告应当举出离婚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以理五个原因之一,作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根据:(1)被告不贞,造成原告与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被告其他行为,排除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3)在提出离婚前,被告抛弃家庭连续两年以上;(4)在提出申请前,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并同意离婚;(5)在提出申请离婚前,双方分居达五年以上。经过修改后的英国婚姻法,过错原则仍在起作用,在上述所列举的五项根据中,其中三项仍然是错误行为。离婚被理解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认可后,人们仍希望从离婚的道德合理性方面对离婚加以限制,这就是英国婚姻法在某种程度上仍保留过错原则的缘由。
法国的婚姻法在一九七五年之前一直都是将夫妻一方的过错作为离婚的理由,一九七五年修改了婚姻法对此增加了两愿离婚的规定。但修改后的法律,并未忽视离婚的道德合理性问题,不仅从婚姻的社会责任出发可以驳回一些离婚请求,也可以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原因。
美国被认为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美国的法律把“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根据,但是一九七O年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5条在解释“无可挽回的破裂”时还特别强调“法律要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诉请在何种条件下提出的”,也不是孤立地只考虑有关夫妻感情而不顾其它。
根据原婚姻法,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感情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感情是个人的内心感受,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容易导致法官判决的随意性和司法不公;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实际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正因为此,婚姻家庭法的专家试拟稿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然而后来公布的婚姻法征求意见稿和正式通过的婚姻法仍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一直参与此次婚姻法修改工作的巫昌桢教授对此的解释是:这样修改有人认为离婚容易了,有人认为难了,大家理解不同,怕引起混乱。这样的解释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因为将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离婚难易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依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定为离婚的基本条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最大缺憾。
三、爱情与责任相统一的婚姻道德
婚姻道德是人类最早产生的道德感情。婚姻道德稳定了家庭、稳定了社会,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正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与表达,是人类理性的伟大之处。婚姻道德一方面要求建立、巩固和发展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强迫婚姻。对于主要考虑金钱、地位、财产、权势,而不包含爱情因素的婚姻,道德将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当然,经济收入、工作职业、文化程度、体质容貌等是婚姻责任履行的条件,择偶时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并不为婚姻道德所排斥。另一方面,婚姻道德又要求履行婚姻责任。婚姻责任也可以说是婚姻义务,是从婚姻关系自身演绎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婚姻关系的自然组织方面之一。男女两性通过婚姻而发生了法律上承认的人身关系,带来了当事人生活上和生理上的变化,婚姻的缔结产生了家庭,又带来了亲属关系的变化,并引起了新的财产关系,还将产生新的生命。正如列宁所说:“两个人参加爱情生活,社会上出现了第二个生命,这里面包含着社会利益,产生了对集体的义务。”因此,婚姻一经缔结,家庭一经组成,就产生了对对方、对子女、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既讲爱情又讲责任,主张二者的协调统一,体现了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保障促进了社会整体稳定与进步。
爱情与责任相统一的婚姻道德也暗示了爱情与责任是充满矛盾的,现实生活中充斥着二者的妥协与折中。婚姻道德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更多的不是在爱情与责任相一致的情况下体现才起作用的。在爱情与责任义务发生矛盾的时候,为了维护二者的统一,就会出现部分或全部地牺牲一方以迁就另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维系婚姻的纽带,不仅有爱情,还有责任。二者构成婚姻关系的双重支撑点。爱情比责任更具流变性,责任的稳定性强于爱情。当爱情于短时期内发生又发展,转而又淡化、消逝时,如果这其中产生了责任。
在内容诸多的婚姻道德责任中,巩固和发展夫妻的爱情是最重要的义务。爱情作为一种纯真高尚的感情,婚后比婚前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从法的角度讲,婚前爱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而婚后则变成了“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受”。更直接地纳入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责任的性质。因为“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人中间,尤其是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只有赋予它以婚姻责任的意义和形式,才能“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履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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