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医疗美容或美容导致人身损害,该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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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于:无讼阅读 逯献旭 )

  (一)医疗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挂号费+其他费用

  【计算说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医药费、住院费、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其中所说的后续治疗费是指相对于起诉情况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而言,其内容也无非是医药费、住院费等,因此可被前述费用涵盖而无须单列,可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一并计算。上述费用都必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且康复费、整容费以必要和适当为宜。在具体实践中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

  (二)误工费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人,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人,且受害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误工时间(天)

  【计算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人的:

  护理费赔偿额=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赔偿额=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计算说明】

  护理费的计算应该首先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然后确定护理期限,护理期限一般为诊疗直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残疾的可确定一个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计算:

  1.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进行护理并不为其带来经济损失,但仍应对其人力物力的投入进行一定的补偿,雇佣护工的当然应该区分护理级别,按照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这种计算一般需要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

  (四)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计算说明】

  交通费的计算虽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一般说来也有相关的标准范围。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其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就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

  交通费应当包括转院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转院必须得到第一次救治医院的同意。另外,受害人到有关单位配置残疾用具所支出的交通费应当由责任人赔偿。配置残疾用具虽然不是直接救治人身伤害,但却是因人身伤害引起的。

  (五)住宿费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天)

  【计算说明】

  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等必要活动相关,且未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计算说明】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所谓一般工作人员,就要区别于有级别的领导的标准。一般工作人员的划分及费用标准,应根据各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

  伙食费计算期间应包括住院期间和事故前等待住院及出院后返回家的路途时间,但不包括医院通知出院而以各种理由赖在医院不走的时间。

  (七)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

  【计算说明】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医疗诊治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在一些人身伤害的医疗程序中,有时医院为了达到既定的医疗效果,需要病人服用一定的营养物品来配合治疗,因此,这些营养品的消费支出是必须的,也是人身伤害的后果之一,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内容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1.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O年

  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0一(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5年

  【计算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先确定两项内容,即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赔偿年限,如果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计算,如果为农村居民的,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计算。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此外,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赔偿权利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且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按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计算说明】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而配备一定的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残疾用具主要指: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产品。

  (十)丧葬费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计算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了丧葬费采取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六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计算说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的标准:

  1.被扶养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付扶养费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自理能力的人,这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给付其扶养费二十年,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如果恢复了劳动能力,则不再接受此种赔偿:

  3.被扶养人是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实务中对赔偿标准的把握一般是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参照标准是该地区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指被扶养人生活所需的实际情况,也指当地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

  7.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8.由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在进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应有所体现,对于这一点,用伤残系数表示出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深,则伤残系数越大,赔偿义务.人应支出的赔偿费用也就越多;扶养人死亡的,则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同。

  (十二)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根据死亡人死亡时年龄的不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具体为如下三个公式:

  1.死亡人不满60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计算说明】

  目前,实际操作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此,在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上述公式计算。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公式】

  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

  【计算说明】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民事主体专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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