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试药:活人沦为小白鼠?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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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所发生的试药悲剧,从侧面验证了“试药人”群体的高风险性。但这也的确能给试药人带来了一些实惠。比如在印度,试验让这些贫穷的病人可以得到一种有可能治疗他们疾病的药物,在3年的试验期内每位患者每年还可免费做两次体检。无奈的是,试药人难以从中获得真正的实惠,因为试验的绝大部分药品都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市场研制的,而高昂的要价,使身染疾病的试药者望而却步。

        

  对充当中介的医院和医生来说,情况则完全不同,在印度,每注册一位试药人,医院还可以得到3万卢比(约合665美元)的提成。公立医院的医生可以得到去夏威夷或欧洲旅游这样的奖励,私立医院的医生则可以把提成收入囊中。

        在国际上,关于试药人的国际规约是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其中关于试药人健康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有以下一些:

        

  “以人体为受试者的各项生物医学研究,应认真对受试者或对他人的风险和受益进行预测比较后再进行。必须首先关心受试者的利益,其次才是科学和社会利益。”(第2条第5项)

        

  “必须始终尊重受试者,保护其完好性的权利。应采取各种措施尊重受试者的隐私,使研究对受试者的生理和精神的完好性以及对其人格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第2条第6项)

        

  “医生在没有充分预测其危害之前,绝不可以开展包括人体受试者在内的研究项目。如发现危害大于利益,医生应停止任何研究。” (第2条第7项)

        

  临床试验过程中,各医药机构对《宣言》的内容几乎是视而不见。1998年,浙江妇女沈新连参与了韩国某医院的试药项目;2004年,竟患尿毒症去世。死者之子叶沈明将有关单位告上了法庭。他表示,打这场官司更是想向仍在利用不知情的农民试药的国内外机构发出警告。在印度,众多试药人的“无知”给制药公司恣意试验打开了通路。印度医学专科月刊编辑古尔哈蒂说:“这些公司用印度人做试验……它们正在利用印度那些根本买不起这些药物的穷人和文盲。”

        《赫尔辛基宣言》对于试药产业仅仅做了道德上的约束,但在很多地方并没有法律去惩处部分药品厂商的不当行为。在中国,尚没有专门针对人体试验的法律,对试药行为最具约束力的是法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前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认为,试药者以血肉之躯所做的实验给药品研发者带来了巨额利润,这种不对等的关系理应受到立法保护。

        

  但即便是依据法律,对试药的危害进行索赔,成效也不显著。辉瑞公司在尼日利亚采用患有脑膜炎的儿童试药。一些孩子在用药后死亡,其他孩子则留下失聪、失明、瘫痪或脑损伤等严重后遗症。对此,该州政府向辉瑞公司索赔20亿美元。

        

  相似的悲剧在世界范围内时有发生,但即便是索赔成功,几十亿美元的罚款与新药上市所带来的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大药商的“试药”产业仍将按照老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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