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规汇编(7篇)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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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PAGE42目录1、疗器临床验质管理范(局令25号) 22关发布疗器临床验机条件备案理办的公(2017年第145) 183总关于布医器械床试设计导原的通(2018年第6号) 224关发布疗器临床价技指导则的(2015年第14号385关发布外诊试剂床试技术导原的通(2014年第16号) 576关印发疗器临床验检要点判定则的药综械201845号657、疗器注册术审指导则制订工管理范 7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201661日起施行。局长 毕井主任 斌2016年3月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研究者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第十四条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第十五条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第十六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第十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临床试验方案;(二)研究者手册;(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五)病例报告表文本;(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七)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第十八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一)严重不良事件;(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第十九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第二十条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益于其健康。第二十一条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四)试验过程、期限;(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也可以进入临床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在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第二十六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第二十七条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一般信息;(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三)试验目的;(四)试验设计;(五)安全性评价方法;(六)有效性评价方法;(七)统计学考虑;(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十三)财务和保险;(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第二十九条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其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且明确牵头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的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二)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试验;(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五)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的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六)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尤其明确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数据有关资料应当由牵头单位集中管理与分析;(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小结,连同病历报告表按规定经审核后交由协调研究者汇总完成总结报告。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第三十条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章程。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有关试验的表决。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第三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10年。(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和保险措施是否充分。(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第三十四条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时性。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开始前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文件审查的方式,审查该项试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第三十五条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三)不同意;(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第三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被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第三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至临床试验完成后至少10年。第六章申办者职责第三十八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申办者通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我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第四十条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试验机构及其研究者。申办者在与临床试验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前,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其决定是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第四十一条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办者、研究者基本信息;(二)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三)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制造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声明。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在组织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中不得夸大宣传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机理和疗效。第四十三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申办者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并接受监查、核查和检查;(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三)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件不少于法定时间,直至申办者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再需要该文件为止;(四)申办者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并确定其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五(六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当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情况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四十六条5日内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申办者应当保证实施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从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第四十八条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诊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数目。第五十条监查员应当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有关法规和本规范,熟悉有关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非临床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第五十一条监查员应当遵循由申办者制定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按照方案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符合要求,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三)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以及试验的进(四(五)确认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研究者讨论此种情况。(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七)监查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与回收。(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十)每次监查后应当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日期、监查时间、监查地点、监查内容、研究者姓名、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第五十二条申办者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以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并具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核查员对临床试验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核查可以作为申办者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常规工作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或者针对严重的或者反复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涉嫌造假等情况开展核查。第五十三条核查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以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第五十四条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第五十六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协调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第五十七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第五十八条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应当保证病例报告表的设计严谨合理,能够使协调研究者获得各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的所有数据。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第五十九条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第六十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的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第六十一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关培训;(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试验用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文件。第六十三条研究者应当确保参与试验的有关工作人员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了解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第六十四条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参与人员充分了解临床试验方案、相关规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特性以及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第六十六条研究者应当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偏离方案或者实质性改变方案。但在受试者面临直接危险等需要立即消除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第六十七条研究者负责招募受试者、与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谈话。研究者有责任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并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第六十八条研究者或者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试验。第六十九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时,应当和申办者共同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新签名确认。第七十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在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保证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第七十一条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第七十二条研究者应当记录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并与申办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意见,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伦理委员会审查。第七十三条研究者应当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由研究者签署姓名,任何数据的更改均应当由研究者签名并标注日期,同时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识。第七十四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确保临床试验所形成数据、文件和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安全。第七十五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核查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提第七十六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等,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第七十七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第七十八条临床试验结束时,研究者应当确保完成各项记录、报告。同时,研究者还应当确保收到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相符合,确保剩余的试验用医疗器械妥善处理并记录存档。第七十九条研究者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相应人员进行受试者招募、与受试者持续沟通、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等。研究者应当对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形成相应的文件。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八十条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应当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一)所使用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批号或者系列号等;(二)每个受试者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三)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状态等;(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第八十一条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第八十二条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一)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者序列号,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退回维修或者临床试验后医疗器械样品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第八十三条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第八十四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第八十五条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主要包括:(一)一般信息;(二)摘要;(三)简介;(四)临床试验目的;(五)临床试验方法;(六)临床试验内容;(七)临床一般资料;(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者对照诊疗方法;(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十)临床评价标准;(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十二)伦理情况说明;(十三)临床试验结果;(十四)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十五)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十六)临床试验结论;(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十八)试验人员名单;(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十六条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申办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牵头单位。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第九十条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第九十一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第九十二条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该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的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受试者:是指被招募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的专门人员。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的人员。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终点:是指用于评估临床试验假设的指标。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九十五条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九十六条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5号)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201742(中680)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2018112017111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二)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三)承担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适宜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伦理委员会;(六)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七)具有与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八3(九)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十)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二)具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三)能够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四)具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五)具有与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本机构业务范围一致;(六)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的人员,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七)已开展相关业务,能够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八)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备案程序(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用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具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估,并自行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地址、联系方式。(二)机构级别、规模概况,包括床位、人员配备、建筑面积、医疗设备等。(三)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概况。(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五)提交包含如下内容的自查报告: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概况、人员介绍、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工作概况,包括人员、制度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概况;临床试验管理部门人员、研究者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情况;既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办理备案获得备案号后可以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主要研究者等有关备案信息可在备案系统中查询。131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决定不再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登录备案系统,取消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附则4520181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6)201742()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14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临床试验是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作用于人体的效应或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由于医疗器械的固有特征,其试验设计有其自身特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目的决定了临床试验各设计要素,包括主要评价指标、试验设计类型、对照试验的比较类型等,进而影响临床试验样本量。不同情形下的临床试验目的举例如下:(一(二)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优于/等效于/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以乳房植入体为例,临床试验通常选择并发症发生率(如包膜挛缩率、植入体破裂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三)对于已上市产品增加适应症的情形,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例如,止血类产品在已批准适用范围(如普通外科、妇产科)的基础上,增加眼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使用的适应症。(四)当已上市器械适用人群发生变化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用人群10kg(五)当已上市器械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可根据变更涉及的范围设定试验目的。例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平台花纹设计发生改变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变化部分对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六)当已上市器械的使用环境或使用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时,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产品在特定二、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一)平行对照设计随机、双盲、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使临床试验影响因素在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的分布趋于均衡,保证研究者、评价者和受试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避免了选择偏倚和评价偏倚,被认为可提供高等级的科学证据,通常被优先考虑。对于某些医疗器械,此种设计的可行性受到器械固有特征的挑战。随机化非随机设计可能造成各种影响因素在组间分布不均衡,降低试验结果的可信度。一方面,协变量分析可能难以完全校正已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未知因素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亦难以评价,因此,通常不推荐非随机设计。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必须采用非随机设计,需要详述必须采用该设计的理由和控制选择偏倚的具体措施。盲法如果分组信息被知晓,研究者可能在器械使用过程中选择性关注试验组,评价者在进行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时可能产生倾向性,受试者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盲法是控制临床试验中因“知晓分组信息”而产生偏倚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是达到临床试验中的各方人员对分组信息的不可知。根据设盲程度的不同,盲法可分为完整设盲、不完整设盲和不设盲。在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研究者和评价者对分组信息均处于盲态。在很多情形下,基于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的固有特征,完整设盲是不可行的。当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时,难以对研究者设盲,例如膝关节假体,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外观可能存在明显不同,且植入物上有肉眼可见的制造商激光标记;又如血管内金属支架,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具体结构、花纹不同。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即受试者不知晓其被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并采用第三方盲法评价(如中心阅片室、中心实验室、评价委员会等)和盲态数据审核。当试验器械形态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且主要评价指标来自影像学数据时,难以对研究者、评价者设盲,例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当对照产品为金属支架时,由于生物可吸收支架平台发生降解,评估晚期管腔丢失指标(该指标以影像学方式评价)时难以对评价者设盲。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并采用盲态数据审核。上述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而不对研究者设盲、不对研究者和评价者设盲的情形,均为不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设计。当试验组治疗方式(含器械)与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时,难以对受试者、研究者、评价者设盲,只能采取不设盲的试验设计,如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进行比较时、器械治疗和药物治疗进行比较时。()即分配隐藏(2)(3)采用盲态数据审核。(如采用可客观判定的指标以避免评价偏倚,采用标准操作规范以减小实施偏倚等。对照(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例如,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开展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择临床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症的疗效已得到证实并被公认的产品。又如,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设(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术)作为对照。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例如,对于部分临床上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其标准治疗方法可为对症支持治疗。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例如用于缓解疼痛的物理治疗类设备。对于诊断器械,对照需采用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产品。(二)配对设计/受试样品同时采用试验器械和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器械来进行诊断。(三)交叉设计在交叉设计的临床试验中,每位受试者按照随机分配的排列顺序,先后不同阶段分别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治疗//诊断对后一阶段的另一种治疗/诊断不产生残留效应,后一阶段开始前,受试者一般需回复到基线状态,可考虑在两个干预阶段之间安排合理的洗脱期。(四)单组设计单组试验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已有临床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试验器械的有效性/与目标值比较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通过考察单组临床试验/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performance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goal,PG)两种。(如有效/无效(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目标值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Meta。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进行比较。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OPCOPCOPCOPC9095%12Harris95%PGOPC,可PGPGOPCPGPG/未实现不能立即得出试验成功/失败的结论,如果发现异常试验数据时,需要对试验结果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与历史研究对照三、受试对象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症、疾病的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具体部位、受试者年龄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四、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反映器械作用于受试对象而产生的各种效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器械的预期效应设定。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指标类型、测定方法、计算(如适用(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定性指标(如有效和无效、等级指标(如优、良、中、差)等。对于诊断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定性检测的诊断准确性(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ROC)或检测一致性(阳性/阴性一致性、总一致性、KAPA值等(一)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主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有本质联系的、能确切反映器械疗效或安全性的指标。主要评价指标应尽量选择客观性强、可量化、重复性高的指标,应是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指标,通常来源于已发布的相关标准或技术指南、公开发表的权威论著或专家共识等。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应假设进行估算。临床试验的结论亦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结果做出。次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相关的辅助性指标。在方案中需说明其在解释结果时的作用及相对重要性。(1年存留率1年存留率不小于90%。因此(1302131重假(二)复合指标23按预先确定的计算方法,将多个评价指标组合构成一个指标称为复合指标。当单一观察指标不足以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时,可采用复合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临床试验为例,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为靶病变失败率。靶病变失败定义为心脏死亡、靶血管心肌梗死以及靶病变血运重建三种临床事件至少出现一种,即为复合指标。以血液透析浓缩物的临床试验为例,采用透K、Na+、Ca+、Cl-、COCP(二氧化碳结合力HCO-pH标进行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指标。临床上采用的量表(如生活质量量表、功能评分量表等)也为复合指标的一种形式。需在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复合指标中各组成指标的定义、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判定标准、权重等。当采用量表作为复合指标时,尽可能采取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量表。极少数需要采用自制量表的情形,申请人需提供自制量表效度、信度和反应度的研究资料,研究结果需证明自制量表的效度、信度和反应度可被接受。需考虑对复合指标中有临床意义的单个指标进行单独分析。23(三)替代指标在直接评价临床获益不可行时,可采用替代指标进行间接观察。是否可采用替代指标作为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取决于:①替代指标与临床结果的生物学相关性;②替代指标对临床结果判断价值的流行病学证据;③从临床试验中获得的有关试验器械对替代指标的影响程度与试验器械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相一致的证据。(四)主观指标的第三方评价部分评价指标由于没有客观评价方法而只能进行主观评价,临床试验若必需选择主观评价指标作/五、比较类型和检验假设(一)比较类型临床试验的比较类型包括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非劣效性检验。采用安慰对照的临床试验,/优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优于对照器械/标准治疗方法////安全性建立在对照器械预期疗效/安全性的基础上。(二)界值/步法,一是通过Metaff越0~0.5(三)检验假设试验方案需明确检验假设和假设检验方法,检验假设依据试验目的确定,假设检验方法依据试验1六、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收集受试人群中的疗效/(样本量样本量一般以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2(0.050.025,Ⅱ类错误概率β0.2,预期受试者0.2,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征和试验设计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取值,需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七、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的其他因素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可能影响其临床试验设计,在进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时,需对以下因素予以考虑:(一)器械的工作原理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可能与产品性能/安全性评价方法、临床试验设计是否恰当相关。(二)使用者技术水平和培训部分器械可能需要对使用者进行技能培训后才能被安全有效地使用,例如手术复杂的植入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考虑使用器械所必需的技能,研究者技能应能反映产品上市后在预期用途下的器械使用者的技能范围。(三)学习曲线部分器械使用方法新颖,存在一定的学习曲线。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学习曲线明显时,试验方案中需考虑在学习曲线时间内收集的信息(例如明确定义哪些受试者是学习曲线时间段的一部分)以及在统计分析中报告这些结果。如果学习曲线陡峭,可能会影响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和用户培训需求。(四)人为因素在器械设计开发过程中,对器械使用相关的人为因素的研究可能会指导器械的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的制定,以使其更安全,更有效,或让受试者或医学专业人士更容易使用。八、统计分析(一)分析数据集的定义意向性分析(IntentionToTreat,简称ITT)原则是指主要分析应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基于所有随机化受试者的分析集通常被称为ITT分析集。理论上需要对所有随机化受试者进行完整随访,但实际中很难实现。FullAnlyssSeFA(PerProocolSetPPSSaftySeSS/接受过一次治疗并进行过安全性评价的受试者。需同时在全分析集、符合方案集中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当二者结论一致时,可以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当二者结论不一致时,应对差异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解释。如果符合方案集中排除的受试者比例过大,或者因排除受试者导致试验结论的根本性变化(由全分析集中的试验失败变为符合方案集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在优效性试验和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所起作用不同。一般来说,在优效性试验中,应采用全分析集作为主要分析集,因为它包含了依从性差的受试者而可能低估了疗效,基于全分析集的分析结果是保守的。符合方案集显示试验器械按规定方案使用的效果,与上市后的疗效比较,可能高估疗效。在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用全分析集所分析的结果并不一定保守。(二)缺失值和离群值缺失值(临床试验观察指标的数据缺失)是临床试验结果偏倚的潜在来源,在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采取充分的措施尽量减少数据缺失。对于缺失值的处理方法,特别是主要评价指标的缺失值,需根据具体情形,在方案中遵循保守原则规定恰当的处理方法,如末次观察值结转(LastObsrvaionCariedForard,LOCBaslineObervtionCariedForard,BOCF)等。必要时,可考虑采用不同的缺失值处理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不建议在统计分析中直接排除有缺失数据的受试者,因为该处理方式可能破坏入组的随机性、破坏受试人群的代表性、降低研究的把握度、增加Ⅰ类错误率。(三)统计分析方法1.统计描述人口学指标、基线数据一般需选择合适的统计指标(如均数、标准差、中位数等)进行描述以比较组间的均衡性。主要评价指标在进行统计推断时,需同时进行统计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能得出两组等效或非劣效的结论。次要评价指标通常采用统计描述和差异检验进行统计分析。2.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P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非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临床优效于对照组。P≤和P≤α/或下限与事先制定的界值进行比较,以做出临床试验结论。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法计算主要评价指标(1-α)0.05限大于-非劣效界值(优效界值,可做出临床优效结论。对于等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的下限和上限在(-?,?(等效界值的劣侧和优侧)范围内,可做出临床等效结论。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时,建议同时采用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方法。3.基线分析除试验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外,主要评价指标常常受到受试者基线变量的影响,如疾病的分型和程度、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线数据等。因此,在试验方案中应识别可能对主要评价指标有重要影响的基(如协方差分析方法等4.中心效应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可在较短时间内入选所需的病例数,且样本更具有代表性,结果更具有推广性,但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需要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对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当主要评价指标易受主观影响时,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对研究者开展培训后进行一致性评估,采用独立评价中心,选择背对背评价方式等)以保障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尽管采取了相关质量(如手术技术、评价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中心间的效应不尽相同。当中心与处理组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时,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中心效应的分析策略。当中心数量较多且各中心病例数较少时,一般无需考虑中心效应。九、临床试验的偏倚和随机误差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偏倚和随机误差。偏倚是偏离真值的系统误差的简称,在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数据分析过程中均可引入偏倚,偏倚可导致错误的试验结论。临床试验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偏倚。统计量的随机误差受临床试验样本量的影响。一方面,较大的样本量可提供更多的数据,使器械性能/附录1检验假设举例本附录中列举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为特定试验类型、特定评价指标类型下的举例,有其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一、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1t假设和检验统计量的计算公式。H0和H1分别表示原假设和备择检验;T和C分别表示试验组和对照组主评指的数如体数总率;为组数值T-)标误?表界,优效性界值用?表示,非劣效界值用-?表示,等效界值的优侧和劣侧分别用?和-?表示;t//2为检验统计量。表1不同试验类型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以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为例)试验类型 原假设 备择假设 检验统计量非劣效性试验 H0:T?C≤?? H1:T?C>??

  t=(T?C?(?11)/Sd优效性试验 H0:T?C≤? H1:T?C>? t=(T?C??)/Sd等效性试验

  H01:T?C≤??

  H11:T?C>??

  t1=(T?C?(??)/SdH02:T?C≥? H12:T?C<? t2=(T?C??)/Sd二、单组目标值试验的检验假设π0H0:π1≤π0,H1:π1>π0。对于低优指标,H0:π1≥π0,H1:π1<π0。附录2样本量估算公式举例公式。一、平行对照设计样本量估算以下公式中,nT、n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Z1-α/2+Z1-β)2=7.85(一)优效性试验Zta/2+Zt{32PZta/2+Zt{32Pc1tP +P 1tPcTTDt112nT=nc=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 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2Zta/22Zta/2+Zt{3262Dt112nT=nc=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二)等效性试验Z1?a/2+Z2Z1?a/2+Z2Pc1+P 1c2TT??DnT=nc=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 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2Zt2Zta/2+Z26211tDt{32nT=nc=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ZtaZta/2+Zt{32Pc1tP +P 1tPcTTDt112nT=nc=1:10%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 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2Z1?2Z1?a/2+Z262D??2nT=nc=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二、单组目标值试验的样本量估算以下公式中,n为试验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当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统计发生率的研究周期相同,且发生率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P01tPP01tP0ta/2+t{3PTtP02PT1tPT2PT为试验组预期事件发生率,P0为目标值。三、诊断试验的样本量估算ta/2Z2 P(1ta/2n=112以抽样调查设计的诊断试验为例,其评价指标为灵敏度和特异度,用灵敏度计算阳性组的样本量,用特异度计算阴性组的样本量。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的估算公式为:n为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异度的预期值,ΔPP95%置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0.05—0.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14)(650)(4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519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二、法规依据一650号;二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三、适用范围四、基本原则(、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二(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六、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一)同品种医疗器械1.同品种医疗器械定义同品种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视为基本等同。2.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2/(四)项及相应附件要求。临床试验应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格式见附3由。(二)评价路径具体评价路径见附4。(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的收集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5(6(7临床经验数据的收集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收集注册申请人需收集并提供伦理委员会意见(如适用、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报告。不良事件数据收集MAUE对于申报产品还需提供产品在各国上市时间、累积销售量、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收集()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四)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分析评价1.数据的质量评价注册申请人应将纳入分析的数据按照公认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如牛津循证医学中心制定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等数据集的建立根据数据类型、数据质量的不同,可将收集的临床数据归纳成多个数据集。注册申请人亦可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分别建立数据集,如某些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存在人种差异,为评价中国人群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可建立中国人群的数据集。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评价综合不同数据集的分析结果,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五)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应技术要求,如样本量、对照组选择、评价指标及评价原则、疗效评价指标等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资料至少应包/或安全性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相关支持性资料。附:1.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的格式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路径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评价报告PAGEPAGE53附1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对项目 目中医器械 申产品 差性 支性资料概述(/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对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附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无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对比项目1.基本原理2.结构组成3.生产工艺4.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5.性能要求6.安全性评价(如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等)7.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8.适用范围: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使用环境9.使用方法10.禁忌症11.防范措施和警告12.交付状态13.灭菌/消毒方式14.包装15.标签16.产品说明书有源医疗器械对比项目有源医疗器械对比项目1.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2.结构组成产品组成核心部件3.生产工艺4.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5.性能要求性能参数功能参数6.安全性评价(如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电气安全性、辐射安全性等)7.软件核心功能8.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9.适用范围: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使用环境10.使用方法11.禁忌症12.防范措施和警告13.灭菌/消毒方式14.包装15.标签16.产品说明书(有源医疗器械)、附3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的格式对比项目 同品种医疗器械 申报产品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概述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注:对比项目至少应包括附件2所列全部项目。附4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路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否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差异性?是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是是否可通过申报产品的非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否价不能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临床试验资料。附5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一、检索数据库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如设计特征、适用范围等)选择检索数据库,并在方案中论述选择的理由。数据库的选择应具有全面性,可考虑的数据库类型举例如下。科学数据库: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美国《医学索引》(Md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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