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最新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瑞文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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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具体分析病人所患疾病的程度、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病人的社会关系等,确定哪些内容应对病人保密,哪些内容应当对外界保密,然后制定出具体保密措施和计划。保密的内容是因病人的状况而确定的。例如,同样是子宫全切术,就农村少女和城市少女来讲,对社会保密的必要性就存在差别。同样是癌症,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病人,保密的必要性也不一样。
在实施具体的医疗保密计划是,应当要特别注意防止无意识外泄。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由无意识外泄而造成的医疗保密失败。为了防止此类失误,医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做到言行表情一致。病人特别能在医务人员那里捕捉信息,因而医务人员的言行表情等不能出现矛盾,否则易使保密失败。例如,你对晚期病人讲:不要紧,会好的。但一会又说:要是早点来看就好了,或者露出无可救药的表情,病人很快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了。(2)医务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病人的状况,包括社会关系、职业、特长、爱好等,以免造成保密失败。案1主管医师不了解病人的职业,误以为病人听不懂日语。案2意识没有考虑到同时向两位病人家属交代注意事项可能会出现的阴差阳错。着表现出工作不周密细致。(3)医务人员应当养成不在背后议论别人,说闲话的习惯。
12、这个误诊的手术该不该做?
患者xxx,女,21岁,未婚,因右下腹4小时疼痛急诊入院,体检,心率为108次/分,律齐,血压为50/8,腹平软,下腹压痛,以右下腹为甚,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立即按 急性阑尾炎 安排手术,术中见阑尾正常,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患者情绪焦虑不安,再三要求医生为其宫外孕保密。医务人员在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对其母亲做了有保留的陈述,家属认为并非阑尾而进行手术选择,这是误诊误治,医生的行为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
伦理分析:在任何一种手术治疗,都会给病人带来某些损伤和痛苦,因此选择手术治疗必须遵循有关的伦理原则,早在30年代,我国复旦大学医学教授宋国宾在《医业伦理学》一书中曾提出选择手术的3个必要条件“
1、非必要时不施手术
2、无希望时不施手术
3、病人不承诺时不施手术”这些伦理原则在今天仍然适用。本案例是以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根据体征迅速手术,虽然是宫外孕的误诊,但“手术选择”是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在当时情况下,这种选择是最理想,最现实,最有希望的治疗方法,而且这一手术并非可作可不作,选择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的痛苦,甚至保全了患者的生命。
选择手术治疗的伦理条件还有术式选择和知情同意问题,一切手术治疗都应从病人利益出发,作多方面的考虑,权衡利弊,选择最优化原则,尽管是误诊决定手术,术中见右侧输卵管妊娠出血,果断迅速的结扎止血,在治疗原则和伦理原则上都不存在缺陷,而且符合道德要求,不隐瞒误诊,不推卸责任,敢于承担风险,积极治疗患者,当然从医德规范上讲,每个医务人员都应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有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细致周密,一丝不苟,精心诊治,尽量避免差错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误诊是一种过失,不能用术中竭诚以待,尽力抢救加以掩饰,同样,不能因误诊而否定救人活命的正确处置
这个误诊手术该不该做,在评价上还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患者有权要求医务工作者为其保密,医务人员不能随意泄漏病人的隐私及某些疾病情况,这不仅是维护患者的自主权利,也有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医生对患者的责任,又应当承担解释说明的义务,包括对患者的家属,对疾病诊断和处置情况,给与真实和负责的陈述,不能任意缩小和夸大。如果同患者母亲做出全部说明,可能不存在任何医疗纠纷。在处置这类道德题目,我们应该把
有利于和不伤害患者作为医生的基本责任。这个案例中医生处置是恰当的,他有保留的陈述,既尊重患者的权利,又是在手术解除患者躯体痛苦的同时,以同情、理解和关怀体贴来解脱患者精神上的负担
13、该不该切除她的子宫?
陈某,女,23岁,未婚。因闭经两个月,近几日阴道流脓来医院就诊。肛诊,子宫略平,软,大绒毛促性腺激素测定为阳性,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初步印象为先兆流产。但患者为未婚青年,并否认有性生活,故不能确诊,遂与病人谈心,并找其单位领导级家长了解情况,均称患者虽因工作原因交接较广,但工作积极,作风正派。为慎重起见,观察一个月后,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不断升高,阴道流血不止,病人日渐消瘦。此时,医生不得不考虑为绒痛,再三向患者讲清后果病人仍一口咬定无性生活史,最后经病人及家长同意,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妊娠
伦理分析:
1、疾病的诊断一定要经过3个阶段,采集病史,临床诊断和辅助检查。采集病史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使诊断正确无误就必须要获取真实的病史资料,了解疾病的发展原因,而各种疾病的病因又是复杂多变的,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既有生物因素又有社会心理因素。因此,我们在进行疾病诊断时一定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尤其要注意病人的心里因素,以全面掌握收集病史资料,然后结合临床诊断体征和辅助检查的结果,认真分析判断方能做出诊断
2、案例病人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结果是可以确定为妊娠的,但由于病人否认性生活史,加之病人的单位领导和家长都证明她“工作积极,作风正派”。使得医生虽有疑虑,仍不得不诊断为绒癌,为病人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3、本案例中的义务人员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在搜集病史时没有注意病人的心里因素,忽略了病人不愿袒露隐私的心理状态,偏信了病人领导级家属的评价手术前没有讲清手术结果也能明确这一关键从而导致误诊误治
14、如何看待这例睾丸移植术?
患者某某,男,农民,自诉在出生7个月时,被猪咬掉双侧睾丸及大部分阴囊,外伤愈合后生活无大影响。婚后,由于缺乏男性激素,夫妇不和,精神痛苦,曾多次求医,未得治疗,1987年患者兄长得知可用睾丸移植治疗弟弟的病患后,甘愿提供自己的一只睾丸,许昌第三人民医院即收治患者,于1988年1月13日经过12个小时紧张细致的手术,一例国内罕见的同种异体睾丸移植手术顺利成功,2月中旬出院,患者恢复较快,并已具备了男性功能,家庭重新和好。
伦理分析:(1)器官移植就如本例是兄长为弟弟提供供体,也必须遵循基本准则,那就是:
a、供者不能因此残废。因为器官被取出后即对原来机体的作用结束,所以移植的器官必须是成对的,即使移去一侧,并不影响供者的缘由的生理功能。b、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危险,在技术上完全保险,徐州第三人民医院是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先后多次组织专家研究治疗方案,修改手术计划,对供者、受者都确保安全。c、受者的得益和供者的损失应有恰当的比例,得必须大于失,把活人的单一器官移植给病人,是不道德的。技术上未过关或未作好充分准备,就轻易把一个活人的器官或组织移植,招致失败或造成恶果,这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手术马虎,引起供者其它手术合并症,不仅不道德,而且挫伤利他行为的积极性,妨碍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
(2)活人健康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大,尤其同种移植,免疫排异反应小。但活人献器官,一定要出于自愿。利用社会地位进行强迫或变相强迫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犯法的。出卖自己的器官以换取一些钱,在西方世界是常有的事,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病态,接受这些出卖器官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但本案例是出于患者兄长的自愿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成问题的,而且是对一种可怕的习惯势力的突破行为。
(3)这例睾丸移植手术,在当前来说,手术成功,患者已有男性功能,使夫妇和好,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同时又潜伏着新的伦理难题,今后生育的孩子其父亲究竟是谁?谁对这个孩子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5、这个孩子该由谁抚养?
1987年3月,某私利妇产站为一怀孕多月的陈某做人工引产手术(超生),术后陈某回家。但3小时候,妇产站职工发现陈某产下的男婴活着,医生便将其先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然后送给李某带回家抚养。月余,陈获悉自己引产的婴儿还活着,便问妇产站和李某索要。对方不给,由此产生纠纷。
伦理分析:(1)怀孕多月的孕妇,引产胎儿成活的可能性是有的,这在临床上并不少见,作为妇产站的医生在给怀孕多月的孕妇做引产手术后应及时查看胎儿的情况,而本案的医生未能做到这一点,这显然是失职。(2)从表面上看,本案医生在发现婴儿是活的以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她忽略了一点,婴儿不是物品,一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就产生了许多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可以随便处置的。所以,该医生应该立即与婴儿的父母取得联系,而不应该把婴儿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再“送给”李某抚养,这些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3)陈某去妇产站做人工引产,做完就走了,这并不表示,她已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权,因为她并不知道婴儿是活的,也不能因为婴儿成活这一事实与陈某做人工引产的初衷相违背就否认了她与婴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具有优先性,不仅如此,监护权还有严格的排他性,即,在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同时没有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对该婴儿的监护权,否则就是侵权。由此看来,既然陈某坚持要抚养这个孩子,则该婴儿应该又陈某抚养。(4)尽管从法律上讲婴儿应有陈某夫妇抚养,但从道德上看,陈某夫妇又是应该受到批评、教育的。因为她既已超生,就应该采取节育措施,一旦怀孕则尽早到医院做人流,可是她却一拖再拖,直到胎儿基本成熟才去引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胎儿的成活和陈坚持要抚养婴儿而造成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违背,起责任则应由陈某夫妇承担(当然比强行超生的责任小一些),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陈某违反了不计划生育政策就剥夺她对婴儿的抚养权,也不能因为陈某是在做人工引产后婴儿成活而超生的,就放弃对她的行政的、经济的必要处理和舆论的批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堵住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漏洞(事实上有不少人就是利用这种办法达到超生的目的),做到既合法又合符政策,级合情又合理。
16、1986年6月23日,一位姓夏的病人(女,59岁)住进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确认病人已处于肝癌变晚期,伴有肝性脑病、肝功能失代偿。虽经多方抢救,病情仍不能控制。6月27日晚,病情恶化危急。28日,病人的小儿子,小女儿看到病人痛苦难忍,提出能否采取措施,尽快结束病人的痛苦。医院对病人家属的这一要求开始不同意。但在病人子女的再三要求下,医生蒲某某、李某某分两次给病人注射了100名毫升复方冬眠灵。事情在处方上写明了家属要求“安乐死” 并由其小儿子签了名。29日凌晨5点,病人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两名当事医生和死者的小儿子、小女儿,后因案情特殊曾一度改为取保候审。
伦理分析:1.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恩美、医学和法律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安乐死概念的正确解释问题。从伦理学的行政分析,安乐死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病人的耳机吧目前医学已无法挽救、濒临死亡而不可逆转;二是由于这种病导致病人肉体精神的极端痛苦,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例病人夏某的情况是晚期肝硬变、肝功能失代偿而不可逆转,其无法挽救性意义方面也已认可。病人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绝不是常人所能体会到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可否认。
笨案例应该说是符合安乐死两个前提性条件的。但仅仅符合这两个前提性条件还是不够的,在安乐死实施过程还必须具备必要的程序——病人自主自愿的决定和医学判定医生的认可。医学的判定、医生的认可只能是以医学科学为标准,即病人疾病是否可救、可恢复、社会应尊重医学的判断、法律也应以科学的医学判断为依据。无疑,本案中队病人病情的判断是客观科学的而一些判断、这种判断是确定上述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性条件的基础。安乐死实施中一条最本质、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就是病人自身的要求、自主的决定。在目前情况下,即病人的疾病不可逆转而病人又痛苦不堪,但如果病人没有这要求或病人希望医学能继续维持其常规的医护,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仍然是不允许的、违法的(不可逆转昏迷病人外)。在本案例中,由于病人昏迷和丧失意识,他的子女作为代理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并取得了当事医生的认可,从程序上分析是可行的。但这里不能忽视,他的子女的代理决定一般应该好似在病人完全丧失意识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作出(或病人曾在意识清楚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决定)。如果夏某在整个治疗中确实一直处于昏迷濒死而不可逆转或不可能举办由本人作出代理决定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家属代理是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时有意识恢复,且这期间又没有做出要安乐死的任何表示或愿望。而凭子女的推测决定,这种代理决定的做出是有缺陷的。如果事先病人有过明确一贯的要求,俺们,当病人处于不可逆转时,由其子女代理决定无可非议,我们应尊重病人的选择。这问题其实已成为本案例伦理争议的关键点。国外对这一问题的额作风采用“生前预嘱”的防护四,具有法律功效,是值得借鉴的。医学的认可判定主要是疾病的不可治愈性。我认为,本案例的医生的做法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动机无可指责,同时是在安乐死两前提下并且是病人(家属)的自主决定的行为,也是符合伦理原则的。该安乐死案在我国属首例,当事医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观念更变过程中,一种科学新事物要得到社会认可和推行,肯定要付出多方面(包括道德、法律、经济、生命等方面)的代价。该医生的做法尽管有违现有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但仍然为人们所理解和同情。
2.安乐死可不可行?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伦理、法律、哲学、社会分析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已详尽谈及。这里要重新强调说明的是,只要承认安乐死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特定的安乐死不是致死原因,它仅仅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状态所采用的方法。解除临终病人的肉体精神的痛苦,尊重“生的意义”、“死的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和自主决定权时安乐死的实际而现实的意义,其客观的需要、合理地内涵是决不能随意加以否定的。
17、癌症晚期患者该不该全力抢救?
患者李某,男性,62岁,患食道癌3年多,已进入晚期,因“无治疗价值”而被某医院拒之门外。几经周折,患者更是憔悴、消瘦,出现恶液质并伴有频繁的恶心呕吐,进食困难。患者家属看病人的无限痛苦和要求延续自己生命的强烈愿望,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医院,再三恳求医生收治这个晚期癌症病人,即使发生死亡也不与医院发生纠葛,并表示原为病人支付一切费用。医生出于“人道”,将该病人破格收入医院,由此在病区引发了一场该不该收治的争论。
伦理分析:(1)病人入院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不仅食道癌没有得到控制,而且向全身各脏器转移。又引起还要不要抢救的讨论从而加剧了该不该收治的争议。意见不外三种:一种认为,既然外院都不收,说明已病入膏肓,我们为什么要拣“破烂”,自找麻烦?另一种认为,癌症到了晚期,收进来也不过是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安慰而已,与其痛苦地活着,倒不如早点结束生命,何必在医院等死,弄得人财两空?还有一种看法是,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尽管癌症发展到后期,目前没有什么高招,但“死马”也要当作“活马”治,否则,就不人道,就没有尽到我们的道德责任。“死马”当作“活马”医,这是传统的医学伦理观念的反映。其实,这种观点现在看来,并不符合道德原则。从现代生命伦理学观点看,生是
人们的普遍和基本愿望,生能为社会做贡献,能使家庭团聚,合家欢乐。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就是绝对的好,死就是绝对的坏。
(2)死亡是自然法则。在当前医药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下,人们不能奢望超越现实条件而企求医护人员治愈一切癌症患者,特别是晚期癌症患者。对本案例中年逾花甲的食道癌晚期患者,治疗上适可而止就行,毋须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医生有权在病人无法挽救时,撤消一切抢救措施而采用一些支持疗法,如给些维生素、止痛剂或输液等。事实上,绝大多数病人及其家属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做好安抚工作,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3)医护人员看问题不能单从对待某一患者的善良愿望出发。目前在社会医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把某些贵重药物、血液和血浆等用到有希望抢救成功的患者身上,使他们痊愈、康复,重返工作岗位,岂不是更符合人道的原则?更尽到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停止无希望的抢救,少花钱,为更有希望活着的人
着想,这应该也是一种道德良心。当然,那种把癌症患者视为包袱,拒之门外,或冷漠相待,或敷衍了事的态度是错误的。病人来院求医,就应该服务周到,严肃认真、审慎从事,即照顾到患者的心理需要,又顾及到家属、亲友的情感状态。对待癌症晚期的濒死患者,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要求。
18、这样的死亡可以避免吗?
某女,60岁,1986年11月25日7时15分因上腹部疼痛不适6小时,到医院急诊治疗。检查情况:患者呈痛苦面容,气稍急,血压120/80毫米汞柱,频数54次、分,律齐,心音低钝,两肺
(一),胸骨下端有压痛,右上腹疼痛(+),无反跳痛,其余无殊。同时家属提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常服丹参和复方降压片治疗。当时家属要求观察并做心电图,但遭医生拒绝,只做白血球计数。结果:白血球11000mm^3,中性79%,子阿托品、庆大霉素治疗,嘱病人回家。11时30分,病人因神志模糊,胸闷气急加剧,由急救车送入急诊室,血压90/50毫米汞柱,频数50次/分,律齐,作ekg示v2—v3、s—t段呈弓背向上,l、avl出现异常q波2,当即拟急性前侧壁心肌梗塞,收入病房抢救,在抢救过程中,病人死亡,为此,家属大闹。
伦理分析:本案例病人的死亡可否避免呢?可以避免,病人死因是心肌梗塞,医生原来的诊断治疗错误,如果从分注意到时老年病人、气急、心音低钝、胸骨下端有压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服硝酸甘油症状未缓解等心肌梗塞病史体征,及时做心电图检查和血压监测,同时做有关鉴别诊断的辅助检查,并留院观察,完全可以发现病人的心肌梗塞、ekg和病情的发展变化,并作出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病人的死亡,医生负有无可推脱的责任。
本案例揭示医务人员首先要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病人来就医,就把生命安危交给医生,你应十分珍惜这种信任和权利,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以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治疗。本案例的医生如果有很强的生命价值意识,能对病人做进一步观察和治疗,也许死亡时可以避免的。
其次,要尊重病人的正当欲望。病人来到医院就是希望得到全面及时的检查治疗,希望得到医疗物资和技术手段的分配及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信息等。他们的这些欲望是正当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只要条件和规定允许应该给予满足。本案例患者的家属要求留院观察,作出心电图检查,然而医生未同意,对病人家属完全正当合理的要求没有给予尊重和满足。相反,如果医生做到了这一点,也许本案又是另一个结果了。病人在医患中挣扎时很痛苦的,医生对病人的冷暖痛苦要心同身受。这样病人即使死亡,家属可能也不至于大闹,而代之为谅解。
三、简答题
1、社会主义社会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社会医患关系的性质可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他是一种平等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以下是小编带来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
1一、a1型题
1.高科技在医学中应用所产生的伦理正效应集中体现在a.使临床诊断质量不断提高
b.使医学目的及其道德本质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实现
c.使临床医疗质量不断提高
d.对医疗人员的医德素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e.使医务人员必须面对许多新的医德问题
2.下列表述最能全面反映伦理学概念内涵的是
a.研究职业道德现象的科学
b.研究政治道德现象的科学
c.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
d.研究婚姻家庭道德现象的科学
e.研究社会公德的科学
3.下列关于医学模式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生物医学模式是建立在近代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和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医学模式
b.生物医学模式认为任何一种疾病都可在器官、细胞或生物大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的或化学的改变
c.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在本质上反映了医学道德的进步
d.生物医学模式对人类健康、疾病的认识是片面的,没有对医学起推动作用
e.20世纪下半叶开始,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医德意识现象
a.医德观念
b.医德情感
c.医德信念
d.医德意志
e.医德评价
5.医德实践的具体内容不包括
a.医德评价
b.医德规范体系
c.医德教育
d.医德修养
e.以上都不是
6.下列哪一项不是生命神圣论的局限性
a.有阶级性
b.有历史性
c.影响卫生资源的分配
d.只偏重于人口的数量
e.不能把人的自然素质同生命存在的价值相统一
7.义务论的局限性表现不包括
a.忽视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b.忽视了对病人应尽义务与对他人、社会应尽义务的统一
c.忽视了医患义务的双向性
d.忽视了公正,合理地分配卫生资源
e.以上都不是
8.当妊娠危及胎儿母亲的生命时,可允许行人工流产或引产,这符合a.行善原则
b.不伤害原则
c.公正原则
d.尊重原则
e.自主原则
9.医患关系要做到真诚相处,最主要的是
a.关系和谐
b.尽职尽责
c.平等相待
d.互相尊重
e.互相信任
10.体现医患之间契约关系的有下列做法,但不包括
a.患者挂号看病
b.医生向患者作出应有承诺
c.先收费用然后给予检查处理
d.先签写手术协议然后实施手术
e.患者被迫送红包时保证不给医生宣扬
11.医患关系出现物化趋势的最主要原因
a.医生对物理、化学等检测诊断手段的依赖性
b.医院分科越来越细,医生日益专科化
c.医患双方相互交流的机会减少
d.医生降低了对患者的重视
e.医患交流中出现了屏障
12.不包含在医学伦理学有利原则之内的是
a.努力使病人受益
b.努力预防和减少难以避免的伤害
c.对利害得失全面权衡
d.造成有益伤害时主动积极赔偿
e.关心病人的客观利益和主观利益
13.医学伦理学的有利原则不包括
a.努力使患者受益
b.关于患者的客观利益和主观利益
c.选择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行动方案
d.努力预防或减少难以避免的伤害
e.把患者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
14.医学伦理学原则不包括
a.公正原则
b.有利原则
c.不伤害原则
d.生命价值原则
e.尊重原则
15.从总的方面来说,患者享有的保密权有两大内容
a.为自己保密和向自己保密
b.疾病情况和治疗决策
c.躯体缺陷和心理活动
d.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
e.不良诊断和不良预后
16.下面关于医务人员泄露医疗秘密,将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表述,不包括
a.会引起社会某些人对患者的歧视
b.会使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不信任和恐惧感
c.会引起医患矛盾、家庭纠纷
d.会造成思者沉重心理负担,甚至引发自杀的严重后果
e.会酿成医疗差错事故
17.对医师有合理的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是
a.医师的个人利益都是天然合理的b.医师的正当利益都应得到实现
c.医师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医德的支持
d.医师的正当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患者利益
e.医师的个人利益在伦理上是成问题的18.关于临床科研实施中的道德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临床科研设计要建立在坚实的业务知识和统计学知识的基础上
b.要坚持科学的方法为指导,使之具有严格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c.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实验步骤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切实完成实验的数量和质量
d.客观分析综合实验所得的各种数据,既不能主观臆造,也不可任意去除实验中的任何阴性反应
e.有些科研课题的设计可以缺少对照组,可以不必遵循随机的原则
二、bl型题
a.任何一种疾病都可找到形态的或化学的改变
b.从生物和社会结合上理解人的疾病和健康
c.不仅关心病人的躯体,而且关心病人的心理
d.实现了对病人的尊重
e.对健康、疾病的认识是片面的19.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基本观点是
20.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要求临床医生
21.生物医学模式的基本点是
a.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b.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c.救死扶伤,忠于职守;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语言文明,平等待人;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互尊互学,团结协作
d.一视同仁,平等待人
e.不伤害,有利,公正,自主
22.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
23.我国医学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24.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是
三、a2型题
25.某年轻女患者,自诉左侧乳房有硬结,到某医院外科诊治。经活体组织检查证实为乳腺癌。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收住院行乳腺癌根治术。在术中右侧乳房也作了活体组织切片,检查结果为“乳腺瘤性肿瘤,伴有腺体增生”。虽然目前不是癌组织,但是将来有癌变的可能性,医生决定将右侧乳房切除。术后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生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切除右侧乳房,要求追究医生的责任并要求赔偿。上述病例从伦理学上分析,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a.该医生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自行切除患者右侧乳房,损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b.该医生为了防止右侧乳房癌变,切除右侧乳房的做法是正确的c.该医生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自行切除患者右侧乳房,是对患者的伤害,不符合无伤原则
d.患者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是无理的e.以上说法都不对
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
2一、a1型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学伦理教育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
a.公正分配医药卫生资源的要求
b.实现医疗活动道德价值的要求
c.协调医际关系的要求
d.合理解决卫生劳务分配问题的要求
e.正确处理市场经济对医学服务正负双重效应的要求
2.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调节人仍行为的共同形式是
a.社会舆论
b.内心信念
c.传统习俗
d.行为规范
e.道德约束
3.医学伦理学的精髓是
a.医德理论
b.医德规范
c.医德实践
d.医德关系
e.以上都不是
4.不属于医德关系的是
a.医患关系
b.医学科研中的道德观念
c.医社关系
d.医医关系
e.患者之间的关系
5.医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
a.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
b.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
c.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d.医务人员与科学发展之间的关系
e.以上都不是
6.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
a.尊重病人
b.同情病人
c.医生对病人尽义务
d.病人的自主权利
e.以上都不是
7.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的做法是
a.妊娠危及胎儿母亲的生命时,行人流产
b.有证据证明,生物学死亡即将来临而且病人痛苦时,允许病人死亡
c.糖尿病人足部有严重溃疡,有发生败血症的危险,予以截肢
d.强迫病人进行某项检查
e.以上都不是
8.不会造成对病人的伤害的情况是
a.强迫病人接受某种治疗
b.医务人员专业知识低下
c.拖拉或拒绝对病人的抢救
d.病人不可逆昏迷用呼吸机维持,这时允许病人死亡
e.对病人置之不理
9.现代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下列几点中,错误的是
a.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的权利
b.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权利
c.尊重医生的行医权利
d.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
e.保护患者无损害的权利
10.下列医患关系中,属于技术关系的是
a.医务人员对患者良好的服务态度
b.医务人员对患者高度的责任心
c.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同情和尊重
d.医务人员以精湛医术为患者服务
e.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尊重
11.不属于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是
a.医生与护士
b.医务人员与社会
c.医务人员与后勤人员
d.医技与医技
e.医务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
12.尊重病人自主权或决定,在病人坚持己见时,可能要求医生
a.放弃自己的责任
b.听命于患者
c.无需具体分析
d.必要时限制病人自主性
e.不伤害患者
13.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
a.调节职业生活中各种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原则
b.调节职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原则
c.调节医学职业生活中医德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d.调节医学职业生活中各种医德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
e.调节医学职业生活中各种医德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14.在公正的内容原则中,进行公正分配的根据不包括
a.根据个人能力
b.根据对社会的贡献
c.根据个人的地位
d.根据科研价值
e.根据个人需要
15.对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正确理解是
a.完全知情,只需签字同意
b.不一定知情,只需签字同意
c.完全知情,无需签字同意
d.患者与家属具有同等行使权力
e.无法知情同意时只好耐心等待
16.医生在治疗中确诊一名肝癌思者,他妥当的做法应是
a.对患者绝对保密
b.同时向患者本人及家属宣布病情危重程度
c.征求家属意见,尊重患者意愿,向患者家属如实交代病情
d.将诊断书直接交给患者本人
e.将假诊断书交给患者,隐瞒病情和预后
17.体现医师克己美德的做法是
a.风险大的治疗尽量推给别人
b.点名手术无论大小能做多少就做多少
c.只要是对病人有利的要求有求必应
d.只要是病人的要求有求必应
e.对病人有利而又无损自我利益的才去做
18.《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髓是
a.救人,至少不伤害
b.爱人与爱艺术平行
c.格守职业道德
d.尊重病人
e.对病人要有同情心
二、bl型题
a.对有危险或伤害的诊治措施,通过评价,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利益大于伤害的行动
b.将有关的类似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加以处理,而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加以处理
c.人在患病后,有权选择意愿接受或拒绝医生制定的诊治方案
d.杜绝对病人的有益伤害
e.医生在诊断时考虑病人的各方面因素
19.体现有利原则的是
20.体现公正原则的是
21.体现不伤害原则的是
a.描述伦理学
b.元伦理学
c.规范伦理学
d.医德学
e.生命伦理学
22.医学伦理学的初始阶段,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医学伦理学称为
23.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
24.对道德语言即道德概念和判断研究的科学叫
三、a2型题
25.某大医院眼科医生第二天要为一位病人做角膜移植手术,当天晚上发现准备的角膜不见了,若病人第二天做不了手术,将有完全失明的危险,于是该医生到医院太平间偷偷摘取了一位刚刚死亡的病人的角膜。第二天,手术很成功。但不久,死亡病人的家属发现角膜不见了,状告了该医生。关于这起案件,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该医生没有征得死亡病人家属同意,自行摘走角膜,违反了知情同意权
b.该医生为了抢救病人才摘走角膜,他的做法没有错误
c.该病人已死亡,不用征求家属的同意
d.医生有自主权摘走角膜,但最好跟家属商量一下
e.该医生没有请示上级同意,但不用和家属商量
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1答案
1.b 2.c 3.d 4.e 5.b 6.e 7.d
8.b 9.e 10.e 11.a 12.d 13.e 14.d 15.a 16.e 17.c 18.e 19.b 20.c 21.a 22.a 23.c 24.e 25.a
医学伦理学试题及答案2答案
1.e 2.d 3.a 4.e 5.b 6.a 7.d
8.d 9.e 10.d 11.b 12.d 13.b 14.c 15.a 16.c 17.c 18.a 19.a 20.b 21.d 22.d 23.e 24.b 25.a
一.名词解释 1.人生
人生是个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整个生命历程,是一个人一生全部实践活动的综合。2.拜金主义
是一种金钱至上的思想道德或观念,它认为金钱不仅万能,而且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3.人生目的
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生主体,在人生实践中提出的关于自身行为的基本指向,是人生命历程的根本追求,是对“人为什么而活”这个问题的总体回答,它体现了人的最高社会需求。4.人生价值
指人的生命、生活的价值。从人本身的主观性上讲,人是价值主体;从人能创造价值上讲,人又是价值客体。5.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6.伦理学
1.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 伦理学也是一门万古常新的,有着广阔前途的科学 7.行为
所谓行为是在改造周围环境的社会实践中,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有目的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8.道德品质
所谓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9.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为提高自己道德品质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的活动。10.环境伦理
指的是人们对自然环境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或者说人们在对待自然环境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1.生命伦理学
它是对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实践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门应用伦理学。12.人工受精
人工受精是用人工技术将精子注入母体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1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又称“代孕母亲”,指按照委托协议代替别人妊娠分娩的妇女。14.克隆人
它是指用无性繁殖手段制造出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人。15.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16.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社会,一定阶段原则的行为准则 17.公正
公正指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保障他们彼此间形成的权利及利益的关系的合理性原则 18.幸福
幸福指个人在实践中由于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感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19.享乐主义
是把物质上无止境的个人满足作为享受的全部内容和生活的唯一目的。20.荣誉
荣誉是指社会或行为当事人对于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给予的肯定性和赞美性的态度 二.简答
1.享乐主义人生观的危害:
享乐主义给人的危害,小到个人,它会导致一个人贪图安逸,意志消沉,缺乏进取精神,一事无成。大到国家,它会导致社会停滞不前、腐败没落。2.拜金主义的实质:
为了金钱可以不择手段 把金钱作为生活的惟一目标 把拥有金钱当作人生的最大幸福
把金钱作为评判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
3.道德行为的特征
第一,道德行为一定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某种自觉的态度。第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4.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联系
第一,在特定意义上为非道德行为,在广泛的范围内往往具有道德意义。第二,道德行为往往是同其他社会行为相伴发生并相互结合的。5.道德的本质
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2·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调节方式 3·道德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6.为什么说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总结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科学成果
2、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估计
3、对社会主义长期性的认识
7.邓小平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根本任务: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8.为人民服务伦理思想的内容
第一,把人民的利益、民族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 第二,发扬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第三,做到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 第四、发扬革命热情和拼命精神。9.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道德对社会意思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道德在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保证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中有重要作用
10.“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断的涵义
涵义:一指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方向; 二指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从根本上摆脱贫穷落后的不发达状态 网络伦理建设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
二、建立和健全对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对网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四、提高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
(1)三兼顾原则是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的基础上提出来的;(2)三兼顾原则中,个人利益要兼顾。
(3)三兼顾原则中,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4)为贯彻三兼顾原则,应当对群众进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
为什么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1)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增强国力,接受时代的挑战。(2)才能促成社会主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3)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此核心的基本内涵
核心:为人民服务 基本内涵:1.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立身处世
2.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 3.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大学生党员的我们应怎样去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大学生党员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首要的一条,就是完成好自己的学习任务,培养多方面的能力,掌握过硬的为人民服务本领。
二、明确服务的对象
学校里因其特殊的环境,所以我们接触到的都是学生多一些,所以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用到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老师服务上。
三、具体如何做
(一)主动关心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学,尽自己所能热心帮助同学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同学服务;
(二)在利益面前,先人后己,先公后私,凡事不可斤斤计较;
(三)身边小事做起,凡有利于社会的都可以做,坚决抵制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的态度。从点滴小事做起,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
1、论规范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内在关系
道德规范的直接内涵就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以行动的道德标准活动机。首先受制于外力,受外在的根据的支配和节制。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就是指这种外在的对于行为动机的力量与作用,是超出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之外的。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道德规范才从他律阶段转化至自律阶段。道德规范如果不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己的自律,那么,对道德主体是无道德意义可言的。
道德规范他律性表明,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的行为自由,总要受制于某种外在的必然性,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来行动。因此,道德的自由也在于对道德领域里必然性的认识。
只有在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我们才可说规范成为了自己需要的内在准则。因此,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经转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品格、内在的德性,才具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意义和塑造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意义。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不简单的等同于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并不是简单的相对应的。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义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因而,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实不以获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并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
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强调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意味着有德的人无幸福可言,并不意味着尽义务的人没有权利可言。只是从主体内在动机而言,并不应以此为条件,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恰恰应该用道德主体的幸福欢乐来作为最起码的酬报。因为这才意味着有德的人才有福,无德的人将无福。
此外,“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在语言用意上具有同一性,这种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直接同一,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形式。这种权利只是要求尽义务,而不是索取。
3、试述道德良心的功能
道德良心首先是一种能力,一种当下道德判断的能力。如果不听从良心的指导,人们在事后会出现良好的谴责,即自己感到痛心和内疚。
良心能够进行判断,表明良心具有这样的能力。当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时,我们总应根据已有的信息来分析某些具体情景,从而作出我们的判断,在这种意义上讲,良心也具有一种认知能力,是一种发现道德真理的能力。我们不应否认道德判断中包含着对事实的认知。但对道德判断进行分析,不应忽略了其情感的成分。在这个意义上,良心既具有认知成分,也有情感成分。
通过良心进行的道德判断,其主要功能是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作用。良心的调节作用主要在这们三个阶段上表现出来。在第一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鼓励或禁止的作用。在第二阶段,即在道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监督作用。第三阶段,即在行动后,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庭审理”。
4、实质义务论伦理学与形式义务论伦理学的区别?
实质性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行为正当性或责任性的标准在于行为本身或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如遵守诺言,不杀人等,其本身就是正当的,履行它就是义务。而在一种责任,规定条件下的行为,也是一种义务行为,如上帝的命令,这是人权等,其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一定的背景条件而不是履行这个行为的后果。
形式义务论的伦理学强调行为正当的标准在于,履行行为时所依托的准则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不同道德判断之间的必然联系,例如一个人的前后行为在价值立场上不同,因而必然表现出一个人在道判断的逻辑上前后矛盾,这样的行为,也就难说是正当。
5、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特定关系时应遵守的最一般、最具体的道德规范,其基本要求是:
(1)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成员而言,其价值都是平等的,都是值得尊重的,对于那些在社会处境中处于不幸境地中的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关心帮助他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坚决反对以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错误的价值观。
(2)目的与手段统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强调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广大劳动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人人需要劳动,作为目的,劳动者享有社会财富。在这里,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是统一的。
6、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区别?
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论的伦理学诉诸其本身为义务性的道德概念,而目的论伦理学诉诸价值方面的考虑,其不同可作如下进一步区分;第一,义务论的伦理学主张人们应该依据道德原则或义务规范来履行某些行为,把道德行为的正确性看作是因为合乎一定的准则规范,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主张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主要从后果来考虑,而不是考虑行为过程的合规范性。第二;议务论的伦理学总是提出绝对责任,而且目的论伦理学则提出有条件的责任。第三,义务论的伦理学理论提出形式的或关系的标准,而目论的伦理学则提出实质性的标准。
7、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别。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根据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来确证一个行为是否正当,而规范功利定义则是根据某类规则来加以确证的,当然这些规则本身又需要经过功利原则来加以确证。对于行为功利主义者而言,正确的行为是在该情况下能够产生最大功利的行为。但是行为功利主义没有将各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和社会事情的复杂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于许多行为的结果,特别是间接后果是我们难以判断的,因此根据行为功利主义一是容易产生差错,其次是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将变得非常困难。
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规则在道德中占有核心地位,规则不能因为特殊情况的需要而被放弃,它认为,这些规则之中的每一条之所以被人们所接受,正是因为普遍地遵守这些规则会比遵守任何可以替换的规则能产生更大的功利。功利主义经常要受到如何比较。计算和确定的问题的困扰,它也不能为如何防止不正义的分配提供有力的防范,但它确实又具有单纯明晰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是足敷应用。(《伦理学是什么》何怀宏,p72)
8、试述元伦理学的特征。
元伦理学是一门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依托来研究道德现象的逻辑分析科学。元伦理学在诸种道德现象中仅仅抓住道德特有的术语和判断,从而把道德的语言与逻辑问题当作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研究对象,并借助于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对道德进行纯形式的分析研究。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以逻辑分析为道德研究的方法。元伦理学家认为,道德问题和道德危机的根源在于伦理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混乱,伦理学要摆脱危机,只有向语言学和逻辑学求得方法论的帮助,以逻辑分析为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分析方法,不涉及这些概念,判断及道德本身所反映的社会历史内容。
(2)“科学主义”的“中立性”和“超规范性”。元伦理学最根本的宗旨和任务就是,打破传统伦理学的束缚,建立一种所谓的“中立的”,“超规范”的“科学的”伦理学。在元伦理学那里,科学的伦理学只能是反对道德进行语言逻辑分析,不制订任何道德规范,也不提倡任何价值,而且对任何道德规范、价值标准都采取宽容、容忍的态度,保持所谓“中立”的立场。
(3)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元伦理学仅仅关心道德语言本身,过分热衷于探索道德概念最恰当的定义和道德判断的科学性问题,但避而不谈道德与人们实际生活的关系之类更为重要的问题,不仅不提供而且反对提供给人们行为以正确指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使道德和伦理学丧失了其实际的价值,丧失了它所特有的约束作用和导向工能。(《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北京大学出版社p23)
9、论规范伦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
规范伦理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其理论形式:⑴关于道德上的善和恶的问题即道德价值问题;⑵关于道德上的应当问题即道德义务问题;⑶关于做人的标准即道德品德问题,据此可以把规范伦理学分成价值论、义务论和德性论。
⑴价值论主要探讨的是道德善恶即道德价值及其标准问题,义务论着力研究的是道德义务或道德规范问题,德性论重点阐发的是人应该具有的秉性,品质或品格即道德品德问题。
⑵在同一规范伦理学体系内部,三者是有机联系的。如果说价值论和义务论侧重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那么德性论则更为重视那些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本身;如果说道德义务是道德善恶一般标准的具体化,那么道德品质则是道德价值标准和义务规范在行为个体身上的内化和凝结。(《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p29)
10、试述元伦理学的三个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情感主义衰退后,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⑴直觉主义的一般意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观点:它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intuition)来把握。一般认为,是摩尔开创了语言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流派,而西季威克则是摩尔及追随摩尔的传统的先行者。摩尔认为,近代功利主义把“满足欲望的东西”或“快乐”这样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看成是善,从而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这是因为他们力图以自然属性的事物事给善下定义。摩尔批驳“自然主义的谬误”,从而提出他的直觉主义的观点。在摩尔之后,普里查德、罗斯等人发展了摩尔的直觉主义观点。
(2)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它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在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艾耶尔的基本哲学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
(3)普遍规定主义。黑尔是元伦理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一般认为,黑尔的规定代表着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黑尔以他独特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表明了元伦理学的质的突破。它从元伦理学的路径,得出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普遍性命令的结论,从而使得他的伦理学具有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的特征。(大纲p503)
11、试述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他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描述性的,主要用来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二是能动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发泄情感、产生情绪。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某种道德判断时,就绝不是仅仅在用它们来描述,记录或揭示事物的现象或其本质性规定,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它们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和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判断来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与情感,使之改变或增强。(大纲p505)
12、论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
(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联系的行为。
(2)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道德人格内外两个方面的体现。成熟的道德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表现为道德品质的定性化与道德行为的习惯化。道德品质不是人的个体生理特性,而是体现一定社会或某种理论所要求的道德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
(3)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是密切的。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所铸成。一般而言,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第二,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在道德主体那里,是内外统一的。第三,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更突出地体现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之中。
(4)一般而言,善良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而恶劣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恶劣的道德行为。但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矛盾的情况。一个人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也可能出现偶然性的不良的道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道德主体的某个行为,一时的表现就否定了他的整个的道德素养或道德品质。因为一时的表现并不能代表他的整个的人格,他的道德品质的本质。明确这种偶然性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对于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大纲p563)
13、如何认识道德行为中的知行关系。
(1)“知”的两种涵义。理智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知与行的关系。这里的“知”,一是指关于对象、事物、关系的知识。但是还有另一种“知”,这就是作为道德行为的“知”。道德行为的知,主要是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的知识。
(2)应当之知与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出于“应当”的行为,所谓出于“应当”,就是按照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特殊行为,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对应当的认知,是道德行为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无知或半无知,就不可能产生真正自觉的道德行为。但是,有了知,也不一定会产生行。从认知到行为是一个由内到外、由知到行的过程,实现这个转化的中介、动力就是行为者自己的选择。知和行的关系就是志与行的关系。
(3)知行的辨证统一 道德之注重自觉、认知、仅仅是因为它能指导行动。如果有了正确的认知,只是在内心自赏而不实行,那么这种认知再正确,也没有实际意义。道德行为中的知与行,是在行为实践的基础上的统一。
14、论道德品质的形成。
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
首先,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一般而言,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自己的道德成长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积累一定的道德知识。
其次,道德品质的形成又不仅是与认识过程有关,而且与道德意志有关。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控制与持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并养成良好的习惯。
再次,道德行为作为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语言和行为习惯。在道德品质的构成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它们都属于意识领域。如果离开了实践,道德品质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形成,并得以巩固下去。道德品质得到巩固、成熟、从而成为人生整体行为的一贯倾向和稳定特征。
15、论道德冲突。
(1)道德主体的内在冲突的特征。所谓道德冲突就是行为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义务、职责、使命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主体身上的矛盾冲突的体现,是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不同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道德价值冲突把行为主体推向两难境地,强迫人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
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道德主体,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道德角色,承担着不同的道德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它总得要牺牲某种它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
(2)主体内道德冲突的形式。道德冲突表现在个体行为主体身上,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不一致时,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二,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旧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三,多种责任义务在一个主体身上的冲突。当然,要作出选择,不仅取决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且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境界。(3)同一价值体系内的道德冲突。社会价值冲突还表现在一个价值体系内部,不同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
(4)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道德冲突。如对立阶级之间的道德价值冲突。
16、论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
(1)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看,就是先天的不正确性,从积极意义上看就是主体自主自觉的能力,是主体具体的,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前者指意志是个人的意志,是特殊性;自由代表着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反映着普遍的规范。道德自由就是主体行为体现着普遍性的成分。而后者是指:意志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意志活动在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使其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把主体内要求变为客观要求而使之统一起来。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性充分表现在人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作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上。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道德生活必然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中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就为道德选择的自由打下了基础。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主体不仅能够分辨善恶是非,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行动来择善与恶。
然而,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它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使知行统一,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普遍的规定主义用黑尔的话说,就是一种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与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的情况下都是规定性的)结合。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意义的差异性,而“道德语言是最重要的用法之一便在于道德教导之中。”这一特征决定道德语言有一种特殊的“规定性”,属于规定性语言一类。道德判断应具有规定性和描述性的双重意义。其主要功能是调节行为,只有当它具有规定性或命令力量时才能履行这一功能。同时,道德判断要完成自身的调节功能,还必须使自身具有普遍化的特征。一种道德判断表达着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必须兼备普遍必然性和严格的规定性的双重品格,才能实施其实际的功能。“可普遍化性”即是指在理性(逻辑规则)的基础上可以使道德判断达到普遍化的实现。
18、论道德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及其统一
社会评价与自我表现评价是道德评价的两种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内外两方面,两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
(1)自我评价 指个体或群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行为当事人既是评价的客体,又是评价的主体。由于道德评价是一种价值评价,它总是同评价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有着重要关系。道德上自我评价的目的,主要是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由于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评价,总要受自己的利益、感情等影响。因此,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要使“我”能够站在他人、整体或社会这个立场上,从他人、社会或整体的利益出发,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分析。因而,道德上的自我评价,主要就是主体把自己的某些道德行为同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进行对照。
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良心“扮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良心“是对自己道德行为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自我评价的统一体,“良心”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总伴随着一种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导向。因而,提高“良心:在自我评价中的作用,就可以使人们在善恶选择、行为指向、境遇取舍、自我控制等方面,为人们指明正确的方向。
(2)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等形式。
社会舆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和个人总是要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人的行为和品质发表各种议论、看法和意见,表明自己的倾向态度和褒贬情感。社会舆论具有大众化、普遍化的特征,因而,社会舆论对于形成某种社会道德气氛,无形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定社会群体的传统习俗往往揭示出这个社会群体中的人们认为值得尊重的、比较稳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态度。对于传统和习俗的遵从,已被人们视为不言而喻的常规,它对人们的行为活动起着有力的约束作用和评价作用。社会评价是一种外在于于个人的评价力量,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凡是有人的地方,任何人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舆论和传统习俗的支配和制约,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它们的约束和激励,同时,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他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各种评价活动中去
(3)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的统一关系
①两者是道德评价的不同形式,各具特点,各有所长。社会评价主要是借助于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力量,对行为主体者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力量;而自我评价主要借助于内心信念或良心的作用,来认识、评价和调节自身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因此,强有力的良心较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更具有道德评价的威力。就其可能达到的深度,自我评价可以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考察人的欲望、动机、意图、观念等等,并对此作出评价。诚然,社会评价也能考察和评价人的动机,但却没有内在评价这样直接。在广度方面,自我评价优越于社会评价的地方,就在于当个体独处,无人在场时,也能发生作用。这是社会评价所不能比拟的。
②两者又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自我评价的准则和标准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化,这种内化正是借助于社会评价的形式得以实现。据此也可认为,个体对自身的内在评价也反映着社会的评价。
19、论道德评价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善与恶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所运用的最基本的范畴。一个行为或事件的道德价值是借助于善恶范畴来表达的,所以善与恶是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分析善恶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也就是分析道德评价的统一问题。
(1)善恶标准的绝对性 善与恶这对范畴所表明的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或者说,善的即是道德的,恶的即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善的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而恶的,也就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的行为,而行为具有普遍性意义,也就是自我的利益合乎道德的要求或超出了自我的利益,从而体现了社会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要求。从主体的立场来看,凡是有利于自己或社会的行为,都称之善;反之,则称之为恶。因而,善恶是具有一般性内涵的概念。在这一点上是绝对的。(2)善恶标准的相对性 ①善恶不仅具有一般性的内涵,同时也具有历史性的内涵。善和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化而变化。②善恶的相对性还表现为评价善恶的标准的多样性。如阶级标准、生产力标准、历史标准等便有不同的善恶标准。
这种评价标准的相对性并不必然否定确定性的标准。相对性是与绝对性相联系而存在的,具体性总是和一般性相对而言的。两者统一的基础就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实践。
20、论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关系。
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是关于社会历史事件评价的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问题。就一般而言,两者是一个相互补充,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1)从总体上看,两者都是人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的实践精神的体现。两者所依据的,是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内在价值尺度,通过这样两种评价,使人类的实践活动趋向价值理想态(善或至善)的作用。因此,对于两类评价共同指向的对社会历史领域的评价本身,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终极意义上看,应当是一致的,是没有根本冲突的。
(2)就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而言,两者却呈现出背反的情况。恩格斯经典地论述了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背反,认为:第一,恶是是社会发展的辩证否定环节,从陈旧的、日渐衰亡的社会秩序与道德体系立场上,把社会进步看成是“恶”的。第二,恶是道德生活内部的否定性要素,就它作为恶而言,它既可能与一定时期的被压迫阶级的道德标准不相符合,也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人类共同生活的起码准则不相符合。
(3)另一方面,即或以恶为动因的社会进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应当具有善的成分。道德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虽然在社会历史领域表现出背反性,但在深层次上却是内在的统一的。所以二者的冲突、差异、矛盾、对抗、背反都是暂时的、局部的、阶段性的,其统一、一致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1、康德动机论及其评价。
(1)康德的动机论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是最著名的动机论代表。在动机与效果的问题上,他明确主张,对一个行为的评价依据,只能是他的“善良意志”。他认为,一个行为,只要是从善良一直出发的,无论其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也不论其是否产生效果,都不能使它的道德价值因之而受到任何影响。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是出于尊重道德规律的一种必然性
(2)对康德动机论的评价 康德强调要把出于责任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认识到了道德评价与一般评价的区别,基本上弥补了以往历史上动机论的许多缺陷,把动机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康德动机论最深刻的地方,就在于他既强调“善良意志”是出于责任的,又强调为实现这种动机的一连串行为。善良意志的因其主观性而导致的不能证实性,是康德的“善良意志”在道德评价上的致命弱点。
康德的动机论,在道德评价上还有另一方面的意义。这就是一切不是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不论其效果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善的。康德特别憎恶并反对那些从利己主义出发的把个人幸福作为判断善恶标准的伦理学说。康德并不一般地反对幸福,但他把幸福从属于“善良意志”,并认为,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和尽了自己的应尽的责任后,人们感到的那种欣慰才是真正的幸福。
22、论动机与效果的辨证统一观。
(1)动机与效果的概念。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评价的根据。所谓动机,就是指行为主体在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自觉愿望或意图。所谓效果,则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的或一系列的行动,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2)动机论和效果论的错误。以康德为代表的动机论者强调,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是或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而不管行为的效果如何。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效果论者认为只有行为的后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以上两种说法都把过于复杂的善恶问题简单化,因而是错误的。
(3)在实践基础上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要正确解决道德评价的根据问题,必须了解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在行为过程中,是怎样通过复杂曲折的关系,而达到对立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来认识。
首先,在道德行为总体上,动机和效果的善恶是相互贯通或相一致的。任何动机都包含对某一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任何效果都是受某种动机的支配所造成的。某种动机引出某种后果以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人们原来的动机,或激起人们的新的动机。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充满着复杂差异和矛盾的统一。这就是说,从每一个具体行动,或某一行为过程的某一阶段来看,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形。有动机和效果一致;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等几种情况。所以,我们在总体上承认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同时,又应当看到这种统一是包含各种差异和矛盾的。
再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动机和效果相统一的这种过程性,是与社会和个人的实践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由社会和个人实践的过程性所引起的。实践是动机和效果由此及彼的桥梁。因而,动机和效果之间任何性质的统一,也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
总之,在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上述基本观点,不仅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动机论”和“效果论”相区别,同时,也为人们处理道德行为种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答案来源:罗国杰《伦理学教程》p389—391)
23、什么是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有人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分析一些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伦理学分支。有人则把它定义为是研究如何运用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学问,是一种使伦理智慧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的智慧,还有人强调应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研究如何运用道德原则规范去分析解决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学问。还有人认为,应用伦理学应当有它自己的学科特性,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规范,而不是简单地“应用”某种成熟的理论观点。总的说来,应用伦理学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人生问题对伦理学所提出的挑战,它是二次大战后民主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兴起的新型伦理学的研究类型。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涌现的紧迫伦理道德问题,从现存的各自立场出发,通过理论性的话语或交谈,以期达到一种理论的共识或最终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就是这样一种话语交往平台。应用伦理学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关联,如国际关系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性别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等。(《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哲学学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4、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最初摆脱因生产力低下而受到大自然困扰后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根据《韦伯斯特第三次新编国际词典》记载,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曾在三个意义上使用:①人是宇宙的中心;②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③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解释或认识世界。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的利益和需要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坚持人类是一切价值的焦点,一切价值例证都可归结为对人类价值的贡献,自然界的一切组成部分,充其量只有满足人类利益的工具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个人感情意愿决定价值,以感性的意愿为价值参照体系,关心人的需要价值,人们能够根据某一客体有人类需要的价值,来评价这种人类偏好的客体,并检验该客体是否能为人们感性的意愿提供满足。他们的利益表明,他们利用自然界,只能采取索取的方式。在其价值体系中,不存在对个人感性的意愿的检查。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理性的意愿的活动结果,理性的意愿有两个要素:一是感性的意愿;二是对感性的意愿过滤的评价体系。这种对感性意愿的评价有两个伦理根据:①选择某种世界观或某种哲学观念并创造一种相应的价值判例,并以此作为评价的基础。②人类的经验是建构价值的基础。因为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认为感性的意愿有价值,而且也认为用更合理的意向评价和取替感性的意愿的价值形成过程也有价值。无论是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共性在于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都否定把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自然,都只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其差异性在于这种工具在类型上的不同。(叶平著,《回归自然——新世纪的生态伦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64页)。
25、试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二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首先,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有许多内容是互相通用的。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应从其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中去寻找。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道德规范所谴责的。第二,在社会功能上相互补充。在阶级社会里,同一统治阶级的法律和道德,归根到底,都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某些行为不能够和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手段来加以理解。道德不能加以调节,就需要进行法律裁决。第三,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它的实施是强制性的,而道德规范倡导人们应当遵守,它的实施是不带强制性的。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的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法律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规范。
(2)在认识功能上,两者有区别,法律是从被奉为国家统一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愿望出发,来反映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道德并不都是作为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道德则可以自发地做出相应的反映。另外,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德对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既可能表示认可和赞许,也可能表示鄙夷和谴责。道德还往往表现对过去时代的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依恋和尊重,以及对未来某种社会秩序的向往和追求。
(3)道德和法律在调节功能上有不同特点:
首先,它们凭借不同的力量来实现,法律所凭借的是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道德则诉诸于社会舆论和个人觉悟、良心。其次,二者调节的社会生活范围不一样。法律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对危及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干预。道德不仅要干预法律范围的行为,而且干预法律不能触及到的行为,一切与他人、社会有关的行为。第三,二者对同一行为的态度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所要惩罚的行为,道德上既可予以谴责,也可能予以认可或赞许。最后调节的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调节一定要专门的机构来实行,而道德调节则由每个社会组织、每个人来实现。(罗国杰,马博宣《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
26、试述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道德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1)政治变革和道德发展相互促进。道德领域内的重大冲突常常是政治变革的前奏,而重大的政治变革运动又是道德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2)政治制度和道德体系相互影响。政治关系制约着各种道德体系的社会地位及其某些行为规范,而不同道德体系对当时政治制度或政治秩序的巩固和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3)政治路线,政策是否正确,与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相互影响。政治路线,政策是否正确,对社会的道德状况有很大的影响,而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对于一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以及为此而制定的路线和政策的实施也有相当的影响。(4)个人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相辅相成,政治觉悟高的人,道德境界往往也比较高,道德境界高的人,政治觉悟往往也比较高。
道德与政治想比较而言,它们反映的角度和范围不同。政治主要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关系,道德则不仅反映对立阶级或势力之间的关系,它还反映个人对他人,特别是从个人对整体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角度加以反映。它们反映的途径和程度不同。政治是经济关系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并建立国家制度和各种政治设施,保障新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而道德则只能通过对当时生产关系所造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的谴责或赞许,来间接表明当时生产关系的状况。政治干预社会经济关系,总是直接运用国家机器,或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往往是强制性的。相反,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干预,则主要凭借舆论、教育和示范等,不是强制性的。政治的干预往往是直接而迅速的,道德的干预则往往是缓慢的。(罗国杰,马博宣《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
1、下列哪些关于道德起源论观点是错误的(abc)。
a、道德来源于天 b、道德是根源于人类固有的“纯粹理性” c、道德根源于上帝的启示 d、物质利益是道德产生的基础 e、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是一切道德根源的企图。
2、下列否定到的社会作用的代表人物有(bc)
a、孔子b、老子 c、庄子 d、孟子 e、墨子
3、道德教育的过程是(abcde)。
a、提高大的认识的过程 b、陶冶道德情感的过程 c、锻炼道德意志的过程
d、确立道德信念的过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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