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提纲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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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功利主义思想以及评价

  “功利主义”这个词有广义的理解与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凡是追求利益的伦理学都可称之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所以,快乐主义、幸福主义都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从狭义上看,功利主义特指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一种伦理学说。功利主义又译为“功用主义”、也为译作“乐利主义”(梁启超)、“效用主义”,这是为了回避“利”这一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的贬义或负面的道德价值。其实,在西方功利主义是赋予“利”以正面的道德价值。

  1、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而提出来。

  (一)快乐主义是功利主义的基础

  1、“趋乐避苦”是伦理学的人性基础。

  边沁认为,苦乐是道德上是非或善恶的评判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

  2、把快乐幸福的产生和痛苦的防止归结为功利,并对功利这个概念加以界定。他说:“功利,是指任何客

  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3、关于行为的道德评价

  第一,凡是快乐的量超过痛苦的量的行为就是善行,凡是痛苦的量超过快乐的量的行为就是恶行。

  第二,如果一种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大于另一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它就比另一行为更善。

  第三,在一切可能的行为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最大的那种行为,就是最大的善。

  (二)功利主义的原则:边沁的定义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原则。

  幸福主义伦理学是使每个人谋取自身幸福的学说。

  功利主义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或全体人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其基础就在于个人,所以最大数人的幸福就在于最大多数个人的幸福。

  (三)功利的具体计算

  边沁主张直接运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指导和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善恶。具体说就是:行为引起的快乐减去其带来的痛苦的余额为正时就是善;为负时,行为的性质就是恶。

  快乐量的计算

  1、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

  影响快乐量的因素:第一,快乐的强度;第二,快乐的持续性;第三,快乐的确定性;第四,快乐的影响力。

  2、最大的快乐或最大幸福的特征:第一、“增殖性”;第二、纯粹性;第三、广延性。

  (四)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边沁研究了一个行为的形成本身应具有的六大要素,它们分别是:所采取的行动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随的行为的意图;可能与之相伴随的知觉、不觉或错觉;引起该行动的一项或多项动机;它所表明的一般意向。

  边沁对“意向”与动机作出区分

  意向是人们行动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动机则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

  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行为好坏的标准,而动机则与道德价值无关。

  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所引发人的行为;但一个行为的好坏,则要看其意向,即他所要达到的目的,意向不可能看见,因而它只能由行为结果来判定。

  (五)道德制裁理论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和“法律”。但他又认为,理性只是一般地作为行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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