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版医疗器械GCP逐条解读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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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42022新版医疗器械GCP逐条解读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解读:本条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和立法依据。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受试者的安全,以及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解读:1、明确并加大了GCP适用范围,将体外诊断试剂纳入GCP管理,与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法规保持了一致,提高了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需要同时遵守GCP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GCP涵盖了整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包含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要求。发生就要记录!3、提出了稽查的概念,保持了与行业常规操作的一致性,更加方便交流沟通和具有实操性。第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解读:在遵守国际伦理准则的情况下,更加明确了也要遵守国内的伦理准则。随着国内越来越重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很多法规规范也在逐渐修订和征求意见。以避免研究丑闻的出现。第四条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解读:1、强调开展临床试验必须有明确目的。2、获益大于风险才可以实施,获益风险比是法规伦理以及所有人首要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解读:1、提出开展医疗器械试验的机构具备开展自己试验的软硬件的条件2、2018年1月1日开始,必须到2019年1月1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解读:1、临床试验开始前,需要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2、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应该按照《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符合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一直有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序号

  产品类别

  1

  植入式心脏节律管理设备2

  植入式心室辅助系统3

  植入式药物输注设备4

  人工心脏瓣膜和血管内支架5含活细胞的组织工程医疗产品6

  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植入器械第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解读:1、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明确规定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2、如申办者临床试验外包,则供应商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

  解读:1、伦理委员会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部门

  2、伦理委员会运行符合卫健委的要求,建设相关SOP,并及时更新。3、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备案管理也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当接受伦理知识、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解读:对伦理委员提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学习,培训,并熟悉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通过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临床试验方案;(二)研究者手册;(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五)病例报告表文本;(六)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七)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八)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九)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二)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四)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五)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六)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七)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八)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解读:1、首次在GCP明确并提出了“主要研究者”的概念;2、申办者通过主要研究者直接向伦理委员会递交资料;不再需要PIto机构办,机构办to伦理委员会3、临床前研究资料主要是生物学评价,动物实验,但并不是每个试验都需要。4、产品检验报告为自检报告和注册检测报告/委托检测报告/注册自检报告。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三)不同意;(四)暂停或者终止已同意的试验。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者予以否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1、初审或者复审的意见是(一)(二)(三);

  2、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审查意见是(四)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三)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五)临床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十)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十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十二)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十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解读:1、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需要包含20多个要素,本GCP是最低要求,在满足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研究中心的要求进行撰写。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可以查看受试者的资料,监查员可以是申办方派遣或者CRO派遣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研究者报告的本临床试验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解读:1、伦理委员会一般每年或者半年或者三个月,根据频率进行跟踪审查;2、本院发生SAE后,研究者需要报告给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审查本院的SAE;3、外院发生了SAE,研究者报给申办者,申办者评估为试验器械相关SAE,需要报给其他医院,所以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收到的外院的试验器械相关SAE。4、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方案偏离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应当在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解读:1、修订新版ICF或者方案,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2、同意的方式是审批还是备案,需要根据伦理委员会的SOP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

  解读:1、伦理委员会需要建设自己的SOP并更新;2、每次审查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并保存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备案条件,建立临床试验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解读: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符合备案的条件,二甲医院以上,并建立框架和建立制度。这个是基本条件。备案后,省药监局会组织检查。2、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就是机构办公室,属于组织架构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管理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信息;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在线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

  解读:1、机构办负责在备案系统填报专业,PI信息

  2、机构办负责每年底在系统汇总开展的项目3、PI系统备案的时间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也就是伦理会前。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

  解读:1、每个单位都需要建设自己的SOP,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具有相关的条件。2、本次GCP对器械缺陷没有详细描述,将器械缺陷的处理融入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要求中。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评估相关资源,确保具备相匹配的资质、人员、设施、条件等。

  解读:1、机构办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充分评估机构的软硬件条件;2、申办者在筛选中心时,应与机构办进行充分沟通和调研。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

  解读: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拒绝,也为真实性问题。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解读: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该保存试验文件。2、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备案;(二)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有临床试验的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资料;(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解读:1、完成系统备案;2、熟悉法规,有GCP培训和证书;3、专业知识及经验;4、组织和动用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解读:1、执行最新版方案。2、约定时间完成试验。第二十六条

  主要研究者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的研究者,组织进行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筛选和随访;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解读:1、提出主要研究者概念;2、主要研究者可以授权Sub-I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一)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二)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并在主要研究者授权的范围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四)充分了解并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五)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解读:1、提出研究者,Sub-I概念。2、提出Sub-I资格要求。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二)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应当签署姓名和日期;(三)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力的,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四)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五)确保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都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解读:1、ICF需要经过伦理审批才能使用;2、充分知情,双方签字;3、提出公正见证人概念;4、未结束试验流程受试者,应签署新版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有管理责任,应当确保其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在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同进行处理。

  解读:

  1、提出“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的概念,不再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念;

  2、提出研究者保管医疗器械的职责;

  3、要求试验器械仅用于试验受试者,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4、试验完成后,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处理器械。第三十条

  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生物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1、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交接,运输,销毁应该建立相关的SOP;

  2、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该遵守相关SOP。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

  解读:

  1、AE发生的第一原则为立刻进行处理;

  2、出现并发疾病应该及时告知受试者去其他科室诊疗;

  3、发生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需要记录。第三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信息:(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二)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解读:

  1、发生严重不良事件24小时内,研究者应该上报三方: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

  2、严重不良事件包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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