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十篇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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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种姓制度篇1

  关键词:古印度 种姓制度 影响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293-02

  前言

  N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等级制度,在古印度时期被称为“瓦尔纳”制度。种姓制度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肤色及文化差异,将古印度居民分为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纳两类。由于古印度时期社会的阶级分化处于初期形成阶段,社会分工尚不明确,瓦尔纳制度处于萌芽时期。种姓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主要是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社会暴乱的有力工具,是种姓制度精神的集中体现。到了近现代,印度法律试图消除种姓制度的影响,但是结果并不乐观,与种姓制度在印度的根深蒂固有直接影响。

  一、种姓制度概念及特点

  1.种姓制度概念

  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与南亚其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体系,以婆罗门为中心,对内婚制群体进行划分,结合居住地区的不同划分成许多种性,再依照所居聚落的不同将其分为许多的聚落种姓,再分成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构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涵盖了印度的绝大多数群体,与印度社会体系、宗教及人际关系息息相关,是古印度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制度及规范[1]。

  2.种姓制度特点

  2.1历史悠久

  种姓制度诞生于公元前两千年代中叶,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部的山口,陆续向印度河中游一代涌入,征服了当地的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白种人为了维护自身的高贵地位,加大对被征服者的控制,对各种姓的权利进行严格的划分。

  2.2深刻影响人民生活

  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婆罗门的法律地位最高,在债券债务方面,各种姓氏在借贷利率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婚姻家庭方面严格限制不同种族进行通婚,严格实行族内婚。在犯罪及刑罚方面要求根据犯罪人和受害人的不同种姓来决定,通常采取上等族轻罚,下等族重罚形式,深刻影响着印度人民的日常生活。

  2.3与宗教紧密相连

  雅利安人之所以创建严格的种族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崇高地位和加大对被征服者的控制。古印度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内推行宗教典籍,不仅能够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控制,也巩固了种姓制度的地位。目前,虽然印度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种姓制度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但是要想废除该项制度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2]。

  2.4种姓界限森严

  种姓制度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关键原因,由印度传统家庭背景及遗传决定。由于古印度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提升家族地位进行评价,在种族制度下,对于一些低等的种姓人来说,在出生时就已经确立了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在工作上要延续自己祖辈的职业,种姓制度对职业世袭有着严格的要求。

  二、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所扮演的角色

  种姓制度主要是指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国家居民中一种严格区分社会等级的集团制度。当雅利安人进入到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将白肤色的人与黑肤色的人划分开,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以部落首领的武士集团逐渐与雅利安人脱离开,将社会分成4个等级,依次为婆罗门、罗惹尼亚、吠舍及首陀罗。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其中第一等级婆罗门,不仅参与政事,还形成了专门的祭司阶级,从事政事。第二等级的罗惹尼亚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等级的吠舍,以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主。第四等级的首陀罗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是一些受歧视的无权居民,长期处于遭奴役和被压迫,主要从事奴隶、雇工等工作,要为前三个种姓进行服务。前两者是种姓的剥削者,不需要从事任何的生产劳动,而后两者是前两种人奴役和剥削的对象。此外,还有比首陀罗更低的等级,被成为不入流的贱民。受种姓制度影响,各种族之间不可以通婚、交往、并坐及共食。如果高等级的人与低等级的人发生冲突,低种族的人用身体的哪个部位对高种族的人造成伤害,就会斩断其那个部位。例如,低种族人用手对高种族人造成伤害,就会将低种族人的手斩断。而高等级的人即使是杀死了低等级的人,仅用牲畜抵偿就可以。并且种姓制度还规定,不同的种姓之间不可以通婚,如果违背这一要求,连同他们的父母都将被贬为贱民。虽然种族制度已经被废除了,但是印度社会上仍然保留深度的种族烙印[3]。

  图 1 印度种姓制度及社会分工

  三、古印度为什么会产生种姓制度

  雅利安人在进入到印度以前,属于氏族部落社会,在原本的部落中存在着出征打仗的首领和武士,主持宗教祭祀的僧侣及从事放牧的一般牧人。在最初阶段对这三种人的界限划分并不明确,他们之间相互通婚,职业也并不是世袭的。进入到印度后,雅利安人由游动的放牧生活过渡为稳定的定居生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导致传统的雅利安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等级划分越来越明显。当地社会开始崇拜神灵,将神灵作为种族部落兴盛的保证,运用宗教神权掠夺了大量的人口和财富,雅利安人的财富和势力逐渐增长,形成了贵族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建立了种姓制度,并在印度社会中大范围实施[4]。

  四、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的良性和恶性影响

  1.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的良性影响

  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时期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对维护古印度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种姓制度将古印度社会中的成员进行等级划分,低种族的人要为高种姓的人服务,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国王应极力使吠舍和首陀罗执行自己的劳动”。受法律规定,导致高种族对低种族进行压迫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低种族在法律的规定下,会心甘情愿的服从这种神意的安排,不会发生反抗行为,种族制度成为古印度时期等级统治的主要思想工具。其次,古印度在发展到封建社会时期,种姓制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有了全新的发展,出现了“迦提制”,“迦提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主要是按照社会职业进行划分的,是具有排他性质的等级集团,该种职业划分主要是以种姓为基础,将好的工作分给一些高种姓的人员来做,例如,婆罗门经常从事一些传授知识和经书解释方面的工作,而一些木工、屠夫和鞋匠等低等级的工作则由一些低种姓的人员来做。“迦提制”主要的特点是职业世袭化,一种职业是世代相传的,不允许改变,并且从事的永远都是崇高的职业,贱民从事低贱的职业。种姓制度下的职业固定,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人们在固定的经济关系下,会本本分分的进行工作,不会出现改变现状的思想,有助于确保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稳定。因此,种姓制度在社会发展中受到了推崇,将其作为古印度时期等级统治的核心制度[5]。

  2.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的恶性影响

  2.1.影响政治民主化进程

  种姓制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印度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利于印度社会的团结和统一。由于种姓制度对人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受等级高低贵贱影响较大,限制了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团结意识不强,导致社会出现四分五裂现象。从印度的发展史上可以看出,印度在发展过程中常遭受到外敌的入侵,是历史发展的一部苦难史。造成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印度受种姓制度影响较大,将社会中的人分成向金字塔一样的若干等级,由于社会中人的不团结,导致印度在遭受外敌入侵时,不能迅速的组织强大的武装进行强有力的回击,一旦受到外敌入侵,将会给社会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虽然印度后来独立了,但是种姓制度产生的影响仍然无法消除。例如,在国会制宪会、长老会选举活动中,印度选拔人的标准不是以人才选拔为主,而是习惯地依据种姓制度,选择结果的公平和民主无法得到保证。由此可见,种姓制度的存在影响着印度的政治民主化发展进程[6]。

  2.2影响经济建设步伐

  种姓制度将印度的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导致社会经济被不同的社会集团所控制,导致社会受种族思想影响较大,一切事务都以种族利益为出发点,导致社会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向着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受种族制度影响,人们对于自身的工作没有选择权,需要按照种姓制度的要求来从事各项工作,与自身的兴趣爱好及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仅与自身的出身有关系,导致一些人无法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价值,导致资源出现严重的浪费现象。而对于一些高贵的种族来说,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奋斗和努力就会有好的工作,助长了高种族人的懒惰思想,不思进取现象严重。一些低种族的人们长期受到压迫,对社会做出反抗,认为凭借自己的努力无法改变自己的现状,导致在工作过程中敷衍。社会上的人们存在该种思想,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印度社会的现代化进程[7]。

  2.3影响思想文化发展

  种族制度导致印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地区、多层次及多民族文化的集合体,例如,由A?L?巴沙姆主编的《印度文化史》中提出:“这些集团在政治、经济及地理意义上相互依附,而在社会关系、思维方式及语言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展现出了印度是一个多种姓及多宗教国家,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形成一个各民族共同认可的文化价值观念,种姓制度的存在,导致印度国家内部产生了严重的分裂性,人与人之间排斥性及分离性较大,并且长期在种姓思想的影响下,导致人们的思想固步自封,不愿意接受外来的先进文化,导致思想沟通及文化交流受到较大的影响,对印度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阻碍。

  2.4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及智力发育

  在古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对人的饮食也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低种姓的人不可以吃肉、鱼及蛋等食物,还由于印度是不发达国家并且人口众多,导致低种族的人营养跟不上去,出现严重的畸形现象。并且印度在种姓制度的影响下,不可以与外姓人通婚,实行种姓内婚制,由于种族内部之间的血统较近,极容易造成婴儿智力发育不健全等现象,对人的健康生长造成较大的影响[8]。

  结论

  种姓制度是阻碍印度社会进步发展的肿瘤,长期扎根于印度社会中,虽然有助于印度社会的稳定,但是对印度的民主化进程、经济建设步伐、思想文化发展及人的身体健康及智力发育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该制度,将印度目前的发展与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相联系,改变和消除种姓制度的消极影响,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逐渐消除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刘云民. 古印度体育活动研究[J]. 体育文化导刊,2015,(10):180-183.

  [2]滕毅. 古代印度法视域下的种姓制度[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10):42-45.

  [3]郭睿琪.论种姓制度对印度法律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2015,(Z3):176-177.

  [4]沈贾贾.浅析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4,(31):36-37.

  [5]刘琪. 古印度文明下的体育发展研究[J]. 学周刊,2014,(22):232-233.

  [6]霍美霖. 论《宝莱坞生死恋》对种姓制度的控诉[J]. 电影文学,2013,(21):37-38.

  印度种姓制度篇2

  台湾学者陈鸿瑜认为,转型社会面临的最严重危机是认同危机,“是如何完成共同的认同感”。他认为,多数新兴国家传统的认同形式,“是对部落、卡士特(种姓)、种族、语言团体、阶级的认同,而非对较大规模的民族的认同。”因此,新兴民主政权建立后,必须解决认同危机问题,新兴国家的人民必须承认他们民族的土地是其真正的祖国,自己是国家的一员。但这种认同问题常牵涉“要解决传统遗产和现代实践两者”之间的矛盾。除了认同危机,新兴国家还面临合法性危机,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首先是理念基础,即认为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是其意识形态。因为政治权力一般都需要意识形态为其提供合法性支持,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说,统治者弘扬一种意识形态的一个原因是“赋予他们的领导以合法性”。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合法性问题常“牵涉有关政府的基本精神及民族努力的基本目标是什么的情感问题。”如何解决认同危机和合法性危机?如何塑造国民意识?国家政治生活中以什么思想占主导地位?用什么主张统一全民思想,规范全民行动,作为制定国家政策的准则?印度独立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两种,一是世俗主义的主张,一是教派主义的主张。独立后,鉴于教派主义带来的严重灾难,国大党政府确立了世俗主义的立国原则,主张把教派主义排除在政治之外。尼赫鲁多次阐述了教派主义的危害,强烈反对教派主义与政治的结合。但印度毕竟是一个宗教的国度,宗教自古以来引导着人们的生活理想、道德规范,规定着印度社会基本结构和风俗习惯,并渗透到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对印度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世俗主义不能使国民意识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历史源泉,其影响自然受到限制。印度传统的社会结构依然存在,广大民众仍处在传统文化的框架内,思想观念仍深受传统文化的束缚和影响,传统意识观念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在现实中,印度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差异、种族矛盾、宗教矛盾并未消除。“由于社会层面现代化进程的缺失导致印度传统社会的分割性继续存在”,“由于精神文化层面现代化进程的缺失而导致的印度传统文化中的反理性主义的继续存在”,“由于贫困地区和贫困阶层中现代化进程的缺失而导致了困扰印度数百年的贫困问题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教派主义思想自然会上升。教派主义对历史传统的汲取,教派主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种文化”的宣传确实能迷惑一部分民众。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过程中,产生了范围广泛的“什么是印度?什么是印度人?印度人应该是什么?”的争论。

  这种争论实际上是“同盟家族”围绕文化问题进行政治动员的一种手段。“同盟家族”利用印度民众维护传统文化的民族主义心理进行政治动员,在印度政坛的影响迅速扩大。当然,教派冲突、教派残杀使印度民众也认识到教派主义的危害,教派主义只能吸引一部分民众,教派主义政治也面临本身的局限性。印度人民党的崛起与执政,表明在印度政治舞台上,宗教与政治的结合日益紧密,尼赫鲁时期坚持的世俗主义政治已出现深刻变化。教派主义政治的抬头,对印度政治变迁产生了深刻影响,它冲击了国大党长期一党主政的政治局面,使印度出现政治多元化。政治多元化尽管给印度政坛带来不稳定,但它表明了民主的扩大,群众动员的面更为广阔,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更高,各政党必须更多地面对选民,接受他们的评判和选择。

  二、种姓与政治的结合及其影响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发展归根到底是结构分化和文化世俗化共同推动的结果。政治体系的功能一方面要依靠结构来履行,另一方面也必须依靠政治文化来促进。一个政治体系的文化世俗化程度深刻地影响着其政治结构的功能的发挥。印度独立后,宣布实行世俗主义的立国原则,印度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不得仅根据宗教、人种、世袭阶级、性别、出生地点或其中任何一项之理由,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政权下之任何雇佣或职位,不得仅根据宗教、人种、世袭阶级、性别、家世、出生地点、住所或其中任何一项理由,对任何公民认为无资格、或有所歧视。”1976年通过的宪法第42修正案将“世俗化”正式写入宪法序言。种姓制度与民主制的平等原则相悖,但种姓与政治却绝妙地结合在一起。由于种姓具有一定的集团意识,这样,种姓便自然成为政党利用的工具。政党借用种姓的外壳来谋取党派利益,种姓则借助政党维护本种姓利益,种姓政治应运而生,表现形式便是出现了种姓协会与种姓政党。种姓协会(CasteSabha)是种姓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维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的组织。种姓协会一般由同一种姓的人组成,定期召开大会,开展各种活动。如:讨论如何提高本种姓地位,办报办刊宣传本种姓,发掘整理种姓系谱,推选代表本种姓利益的候选人参加选举等。种姓协会以提高种姓地位、参与政治活动为目的,是现代民主制度与传统社会组织相结合的产物。种姓协会虽然与传统的种姓制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并非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种姓协会加速了民主化和世俗化进程”。

  种姓组织的出现使人们的种姓观念有所复苏,这与种姓应逐步淡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一定程度上与世俗化相悖。种姓还构成很多政党的基础,目前印度很多政党都具有种姓背景,如泰米尔地区的德拉维达进步联盟和全印安纳德拉维达进步联盟是反婆罗门的政党;民族是奈尔种姓的党;社会主义共和党是艾札瓦种姓的党;阿卡利党、共和党等,也都是种姓政党。这些政党在从事政治活动时,往往从本种姓的利益出发,而这些种姓也往往支持本种姓的政党。因此,政党斗争的背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种姓集团的斗争,如泰米尔纳德邦的德拉维达进步联盟与社会党的斗争反映了非婆罗门与婆罗门的斗争;安得拉邦的共产党与国大党的斗争实际上是卡马种姓(Kamas)与雷迪种姓的斗争;喀拉拉邦的社会主义共和党与社会党的斗争是艾札尔种姓与纳亚尔种姓的斗争。印度独立后实行议会民主制,政党的得票多少决定了政党的命运。为了得到更多的选票,各政党往往需要寻找一些集团的支持,在印度,他们自然把目光投向种姓。一个政党只有从占优势的种姓中任命候选人,该政党才有可能赢得选举,因为在单一选区多数得票制下,这种做法才能使一个政党得到多数票。于是在选举时,各政党便使出浑身解数,争取人数占优势的种姓的选票。而在选举时,尤其在农村地区,“最重要的因素是种姓团结”,选区中大的重要的种姓“倾向于或者支持本种姓受尊敬的成员,或者支持本种姓认可的政党。”这样,在印度很多地区,种姓往往成为政党竞相争取的对象。例如在北印度的北方邦和比哈尔邦,中间种姓和较低种姓一直成为政党争取的对象:在50年代和60年代,首先是社会党的争取,60年代和70年代是民众党,1989年和1991年是人民党,在喀拉拉邦和西孟加拉,落后种姓甚至贱民被印共(马)所争取。

  在竞选中,种姓口号是最有号召力的口号,无论高种姓还是低种姓,发现民主、选举制度可以为他们提供合法的角斗场。种姓政治的出现,使政党、选举等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找到了为自己服务的工具。低种姓政治力量的参政,也使印度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分化组合,增加了印度政治变迁的复杂多变性。由于种姓政治的出现,民主政治和联邦分权使印度种姓冲突在邦一级大大增加:如安德拉邦的kamma种姓和reddi种姓,卡纳塔卡邦的vokkaliga种姓和lingayat种姓,拉贾斯坦邦的rajput种姓和jat种姓,泰米尔纳杜邦的婆罗门种姓和非婆罗门种姓。印度历史上长期分裂割据,大小王国互相征战,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种姓复杂多样,这样的特点使印度历史上不曾有过“印度”国家的大概念,而只有宗教、语言、种姓、地区意识。地方领导人为了党派利益,为了个人目的,常有意识地利用地区主义情感,以削弱中央权威,增强他们自己的威望和权力。因此,他们常“毫不犹豫在群众中进行地区主义的宣传”。国大党执政时期,“所有反对党都力图利用地区的、教派的和种姓的不满情绪来扩大反国大党的力量,所以出现了一些不详的迹象,其中之一就是效忠地区政治的现象明显地重新出现。”因此,种姓政治的出现,不仅使种姓冲突大大增加,也使中央—地方关系出现变化。种姓与政治的结合,一方面带来消极影响,增强了人们的种姓认同,加剧了种姓冲突,但另一方面,它使印度出现政治多元化格局。种姓政治的出现,对下层人民来说,为他们提供了参与政治的渠道,表明了政治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对于印度从国大党一党主政向多党竞争格局的转变起到了推动作用。而政党在进行政治动员时,利用种姓这种传统工具拉选票,种姓成为政党联系群众的一个媒介。种姓政治的出现,使印度民主政治带上了传统特色,使印度民主政治具有自身色彩,也是印度传统组织对政治现代化的适应。

  三、家族政治的影响与作用

  印度自1947年独立到1989年的42年时间,尼赫鲁家族三代成员担任印度政府首脑达38年。2004年大选,国大党再度执政,家族政治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家族政治与民主制相背离,容易导致专制、腐败等不良现象。但家族政治在印度有如此长远的影响并非偶然,是由印度的历史和国情决定的。印度具有东方专制主义的传统,民众具有崇拜权威、崇拜领袖的心理。而印度又有特殊的种姓制社会结构,人们对婆罗门种姓普遍尊崇。尼赫鲁家族老一代成员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领导作用,以及婆罗门种姓的身份,自然得到印度民众的崇拜和尊敬。民众对尼赫鲁家族的这种心情又转移到下一代家族成员身上,使得家族政治在印度长期延续。印度种族多样,文化多元,教派复杂。在印度这样的国家,民主制的推行可能还需要集权的形式,需要家族政治的作用,正如政治精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米歇尔斯所说:“民主在本质上倾向于以威权的方式解决重要问题。”

  印度这样一个特殊历史国情的国家,独立后成功推行和实施了民主制,家族政治和权威人物发挥了核心作用。尼赫鲁是印度民主制的推行者,是印度现代化道路的设计师和执行者,他的执政使印度奠定了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他始终处在政治舞台的核心位置,他本人也认识到这一点,他说:“国大党如果没有我,在中央和邦就不会有稳定的政府,就会出现分裂,这是事实。”英•甘地执政时期,虽然出现了短暂的威权主义政治,但她最终结束了威权主义,使印度民主制经受了考验。英•甘地执政时间之长仅次于尼赫鲁,这是印度“发展成熟时期”,是“自立、自信,能经受住国内外压力的时期”。[18]英•甘地的执政虽然出现了一些失误和消极影响,但她实施农业发展新战略,解决了长期困扰印度的粮食短缺问题,80年代进行经济政策调整,拉开了印度经济改革的帷幕。这些成就不仅对印度经济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对印度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拉•甘地在发展印度经济、解决教派冲突、缓和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尼赫鲁家族接受了西方民主思想,把家族传统与西方民主政体结合起来,依靠传统家族政治的形式推动了现代民主政体的构建。家族政治在印度的存在是由其历史国情决定的,它对民主制的推行、对印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家族政治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家族政治为民主制在印度的推行发挥了一定作用。印度有上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有多种族、多宗教、多语言的多元文化,又深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影响。

  印度种姓制度篇3

  印度女大学生的遭遇只是冰山一角。印度国家犯罪统计局称,从1971年到2011年,印度案增长873%,平均每3分钟就发生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就发生一起案。新德里2012年已发生案635起,被冠以“之都”的称号。然而,由于有很多受害女性羞于和不敢报案,实际上印度的案数量远远大于官方披露的数据。

  久远的历史印迹

  为什么印度女性会成为性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此前,有一些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其中有一个被屡屡提及的观点:民主无法保护印度的女性。然而,从印度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探讨和分析,就会发现,印度女性总是被并不是因为实行民主,恰恰是因为民主没有落实或者说很少有女性的民主。当然,印度女性屡遭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因,概括而言有几点。一是印度由来已久的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二是印度千百年来盛行的文化,三是印度的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一个社会女性受歧视是不民主不公正的表现之一,而印度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要从历史深处寻找答案,其中的种姓制度是最大的渊源。公元前2500年~前1500年,雅利安人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并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随后建立了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即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称瓦尔那制度。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4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社会地位最高,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吠舍是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首陀罗是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就是奴隶。除了这4个阶层,印度还有另一个阶层——贱民。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称不可接触者,最受鄙视。

  种姓制度下的印度,女性的地位与贱民相当。作为印度文化的代表作之一、印地语诗人杜勒西达斯所著的《罗摩功行录》对印度女性的地位进行了描述:丈夫是妻子的天神,服侍丈夫是妇女最崇高的天职,没有丈夫的妇女等于没有生命的躯壳和无水的江湖。

  另一方面,作为维护种姓制度的法律文本《摩奴法典》规定,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内决不应随己意处理事情。妇女少年时应从父,青年时应从夫,夫死从子,无子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近亲族的从国王,妇女始终不应该随意自主。这比中国古时要求女性的“三从四德”还要严厉。

  在种姓制度下,印度人的婚配有相当部分是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这就造成高种姓女子和低种姓男子过剩,因此也形成和长期盛行一夫多妻和丰厚嫁妆现象。高种姓男子多娶妻子既体现其较高的社会地位,还会获得更多嫁妆。高种姓女子为了找到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男人不得不陪以厚嫁;低种姓女子为了攀结高种姓也需要送上丰厚嫁妆以博取夫家的欢心。

  虽然今天的印度颁布了种种法律废除种姓制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婚姻制度,但上述种种规则直到今天仍然作为潜规则左右着印度人的生活。印度女性一直处于被支配、被奴役的地位。男性可以因为不满意女性没有嫁妆或嫁妆少而打死女性,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夫家的要求而丧命(被杀和自杀);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女性为丈夫殉葬;女童的命运像一棵草,在过去30年间,有1200万女童被虐杀;65%的印度男人认为妇女应该挨打;1/4的印度男人承认对女性实施过性暴力。尤其是,一些男人对低种姓女人看不惯的时候,就会以来摧残女性。所以,街头和女性只是印度社会男尊女卑的体现之一。

  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执法的不严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推力。在印度所有案中,只有1/4左右的案件会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报案的案,以致印度女性哀叹,她们只要上了马路就是“公共财产”。

  对于法律的缺失和执法不严,国大党领导人索尼娅·甘地的话很有代表性。她到医院看望被的女大学生时表示:“对于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们国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政府应该颁布更严格的法律以制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并非没有做出努力来让整个社会公正公平对待女性,这在英国殖民印度时代就开始了。1829年英国殖民当局推行种种法律制止印度社会的多种陋习,首先颁布了禁止寡妇殉葬的法令;1856年颁布了《印度教寡妇再婚法》,规定禁止种姓会议干涉寡妇的再嫁;1872年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并认定跨越种族界限的婚姻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种姓可以和高种姓相互通婚,结束了种姓婚姻的历史;1929年通过《童婚取缔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1937年颁布了《印度教妇女财产法》等等。这些法律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独立后的印度通过颁布国家大法的形式选择了英国式的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为争取社会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又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后颁布了《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印度政府通过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论处且其婚姻无效,准许离婚,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印度在后来的宪法第42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等。

  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不论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者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

  所有这些法律如果认真执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妆、种姓婚姻等都会被废除,也都能实现和保证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和长期的文化影响,上述种种被废弃的歧视妇女的行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开和女性只是这些法律和法令难以全面执行的外在表现之一。

  当然,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于在这方面法律并不完善,如《印度证据法》、《印度刑法典》都无法公正惩处犯和为受害人撑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为所欲为,也诱使更多的男人成为犯,同时让受害人更软弱无助,忍气吞声。这进一步助长了印度男人公开、妇女的恶行。

  在执法的程序和细节上,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也或多或少地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意无意地包庇犯。例如,在调查23岁女大学生被时,警方抵达现场,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个小时争论案件属于哪个片区管辖,路人则是围观,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更有甚者,一些印度官员、国会议员都有女性的劣迹。就在“少女案”令印度举国震惊之际,印度阿萨姆邦一名政府高官、执政党国大党议员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马还顶风作案,于1月3日凌晨潜入阿萨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间中将其。

  按照过去的惯例,这些人劣迹被曝光后,仍会逍遥法外,因为不仅有官官相护,还会有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默许男性的潜规则。例如,对于23岁女大学生被案,印度首臣和专家小组召开了长达一天的会议,虽然有几人同意提议判处嫌犯死刑,但大部分官员都保持沉默,没有达成共识。不过,这也看出,印度的法治也并非完全独立的法治,因为是否对嫌犯定罪和做出什么判罚,应当是公检法的职责,而非行政官员和专家协商的结果。

  印度种姓制度篇4

  二月下旬,印度哈里亚纳邦贾特人的抗议活动演变成暴力骚乱,已经造成上百人的死伤。抗议者还破坏了哈里亚纳邦的一处水渠,导致印度首都新德里出现供水困难,1600万人面临水资源危机。印度政府出动数以千计的军警镇压,好不容易才控制了局势。

  “高不成,低不就”

  30多年前,为“矫正”扭曲的社会阶层,印度建立起曼德尔委员会,在公立学校、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为“落后人群”预设配额,最终将22.5%的“预设配额”上升为49.5%。在矫正了某些社会阶层扭曲问题的同时,这种强制平权的行动也激发出新的矛盾。

  在印度教种姓体系中,贾特人属性比较模糊,有人认为他们属于武士和官僚的刹帝利种姓,但同时很多人认为他们属于首陀罗,理应是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的仆人。

  经济上,很多贾特人通过辛勤劳动和精打细算成为印度北部灌溉区的成功农民,不仅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还能利用较为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发家致富。因此,贾特人长期被排除在平权配额之外,不能享受优惠。

  真正的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原本就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上处于优势,而“贱民”、部落民等人群又可以通过预设配额获得上升通道,因此贾特这种“高不成,低不就”的人群就被置于极其尴尬的地位,受到两面挤压。

  自甘“堕落”的苦衷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贾特人就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要求政府将他们纳入“其他落后阶层”以获得预设配额的特权。

  贾特人的活动促成多笔政治交易――比如,2004年哈里亚纳邦国大党候选人胡达就发誓将贾特人纳入落后人群列表;2014年大选之前,他果然将贾特人纳入了新设计的“特定落后阶层”列表。然而这个计划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3月驳回。

  法院反对的理由很简单,经济富裕、政治活跃的贾特人无权获得特殊照顾。眼前这次空前严重的暴力抗议,就是贾特人针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示威,希望通过群众运动的方法逆转这起已经尘埃落定的判决。

  其实贾特人在哈里亚纳的案例并不孤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斯特拉邦也曾出现帕特尔人、古吉尔人和马拉塔人的抗议活动。和贾特人一样,这些人群同属人口众多,经济地位较高,以农业为主的主流种姓。

  虽然这些地方经济增长的数据耀眼,但滞后的制造业发展导致就业岗位数难以得到相应提高。政府、国企和公立教育机构提供的岗位就成了人们竞相争夺的就业机会。

  在激烈的竞争中,“落后人群”通过预设配额的特权,获得了大量就业机会,人数众多的主流种姓反而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因此主流种姓不惜以暴动的极端形式,争取纳入“落后种族”。

  制度失灵,发展才是硬道理

  主流种姓往往倾向于通过政治影响力来改变预设配额政策,但是不管他们是否被纳入预设配额体系,都会对印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方面,如果主流种姓被纳入配额优惠,那么剩下的种姓将被彻底边缘化。另一方面,如果拒绝主流种姓进入配额优惠,大量主流种姓内的贫民就会面临更加绝望和无奈的生存危机,极有可能沦为新的弱势底层人群。

  平权配额制度出于好意,但它难以缓解根深蒂固的种姓问题,反而制造出新的分裂和矛盾。这说明,在印度现有的政治经济基础上,仅从制度入手解决种姓问题是死胡同。比从表面上改造这种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根源上清除滋生这种现象的土壤:发展印度落后的生产力,夯实印度的经济基础。

  印度种姓制度篇5

  【关键词】印度现代化 阻滞因素 村社制度遗产 文化反现代化 民主政治悖论

  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印度现代化模式和发展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印度现代化模式中的阻滞因素研究还比较薄弱。基于这一认知,本文从村社制度遗产、文化反现代化和民主政治悖论等方面入手揭示印度现代化模式的负面因素,进而从另一个角度丰富印度模式的研讨。

  村社制度的遗产是印度现代化模式的重袱

  印度村社制度是印度村落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依地域关系而建立,带有浓厚的种姓制和奴隶制的烙印。

  印度村社作为历史产物不仅有有形的村社,更有印度文化和印度精神。英国殖民者只是破坏了印度村社制度的“形”,而其“神”没有根本清除。英国殖民者要保持对殖民地的剥削,维持殖民地的统治,在具体执行殖民政策时,采取的是中间路线甚至是妥协。同时,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的统治政策,土邦的划分、民族的分离和教派之间的对立,又为印度村社制度的残存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在殖民时期,印度村社制度并没有根本消除,潜藏于印度现代化发展背后。

  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实施了,以便调整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的生产发展。彻底的土地革命对改造村社制度有着决定意义,并影响着其现代化进程。然而,由于国大党本身是地主和资本家利益的代表,再加上地主和资本家阶级占据的议会席位对国大党政府的制约,使得国大党推行30余年,最终不得不以“雷鸣般的热情”开始,而以“没精打采”的结局告终。①印度的结果使得国家和农村的少数地主、富农得益,而广大贫苦农民并没有得到好处,农村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变革。对此,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感叹到,印度甚至比未充分开展的东亚经济体中经济增长最慢的国家—菲律宾更为糟糕。②

  相对于印度城市,村社制度的危害对农村更大。印度政府虽然对农村实施了以建立评议制度和实行经济民主化为核心的乡村发展计划,但村社制度很难破除。譬如“建立评议制度”虽是要整顿县以下农村基层政权,但村长的职业还是被地方精英中的某些人(一般是高级种姓)把持。他们通常利用这个职位增加个人利益而非追求社会目标,致使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打折扣。“实行经济民主化”是要推广农业合作化运动,但由于农民的田地很少,不需要机械化劳作,所用的肥料也能自给。政府尝试在小农户间建立合作机制也未获成果。由于农村村社制度得不到根除,印度农村依然是贫穷落后并成为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瓶颈。正因如此,印度至今仍是个以贫穷落后的农业为主体的大国,几十座先进的大中现代化城市如孤单的小岛散布在70多万个广阔无际的村庄的大海之中。③

  作为潜藏在印度现代化发展背后的村社制度遗产,已经与印度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交融一体。理论上讲,虽然这种村社制度必将被改造,印度现代化发展也必将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但在现实实践中,村社制度及其变体已经成为印度社会尤其是农村现代化的瓶颈,成为印度现代化模式的重袱。

  文化反现代化是印度现代化模式的痼疾

  印度是一个文明古国,印度文化丰富多样而个性鲜明。在印度现代化进程中,多样而富有个性的文化虽能为其提供巨大的支持,但还蕴藏着反现代化的一面。印度文化宗教色彩浓重,注重精神解脱,属于“脱现世”型,超脱现实主义驱使着人们只能通过内心体验和灵魂的净化来获得在神界和冥界的一种想象的回报。同时,文化轻视物质的价值取向极大束缚了人们的创造力。

  现代化崇尚文化的开放和民主,而印度文化则含有明显的等级性。种姓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例。与独立前相比,印度种姓制度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种姓身份不再决定一个人的职业和经济状况,作为政治组织的种姓制度,其作用不仅没有衰落,反而出现了“种姓协会”和“种姓政党”。印度人的选举活动和政治行为“被种姓化”了。种姓制度的新生,深深暴露印度文化反现代化的一面。如果得不到较好的改造,将会对印度现代化产生阻滞作用。对此,钱乘旦认为,印度现代化发展要实现真正的腾飞,就必须处理好种姓制度对其的阻滞作用。价值观念的变化的确需要很长时间,但印度若不突破以种姓制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它的现代化发展是很难全面铺开的。④

  印度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宗教矛盾使印度文化在整体上缺乏和谐性,制约着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的调和,影响着社会稳定。以印度教和伊斯兰教教派矛盾冲突为例,印度教徒宣扬轮回转世和解脱,而伊斯兰教宣扬“末日审判”。许多不甘忍受印度教种姓制度压迫的“不可接触者”皈依伊斯兰教,希望摆脱自己的悲惨命运,而印度教高等种姓也由此把伊斯兰教等同于“不可接触者”,视之为不洁净而加以鄙视。宗教矛盾不仅制约着印度世俗社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印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唯有对文化反现代化一面做到全面和彻底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转变,印度才能真正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大转变。如果不能对自己文化体系的现代性价值进行重塑和调整,印度文化反现代化将成为印度现代化模式不可抑制的痼疾。

  民主政治悖论是印度现代化模式的两难

  师承英国民主政体衣钵的印度,在独立后采用了议会民主制。在西方人眼里,这个有着12亿庞大人口的国家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政治典范。然而,印度政坛上的子承父业、一党独大、半普选制等,又使它带有一定的“东方威权主义”色彩。外在的民主政治,内在的家族集权政治,形成了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典型的民主政治悖论,政治现代化还在途中,民主政治没有实现。

  殖民地类型是印度现代化模式的前提条件。由于殖民主义的历史,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都不是很顺利。因此,印度独立后,国大党采取了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的工业化发展道路。在现代化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理想、移植来的民主和威权主义政体实质,使印度民主政治体制背负西方民主之盛名,却行东方威权体制之实。如印度虽然是多党政治体制,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宰印度政治和左右政局发展的核心力量乃是国大党。正是由于印度的民主政治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而是先于后者“早熟”,使得印度在引进西方民主制度的规范表述与机制建构之外,缺乏了民主实践所必须的“政治性格”。⑤印度国家和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政治革命,旧的政治文化仍旧影响着印度政治现代化进程。

  20世纪90年代后,国大党一党独大的局面虽有所改观,印度政党政治上出现了竞争的局面,但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原因,印度民主政治仍存在着政党纷争、政局动荡、效率低下等弊端。对于印度这样一个有100多个民族、使用不同语言、归属不同种姓、信奉不同宗教、忠诚不同政党、抱有不同目的、外接不同邻邦的国家,印度民主政治发展要摆脱威权主义,毕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或者继续把过多的精力浪费在所谓民主政治的“民主和威权”悖论中,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造成其现代化低迷甚至是滞后发展。

  事实上,印度议会民主体制弊端重重,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民主主义没有成为印度民主政治体制的主体。与此同时,为维护所谓的民主形象而付出的统治成本又给自身占主体的威权主义政体带来一定伤害。这种后殖民时期的诸多矛盾不仅给印度的民主政治带来伤害,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伤害,造成印度模式在政治制度选择上的两难。

  综上所述,殖民主义给印度社会留下了诸多消极因素,“限制了印度人的前进步伐,不列颠民族机器的触角已伸进了印度的土壤深处,吸吮着印度的营养”⑥。殖民地类型是印度现代化模式的历史前提,必须理智面对,村社制度遗产、文化反现代化和民主政治悖论则是印度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只有处理好它们对自身现代化发展的阻滞,克服殖民地遗产和传统文化的束缚,实现自我的超越,印度社会才能创造出符合印度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走出“印度道路”。

  (作者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美]桑达拉姆:《印度经济》(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9页。

  ②[印]阿玛蒂亚·森:《印度:经济发展与社会机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50页。

  ③陈峰君:《东亚与印度—亚洲两种现代化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30页。

  ④钱乘旦:“印度现代化进程中的种姓制影响”,《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印度种姓制度篇6

  论文关键词 古代印度法 婆罗门教法 《摩奴法典》 佛教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社会前期。公元前15世纪左右,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因而沦为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Veda,梵文意为“知识”),共四部。这也是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大约在后三部吠陀成书期间,印度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约公元前7世纪,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随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继承原有的吠陀;二是“法经”;三是“法典”。其中法经是对吠陀的解释和补充,规定了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的惩罚等,从而将雅利安人习俗系统化,最重要的是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得以固定。而法典则是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公元前6世纪左右,正值古代印度奴隶制发展时期,印度北部也频繁战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年至公元前232年在位)统治时期定佛教为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并设立“正法官”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制,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高于一切,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是无可比拟的神圣和威严。古代印度宗教众多,除最初的原始宗教吠陀教外,还有之后的婆罗门教、佛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等其他宗教,然而在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起到重要作用的宗教当推婆罗门教和佛教。

  (一)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在吠陀教基础上演变而成,其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和“业力轮回”。前者宣称整个宇宙间惟一真实的是“梵”(Brahman,本义为清净、离欲),个人或自我灵魂的本源也是梵,客观世界不过是幻觉。人应该超脱尘世污染,走出幻觉,走向惟一真实永恒的梵的世界。因此,亲证“梵我一如”也成为婆罗门教徒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后者是指众生目前的所作所为皆为来生果报的业力(Karma)。人有欲望,必然会在思想和行为中表现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造业”。如果造了“善业”,来生转生为高贵之人;如果造了“恶业”,来生则转生为低贱之人,甚至沦为牲畜。

  (二)佛教

  佛教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左右,创始人悉达多,族姓乔达摩,佛教徒称其为“释迦牟尼”。

  佛教的基本教义为“四谛”、“十二因缘”。“四谛”即苦、集、灭、道。苦谛讲现实存在的种种痛苦现象;集谛讲造成种种痛苦现象的原因;灭谛讲佛教最后理想的无苦境界——涅槃;道谛讲实现佛教最后理想的手段和方法。“四谛”即为:苦谛提出问题,集谛分析问题,灭谛解决问题,道谛提出具体措施。“十二因缘”说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的存在都依赖于某种条件(缘),人生命的起源和过程也是如此。它可分作十二个彼此成为条件或因果联系的环节,即无名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处,六处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悲、欢、恼、忧伤及绝望。

  佛教还主张“因果报应”、“六道轮回”(六道: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和“三世”(过去、现在和未来)说。一个人今生的行为符合佛教的“法”(佛教制定的行为规范),来世即可得到理想的转生;违背佛教的“法”,就要变成饿鬼、畜生,或堕入地狱。

  整个佛教思想可以看做是建立在超验基础之上的印度式生活方式的完善。佛教在其诞生地生存的1500年中,印度佛教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又称为“法轮三转”,每一时期平均持续500年,然而佛教始终信守其中心概念:存在是能动的非人格的迁流。

  三、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即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通过君权神授管理国家;诸法合体,法条具体而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利益;维护社会当权主体,推崇君权、夫权和父权。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完全承载了上述各项,成为践行法律的基本途径和实体手段。如果非要在古代印度的法律与宗教间评选主次的话,最终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宗教占主体,法律是宗教的附属物,二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

  (一)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1.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众多宗教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其教法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其教法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更对其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限制,如所有权、债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走的”。同是借贷者,收取的月息分别是:婆罗门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

  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渊源产生了重大变化,三藏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仅仅围绕“五戒”(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不同。“持戒”是对每个佛教徒要求,包括在家的信徒,其既有防非劝善的功能,也有保护和协调的作用。佛教中的“五戒”也是众多国家法律中明文予以规范和禁止的,更是当时印度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浓缩和提炼。

  2.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在法律的内容方面,其主要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法、刑法及诉讼制度,皆来源于婆罗门教的教义。在法律的编排体例方面,受宗教影响最典型的当属《摩奴法典》,该法典按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来安排其体例。整部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中间为再生族的法律(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3至第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各个时期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二)宗教为主,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初步形成于公元前11世纪。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国家军政;第三种姓是吠舍,即平民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第四种姓是首陀罗,多数为奴隶,从事低贱职业。前三个种姓为“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而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文规定。掌管宗教祭祀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拥有最高地位和众多特权,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实际制定者。因此,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着重维护婆罗门的利益。宗教是确立婆罗门地位的基础和依托,在印度社会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法律则是占统治阶级地位的婆罗门用以巩固自身地位和特权的又一保障,处于附属宗教的地位。

  (三)古代印度法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惯和自古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而并非如现今国家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因此古代印度法呈现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以婆罗门教法为例,其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教法的三大渊源皆是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玄谈和道德说教。以《摩奴法典》为例,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四分之一。阿育王的石柱法虽是国王敕令,但其内容也主要是弘扬佛教的教义和精神,并不具有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如阿育王曾在一段敕令中写道“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国王敕令有区别较大。

  四、对于印度及周边国家现今立法的影响

  印度种姓制度篇7

  [关键词] 《三个》;教育体制;阶层意识;应试教育;人才外流

  一、电影内容简介

  影片《三个》是根据印度畅销书作家奇坦•巴哈特的处女作小说《五点人》改编而成的。主要讲述了皇家工程学院的学生法兰、拉杜和兰乔的故事,三人共居一室,结为好友。故事以倒叙的方式开始,在两个好朋友寻找多年不见的好兄弟兰乔的过程中展开回忆。5年前兰乔顶替他人来到皇家工程学院读书,这是一所印度传统的名校,这里检验学生的惟一标准就只有第一(指成绩),成绩不好就意味着没有未来。而兰乔却不随波逐流,他质疑传统的教学方法,不死记硬背。他用所学的物理知识来教训野蛮的学长,他用智慧打破了学院墨守成规的传统观念。最后他用智慧成为印度科学界的一位天才科学家(拥有400项专利),他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也做回了真正的自骸―法撒克•旺度。

  这部影片被界定为喜剧片,但实质上,它既反映了社会现实,批判了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弊端,也展示了学生的不满。它触及了很多非常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包括印度的阶层意识、人才流失、学校死记硬背的教育方法及社会分工的单一和就业选择的匮乏等。

  二、遗留的社会阶层意识

  印度的社会阶层意识与印度古代遗留下来的种姓制度关系密切。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具有3 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阶层,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阶层,为第二种姓,仅次于婆罗门,负责行政管理和作战;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首陀罗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所谓“不可接受的贱民”,又称“达利特”。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及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印度的很多孩子从小就被家长灌输这种种姓观念,家长教育他们要了解自己的种姓,认同自己的社会阶层;自相矛盾的是,家长还不断地告诉孩子,如果想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惟一的出路就是读书。通过获得更高的学历来得到自己的“幸福”,如住上大房子、娶个漂亮的媳妇、海外定居等。因此很多孩子从小就肩负起改变家族命运的重任而痛苦地生活着。电影中拉杜就是巨大压力背景下的人物的真实写照。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要承受许多压力,他的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经济来源,全家只靠母亲一个人微薄的收入生活,而姐姐由于家里拿不出一大笔嫁妆而被 “剩” 在家里。所有这一切的改变都寄托在拉杜毕业后能否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这些无形的枷锁使得拉杜做起事来畏首畏尾,异常害怕面对未来,将未来寄托于神的保佑。片中法兰这个人物形象,则代表着另一批被父母寄予厚望的孩子。为了改变家族的命运,他们的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子女按着自己铺设的道路前行。不给子女任何自由发展的空间,对于子女的梦想、内心的真实想法,不仅不支持,还严厉打击。法兰的志向是做一名野生动物摄影家,并且很有这方面的天分,而对于枯燥的机械原理毫无兴趣。但是父母尽其所能给他提供最好的条件供他进入皇家理工学院,盼望着他毕业后能够光耀门第。法兰对父母不敢也不能说出自己的真正愿望,只得将愿望深深地埋在心里,痛苦地学习着自己所不喜欢的专业。

  印度的这种残留的阶层意识从一开始就给孩子的教育戴上了沉重的枷锁,使其不能自由选择、自由成长,因而造成了很多教育悲剧。

  三、填鸭式的教育方法

  由于印度人口众多,所以在选择人才方面主要依靠考试进行,而印度教育多属于应试教育,强调死记硬背,注重知识的传承而扼杀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质疑精神。在评价学生时采取单一的评价标准。电影中的皇家理工学院是一所印度传统的名校,这里检验学生的惟一标准就只有成绩,成绩不好就意味着没有出路。电影中被称为“病毒”的校长正是这种应试教育和单一衡量标准的忠实拥护者。在他眼中只有学习成绩的好坏才能说明一个人的成功与否。因此像兰乔这样叛逆的学生就成了校长的眼中钉。

  兰乔这个人物是对印度填鸭式教育的一个有力的反击。他算是一个天才,有着独立思考的能力和雄辩的口才。从小就喜欢读书,但他读书的方式与大多数人不同。他是因为喜欢才读书,而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读书。也许正因为他不同寻常的大智慧和学习方式,与该校的教育体制和方式格格不入,被校长和其他家长所排斥。他给大家上了一堂课,关于“如何教书”,直指该校的教育弊端,也有力地打击了该校的校长,但却加深了校长对他的不满,为了保留作为校长的权威和自尊,校长不遗余力地挤兑兰乔。

  在该影片中,反面教材则是典型的书呆子――查图尔。他是老师们眼中的好孩子乖学生,是最有前途的人。他把“机械装置”的定义背得滚瓜烂熟来博得老师的喜爱。他连演讲稿被修改了也不知道,仍然是按部就班地背诵下去,不仅讽刺了该校的校长,也在该校的教育体制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他被同学们称为“消声器”,因为平时他不和别人交流,只顾埋头学习,而在考试之前他却会给每个男生宿舍偷偷地塞进成人杂志,以此来扰乱别人的情绪,使得自己成为第一名。这种应试教育出来的优秀“产品”或许过于夸张,但在某种程度上批判了许多学校的填鸭式教育,不得不令人深思。这一正一反,形成鲜明的对比。两人十年后的成就亦能说明一些问题。[1]兰乔利用他的智慧发明了400多项专利,成为印度科学界著名的发明家,而查图儿虽然有着豪宅与高薪,但只是一名高级打工者,要靠和兰乔签订合作协议才能继续维持工作。

  四、严重的人才外流现象

  印度种姓制度篇8

  【论文关键词】古代 印度法 宗教 论文论文摘要: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中后期,随着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法成为印度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但是,这并不影响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间的适用。古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藉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 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权威法典为基础的。 (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据有关史料记载,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州、苏门答腊等的印度化王国大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过该法的某些规定,并出现过类似种姓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印度种姓制度篇9

  广告中不乏“印度特色”

  与其他国家一样,印度的征婚广告也要注明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收入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对应征者的相应情况提出一些要求。当然,征婚广告中不乏一些“印度特色”的元素,比如对种姓和肤色的要求就是一个突出特点,这在几乎每一条征婚广告都能看到。许多报纸的征婚专栏干脆就以种姓来归类。印度教徒占到了印度总人口的80%以上,所以如果征婚者的宗教是印度教就不需要特别点明了。而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独有的,由高到低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还有四大种姓之外的“不可接触者”(即贱民)。印度教规定只有属于同一种姓的男女才能结婚,跨种姓婚姻是被禁止的。所以,征婚广告中不要求种姓相同的例子是极少数。如果征婚者对种姓没有要求,需要注明“种姓无障碍”。

  征婚者往往还会介绍自己的肤色,或对应征者的肤色提出要求。其实这也可以看作是对种姓要求的衍生品。历经千百年的融合后,印度成为一个人种混杂的社会。一般说来,高种姓的人肤色多偏白,低种姓中肤色黑的占多数,所以征婚广告中对肤色的要求暗含种姓的因素。

  印度的征婚广告大都提及征婚者的家庭背景,比如父兄的职业、社会地位、甚至收入等。西方国家会认为这很不可思议,但在印度这是很自然的,因为印度人的婚姻非常讲究门当户对。印度年轻人中绝大部分婚姻仍是由父母包办,就连征婚广告也多是由征婚者的父亲或兄长撰写的。所以考察应征者时,对方的家境、家族主要成员的职业、社会地位等通常是考虑婚姻是否匹配的重要因素。

  星座也是征婚广告中的一个要点。印度人将符合某一星象时刻出生的人称为“芒格力克”,认为他们具有某种特殊能量或命运,只有与其他“芒格力克”结婚才会平安无事。如果“芒格力克”与普通人结合则会给对方带来横祸甚至将对方“克死”,这有些类似我国“克夫/妻”的说法。实际上,印度的“芒格力克”们在婚恋时的确会面临障碍,他们择偶的面往往很窄。

  征婚广告有不少“术语”

  印度报纸征婚广告价格昂贵,知名大报的一则广告依据版面不同一般约合500至1000元人民币。为了省钱,征婚者采用了许多简写和“术语”,争取用最小的版面表达出最多的内容,不懂的人读起来如同天书密码。比如简单的三个字母“BHP”就代表了“身高、体貌特征、星象、有照片”等多重意思,他们会用“SM4”表示“欲寻一位”,“LPA”表示“年收入”等等。

  还有些征婚广告会注明“马上/尽快结婚”。这类征婚者往往并不是条件不好而急着结婚,而是家里有弟弟或妹妹已找好了对象等着要结婚。按照印度传统,一般是弟弟、妹妹要等哥哥、姐姐结婚以后才能结婚,特别是妹妹不应抢在姐姐之前进洞房。所以,父母在为年长的哥哥姐姐们征婚的时候往往会对婚期提出要求。也有的是属于其他原因,如某位姑娘的父亲患重病,她家里就会想办法尽快把姑娘嫁出去,因为在印度失去父亲的姑娘比较难找婆家。

  记者还曾看到一则为兄弟三人同时征婚的广告,“某某家三个男孩,29岁/1.63米,25岁/1.68米,22岁/1.65米,皆大学毕业,各有产业和住房,欲寻美丽、有教养的女孩为妻,有意者请联系……”

  印度的网络征婚是免费的,所以它日渐为年轻人所青睐。记者曾经尝试着在某著名征婚网站注册登记,结果没几分钟就晕头转向了。首先要选择说何种语言,这一选项就有36种语言待选!其次是宗教,有10个选项。而在种姓一栏的下拉菜单中,选择项竟多达500多种!

  “印度的爱情是

  防御性的”

  对一般人而言,“征婚广告”是指“征友/征约会对象的广告”。但在印度,征婚广告就是用来征集新郎或新娘结婚的,而不是恋爱对象。征婚广告往往是父母为子女或兄长为弟弟妹妹登的,上面留的联系方式一般也是征婚者父亲或兄长的。与合意的应征者联系上以后,相亲时往往也是浩浩荡荡的一大家子人,而不会是二人世界。有人说,西方的爱情是进攻性的,积极地寻求一个理想伴侣;而印度的爱情是防御性的,关注重点是不能跟哪些人结婚,只要不合适的被排除在外,在大体能接受的人里面,人们并不关注谁是最理想的,父母给选一个就好了。可以说,印度式的征婚是传统包办婚姻利用现代媒体的一个变种。

  印度种姓制度篇10

  [关键词] 南亚 女性 政治参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主义运动的逐步开展,妇女在当代社会的地位得到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逐渐步人社会活动的公众领域,女性参政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甚至在许多国家出现了女性元首或女性领导人。在这些引人注目的女性政杰中,南亚的女总统、女总理参政时间长,人数多。本文拟对这一现象,从南亚传统文化中的种姓制与女神崇拜这两个角度进行初步分析,并探寻南亚女性执政与南亚女性普遍参政之间的关系。

  一、接受良好教育,继承政治遗产

  南亚女性高端参政的标志性开端当属1960年班达拉奈克夫人当选为斯里兰卡总理,由此成为斯里兰卡历史上同时也是南亚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她的当选成为随后出现的南亚女性频繁高端参政现象的序曲。在班达拉奈 、克夫人执政之后,南亚其他国家也陆续出现女性执政者,如已经辞世的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巴基斯坦前总理贝?布托,于2005年卸任的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至今仍活跃在孟加拉国政坛的卡莉达?齐亚和谢赫?哈西娜,印度国大党现任主席索尼娅?甘地以及于2007年7月宣誓就职的印度第一位女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值得注意的是,南亚各国政坛的女性执政者不但人数多,而且大部分人政治生命长久,基本上都曾两次以上执掌政权,特别是英迪拉?甘地和班达拉奈克夫人均曾先后三次担任总理。另一方面,南亚的这些女性执政者,都有着良好的家庭和政治背景,并非从“灰姑娘”一跃而成为公主(参见表1)。

  通过表1可见,南亚女性执政者群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均受过良好的教育。从上表的信息可以看出,她们或在本国的知名院校接受过教育,或远赴欧美求学。从她们接受教育的院校来看,除英迪拉,甘地曾求学的印度国际大学推崇的是传统的印度教育理念,其他院校或是教会学校,如孟加拉国苏耐德罗纳特学院、孟加拉国艾登学院,或是近现代西方文明影响下的产物,如孟买政府法律学院,或者本身就是欧美名校,如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和巴黎大学等。这些学校提供给入学者的不仅是优良的教育,更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文化的近现代文化。现代的教育也为她们日后执政奠定了基础,保证了她们有能力承担执掌现代国家政务这一重任。1994年,库马拉通加夫人第一次当选为斯里兰卡总理后,立志消除贫困、振兴经济,并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如结束对东部和北部地区的经济封锁、降低生活必需品价格、发动以低收入家庭为基础的“繁荣运动”等。在这个过程中,她丰富而专业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知识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家庭背景良好,大部分有显赫的政治背景。在表1所列的9位女性执政者中,有5位来自政治世家,1位出身于当地属于极少数的贵族家庭,2位来自商人家庭。优越的家庭条件为她们的成长、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她们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说良好的家庭背景是她们能最终进入权力高层的基础,那么显赫的政治背景则是其有力保障。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9位女性中,有8位的至亲(父母或丈夫)都曾为政党领袖,并或曾任国家总统,或曾任政府总理、部长,或者我们完全可以将她们的家庭称为政治世家,如印度的甘地家族和巴基斯坦的布托家族,而在斯里兰卡甚至一度出现母女联合掌政的局面(1994~2000年,班达拉奈克夫人在库马拉通加夫人任斯里兰卡总统期间,出任该国总理),成为世界现代政坛的传奇。而于2007年当选的印度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尽管没有显赫的家族政治背景,却也一直是国大党的忠实支持者,与甘地家族交好,并与索尼娅,甘地过从甚密,可以说她也是印度甘地家族的一分子。

  第三,绝大部分女性执政者从政的直接原因是家族政治领袖遇害(被暗杀或被政治谋杀)。不管她们走上政坛是出于自愿还是政党利益驱使,是出于个人的政治抱负还是为了继承政治遗产,这9位女性执政者中,有6位(除英迪拉,甘地和普拉蒂巴?帕蒂尔之外)进入政坛的直接原因是父亲或丈夫被害,而英迪拉,甘地之所以能在1966年首次成为印度总理,也与其父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去世后国大党内部矛盾涌现有关。可以这样说,在家族政治领袖遇害或去世之后,这些女性就获得了双重身份,她们既是自己的父亲或丈夫的代表,又是家族政治传统的延续者。于是,她们一方面由于自身受害者的身份成为大众的同情对象,另一方面,又由于家族的政治背景成为自身所在政党一贯以来的支持者们(尤其是普通民众)的新的政治偶像。这样的双重因素无疑是她们成为国家执政者的强大推动力。

  二、家族政治与女神崇拜

  对南亚地区国家中凸显的这一现象更深层次的文化原因,我们的基本观点是,从印度本土文化中等级制度衍生的家族政治和女神崇拜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在半个世纪之内,南亚政坛涌现出了如此多的女性执政者,有的执政者甚至是该国建国以来执政时间最长的(如库马拉通加夫人),有的则在国内形成巾帼对峙局面(如孟加拉国的卡莉达?齐亚与谢赫‘哈西娜轮流执政),这种现象即便在女性参政者日渐增多的国际政坛也是不多见的。为什么在南亚的这些发展中国家,女性执政者的比例反而比欧美的发达国家更高?这不能不说与南亚独特的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尽管在这些南亚国家实行的是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但其民主选举制的血脉,却一端连着近代西方政治文明,一端连着传统的家族政治。这种家族政治的延续,与印度教传统的种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此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上述南亚诸国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国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斯里兰卡国民则多信佛教,但都属于印度文化圈影响的地域之内。事实上,在印巴分治之前,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共同构成印度斯坦。南亚历史上,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立足于印度丰富的哲学基础之上,相互消融。伊斯兰文明与印度文明相互影响、融合,南亚的穆斯林也受到了印度教种姓制度的影响。作为印度文化圈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同样也深受印度文明影响。因此,种姓制虽然产生于印度教,但其在南亚的影响却是广泛的。

  种姓制是印度教一种等级制度,其历史几乎与印度文明一样悠久。种姓制将人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婆罗门(Brahmin,僧侣)、刹帝利(Kshatriya,国王、武士)、吠舍(Vaishya,商人)和首陀罗(Shudra或Sudra,手工艺者和奴隶)。在这四个等级之外,还有一个“贱民”阶层,这个阶层的人

  被称为“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传统的种姓制与人的出身、职业乃至饮食等方面都息息相关,为方便理解,我们可以将其规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血缘或出身;(2)婚姻;(3)等级;(4)职业;(5)空间和社会隔离。《摩奴法典》(Manusmrti/Manavadharmasastra)规定:婆罗门是“一切种姓的主人”,刹帝利“被创造为致力于依次完成特殊义务的各种姓、各住期的保护者”,吠舍“应该勤勉从事自己的业务并饲养家畜”,首陀罗则应该“身心纯洁、服从高等种姓的意图,出言温和,不骄不矜”,各个阶层之间不得相互僭越,“因为履行其他种姓的义务为生者,立即丧失自己的种姓。”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低等种姓的人被禁止从事属于高等种姓的职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由此可见,一个人或一个家族从事什么样的职业,是有着长久的传统和历史的,无法轻易变更。这种由种姓差别带来的职业上的差异,即便在现代社会也难以改变。这种社会地位和家族事业的历史传承,是南亚家族政治得以出现和延续的前提。首先,对于大部分的普罗大众来说,高等种姓家族的统治性地位是约定俗成的。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他们一贯支持或追随某一特定的高等种姓家族,对他们来说就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当家族中的一位领导者逝世之后,他们便非常容易转而支持该家族的继任者。其次,种姓制对职业有着严格限制,在历史上,管理国家这种属于刹帝利这一高等种姓的职责,对于绝大部分低等种姓者来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被禁止的。《摩奴法典》规定:“不要接受非王族出身的国王,以及靠屠宰场、油坊、酿酒场、妓馆的收入为生的人任何东西。”“一个不属于武士种姓的国王被宣布为等于经营一万个屠宰场的屠夫;从他那里接受物品,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可见,一个非王族的国王,被认为与低等种姓者、与从事污秽职业的人无异。虽然在现代社会,受西方现代观念的影响,这种限制不再像在历史上那么严格,但是高低种姓之间的职业划分依然明显。从当今印度社会频繁爆发的、在高低种姓之间如何划定社会职务份额为争论焦点的种姓冲突可见一斑。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其他种姓特别是低等种姓极少会逾越种姓之间的界限而行事,既有王族(统治者)的家族地位也就难以被动摇和取代。

  种姓制为家族统治的延续提供了前提和保证,而印度教传统文化中的女神崇拜(又称阴性原则,Female Principle)则为这些女性执政者能得到广泛接受提供了文化心理基础。女神崇拜在印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早可以追溯到至少公元前3000年的印度河文明时期,在雅利安文明逐渐占领了印度次大陆之后,名称与形态各异的众多村落女神作为大女神的化身仍继续普遍存在于印度各部族与村落。在印度教中则有一个重要的支派――性力派同样奉行女神崇拜。性力派分为和左派,前者与印度教毗湿奴派、湿婆派相似,只不过崇拜的神是女神,其中最主要的是杜尔伽女神和迦利女神(迦利女神实际上是杜尔伽女神的一个化身),该教派在西孟加拉邦、阿萨姆邦等印度东北部地区尤为盛行。在西孟加拉邦,每年一度的杜尔伽女神节至今仍是该邦最盛大的节日。而左派则融入了很多密教因素,如相信性力的神秘作用等。但不管是左派还是,两者共同的一点是认为大女神是宇宙的最终力量,是宇宙的创造者、保护者和毁灭者。“她是真正的终极力量,其他的大神仅仅是她的工具和仆人。”“性力这一被用来指代众女神的统称不仅具有宇宙论和神学意义,而且也有了实际的政治含义。……性力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并不只属于过去。”这种对女神的崇拜为印度人民接受女性执政者提供了心理基础,人们有时甚至期望女性能用她们独特的力量来改变让人不甚满意的现状。

  虽然在伊斯兰教中并不存在明显的女性崇拜,在伊斯兰教经典里也没有明显束缚和贬低女性的规定,但是在后来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伊斯兰教传播地区有歧视妇女的文化背景,因而对妇女的偏见被宗教强化。而在南亚次大陆,如前文所述,伊斯兰教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与印度教相互影响,特别是在印巴分治以前两者长期共存于次大陆,因而在南亚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对于妇女的偏见并不如在其他地方那么严重。从更广泛的角度看,伊斯兰教传人印度,在印度这片土地上生存发展,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方面接受了当地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又给当地文化施加影响,逐步形成了具有南亚特点的伊斯兰区域文化。区域文化成为一种亚文化形态,对所及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影响往往更为实际和具体。南亚穆斯林女性在政治生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上有别于其他伊斯兰文化区域,带有本区域本土文化影响的深深烙印。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产生了诸如贝?布托、法赫米达?米尔扎、卡莉达?齐亚和谢赫,哈西娜等女性政治家,既有明显的家族政治的缘由,也有潜在的本土文化影响的作用。

  三、女性执政与女性普遍参政

  虽然在南亚次大陆出现了众多女性执政者和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南亚次大陆妇女普遍参政的情况是令人满意的,也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女性普遍参政的意识强和参政率高。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南亚女性执政者与女性政治家的涌现,对改善当地女性的处境、提高女性地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为更多的女性更广泛地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可能。不少女性执政者和女性政治家在高端参政过程中都推行或参与推行了一系列有助于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政策。如现任印度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自从政开始,就一直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各种公共活动,她在孟买和德里为工作的妇女设立了专门旅馆,还设立了赛朗?塞特纳信托机构参与针对妇女发展进行的各种福利活动,在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承担妇女发展工作的部门时,她扮演了开创者的角色。贝?布托也曾在施政纲领中提出一系列保护妇女、废止巴基斯坦有关落后法规的主张。2005年,在纪念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上,时任斯里兰卡总统的库马拉通加夫人发表了题为《妇女――人类进程中的平等伙伴》的讲话,提出:“只有国际和各国社会与决策主体的基础重建才能确保妇女拥有全部的权力,并保证她们在人类努力前进的所有方面都拥有作为平等者的正当位置。”她呼吁所有与会者一同承担起促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各项运动。

  其次,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50年来南亚女性的地位与普遍参政率均有所提高。如在印度独立后举行的大选中,妇女在总投票人数中所占的比例由1952年的37.10%上升到1998年的58.02%,同期男性的投票比例分别为53.O%和66.06%。③在20世纪80年代,“强有力的妇女运动对巴基斯坦的政治局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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