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清朝穷人娶不上老婆,如何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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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清朝穷人娶不上老婆,如何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先成家,后立业”,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把成家立业视为人生圆满的标志,甚至把“成家”摆在了“立业”的前面,说明成家在人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结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马虎不得。一般人都要建立一定的经济基础,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再考虑找人结婚过日子。现代人结婚成本很高,买房买车,就是摆在普通家庭面前的一大难题。

  清代贫苦老百姓条件更为困难,天灾人祸导致人们自己都经常食不果腹,更别提成家立业、传宗接代了。但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传宗接代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而且清代青壮年男子也要解决一定的生理需求,那么他们是如何解决这种困难的?

  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娶妻生子的人,花钱去“租”一个临时性的“妻子”来生儿育女,是看起来更为经济实用的办法。虽然这是穷人的无奈之举,但它也是古代正式婚姻的补充,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婚姻。

  典妻制度起源很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已见雏形,《汉书》就是相关的史料证明。《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卖妻就是把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

  清军入关后,大量野蛮地抢夺汉人妇女,导致民间买卖妻女的不正之风盛行,这种风气后来逐步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所以清朝的典妻租妻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

  清代由于地区差异,典妻的形式也有所不同。通常,根据时间的长短,分为典妻和雇妻。典妻租妻在南方江浙尤为盛行,典妻需要签订契约,有中间人为证,规定租赁时间、租赁价格、典妻生下的孩子归典夫所有并不允许母亲探望等。到期后,典妻回到原夫家中继续夫妻关系。

  搭伙是东北地区流行的一种风俗。丈夫在外长期不归,妻子生活困难,不得不出典自己,与另一个男人建立搭伙关系维系生活。双方签订搭伙字据,字据要求写明出典的原因、条件和赎回的条件。

  清代东北地区是一个重点的移民地区,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关内饥荒频发,许多百姓拖家带口越过山海关,移居东北。搭伙正是适应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性别比例失衡而产生的一种风俗。

  还有一种典妻方式更为残酷,叫做捆妓。欠下债务的原夫将妻子直接典给风月场所。出典时,双方立"捆身字据",规定出典的时间,典入方根据女子的容色、年龄支付典金。

  这种行为在天津被称为押帐,在当时十分普遍。在双方立下的字据上还要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在出典期限到期之前,丈夫还清账单即可赎回妻子。

  有很多原因促使典妻的长期盛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就是生活所迫。据调查显示,由于自然灾害、苛捐杂税,许多穷苦老百姓,生活上极度贫困,吃不饱、穿不暖。尤其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连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更别谈娶妻生子了。

  其二,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和不良风俗的影响。为了低成本地维系所谓的血脉,完成延续香火的使命,清朝的穷人只能选择租妻。即便与传统的纲常和社会道德相违背,遭受一些人的白眼,也万不能断了香火,否则就是大不敬、大不孝。

  第三,典妻制度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形式。在夫权至上的清朝,妻子依附于丈夫生存,没有任何话语权,在关系自己命运的大事上也只能听命于丈夫的安排,而典妻也就成为丈夫惩罚不贞洁妇女的一种方式。

  还有一个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清朝没有像今天健全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在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人民生活靠的是下田耕作收获的庄稼粮食,年老体弱时,就没有了生活来源。

  正所谓“养儿防老”,在当时不是没有道理的。一个人若是后继无人,就意味着后半生没有人赡养,不仅要面临孤苦无依的结局,甚至连老年时期的生存都成了问题。

  清朝妇女被看作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在婚姻大事上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们嫁到夫家,以夫为天,没有任何话语权,这种社会风俗在无形中促使童养媳之类畸形婚姻的形成。许多穷人为了养儿防老,不得不去租一个妻子来生孩子。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典妻制度坑蒙拐骗。清朝人李怀志谎称妻子范氏是自己妹妹,将范氏改嫁给廖志德做媳妇,后来又改口声称妻子被廖志德拐走,并以此为借口向他索要钱财,再后来李怀志又想找一帮人把自己的妻子抢回来。

  又如,清朝有一个姓姜的人因为家中贫困,也谎称老婆武氏是自己妹妹,转卖给别人做老婆。这个人在事前跟老婆商量好,说等她过门后乘机再把她偷偷接回来。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于是他请自己的朋友一共七人,连夜前往别人家里抢走了武氏。

  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典卖给他人甚至出租到风月场所为娼,在今天看来,这种行为令人瞠目结舌,但时间回到一百多年前,却是司空见惯的事。在当时不管是出典方还是典入方,都有主观上的需求,要禁止也绝非易事,社会上典妻现象已经泛滥,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

  事实上,清代顺治初年对这种现象也屡发禁令,但清朝对典雇妻妾行为的量刑,明显比明代宽松得多。清朝法律上还载明了关于典妻的规定,其实就是将典妻合法化了,其结果是不但没有禁止,反而加速了典妻之风的日益猖獗。

  典妻虽然从表面上解决了清朝穷人娶不上老婆的问题,但实际上不仅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损害了妇女的人身自由,还破坏了人伦纲常。典妻制度是封建社会强加在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是传统社会的文化糟粕。

  当时的人们习以为常,把妇女当作私有财产买卖,而其中大部分妇女不但没有反抗反而默许了这种事情,或者说根本无力反抗丈夫的决定,有些妇女甚至还伙同丈夫借典妻名义欺诈。时过境迁,如今时代不同,男女地位也平等了,典妻制度永远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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