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民普法丨如何确定未成年的监护人?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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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萧民普法丨如何确定未成年的监护人?

  近日,杭州一起案件关注:一名父亲在赌博输光自己名下房产后,将儿子女儿的房子也全部抵押了出去。结果借款还不上,债权人起诉要执行房产。一审法院判决对属于未成年子女部分的抵押权不予保护,针对该父亲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得再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职责?什么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政部门在未成年监护中,有哪些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而言,主要是十方面的职责: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监护人如何认定

  亲生父母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自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此外,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如果和他人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孩子的监护权。父母还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需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以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或未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则需要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发挥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民政部门”

  第一种情形:监护人未确定且不存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第二种情形:监护人未确定,但存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前所述,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种情形:监护人已确定,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下,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当然,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一旦被指定就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也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种情形:监护人已确定,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七方面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组织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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