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生长点】2023年第109期 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
“护苗”专项行动
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
护苗专项行动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省委、省政府决定,2023年至2025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护苗”专项行动。护苗专项行动从何时开始?
“护苗”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通过三年专项行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各界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爱国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综合治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突出问题,提高未成年人道德水准、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促进未成年人明理知耻、尽孝守法、爱惜生命,确保义务教育实质性完成,学生欺凌事件基本杜绝,至2025年,全省非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非正常伤亡事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均较2021年下降5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四防”行动组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分别为:家庭防护组(省妇联牵头)、社会防护组(省民政厅牵头)、司法防护组(省公安厅牵头)、教育防护组(省教育厅牵头)。
“四防”行动组的目标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目标分别为:
(1)家庭防护组的总目标:夯实家庭监护责任, 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社会防护组的总目标: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构造齐抓共管的社会环境。
(3)教育防护组的总目标:建立健全教育体系,塑造育德为先的教育环境。
(4)司法防护组的总目标:强化政法机关专门工作职责,营造安全有序、震慑违法犯罪的法治环境。
未成年人“两法一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护苗专项行动”2023重点要抓好的16件事。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16件实事为:
(1)加强涉未成年人数据精准摸排工作;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3)压实控辍保学责任;
(4)构建心理服务帮扶体系;
(5)大力推广“四访五帮”工作机制;
(6)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7)惩戒帮教罪错未成年人;
(8)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
(9)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10)加强未成年女性保护阵地建设;
(11)严厉打击性侵、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12)依法妥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13)多措并举拓宽违法犯罪线索收集渠道;
(14)强化督导考核;
(15)全方位做好“护苗”宣传教育工作;
(16)协调媒体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何时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九章132条, 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6个方面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学生欺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包括5种形式: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务欺凌、社交欺凌(孤立)、网络欺凌。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在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遭到侮辱、诽谤、被威胁或形象受损,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什么是“四访五帮”工作机制?
答:“四访”是指走访帮教对象、走访家长、走访老师、走访辖区村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五帮”是指帮助完成学业、帮助掌握技能、帮助增强法治观念、帮助提升安全意识、帮助养成良好习惯。
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指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何时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预防犯罪、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各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什么是专门教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提出的9项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书一函”指什么?
答: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
答: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家庭教育缺失、不当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所发出的旨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法律文书。
哪些部门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妇女联合会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答:根据《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失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文身服务提供者指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文身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答: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未成年人遇到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答: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法律援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七条,工作要求包括:
(一)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
(二)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
(三)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信息;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九条,要求包括: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需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
时,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于庭审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包括: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什么是法治副校长?
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法治副校长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什么是双线目标责任制和七长包保责任制?
答:为达到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目标,县长、局长、乡(镇)长、村长形成“行政线”,校长、班主任、家长组成“教育线”,各负其责,联动联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如何监管?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十二条,为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服务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卫生等标准设立和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网络游戏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00-21:00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08:00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不得为未满8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8-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不得超过5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不得超过10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排版:高凤智
编审:黄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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