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亲远嫁,孩子谁来监护?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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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因故去世,母亲远嫁异地,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谁?近日,平坝法庭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监护权纠纷,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甲(已故)与乙于2015年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于2016年生育了儿子丙。丙出生时,甲与乙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丙出生后便落户在乙家中。2017年,甲在外出打工时因和乙发生争吵跳水身亡,之后乙远嫁到外县,丙由其爷爷、奶奶照管,故两位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为丙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受理本案后,基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承办法官立即与乙联系,在得知其确已远嫁组成新的家庭后确定了合理时间,以便双方均能到场处理孩子的监护权问题。调解时,两位老人难掩丧子之痛,对乙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经法官耐心疏导,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核实乙目前并不存在应当撤销监护权情形的情况下,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作为出发点,告知双方考虑将监护和抚养分开,同时明确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最终双方采纳了法庭提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项权利。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其进行保护和教育,任何人不得侵害其监护权。除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明显不利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的以外,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仍然享有监护权。本案中,丙的父亲甲因故身亡,但其母亲乙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监护能力,其重新组建家庭并不导致无法监护丙,故甲父母主张变更监护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出于对孩子稳定生活环境的维护以及祖父母对孩子自然亲近的人文关怀,考虑乙目前远嫁的实际,丙由其爷爷、奶奶抚养,乙依然对其享有监护权,但需支付一定抚养费,既让乙对孩子享有监护的权利,也时刻提醒她需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同时也保障了孩子的祖父母想照管孩子的权益。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案例:朱应洪

  原标题:《父亲去世,母亲远嫁,孩子谁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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