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回顾:教养缺失下的犯罪少年!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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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2016年8月3日,有关“失踪小学女生遇害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沙湾法庭开庭。

  案件经过

  2016年1月18日15时左右,学校老师给阿霞家长打电话告知阿霞并未到学校。随后,阿霞的家人便报警向警方求助,当天晚上,警方在学校和家庭的途经大桥下找到了阿霞的尸体。

  随后,警方在案发现场进行警力部署,勘察现场。1月19日,围观群众中一名鬼鬼祟祟,神情慌张的少年引起民警的注意。正要上前进行询问时,少年马上骑上自行车想要逃离,民警便要将其抓捕,少年越骑越快,围追的民警将其扑倒,抓捕归案。

  根据警方调查,此名少年名叫韦进木,广西桂平罗播乡凤镇村人,生于1997年,今年才刚满19岁。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生活所迫,父亲一直在外打工,韦进木便成为了留守儿童。

  与警方的交谈中不难看出,韦进木语言表达能力是有问题的,并且外表木讷,有心理障碍。

  随着调查的深入了解,韦进木这样的一个年纪早在多年前就劣迹斑斑,杀死同村小朋友。

  13岁时,韦进木就掐死过同村的4岁男童,14岁时,持刀重伤一名6岁幼女,并且企图把在水里女孩儿淹死,但是杀人未遂。并且根据村民的反映:村庄所有人都怀疑曾经的另外四起案件与韦进木。有个7.8岁受害者儿童称韦进木骗他喝农药;一个男童被韦进木从树上推下导致摔伤;韦进木曾经欲把两名儿童推下山被村民制止;7岁男孩在井内溺亡大都怀疑是韦进木所为。但这四起案件都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被深究。

  在13岁时,韦进木因年龄问题杀害幼童案没有被判刑,直到2011年,又因捅刀女童案时已满1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进木有期徒刑6年。

  2015年11月26日,经减刑后韦进木从广西监狱出狱,然而出狱2个月后,韦进木流窜至广州,又再犯下强奸杀人罪行。

  案件结果

  由于涉及情节,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据了解,凶手韦进木对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19岁的凶手韦进木被判死刑。

  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依然落后于现在的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面对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当受害者的利益和加害者产生冲突时,却保障了的权益,这无疑会让受害者更加心灰意冷。

  面对越来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仍然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这件案情提醒我们要关注关爱留守儿童,反思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孩子身心发展产生的伤害,心理有残疾才是真正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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