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厦门一少年单手驾驶电动车“狂飙”致人伤残,谁担责?
近日
同安法院申理了
一起未成年人因超速驾驶电动车
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来看详情
少年单手超速驾驶并看手机
酿成事故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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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出生于2008年,2020年小王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王由其父亲老王抚养,其母亲李某享有探视权。
2021年9月,小王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同安区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林先生、小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时,小王未满16周岁,单手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并低头查看手机,且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行车道的右侧在机动车行驶区域内超过机动车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先生行走在人行道受阻路段的机动车道内未靠路边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大量医疗费。经鉴定,林先生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受害者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离异父母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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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林先生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小王、老王、李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小王与父亲老王辩称——
小王事故发生时刚好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仍在读书,没有自己的财产,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对林先生伤情持有异议,不同意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也无力赔偿林先生损失。
母亲李某辩称
我与老王已离婚,离婚后小王归老王抚养且与老王居住生活。我从孩子出生至今基本未与小王共同生活,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所以不能以未尽监护义务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涉侵权责任理应由老王承担。
事故认定清楚,权责分明
法院判决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林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林先生、小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该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王对林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行承担30%。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小王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对子女尽到了监护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亦未举证证明小王有财产可供支付赔偿费用,因此,小王的监护人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虽然被告老王、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离婚并约定小王归老王抚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不论老王与李某是否离婚,小王是否由父亲老王直接抚养,李某仍是小王的母亲,李某对小王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老王和李某均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小王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老王、李某
应赔偿原告林先生
损失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小王、老王、李某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王刚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人,老王、李某虽已离婚,但对小王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故两人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有财产可供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小王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且稚嫩,应变处置能力及道路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十分危险,故父母作为监护人,不能因已离婚,而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管,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承担日常的教育责任,禁止未达年龄的未成年子女独自驾驶自行车、电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应向未成年子女普及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内容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谢文静
责编:林军 陈国胜编审: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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