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未检综合履职“结新果”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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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中,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发现,其在河上镇中、小学附近及县城商店购买香烟,这一线索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在对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未检干警前往河上镇进行摸排,发现该镇中、小学周边商店,设有烟草零售且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另外还发现,从县城去往该镇路边便利店也存在未设置该标志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形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法护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资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承办检察官经实地摸排发现,本县大多数烟草零售商店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了不向未成年人销烟的标志,但仍有少数乡镇小店铺未经许可出售香烟、私自向未成年人售烟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

    能动履职

  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崇仁县烟草专卖局就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后,双方进行了磋商,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了该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崇仁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县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商铺进行清查整治;

  二、全面落实关于学校周边禁止设置烟草零售点的规定,对学校周边烟草零售商铺,若已办理专卖许可,应依法进行取消,同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于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禁烟宣传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香烟毒害。深入学校、社区等地开展禁烟宣讲、采取有力措施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一道,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双赢共赢

    5月18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崇仁县烟草专卖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加强了检察机关与烟草等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赢共赢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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