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视频下发低俗评论,账号被封!判了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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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关注、点赞未成年少女视频并发布色情评论,原告郑某某的短视频账号被平台封禁,原告认为平台此举构成违约,遂将平台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结了此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多次浏览、关注未成年人相关视频并发布大量低俗评论,在平台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后其仍未停止违规行为,平台依照用户服务协议对原告郑某某采取封禁账号、限制手机ID登录等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未过度浏览未成年人内容

  案情显示,原告郑某某使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视频时,被该平台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涉案账号,郑某某使用的手机也无法再注册、登录及使用该平台。

  郑某某表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某短视频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极其不合理。郑某某通过申诉、拨打电话等方式要求平台恢复其账号,但是均未成功。郑某某认为,平台无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某短视频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的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的行为,禁止传播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禁止展示庸俗、媚俗、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本案中,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平台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内容,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规范中相关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存在格式条款提供方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当属合法有效。

  法院:平台封禁账号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郑某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自律公约。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认定结果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根据该协议,被告可以对涉及不同风险类型的用户账号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本案中,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平台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整改,但是涉案账号解封后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同时,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综上,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郑某某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多次浏览、关注未成年人相关视频并发布大量低俗评论,在平台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后仍未停止违规行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原则,平台依照用户服务协议对原告郑某某采取封禁账号、限制手机ID登录等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编辑:陈旭 |审校:胡亚妮 |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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