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锋52”】这样的执行行动 太酷了!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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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强化执行威慑力,近日,滨州开发区法院成功交付了一辆网拍车,高效执行和周全服务获得买受人连连称赞。

  直击执行现场!

  滨州开发区法院在执行傅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丁某名下奔驰牌轿车一辆,竞买人齐某竞买成功。

  

  4月23日下午,执行法官赴车辆所在厂区,进行现场交付拍卖车辆。

  交付过程中,厂区门卫突然关闭厂区大门,拒绝协助交付车辆,并称需要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才能放行。执行法官严格执法,一方面向门卫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拒绝协助执行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向院里报告情况,请求支援。

  接到支援请求后,开发区法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三部门密切配合,5分钟内完成文书制作、法警集结、车辆派遣工作,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奔赴执行现场。

  

  由于车辆存放地点在阳信县域内,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向阳信县法院通报了有关情况,阳信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兵、副局长吕振刚高度重视,亲临一线,联系厂区的实际控制企业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管好职工,不论原因如何,务必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案外人慑于强大的执行压力,最终协助人民法院完成车辆交付。买受人对我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表达了高度认可。

  鉴于案外人意识到自身错误并协助执行工作,未对其采取进一步惩治措施,贯彻了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理念。

  

  ╱ 法官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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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切莫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执行局 戚立明

  原标题:《【“滨锋52”】这样的执行行动 太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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