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由我做主!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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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

  对于小孩来说,

  姓名不光寄托着

  父母长辈的殷切希望和真挚祝福,

  也是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自己独立人格的标志。

  那么,

  当父母感情破碎后,

  想要更改孩子的名字,

  主动权应在谁呢?

  小宝(化名)出生于2014年3月12日,其父母于2014年6月1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此后小宝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随母姓使用张小宝作为自己的名字。

  “妈妈,为什么我一会儿叫张小宝一会儿叫郭小宝呀?”随着小宝的成长,一眨眼就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母亲张某本想以张小宝为名,为孩子办理入园事项,但父亲郭某以张某拒绝配合探望小宝为由,拒不交付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所需资料,使得张某无法为小宝改名。这让上幼儿园的小宝,常常被自己到底叫什么而搞的迷迷糊糊。

  2019年,张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交还其婚生子小宝的出生证明,郭某声称孩子出生证明原件丢失,张某因证据不足败诉。

  改不了名字的小宝,上学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转眼,就到了上小学的年纪,2022年,小宝以变更姓名为由将父亲郭某诉至康巴什区法院。庭审时,8岁的小宝当庭明确表示,想使用“张小宝”为名上学、生活。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宝虽未成年,但已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水平足以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张小宝”的姓名,既不损害被告郭某的利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更有利于小宝身心健康和成长。最终判令被告郭某配合原告小宝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张小宝。

  小康有话说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更改问题,不仅涉及到孩子生活、教育,也涉及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最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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