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对于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知多少?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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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典》中有一类特殊的主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认定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知道多少呢?接下来请跟随小编来认识这个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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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申请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应包括两项:1.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的关系证明或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步证明材料(如鉴定意见书、医院既往病例诊断证明、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未提交鉴定意见书的,应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

  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被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一)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利害关系人:指其他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哪个法院能管辖?

  管辖法院为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如何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谁可以成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供 稿 | 李姝蕾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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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对于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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