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构成侵权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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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秦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秦小某。2017年,秦某作为户主领取了秦小某的拆迁补偿安置费171,000元。2018年2月24日,秦小某书写《安置费》,表明愿意将安置费交给秦某用于补贴父母生意亏损。2021年12月,法院判决秦某与袁某离婚,秦小某由母亲袁某抚养。后秦小某反悔,遂于2022年4月21日到铜梁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归还安置费171,000元。

  秦某辩称,秦小某是自愿将安置费交给秦某,不应返还,若认定秦小某的安置费被占用,袁某也应是本案被告,且秦某仅需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并且秦小某的安置费用于还债、购房及支付秦小某高价学费等其他家庭开支,已用完,故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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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奖励和安置补助费属于秦小某的个人财产。秦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维护秦小某的利益,故可以认定其不当处分秦小某的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秦小某曾向秦某出具《安置费》表明愿意将其享有的款项交由秦某补贴生意亏损,但是出具时秦小某未满12周岁,其对书写的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显缺乏基本认知及辨别能力,故秦小某出具的《安置费》应为无效。虽然秦某辩称其为秦小某缴纳高价学费应属于维护秦小某的利益而处分财产,但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缴纳学费是抚养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上述义务不因未成年子女有财产而免除,且秦某与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有车,无证据证明须用秦小某的个人财产来支付学费以维持正常学业或维持基本生活。据此,秦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秦某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案涉款项,且款项用于夫妻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故应由秦某和袁某共同返还。因秦小某仅起诉秦某返还,故法院酌情支持秦某返还一半即8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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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应对处分财产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李明星

  原标题:《监护人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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