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的蔡甸人注意啦,最新规定来了!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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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

  湖北司法厅公开征求

  《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意见建议

  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

  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

  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

  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部分内容)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核验、登记

  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其间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上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相关材料,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机动车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路口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七)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动自行车相关处罚规定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驶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或长期不清洁保养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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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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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丨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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