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官吏与百姓之间为教以孝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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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官吏与百姓之间为教以孝

  古代百姓对于官员的还有“父母官”的称谓。这一称谓来源与源“召父杜母”的典故,西汉召信臣和东汉杜诗都曾为南阳太守,两位官员任职期间都施以仁政,百姓能够休养生息,因此百姓有言:“前有召父,后有杜母。”

  到后来就演变为对州县优秀的长官的称谓。同样地,明清时期对地方长官尊称为“老公祖”,清朝的乡绅也尊称县令未“老父台”。从这些称呼可以看出,古代百姓都有意识地将受人尊敬的长官比作自己的长辈。

  官吏与百姓之间原本只是一种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从这些称谓中,还有一种道义上的父子关系。

  事实上,古代中国的地方长官,的确会如父亲对待子女一般的教化百姓。

  首先,当百姓遭遇灾荒、无法生存,君主、长官会将国库和官府的财物打开来救济流离失所的百姓。君主、长官的这些举措就像是“父母”在“哺乳”子女一般。君主、官长应像父母一样养育百姓或督促安排其生计,所谓“天下父母事天而子孙畜万民”。其次,官员劝百姓勤俭,督促劳作农桑。《周礼》记载当时乡村“酂长”、“里宰”的职责是“趣其耕耨,稽其女功”,即专门负责督促男女劳作的。

  长官为了督促百姓劳作,傍晚收工时要带上木柴,这样各家的妇女便可以一起纺织相互传授技艺了,这是典型的家长或父亲的职责。

  除这些外,中国古代州县长官在审理辖区案件时,要依据律令处理。因同时也肩负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因此在涉及到家庭伦常、婚姻土地等纠纷的民事裁判时,长官注重将天理、国法和人情融会贯通,在符合司法的基础上做出维护伦理纲常、公序良俗的具有温情的裁判。

  对于不遵守裁判的人,首先对他施以教化,给予时间加以改正,屡教不改再施加惩罚。如《明公书判清明集》中长官为百姓决定分家析产之事,以及在公堂为双方订婚。对于家族内部指定家法族规,官员们还时常提供指导,直接行使其家长、族长职权。

  这些都体现了长官在处理政务与司法上体现了家庭内家长的身份。将百姓作为子女,养育救济他们使之能够生活,劝谏督促他们劳作,教化他们遵守伦理、亲友和善。在古籍文献中,“父母官”的说法可以追溯至《诗经·大雅·公刘》中,“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恺,以强教之;悌,并以悦安之”。所谓惜悌君子在古代为和乐近人的道德之称,能教民强,并从悦安民,从而达到“民皆有父之尊,有母之亲”。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么,此之谓民之父母”。并认为“况惜梯之君子,岂不为民之父母呼?”当管理百姓的长官,能够以民为本,体察百姓疾苦,便可以称之为“父母官”。

  这表明了所谓“父母官”是官员在位对待百姓如同父亲对待儿女一般,尽到了父母的责任,爱护百姓。同样在《左传·鲁襄公二十五年》有曰:“视民如子,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鹤之逐鸟雀也。”它要求官员对待百姓如同对待子女一样,对于不仁的百姓要诛杀,如同就像鹰鹯追捕鸟雀一样。这里的表达虽然过于严重,但是同样能看出,长官对待百姓的态度,要求百姓要仁、待人友善。

  地方官员被称为“父母官”都具有相似的特点:勤政为民、待民如子等,这便是将官员比拟为父亲,百姓比拟为子女。这说明了封建社会,统治者对官员提出了要求,在维护封建君主统治的同时,还要爱护百姓。

  那些爱戴百姓、关心百姓疾苦、清正廉明的官员被百姓称为“父母官”,这一种称谓方式是将官员身份比照比照父子身份而来的“拟父子”的称谓。当时社会上的百姓对于“爱民如子”的官员普遍称为“父母官”,可以看出古代社会人伦关系与社会秩序中,百姓父母官的说法己经深入文化核心。

  为教以孝

  “天子为民父母,以为天下王”。

  君主是全国之父母,长官是一地之父母,天子与官员要尽到养育百姓,督促百姓劳作的职责。“为民父母行政”者,当“爱民如子”、“矜恤小民”、“若保赤子”。“爱民如赤子,敬法如师,亲贤如父”是行王道的君主的基本要求。他们的行政活动,不可仅仅是支配,实质上也许更应是“哺乳”,这是封建统治者将要求官员要如自己子女一般对待庶民百姓。

  从百姓一方面讲,其接受或参与政治政治的方式很简单,就是“为子”、“为弟”:“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孝乎为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官员贤明,待民慈爱,百姓就会将他视作父母,无论是否在长官的职责范围内,百姓都会向官员求助。

  甚至在百姓给官员的书状当中都有着官员是百姓“父母”这样含义的词语:“老父台”、“老太爷”、“老大人”等等。

  不仅如此,古代社会还存在百姓为过世的官员打幡执孝,为他们守丧的情形。在传统社会中,父亲作为一家之主,在享有家庭的最高话语权和最高优先权的同时,也担负着最主要的家庭责任。

  父亲不仅要为家庭承担更多的劳作任务,还要对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做出决断。家庭中的亲子关系,父亲要是养育、保护和约束子女,子女要对父母尽孝。

  古代社会的州县长官对于百姓担负着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如同家庭之内父亲对于儿子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这便是“拟父子”的官民之间也存在着官员对百姓的慈爱,百姓对于官员的服从。

  尊卑有序的拟亲属架构奠定国家稳定

  在古代中国,君王是国家的主人,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君王与官员以父子相称,官员为君王遮掩过错以及为君王服丧,这种“拟父子”的亲属关系是来源于君王作为大家长的权威。

  官员视君王如同父亲,尊敬君王,便是将官员对自己父亲的“孝”上升为了“忠”,来侍奉君王;君王视官员如子,对待官员仁爱,便是将家庭内父亲对儿子的“慈”转化为了“仁”。

  这是将家庭内的父与子的尊卑关系上升为了君与臣之间的尊卑关系,君臣之间比拟为了有血缘的父与子,形成拟父子的尊卑关系,那么臣子便能为俊文竭尽全力辅佐君王,君王也减少了对臣子的猜疑,朝堂之上君臣和谐稳定。州县长官在自己的辖区内也是这个地区的家长。

  百姓对官员以“父母”相称,官员对百姓施以教化,爱民如子,同样出自对州县长官作为辖区内家长的尊敬。家庭内的父亲对子女慈爱又加,儿子对父母孝顺服从,尊卑有序,那么百姓便对官员称赞歌颂,服从官员的命令,官员对待才能督促教化,体恤百姓。

  官民之间同样是形成一种“拟父子”的尊卑关系,官民之间尊卑有序,则州县长官对于辖区的管理便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基层社会能够稳定有序。“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此处的“孝”已经从家庭内部延伸到了国家。

  “遵承圣教,以孝事亲,以忠事君”。“不忠于君,不法于圣,不爱于亲,此皆为不孝,乃是罪恶之极”。因为“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也就是说“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

  无论是臣子对君王“移孝作忠”,还是百姓称官员为父母,都是从家庭内的父子之间的尊卑关系转化而来的。

  臣子对君王的“忠”是君王与臣子之间的一种“拟父子”的尊卑关系,百姓对官员的服从也是官员与百姓之间的一种“拟父子”的尊卑关系。

  在家庭内,父亲对儿子慈爱,儿子对父亲敬顺,父子之间维持着尊卑关系,使得家庭内和谐有序。

  在国这个大家之内,君王与官员,官员与百姓之间这种“拟父子”关系,使得国家的成员形成了周密的父子般的尊卑伦理关系,这样便形成了尊卑有序的“拟亲属”的架构。

  在这种架构下的国家,百姓服从长官的管理,官员听从皇帝的命令,社会和谐有序,国家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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